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解释学的方法论问题:哈贝马斯与伽达默尔的争论_哲学论文

哲学解释学的方法论问题:哈贝马斯与伽达默尔的争论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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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1)0042-04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诠释学问题一直是国内哲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然而,从传统的诠释学到哲学诠释学,恰恰是从作为方法论的研究到作为本体论的研究过程中产生的。那么,哲学诠释学是如何对待方法论问题的?这里我将结合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的有关论争,来讨论这一问题。

要知道伽达默尔对待方法论的态度,我们可看看他的哲学诠释学的奠基性著作《真理与方法》。伽达默尔在该书的第二版《序言》中说:“像古老的诠学那样作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并不是我的目的。我并不想炮制一套规则体系来描述甚或指导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程序。……因此,精神科学的方法论问题在此一般不予讨论。”(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4页。)很清楚,方法论在伽达默尔的诠释学中,是没有地位的。

伽达默尔对方法论的排斥,是在科学方法论在一切领域中具有弥漫性影响的现代思维背景下的选择。他所做的是,通过在本体论方面的突破性进展,使人们从方法论的执迷中醒觉过来。但是,我们要看到“真理”与“方法”之争,又是现代逻辑经验主义和现象学的先验主义的一种根本性分歧。

逻辑经验主义的逻辑方法论在其本性上就是自然科学的科学方法论。在他们看来,科学命题是对事实进行描述的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而美学命题和伦理学命题,只是表达某种情感或态度,因而是没有意义的命题。因此,在逻辑经验主义的视野里,在哲学领域里就没有美学与伦理学的立足之地。因此,哲学领域里的现代科学方法论所导致的结果,不是达到真理,而是取消真理。

科学方法论的滥用表明了欧洲人文科学及其人性的危机。这种危机的根源就在于文艺复兴(伽里略)以来的科学主义的泛滥,而忽略了人的存在及其意义。因此,过分强调方法论导致的真理的遗忘,其实质是对人的存在的遗忘。面对着这种危机,胡塞尔逆流而上,提出他的现象学的先验主义。逻辑经验主义要求研究者排除一切作出价值判断的立场,不探问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人的文化历史意义。胡塞尔的现象学主张把人的主体性问题作为哲学研究的中心,把价值意义(主体意向性)的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胡塞尔之后,海德格尔以“存在”概念取代胡塞尔的纯粹意识,使意义的有无取决于人的存在。伽达默尔则是在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前提下,开拓出全新维度的哲学诠释学的。伽达默尔所揭示的真理仍是理解是人的存在的方式。以海德格尔的语言来说,真理绝不是认识与对象之间的一种符合关系,在本质上是存在的去蔽。伽达默尔倾其全力所探讨的,就是人在历史存在中的意义。伽达默尔则给诠释学注入了新的支点,就是人的历史性偏见。认为人只能从这种历史提供的视域出发,才能达到与其他视域的融合。

很清楚,我们遇到了两种不同的解释与理解的模式。一方面,流行于科学家之间的实证主义式的自我理解,从实证主义的立场,把因果性规律看成是科学探究的基础。同时,这种单一性的科学方法论已经获得无可争议的成功,这种探究的方法已经从自然科学领域扩展到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另一方面,历史的解释科学,从19世纪以来的传统延续下来,不再以科学的逻辑来讨论分析有意义的文化实体问题,而是采取文化与历史科学的一般诠释性形式。哈贝马斯说:“不论是科学的分析哲学,还是哲学诠释学,都忽略对方,仅有少数的讨论越过他们个别的领域边界,这不同的领域包含着词汇与实质的区别。分析学派将诠释学视为前科学而不予理会;相反,诠释学认为因果规律性的科学则以采纳一个有限的前理解为特征。”(注:Jurgen Habermas,On the Logic of the Social Science,translated by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and Jerry A.Stark,MIT Press,1988,p.2.)但是,自然科学及分析哲学与诠释学的这种分歧,由于相互的不了解,并没有使双方的自我意识带来困惑。我们知道,伽达默尔恰是由于突破传统的经验分析哲学的方法论而直指理解的本体,带来了他的成功。诠释学对方法的“反抗”,代表了人文及社会科学(或精神科学)抗拒科学主义的倾向。一方面,存在着自然与精神之间的形上的对立,这种对立并非由于分析哲学的盛行而消除,反而使人们感到更为深刻。同时,诠释学的“真理”与科学“方法”的对立,本来就是哲学诠释学的基础;另一方面,存在着因果性规律的自然科学和诠释性科学及一般精神科学之间的区分,这两者并没有系统的关联。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分两步来讨论。首先,我们看看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如果排除方法论问题,是否可能?其次,精神科学的理解旨趣,是否可以与自然科学的经验分析方法关联起来?也就是说,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自然科学的因果规律的方法论,在精神科学中还有合理性?当我们从自然科学所漫延或侵害的精神科学领地把它合理地争夺回来后,还是否应当承认因果规律性科学方法的合理性,或是要把它完全拒之门外?

