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东南亚国家信息科技发展的战略措施及对我国的借鉴_科技论文

促进东南亚国家信息科技发展的战略措施及对我国的借鉴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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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柱。进入90年代以来,东南亚各国纷纷瞄准这一制高点,推出了一系列激励信息科技发展的战略举措,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进展。

本文谨对这些战略举措及相应激励政策作一简要分析,并就此对我国加速发展信息科技,抢占亚太世纪全球创新科技制高点的若干借鉴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东南亚诸国发展信息技术的跨世纪战略举措

20世纪60、70年代起,东南亚各国各地区以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举世瞩目。但随后不久,新技术革命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崛起对他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为了迎接挑战,大多数东南亚国家及地区奋力发展信息科技,优化本国产业结构。

新加坡在1991年3月提出了在2005 年左右将新加坡建成“智能型岛国”的宏伟兰图,以期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来实现增强该国在“亚洲太平洋世纪”中的强劲竞争力。 为此, 他们制定了“信息技术2000 (IT12000)”战略规划,并很快将这一规划付诸实施。 “IT2000”借助“新加坡一号”高速宽带网、洲际信息交换枢纽等8项骨干工程, 优先构筑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着力推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与国际贸易网接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系统建设,并开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如外贸报关申请准证过程从原来的2—3天减少为15分钟,使新加坡现有的1.4万家内外资贸易公司的总体生产力提高30%, 运行成本相对下降45%。全岛内电子邮政、电子报纸、电子查询网基本普及,办公楼宇智能化,计算机网络化相当发达,信息制造业与信息服务业蓬勃发展,信息化社会已初见端倪。

马来西亚,于90年代中期宣布在吉隆坡南部建立规划面积达500 平方公里的“多媒体超级走廊”(MSC), 旨在吸引世界著名信息产业集团前来开展业务,并借以提升本国的信息科技水平。他们集中全国财力物力,投资17.6亿美元在走廊内修建了与世界接轨的10GB的ATM 高速宽带光纤主干网等设施,并优化了各项配套服务, 从而成功地吸引了900多家国外信息企业申请加入MSC,其中包括美国微软、英国电信、 日本NEC、德国西门子等著名跨国公司。以多媒体走廊为基地, 马来西亚在全境内试点推广“电子政府”、“多功能智能卡”、“遥控生产”、“网上营销”、“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多媒体信息服务项目,并加快扶持本国的信息科技产业,使多媒体超级走廊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与日俱增。

隔海相望的菲律宾则在苏比克湾兴建“智能城”。菲律宾不失时机地推出了以利用外资为主,将该港湾建成信息科技与信息产业先导区的设想,并专门成立了“苏比克湾市机构”负责实施。以美国AT&T 等跨国通讯产业集切与菲律宾本国企业合资成立的“苏比克通讯”公司围绕整个港湾安装了大容量光缆,并为区内企业提供了世界级的通讯功能设施,将智能城区域内所有的政府机构、企业组织、科教单位及居民家庭连成一体,并将整个系统与全球网络联网运行。理想的信息通讯与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外资,已有100 多家国际企业通过合资与独资的形式投入了12亿美元,促进了苏比克湾智能城项目及菲律宾全国信息技术及产业水准的飞跃。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诸国争先恐后地铺设高速光缆,放射低轨卫星,强化基础设施,构筑信息高地之时,印度却以着力发展软件技术及软件产业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优势。在遍布各郡的软件开发基地(STP )之中,最为成功的当算建于印度西南部的“班加拉软件技术园区”。印度不仅在软件园区内部开通了面向软件开发与信息增值的名为“软网”(SOFTNET)的综合网络服务与全球互联网络通讯(TCP/IP),同时还注意营造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教育培训与科学研究的良好氛围。目前在该园区内已有近800家软件开发公司落户, 如在国际软件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的数字仪器(DIGITAL)公司、NOVELL公司、得克萨斯公司等, 软件出口增加值以44%的年均速率持续递增,在1995—1996年度达到了2.14亿美元。

二、激励信息技术开发与信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手段

为了更好地分析上述国家信息科技与信息经济得以跳跃性发展的动力与机制,下面以新加坡在创建智能岛进程中所颁布的法规政策为主要实例,结合东南亚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情况,对他们为激励信息技术开发与信息产业发展而采用的系列政策手段作一归纳与分析:

