建立高水平、有活力的教师教育体系——关于“十五”期间我国高师院校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体系论文,活力论文,院校论文,战略论文,教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5111 (2001)02-0001-05
一、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实现教师教育的体系创新
1952年起,我国建立了定向的师范教育体系,即中小学教师由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培养,师范院校只设置师范专业,师范生免交学费,享受助学金,毕业后由国家负责统一分配至中小学工作的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一独立的师范教育体系支撑了世界上最庞大的中小学教育,不但培养了大批新师资,而且培训了大批在职教师,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发展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面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定向的师范教育体系受到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逐渐表现出这种体系所固有的弊端。
严格的计划性不能敏锐地反映社会对师范教育的要求,尤其是对各种规格类型的新教师的需求;
封闭的体系削弱了师范院校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师范院校缺乏办学的活力竞争力,尤其缺乏自身的造血功能;
狭窄的师范性忽视了师范院校的综合性,囿于狭窄的师范性的办学思路导致了师范院校的学科发展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落后于教育改革的要求;
教师的职前教育和在职教育相分离,导致了有限的教育资源浪费、低层次的重复培训,与培养机构的办学水平倒挂等多重矛盾。
革除原有师范教育体系的上述弊端既需要从大处着眼,也需要从实处入手,建立一个高水平、有活力的教师教育体系正是从大处着眼改革师范教育。
我们所理解的高水平、有活力的教师教育体系是:“以少数重点师范大学为龙头,以众多师范院校为主体,有其它类型高等学校广泛参与的,师范与非师范院校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教师教育体系。
1.高水平、有活力的教师教育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调整师范学校的层次和布局,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探索在有条件的综合性高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这一决定冲破了我国传统的定向的师范教育体系,确立了我国教师教育体系的开放性,拓宽了教师来源的渠道。
在开放师范教育体系的同时,师范院校也要转变观念,深化改革,走出封闭的办学体制,实行开放办学:
师范院校要以教师教育、终身教育的概念替代师范教育概念,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和学历层次,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
师范院校要加强与其他高等学校,特别是综合大学的合作,包括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合作,共同促进学科发展;
师范院校要整合教师的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活动,以一体化的教师教育体系取代教师职前培养与在职培训相分离的体系。
2.师范院校是高水平、有活力的教师教育体系的主体
谈到教师教育体系的开放性,不少人主张全盘放弃师范院校,走综合大学建师范学院的道路。我们认为目前这种想法是简单化的、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第一,根据我国“十五”教育规划发展目标预计:“十五”期间我国普通高中教师总缺口将达到40万人左右,初中教师缺口比高中教师的缺口小,小学教师在局部地域有缺口。因此,目前讲开放教师教育体系并不意味着全盘放弃师范院校。
第二,“十五”期间,我国基础教育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方面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全面提高教师学历和教学能力;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科类结构;加强农村贫困和边远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等,简单地放弃师范院校是不符合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的。
第三,教师专业化程度的提高需要有专业化的培养机构来保证。一个合格的教师不仅要有学历、有学科知识,还要有教育知识、教育能力,所以教师的专门化培养不但不能削弱,而且需要加强。
第四,更为重要的是:
新中国师范教育的巨大成就是人类教育史上宝贵的经验财富;
师范院校多年来形成的教育学科的专业优势,已成为师范院校的品牌学科;强调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并不是简单地保存现有的师范教育体系,恰恰相反,高水平、有活力的教师教育新体系的建立正是要以转变现有的师范教育体系的功能为前提:
从数量保障转向质量提高。师范院校不仅仅要在保障教师队伍的数量需求上发挥作用,更需要在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上起到师范保障作用;
从依附的师范教育转向独立的教师教育。所谓依附是指教师的教育专业训练依附于任教的学科,要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必须使教师的教育专业训练独立于任教学科训练之外;
从狭窄的师范教育转向以综合性为基础的教师教育。在科技发展、知识更新、社会变化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对于未来教师在学科的前沿性、知识的综合性、研究的自觉性、面向社会需要的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对此必须确立以缩事综合性为基础的教师教育模式。
3.强化教师的专业性是建立高水平、有活力的教师教育体系的根本保证
在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下,教师来源实现了多样化,同时又提出了教师教育专业化的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履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作为专业人员与其它人员的区别在于:
需要长期的专门训练,有着较高的学历要求;
需要专门的知识技能为基础,教师不仅要有所教的学科知识,也要有教育专业知识和能力;
需要把教学与研究融为一体,通过行动研究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需要有专门的从业资格要求和专门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需要强烈的事业感,职业投入感强,献身于自己从事的职业。
根据教学专业人员的要求,建立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需要在制度的层面上对此予以保障:
建立严格的教师教育课程鉴定制度;
建立严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建立有效的教师专业发展制度。
二、分层次、分步骤推进高师院校改革
“九五”期间,我国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改革,但师范院校基本上没有加入到这次调整改革的洪流中。“十五”期间,师范院校的调整改革应该被摆到议事日程上。如果说建立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是从大处着眼革除原有的师范教育体系的弊端的话,那么推进师范院校的改革则是从实处入手革除原有的师范教育体系的弊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教育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师范院校的改革需要分层次、分步骤地推进。