对于第一个问题,哈贝马斯指出:“‘真理’与‘方法’的对立,似乎不应该使伽达默尔错误地和抽象地把解释学同整个方法论的认识加以对立。‘真理’与‘方法’的对立,本来就是解释学的基础;即使问题可能涉及把人文科学从科学领域中全部排斥出去,行为科学也似乎避免不了把经验分析的处理方法同解释学的处理方法联系起来的做法。解释学使反对经验科学的普遍方法论绝对主义(即使这种绝对主义在实践上是富有成效的)成为合法化的那种要素,也脱离不了整个方法论,我们担心的是,这种要求要么在科学中发挥作用,要么根本不起作用。”(注:哈贝马斯:评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一书,《哲学译丛》,1986年第3期。)哈贝马斯在这里所说的是,在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里,存在着错误地把诠释学与整个方法论问题对立起来的倾向。然而,即使是诠释学反对经验科学的普遍方法论的绝对主义的那种要素,也与整个方法论相关。哈贝马斯认为,伽达默尔的理论本身是不可能摆脱方法论的。从抽象意义上看,哲学诠释学对存在及其特性的揭示,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一种有别于科学方法的人文科学或精神科学的方法论,一种有关“理解”的方法论。

哈贝马斯担心的是,诠释学的这种倾向对于这个学科的发展将造成有害的影响。为了克服哲学诠释学方法论研究的不足,他在与伽达默尔论争的最初几年中,以极大的精力和热情投入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研究中,其集中体现在1967年出版的《论社会科学的逻辑》著作中。本书全面探讨了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科学领域里的不同的哲学、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然而,其根本点在于力图综合自然科学的说明性方法与诠释科学的解释性方法。

哈贝马斯认为,科学哲学家强调数学、逻辑对于科学知识的基础的重要性,坚持以自然科学的知识概念和方法作为知识研究的惟一普遍的标准。这一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虽然已经遭到了普遍的质疑和挑战,但并非意味着因果规律性的科学方法就没有适用之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既不可能以因果规律性的科学方法作为惟一的探求方法,同时也不可能完全排除科学方法。将诠释学的理解性方法与科学的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在他看来,是社会科学的特性所要求的。

社会科学领域有它自身的特殊性。任何一个社会行为,社会历史事件,如果把人类的意向性意义从中分离出来,则是不可理解的。哈贝马斯以旦涂(Danto)所想像的情景生动地说明了这点:旦涂设想把历史学家当成一部机器,在每一个时刻,记录所有事件并储存起来加以修补。这个理想的观察者用观察语言记录历史事件。但是,这种理想的记录者的完美的目击报告,对于真正的历史学家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历史事件应当用故事性陈述来建构,故事有开端,也有结尾,历史事件是在参照架构中被重建。这种理想的记录者并不处在一个可以描述意向性行为的位置上,因为那将预设对事件的期望,超过了观察的时间。他也无法建立因果关系,因为那将包括回顾性的描述。后续事件的观察对照,对一个进行中的事件当成它的原因来说,是一个必要条件。这种记录者不能编写一个有意义的故事,因为事件的关系在不同的时间上逃避了他的观察。他看不到一个事件的开始、转折、结束,因为他没有可解释的观点。

然而,这种对历史事件及其本文的理解,是在时间系列上后来的解释者的理解,事件的回复性重建,是从诠释者自己的知识出发的。因此,对于历史意义的理解,历史学家必须超越造就历史事件的行为者,或者说,要超越行为者的经验视野才有可能。哈贝马斯指出:“历史学家并不从行为者的视野来观察。宁可说,他描述事件和行为是在一个历史的经验视域里,这个视域超越了行动者的经验视域。但对事件而言,其意义只有依据可能行动的方案而回顾性的发生,即如果有意义,那是合并了后来产生的知识。历史学家用以表达事件的语言,不是表达原来的观察,而是表达不同阶段的解释的关系。”(注:Jurgen Habermas,On the Logic of the Social Science,translated by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and Jerry A.Stark,MIT Press,1988,p.158.)

