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治合法性研究现状述评_政治论文

国内政治合法性研究现状述评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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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学者开始认真研究政治合法性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学者已有可能与西方学者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理论对话。基于对我国政治发展历史与现实的反思,国内学者们对政治合法性这一现代政治学的核心问题展开了探索性研究。

第一,关于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理论研究价值。自政治合法性理论进入我国学者的理论视野以来,学界对于这一理论的研究价值始终存在着褒贬不一的态度。有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价值。“政治学研究中的合法性理论虽然发源于西方,而且各种学者众说纷纭,其中不免带有偏见和谬误,但作为人类政治思想的一部分,对于分析和研究现实政治总是有所帮助的。”(注:胡伟:《合法性问题研究:政治学研究的新视角》,《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18页、第12页、第14-15页。)而有些学者则认为,旨在对统治术的科学化进行探讨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并不具有多大的研究价值。“合法性的问题仅仅是与剥削阶级的政治联系在一起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而言,不是一个如何谋求合法性的问题,而是应当超越合法性概念的理论思路,走以德治国这样一条反映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根本性质的道路”(注:张康之:《以德治国:对合法性的超越》,《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2期,第1页。),“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的责任不应当放在如何以自己特有的‘小聪明’去为某一政治体系谋求合法性而进行精心的设计,而是应当促进这种政治体系在充分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并超越合法性。”(注:张康之:《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3期,第68页。)本文认为,政治合法性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研究的普遍性与研究的现实必要性均是对其理论研究价值的充分证明。(注:王庆利:《政权合法化问题的理论研究价值探析》,《岭南学刊》2005年第1期,第5-8页。)

第二,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内涵。“合法性是政治分析家们尽量避免使用的不易把握的概念。然而,它对于理解威权政权在二十世纪后期所面临的问题却必不可少。”(注:[美]亨廷顿著:《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4页。)西方学者对于合法性内涵的理解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这可以从韦伯和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不同理解中窥见一斑。有学者指出:“虽然‘合法性’一词广泛为人们所使用,而且人们使用这一概念时也具有相通之处,但从学理意义上讲,并非存在着简单划一的看法。不仅许多名家见仁见智,而且经验的观点与规范的观点之间有着深刻分歧,从中可以折射出合法性这一概念的丰富内涵。”(注:胡伟:《合法性问题研究:政治学研究的新视角》,《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18页、第12页、第14-15页。)虽然如此,学者们仍力求抓住国外各种政治合法性概念中最基本的东西,力求避免片面性。有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仅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更主要的是来自根据有关价值体系所判定的、由社会成员给予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政治统治的可能性或正当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政治统治能否以及怎样以社会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另一方面是政治统治有效性的范围、基础与来源。就其本质而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注:王浦劬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163页。)有学者把政治合法性解释为:“政治合法性主要是指政治权威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信仰、忠诚和服从,并通过特定时空条件下适当的决策及政策实施来塑造政治秩序和适应环境变化,保持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注:胡伟:《合法性问题研究:政治学研究的新视角》,《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18页、第12页、第14-15页。)也有学者把政治合法性界定为:“从本质上讲,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对政治统治行为的认可。”(注:施雪华编:《政治科学原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页、第670-671页。)从总体上看,中国学者对于合法性的理解仍处于韦伯的影响领域内。虽然有人试图在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基础上实现合法性概念的重建,但总体效果不佳。

本文认为,要科学地理解政治合法性这个概念,必须从经验与规范相统一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基于此,本文把政治合法性界定为:基于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及其盟友对于特定的政治规范体系、政治权力主体的统治地位和政治统治手段的正当性的认同。这一定义的特色在于:第一,它没有用社会公众这样一个模糊概念,而代之以统治阶级的内部成员及其盟友,从而体现了合法性与生俱有的阶级性和历史性。第二,它用认同二字作为这一概念的核心词汇,从而体现了这一概念的经验性和心理因素;与此同时,又把认同的内容明确界定为特定的政治规范体系、政治权力主体的统治地位和政治统治手段的正当性,从而体现了这一概念应有的规范性。第三,它把合法性与经济基础联系起来,体现了自身的历史唯物主义色彩。

第三,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此问题上,学者们一般从政治合法性的精神特征入手,认为能够实现统治者与社会大众在价值上相契合的传统习俗、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宗教文化等精神存在构成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也有不少学者主张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概括为物质经济因素和精神心理因素两方面,并强调物质经济因素更为基础。有学者则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区分为“外在的客观的有效性,如服从的习惯或习俗以及强制性的法律”和“内在的主观的有效性,即被统治者发自内心地认为统治者有权指挥他们,而自己则有义务服从统治者”(注:毛寿龙:《政治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63页。)。除了上述一元基础论和二元基础论外,还有学者主张多元基础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意识形态基础(政治权力从人们的认知、价值观、信仰等理念方面获得支持),制度基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作必须遵循宪政制度),有效性基础(政治权力必须取得实际成就)。”(注:马宝成:《有效性: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政绩基础》,《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52页。)“在现代政治中,文化意识形态虽然仍然是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但合法性越来越取决于统治阶级与政府的实际作为”,特别是“经济职能已成为国家为其政治统治赢得大众广泛支持的重要手段。”(注:杨光赋编:《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有学者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归结为暴力、宗教、权威和民主四个方面。“暴力既是取得政治统治的基本手段,也是巩固政治统治使其具有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宗教同样是“历代统治者寻求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来源。”(注:施雪华编:《政治科学原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页、第670-671页。)这种把暴力和宗教归为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观点虽然独树一帜,但却遭到众多非议。虽然学者们在政治合法性基础上观点不一致,但从总体上看,还是基本上揭示了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应有内涵。本文认为,基于伊斯顿对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结果,可以把政治合法性基础归结为经济实效、意识形态、体制结构和个人品质四个方面。

