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论”对股份经济运行带来的困惑——兼论股份经济性质的鉴定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论文,经济运行论文,经济性质论文,鉴定论文,困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比例论”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时提出的主要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国家股占51%以上,个人股不超过25%,则股份制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文章对“比例论”如何困扰股份经济健康运行作了深入分析;并阐述了决定股份制性质的不是国家股比例高低而是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是否消除的观点;要使股份经济的各种机制发挥作用,必须摒弃“比例论”,取消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的比例设置;平等股权,全面流动,公平竞争,择优组合,还股份经济之本性。
关键词 比例论 股份经济 性质
“比例论”是指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在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比例占51%以上,个人股比例不超过25%。“比例论”的提出,对冲破当时的保守观念、促进股份制改革试点的展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以股份公司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广泛建立,“比例论”越来越显示出了它的历史局限性和缺陷。
一、“比例论”困扰股份经济运行的表现
1.限制了股份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的贯彻。
所谓股份经济的运行,就是利用股份经济本身的各种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机制的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运动过程。而这一运动过程是以股票的发行和流通作为基础的。股票的发行和流通引起财物的流动,而财物的流动必然伴随人员的流动。这就促成了人、财、物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合理组合。这种流动、组合关系必须贯彻自由选择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而“比例论”恰恰限制了这些原则的贯彻。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之间股份流通必然受到限制,各类股东对公司股份的选择性、持股竞争性被抹杀,从而削弱了股份经济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降低了社会资产的营运效率。
2.削弱了股份公司的集资功能
按“比例论”的要求,新设公司的资本规模直接取决于国家的参股能力。如果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即使社会上有许多闲散资金,公司也无法吸收其作为股本来扩大公司的规模。那么,假如某项高新技术的应用需要巨额资本,一旦国家没有足够的资金参股,则会影响高新技术的应用,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恰恰在于它对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无限适应性。股份经济这种形式的存在,使公司能集中起巨额资本使其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由此可见,“比例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司的集资功能,限制了股份经济对高度发展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适应性。
3.降低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
按“比例论”的要求,国家股的转让、流通就必然受到限制。因为一旦国家股转让、流通,就势必要转让给非国家股东——集体法人股东、私营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这样,国家股在公司中的比例就会下降,非国家股的比例就会上升,国家股优势就难以维持。但如果国家股不能自由流通转让,就违背了股份经济运行所遵循的自由选择原则、竞争原则和流动原则。这不仅影响股份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降低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收益。
如果国家股不能流通转让,那么,无论这家股份公司的效益是好是差、产品市场是大是小,这笔国有资产必须永远束缚在这一企业。企业效益好,诚然值得持股,但当股市对该股票看好而股价飙升时,国家便不能趁高价卖掉部分所持股票,得到应有的创业利润的回报;而当企业效益低下,市场前景看暗时,国家也就不能俟机卖掉所持股票,及时收回资本,再投入到前景看好的行业中去,而只能“吊死在一棵树上”,一直陪伴到企业破产。所以,“比例论”使国家股东既无法利用股市的风险分散机制来降低国有资产的营运风险,也无法利用股市的资源配置机制,抓住与己有利的投资机会,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使国有资产收益达到应有的水平。
4.导致股权不平等
纵观全球,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以贯彻同股同权原则。而“比例论”却使同股得不到同权。例如:个人股可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而法人股和国家股则不能;上市公司扩大资本时,个人股几乎都溢价配股,而国家股、法人股在配股中无需溢价,使各类股东的等量出资得不到等量的股份。更有甚者,某些股份公司分派红利困难时,个人股优先考虑,国家股、法人股退而居其次。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1〕。所以,死扣国家股的优势比例, 既有悖于《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利于股份经济的运行。
5.削弱了股份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生产力在发展、需求在提高、市场在变化、在移位,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能使企业迎合生产力和市场发展变化的社会运动机制。股份经济制度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人、财、物流动组合的社会机制。这种人、财、物的社会流动,使各地各企业的资源配置结构应顺着生产力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变化而发展,从而使资源配置合理化,使各类资产的经营效益随着资源配置结构的调整而不断提高。但“比例论”使占有公司股份大头的国家股失去流动性;给法人股以限制性流动,从而使各股份公司的人、财、物的社会流动组合的灵活性、竞争性和规模受到限制;公司资本的主体结构难以发生变化,以致弱化了企业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企业管理决策人员的变动也难以从行政关系转变为财产关系。凡此种种,充分说明“比例论”致使人、财、物自由流动、合理组合的资源配置机制存在很大的缺陷,削弱了股份经济应有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6.