1.师范院校改革分层次进行
从我国师范院校发展的现状和教育改革的要求看,我国师范院校的发展改革可以分三个层次进行,层次划分与相应的发展目标为:
第一个层次是少数处于领先地位的重点师范大学——发展目标为高水平、综合化、科研型的大学,其中教师教育在全国领先并起示范作用;
第二个层次是部分办学水平相对较高的师范大学——发展目标是瞄准高水平、具有地域特色的教师教育,并基于学科基础和社会需求而适当地综合化;
第三个层次是大量的地方师范院校——发展目标是更新教育思想,提高教学水平,成为为新世纪基础教育提供合格师资来源的重要基地。
我们认为,作为我国庞大的教师教育系统,中央政府应主要关注前两个层次师范大学的改革与发展,尤其要重点建设少数片地龙头地位的师范大学,并使之成为具有示范性、综合性、开放性、超前性的师范大学,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其理由是:
我国庞大的教师教育体系需要有教师教育居领先水平的、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师范大学为代表;
我国庞大的教师教育体系需要有起示范作用的师范大学为龙头来带动整个教师教育的发展;
国家重点建设少数师范大学是提高教师培养水平的需要,更是提升教师专业地位和职业声望的要求;
进行前瞻性的教师教育改革探索,使我国教师教育能有效地借鉴国际经验,需要师范大学有高水平的学术支持和多学科的综合支持;
少数处于我国发达地区的师范大学所面对的是当地超前发展的基础教育的需求,因此这些师范大学有条件成为教师教育改革的实验区,从而具有超前性。
2.教师教育改革的步骤
高水平、有活力、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分步骤地逐步推进:
首先从实处入手推进现有的师范院校的改革,改善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改革教师的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提高师范院校的办学水平;
其次从大处着眼,逐步建立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吸收有条件的非师范高校参与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
在开放教师培养渠道的同时,建立一套适应开放体系要求的教师教育评估、监督体系和教师任用的资格鉴定制度;
3.少数重点师范大学的改革思路
(1)关于培养目标的改革:
在培养层次上,把培养培训研究生层次的教师和校长作为重点;
在培养规格上,从专业对口型向素质适应型转变;
在人才素质上,强调科学与人文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2)关于培养模式的改革:
建立教育研究院,形成以培养教育能力为重心的教师教育终身教育的体制,并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
建立专业学院,各系科走综合化专业设置和宽口径教学的发展道路,为高水平的教师培养提供高水平的学术支持;
建立学科专业教育+教师专业教育的培养模式。可以试行3+1本科培养模式,并向4+1的双学位和4+2的本科一教育硕士连读培养模式过渡。
通过远程教育、相互选课并承认学分、交换学生等方式,尝试与综合大学及其他高校联合培养基础宽、水平高的教师,实现师范和非师范的专业并轨。
(3)关于师范大学学科调整和科学研究的重点:
“十五”期间,要完成学科布局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以现有的优势学科为基础,向综合化发展,建设若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一流学科,努力做到多学科高水平协调发展;
根据学科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学科带头人队伍的建设和青年后备人才队伍的培养;
瞄准教育科学领域最前沿的课题,加强教育科研的时代性、实验性、实证性,加强教育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要特别关主网络时代、信息化环境下的教育问题研究,关注教育科学与生命科学的交叉研究,关注素质教育、教育政策、教育经济的研究。
三、师范院校改革需要的政策支持
建立高水平、有活力、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实现向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教师教育转变,有很多实际的困难。克服困难、解决矛盾需要相应的立法、制度建设和政策的支持。
1.明确政府的责任,加大政府的投入
真正明确政府在师范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加大政府的投入。师范教育是直接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是直接服务于政府,没有行业利益。由于历史的原因,师范院校本身的造血功能不足,影响到了师范院校的发展。为此需要政府在经费投入上给予倾斜,并设立支持师范院校的专项基金。
对于第一层次的师范大学,要纳入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的行列,在经费上进行重点投入或实现共建。
2.修订《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1993年颁布的。当时教师数量的矛盾还是主要矛盾,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还不够高,鼓励大学生从事教师职业是主要动机。所以对教师的要求偏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教育重要性的日益突出,人们对教师重要性和教师素质的高要求都与日俱增,教师质量日益成为主要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强化教师专业水平的要求,提高教师的入门线和在职培训的要求,就成为客观的要求。但由于教师法的限制,更高的要求,包括教师资格的严格认定,就需要法律的支持。建议对教师法中有关教师资格的条文做必要的修订。
3.严格和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开放的师范教育体系建立和教师培养质量的提高,有赖于作为专业化保障手段的教师资格制度的完善。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还处于初创阶段,需要不断地完善。
在教师资格制度建议上,可以在3—5年内尽快建立完备的教师资格制度,在包括不同层次师资在专业学科与教育学科上应达到的水平、教学实践的能力、资格证书的有效时限等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教师水平的差异与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要求,划分资格证书的层次,包括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层次,同一层次内不同期限与不同档次的资格证书,任教与不任教资格证书的时限划分等,都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4.建立教师教育课程的认定制度
教师教育课程认定制度,主要是确保教育学科课程与教学的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包括对课程结构的认定,课程内容、教材、教学安排的认定,都要通过严格的认定程序,以保证教师培养的质量。课程的认定需要定期举行,以利于教育学科课程与内容的不断优化。
5.允许在学位教育和学制上进行试点改革
尝试4+1或4+2的教师教育模式,涉及到学制、双学位和硕士学位的授予和毕业生的工作待遇等问题,需要相应的配套政策。应允许少数师范大学进行改革试点,并在学制和学位的授予上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6.落实专业并轨的改革
在国家颁布的高校专业目录中,已经实行了专业的并轨,但不同类型高校同名专业的课程要求却不相同,师范院校的专业课程要求定得过死,没有活力;专业课程定得过多,没有余地,建议真正落实专业并轨的改革,同名专业同一要求。
收稿日期2001-02-10
标签:中国大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