第四,关于政治合法性危机。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形式与内容取决于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形式与内容,因此,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必须以对政治合法性危机的理性认识为依据。由于政治合法性理论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敌对势力攻击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武器之一,因此,我国学者对政治合法性理论长期以来持拒斥态度,不承认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政治合法性危机,反而认为政治合法性危机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带有明显意识形态倾向的看法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发生了变化。由于政治合法性危机是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基础,在不存在政治合法性危机的时空范围内谈论政治合法性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当学者们着力引介和研究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时候,首先就要承认类似于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存在政治合法性危机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对政治合法性理论感兴趣的学者大多认为,政治合法性危机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它可以在一切较早的文明,甚至在古代文明中也可以寻到踪迹;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存在政治合法性危机,只不过危机的形式、内容与程度不一样,从而在性质上也不一样。这种观点能够生存与发展下来,首先在于它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相适应,同时也在于它同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所倡导的居安思危思想、忧党忧国忧民思想、立党为公和执政为民思想、着力解决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思想等相适应,从而得到了官方的默许。关于政治合法性危机的概念,学者们把它作为合法性的派生概念来对待。

关于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原因,学者们继承了西方学者的观点,将其归结为社会转型中现代性因素对传统政治合法性基础所形成的结构性挑战、政府的“超载”及政府供给能力下降、产生政治要求的新兴阶级及失利阶级或阶层在一定条件下聚成了具有反抗情绪的政治力量、公共权力运行失控导致的政治腐败等几个方面。虽然也有学者把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原因概括为社会分配不均、体制摩擦造成的失控、政治腐败、重大决策失误、政治参与无序、国际环境的渗透等八个方面,但这一观点基本上是前一观点的细化。关于政治合法性危机的特性,学者们大多承认政治合法性危机的普遍性、敏感性、偶发性、危险性等基本特性。关于政治合法性危机的特征,学者们普遍承认政治合法性危机具有国家能力下降、政治权威乏力、经济资源流失、意识形态失控、社会秩序失范等特征。

第五,关于政权合法化的路径。政权合法化问题是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核心与研究归宿。在政权合法化路径问题上,学者们的认识水平基本上处于李普塞特与伊斯顿的理论视野之内。李普塞特曾专门对政治体系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加以区分。所谓有效性,即政治体系在大多数人民及势力集团中能满足政府基本功能的程度,它不具有合法性所蕴含的信念的力量。李普塞特认为,有效性并不一定带来合法性,而合法性也不必然需要有效性。“从短期观点看,一个高度有效然而不合法的系统,如一块统治有方的殖民地,比那些有效性相对较低、合法性很高的政权更不稳定。”(注:[美]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9页。)但是,如果一个政治体系能够长期保持有效性,特别是不断的经济发展,同样可以获得合法性。伊斯顿则独辟蹊径,把社会公众对政治体系的支持分为“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两个方面。特定支持是由于政治体系的输出(即政策)给予了体系成员某些具体的满足而形成,即特定的政策绩效赢得了受惠者的支持;而散布性支持则有别于特定支持的功利性,它独立于具体的政策输出,是对政治体系的“善意”情感,并构成一个“支持蓄积”,这将使民众承认或者容忍那些与其利益相悖的政策输出。在他看来,尽管特定支持对于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散布性支持却有着更为久远的意义。政治统治者应该努力赢得社会公众的散布性支持,以弥补政策绩效不足所带来的特定支持虚空问题。

总起来看,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国内学者们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基本具备了一种世界视野,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政治学界的接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或偏颇。这些不足或偏颇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学者们在引介和研究政治合法性理论的过程中,基本上没有摆脱西方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在研究方法和理论立场上缺少独立性,明显缺乏“洋为中用”的理论品格,缺少对于西方理论局限性的批判,大多没有将西方理论与中国的政治发展实际结合起来进行理论创造,这就难免使大多数中国学人产生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第二,学者们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研究,明显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立场与原则之上的批判性分析,从而使人在眼花缭乱之余产生一种不知所措之感。第三,除少数学者因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取敌视态度而从反面论证共产党执政的中国缺乏政治合法性以外,大多数旨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学者尚缺乏直面中国政治合法性危机的理论勇气,尤其是没有对当代经济全球化的政治效应与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危机之间的内在联系展开系统研究。虽然也有少数学者直接面对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的政治合法性危机问题,努力总结苏联政权合法化的经验与教训,但研究的深度和力度明显不足。相反,大多数学者为免踏“禁区”而选择一般的发展中国家作为研究对象,从而使研究缺乏了应有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这些研究不足与偏颇为后继者的努力提供了机会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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