使证券市场的预警机制黯然失色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但要成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基础是股份经济的正常运行,只有当股份经济按其自身规律正常运行,才能形成其预警机制,通过它来引导人们的经济行为,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但我国上市公司只有个人股才能成为流通股,在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法人股则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交易,形成了两个独立的市场。而国家股连在法人股市场上也不能交易。可想而知,一个股份公司的股份有的可转让流通,有的限制性转让流通,有的不能转让流通,这种被割裂的、不完善的证券市场,显然是不可能成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目前,我国法人股市场经常处于有行无市状态。而上海、深圳交易所市场,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流通量少,导致投机气氛浓烈,炒家布云播雨、舞高弄低,市场波动剧烈。其根本原因可归结为国家股不能流动,从而导致股价指数的变化无法准确反映国民经济的变化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使股份经济运行的预警机制失灵。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比例论”之所以给股份经济运行带来困扰,是因为它剥夺了国家股自由流动、择优转移的权利,把本应运动的事物强制其静止。国家股是我国股份资产的大头,这部分股份静止不动,我国股份经济要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显然是不可能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们必须进一步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来指导股份制改革实践,既保证股份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又保证股份经济各种功能的充分发挥,促进我国经济高效、稳定发展。
二、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是否消除是鉴定股份制性质的根本因素
从表面上看,“比例论”似乎遵循了“量变质变”规律。但由于“比例论”实质上是从传统的公有制形式出发来评判股份制性质的,所以,其缺陷就在所难免。很明显,以一种形式是否在并列的另一种形式中占有一定比例来判别另一种形式的性质是不科学的。正如集体所有制是否是社会主义的,不能以其是否包含一定比例的全民成分来确定一样,股份制这种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能以其所包含的全民成分的比例来确定。所以,我们必须从内在的经济关系中去寻找答案。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经济的本质关系出发分析了资本主义股份制和工人合作工厂这两种经济形式的本质区别。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股份制是这样评述的:“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2 〕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工人合作工厂时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3〕从以上论述中我们看到, 马克思对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的性质分析是从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是否积极扬弃这一本质关系上来进行分析的。我们应该遵循马克思的这一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指导我国的改革实践,分析改革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
我国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用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来认购公司股份,形成股份资产,使自己的劳动增殖,在这种股份经济中,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显然是不存在的。从而不必强调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国家投资主体、集体法人和劳动者个人唯一凭其专长、目标及持股实力参与竞争,在充分竞争中形成各类股东的持股格局。
从持股对象分析,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财富的代表;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组织体,是吸纳各类劳动者为国家创造财富的客体;而处于社会分工序列中的个人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劳动者。所以,无论是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还是个人股东持股,都不会导致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说到底,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已经从根本上扬弃了,即使全都由劳动者个人持股,他们用联合起来的生产资料来使自己的劳动增殖,也不会导致资本与劳动的对立。
从股份公司本身的性质来分析,公司本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人。其股份资产是法人所独立拥有的财产,是社会资产。即使是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所得所购买的公司股份,其私有权也已经发生了异化,股东仅仅对股份享有所有权,即在公司中享有公益权和私益权,而对股份资产则没有直接的所有权,股份资产归法人所有和支配。加上股票可任意流通,股东随着股票的流通而不断地社会性更换。这样,股份公司的社会所有性质就更充分地显示了出来。
以上分析说明,我们摒弃“比例论”,不仅不会改变股份制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能使我国股份经济按其固有的规律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其各种机制的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效、稳步发展。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应取消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的比例设置,股份公司以普通股为基本股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优先股和劣后股等股种。国家、法人、个人都应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认购各种股份和转让其所持股份。平等股权,全面流通,公平竞争,择优组合,还股份经济之本性。
注释:
〔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0条。
〔2〕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7页。
〔3〕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