1.将优先发展信息技术与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提出明确的奋斗目标

新加坡政府在90年代将全国建成信息智能岛这一战略目标后,即通过各种媒介在国内广泛宣传,动员各种力量齐心协力并向全世界公布。新加坡的IT2000战略计划比美国1993年9月公布的“美国NII行动计划”还早一年半。马来西亚则由马哈蒂尔总理出马,率领MSC 代表团去美国和日本就“多媒体超级走廊”进行巡回介绍与招商,与他们希望引进的世界著名跨国信息产业集团决策层一一洽谈。此外,新加坡还应信息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制订了“电子签名法”、“计算机犯罪法”、“多媒体营运条例”等法律条款,对信息领域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矛盾进行了规范,以保证国家战略的切实实施。

2.组建国家级或特定重点开发地区的专职管理机构优化配套服务

为了保证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新加坡将原有的国家计算机委员会(CNC)改组为国家信息技术(IT)委员会, 下设国家电脑局及国家信息技术研究所(ITI)等职能机构。 国家电脑局具体负责“智能岛”规划的制订、组织和实施。国家电脑局1300多名工作人员中有70%被派往10多个政府部门,具体帮助各部门的信息开发和信息应用系统的建立。这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各政府部门率先实现电子化与信息化,同时也保证了各部门所开发应用的信息软件符合IT2000战略规划的统一要求。马来西亚则成立MDC开发公司作为“多媒体超级走廊”的管理当局, 给进区企业颁布“保护书”,对保护知识产权及外汇交易作出承诺,并简化注册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推出一门式“直通车”服务。

3.顺应世界电信经营对内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的历史趋势引入竞争机制

新加坡在电信建设工程营建上打破原来电讯工程建设由国有公司垄断的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向国内外进行招标,从而有效地提高运行活力,降低营建成本。接着又将电信管理与电信经营相分离,新加坡电信管理局宣布将移动通信和无线寻呼的经营权从1997年4 月起进行国际投标。在开放经营权的同时,电信管理当局加强了对电信运行及各类信息企业的监督与调控,保证了信息业务的有序高效运行。马来西亚则宣布对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的电讯按与美国同等的水准收费,以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印度将本国信息软件开发研究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实行开放并按国际化的要求进行管理,还采取措施激励本国软件开发企业敢于同国际强手竞争。

4.鼓励多种所有制的信息科技开发主体与信息产业营运主体参与

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及本国国情,新加坡还试行“官资民营”,即对一些关键信息企业及服务系统由政府出资控股,交民营企业经营。如新加坡凤凰信息网络系统,由国家贸易发展局出资55%,邮电、海港、空港各占15%,然后交民营的新加坡网络系统公司(SNS )经营。由于经营得法,建网第三年就有盈余,目前营业额已达6600万新元。菲律宾则对在苏比克湾与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投资商共建信息工业园区,并宣布对在湾区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利润汇出方面不设任何限制条件。印度则允许外国信息科技开发商在软件开发园区内开设独资软件公司,并可以通过数据通讯、现场服务及实物煤体等多种方式进行软件出口。这些措施有效地调动了各类开发企业的积极性。

5.按照国际惯例给予开发企业适当的减税让利以降低营运成本提高竞争能力

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先行一步的前提下,新加坡颁布了一系列旨在鼓励民营信息技术开发和信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如专门拨款1 亿新元支持各民营信息科技研究机构;加快企事业单位购卖电脑的折旧速度(允许在购卖当年折旧)并由政府提供多达70%的补贴;减免信息开发先行企业的进口关税,对企业所得税则减按0~10%收取。 马来西亚则对愿意将地区总部设立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的跨国公司予以10年免收所得税的优惠,并免收进口多媒体设备的海关关税。菲律宾对参与苏比克湾智能城建设的信息开发企业仅收取5%的公司税。 印度宣布对前来各软件开发园区投资的内外企业免除全部进口关税及5 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并赋予它们一定的出口优惠并允许资本产品的再出口。

三、对我国抢占21世纪全球信息科技制高点的若干借鉴

尽管上述各国在信息科技发展上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最近还受到了亚洲金融风波的冲击,而且就整体而言在技术潜力与市场容量上也无法与我国相比,但从他们发展的轨迹之中,还是有若干共同规律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