哈贝马斯认为,在这个意义上,哲学诠释学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原则。这不是一种辅助性的原则,而是一种根本性的方法论原则。在我看来,哈贝马斯强调哲学诠释学不可回避方法论问题,其旨趣之一也就在于此。诠释学的理解方法是在根本上不同于对于自然的说明性描述的。在伽达默尔看来,理解就是“视域的融合”。是历史或本文的视域与诠释者自己的视域的持续的融合。对于诠释学的这种方法论原则,哈贝马斯持一种基本赞同的态度,从而批判了持有客观主义的诠释学的观点。哈贝马斯说:“客观性只能由反思性的参与来保证,那就是,因为原初状态的控制性,诠释学的理解不能从共鸣板中分离出去。在交往的层次上,经验的可能客体正遭到危险,诠释者被客观性的错觉所诱惑,而力图取消他与原初的诠释学的位置的不可分离的联系。伽达默尔对人文科学的客观主义的自我理解的绝佳批判,也适用于历史主义和它的现象学的和语言学的后继者的虚假意识。”(注:Jurgen Habermas,On the Logic of the Social Science,translated by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and Jerry A.Stark,MIT Press,1988,pp.153-154.)哈贝马斯这里强调交往经验的重要性。在他看来,意义理解是与对物理对象的知觉有着根本区别的,对于自然物的知觉把握只是要求从对象物中发现事物本身的特性,而意义理解则要求与被理解的主体发生一种交互主体性关系。哈贝马斯说:“理解一种象征性表达,基本要求参与一个达到理解的过程。含意(meaning),不论是体现在行为、制度、劳动产品、言词、合作关系或文件中的含意,都只能从其内部开拓出来。象征性的先行构思的现实形成了一个世界,这个世界对于没有交往能力的观察者来说是封闭的,也是不可理解的。这种生活世界只有对于能够运用他们的资质去言说和行动的主体是开放的。”(注:Juren Habermas,Theorie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and 1,S.165.)理解主体是带着自己的视野参入于被理解主体的视野的。正是在与诠释对象的这种交流中,诠释者获得了意义理解。

对于社会历史事件的理解,我们不能脱离历史事件的行为意向性以及诠释者自己的视野,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我们能够对历史事件进行有意义的叙述,我们也就可以进行历史事件的因果说明。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不可排除人文科学领域里的自然科学的方法论的运用。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第一段中为“社会学”所下的定义:“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它是社会行为的解释性理解(understanding),也因而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说明(explanation)。”哈贝马斯认为可以拿来作为社会行为的一般理论何以可能的答案。实际上哈贝马斯在这里回答了人文社会科学对象的双重特性的问题。哈贝马斯说:“一般理论允许我们比经验规则之中导出用来说明现象的假设,同时,相对于自然过程的是,这社会行为的规则具有被理解的特性。社会行为是属于意向性(intentional)行为的层次,我们是以重建它们的意义来加以把握,社会事实只能根据动机(motivation)来理解,在既定的条件下,对社会行为的最适当了解当然不是对似定律地关联着事实的假设的自我证明,这个假设也必须独立于动机理解而证实为真,因此理解与说明的逻辑关系能够被化约为存在于假设和经验确认之间的一般关系。通过理解,我可以插入一个合理的追求目标作为被视察行为的一个充分的动机,但只有当对在一定的条件下所发生的一个行为规则的结果性假设被经验所证实时,我们才能说,对动机的理解已经导向对一个社会行为的说明。”(注:Jurgen Habermas,On the Logic of the Social Science,translated by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and Jerry A.Stark,MIT Press,1988,pp.11.)没有对主观意向意义的理解,我们无从分析一个社会行为的意义。当然这种主观行为意向是处在一个交往关系的背景关联之中,处在一种文化传统之中的。对动机意向的分析不可脱离主体的生活世界。同时,对动机的理解可以包括在一个经验分析的架构内,在因果性的说明中把握它们的似定律性的关联。这两个相对的认知途径,只有在认知主体连结客体领域时,才会在社会科学里产生。一方面,社会生活世界就像社会科学知识本身一样是意向性的结构,事件以及结构的意义,只有从文化价值系统来理解,恰恰是这种关系,是人文科学的超验哲学的解释所诉诸的。同时,历史活动主体的意向,主体的反思,又能动地、不确定地使历史流动起来。另一方面,社会科学的经验分析以准定律似的假设被用来说明社会行为和社会条件的预言。社会行为在一种文化意义的关联背景中,并非是一种任意性的行动,而是一种目的合理性的行为。它是既有确定性,又有不确定性的社会事实。在这个意义上,对于社会历史的行为的经验性因果规律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在这样一种社会科学的知识图式中,因果分析方法和诠释方法是交替使用的。因此,哲学诠释学对待科学方法论的公允的态度,是诠释学发展的内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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