1.坚持国家主导

与发展其他产业不同,东南亚诸国将信息科技与信息产业的开发不约而同地放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加以组织和推动。上述各国都从规划到政策,从设区到管理,均由政府出面进行了直接的决策、组织和调控。我国新一届政府专门成立信息产业部后,发展信息科技有了国家级的指挥部。建议尽快制订世纪之交全国性的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的战略规划,并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以集中兵力打歼灭战。

2.完善法制环境

经上述各国的实践表明完善的法制环境对于信息科技的健康发展及国家经济安全十分必要。建议我国坚持法规先行,加快制订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子交易法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令,严格实施对信息技术及其相关产业各项硬件软件专利的全方位保护,并制订“数字式签名”、“数字式合同”等为核心内容的信息经济商业法规试行条例,强化对我国信息专家所拥有的各项高新科技专利非专利技术诀窍的严格保护,有效防范信息经济领域包括信息金融领域的各类风险。

3.扩大对外开放

在世纪之交建立当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进程之中,相继达成了全球“信息技术协议”及“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在上述协议之中,各签署国及地区同意对外开放各自的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公司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对跨国信息服务的限制。建议按照我国已签署加入的世界1996年“信息技术协议”等国际条约与惯例,有步骤地扩大外商对信息技术开发与产业拓展的市场准入程度。允许国外投资基金参与对我国信息经济先行区内高速宽带平台异步传输网络等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分红。在扩大信息领域开放的同时,我国还应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对该领域国际新规则的倡导与制订。

4.进行风险投资

东南亚诸国的经验说明,这些具有迅速扩张与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要孵化成为现实生产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优势,就必然离不开的对传统投融资机制的创新。由于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面前巍然不动,国民经济保持健康高速增长,一批世界著名的风险投资公司及基金如美国技术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太平洋风险投资基金、美林集切、摩根斯坦利公司等都看好我国的信息科技发展前景,纷纷表示愿意与我国风险投资公司携手合作。建议成立我国信息经济风险投融资专用基金与专业投资公司,并发起成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基金。

5.开展先行试点

除新加坡以外,其他东南亚国家都采用了在特定区域内先行突破的试点措施。一些效益显著但比较敏感风险较大的信息科技激励或开放政策均先在试点区域内实施,取得突破后再行推广,这为信息科技的有序开发开放提供了经验。建议赋予上海浦东新区为国家级“信息经济先行区”的战略定位及相应先试功能,率先实现数字与网络相结合、电话电视与计算机三网融一,并允许先行区在确保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开通有效国际接口,并在其有效运行范围内对跨国通讯费用水准将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并允许先行区内以智力与高技术为主体投资的高风险公司在区内专用柜台进行股份细化交易。

6.鼓励多种主体

东南亚各国的电信产业以往大多为国家直接经营或指定特许公司经营,长期以来曾经因垄断无竞争而缺乏活力。在近年来向信息科技高地的冲击中,上述国家及地区开始打破禁区,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经营主体参与信息产业开发,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建议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及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的决策,允许并鼓励民营信息技术开发企业与制造企业的发展,允许和保护中外技术人员以智力成果(专利发明及know—how)作为投资, 取得相应高风险信息开发企业的股份并能依法转让。对积极拓展国内外信息经济市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信息服务企业予以奖励。

7.培养一流人才

建议采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及方法,着力培养我国在微电子基础科学领域、超大规模集成芯片领域、信息传输与信息处理领域、智能化软件领域中的国际一流人才,特别是核心技术开发的拔尖人才及信息经济跨国运作的高级管理人才。同时发扬“海纳百川”的精神,鼓励在世界范围内对关键人才的高层次智力引进,特别是采取切实措施鼓励该领域中的我国留学人员的归国创业。允许以合资合作等方式,与世界一流跨国电讯公司与信息产业集切联合开办专门学院及培训中心。

8.激励知识创新

应用为主而缺乏对信息科技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是东南亚各国存在的一个具有共性的薄弱环节。作为亚太世纪东方巨龙的中国在该领域中敢为天下先应是责无旁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人员在引进的基础上着力自主创新开发,在亚微米超大规模集成芯片测试封装技术、系统集成与网络技术、多媒体信息融合处理技术、三维CAD 技术等硬软信息科技领域中颇有建树,然而这些成果在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形成产业优势领域内的效果却并不理想。建议采用从税赋减免到精神物质奖励等各种措施,全方位地激励信息科技领域的知识创新及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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