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一问题。Becker(1957)认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歧视是一种偏好行为的结果,就像任何一种商品或劳务一样,对它的消费取决于收入和价格等变量。歧视偏好者要维持歧视,或者说要购买歧视就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购买歧视者收入太低,即歧视他人的资源太少、力量太弱或者由于歧视带来的损失太大,即满足偏好付出的成本或歧视的价格太高,歧视者就会减少或者干脆放弃歧视。反之,就会增加歧视,延续歧视来满足偏好,实现效用最大化。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尚不完善,与西方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相比,我国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尤其是农民工就业歧视并非产生于歧视偏好,而主要是一种制度性歧视。郭正模(1994)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劳动歧视主要是“政治型”歧视,之后的劳动歧视具有向市场体制转化的过渡性质。周小亮(1994)认为,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是产生于Bedcer所分析的歧视偏好,主要是一种制度性歧视,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历史等综合原因所致。卢周来(1998)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歧视,首先表现为区域性歧视,但究其实质,仍是二元经济结构中的经典性歧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存在,导致了不同群体间的矛盾,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这与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调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给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一)就业进入歧视
就业进入歧视是指农民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就业人口的进入成本。首先,农民工要想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必须自己亲自搜寻相关的就业信息,这一过程往往是艰苦而又漫长的,而城市就业人口在搜集就业信息方面往往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不仅具有地利、人和的优势,而且往往有当地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为获得与城市就业人口同等的就业进入机会,农民工注定要付出更高的搜寻成本(冉宏伟,2005)。其次,城市政府相关部门为农民工进入当地劳动力市场就业人为地设置了一道看似合理的收费壁垒,如要求农民工办理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流动人口暂住证,交纳治安管理费、卫生费等等。
(二)就业机会歧视
就业机会歧视是指农民工接受雇佣和进行职业选择时不能享有与城市就业人口均等的机会。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雇佣歧视。雇佣歧视主要是指农民工因为身份、性别等一些非经济因素而遭受歧视。目前,在我国城市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属于高级劳动力市场;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属于低级劳动力市场,也可以说是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二元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就业人口同等的雇佣机会,城市就业人口所从事的许多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不愿意干,仅仅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而不允许干。因此,农民工绝大多数被人为地限定在低级劳动力市场上就业,低级劳动力市场又由于农民工大量过剩而处于无限供给状态,所以,农民工面临随时被解雇的命运,就业极不稳定。二是职业歧视。职业歧视是指农民工不能遵循市场规律自由地选择职业,而是被人为地进行职业隔离,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差的职业。这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许多城市都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腾笼换鸟”控制等等。
(三)就业待遇歧视
就业待遇歧视主要表现为工资歧视和工作环境歧视。工资歧视是农民工遭受就业待遇歧视的最直接体现,王美艳(2003)运用Oaxaca工资差异分解模型对转轨时期农民工的工资歧视作了计量分析,她将农民工和城市本地劳动力的一系列个人特征造成的工资差异,从工资决定中分离出来,测度了歧视对工资差异的影响程度,认为工资差异中76%的部分可以用歧视来解释。谢嗣胜、姚先国(2006)运用Oaxaca,Blinder的差异分解方法,对农民工工资歧视程度进行了计量分析,他们得出的结论显示: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工资差异的59.4%可以用歧视来解释。工作环境歧视主要体现在农民工普遍被安排在劳动条件恶劣的环境下从事体力消耗极大的工作。有的工作场所充满了有毒、有害的气体、异味、粉尘、油渍和噪音,其中一些人因为身体长期与之接触,进而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甚至因此丧失了生命。
(四)就业培训歧视
目前,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由政府提供免费培训,培训承担主体则是政府主办的各类培训机构,其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补贴,而地方政府在向其所属培训机构提供经费补贴时至今仍以培训机构培训的城市人口数为拨款数额的依据,而将所培训的农民工排除在外,由此直接导致城市培训机构把培训对象定位于城市人口,而把农民工拒之门外。此外,由于农民工的天然流动性,大多数雇主也没有为这些“匆匆过客”进行不确定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意愿。
三、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
从表象上看,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的原因是农民工自身的素质较低,不能或不适合从事高智商的工作,而只能从事城市就业人口不愿从事的工作(张慧,2005)。但透过表象看本质,就会发现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的真正原因。
(一)歧视性的就业制度和政策
首先,长期以来,政府对集中在高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城市人口的工资和福利一直有明文规定,在用人单位一般能得到规范执行,具有制度化的保证。而政府对于集中在低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农民工工资和福利规定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在没有政府的强制标准和监督检查的情况下,雇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最大化地压低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农民工的经济利益被“制度化”地剥夺了。缺乏国家“制度化”的保障,农民工成了社会上的“三不管”群体。可见,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制定的歧视性就业制度所致。其次,在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上,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总是会以城市管理为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制定一系列明显偏袒本地城市人口的就业政策,对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进行人为限制。在这样一种政策氛围下,农民工很难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职业选择,他们在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均无法与城市就业人口看齐,农民工游离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成为现在某些媒体眼里的“第三类人”(冉宏伟,2005)。
(二)歧视性的传统历史文化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等级制度森严的国家,大一统的等级制思维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对社会人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然后加以区别对待是人们的习惯性思维。具体表现为外地人与本地人、城里人与乡下人的社会角色的定位和认同,导致人们已经趋同于对社会人习惯性地差别对待,特别是那些负责制定政策的国家各级政府管理者,固有的偏见和心理定势影响了他们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政策,这是农民工就业遭受雇佣、人力资本投资、晋升等歧视的本质所在(赵耀,2006)。
(三)农民工没有自己的代言机构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阶层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特征,各种利益矛盾普遍存在,各阶层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都相应成立了自己的代言机构,工人有工会,妇女有妇联,工商企业主有工商联等自己的代言机构(管志慧、彭兆祺,2004)。而农民工作为一个游离于农民和城市就业人口之间的新阶层,却没有自己的代言机构,在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就业制度的改革方面农民工没有发言权,导致一些歧视性的就业政策得以顺利通过,一些歧视性的就业制度改革停滞不前并得以长期延续。
(四)统计性歧视的存在
统计性歧视是指雇主在招聘时,往往将一个群体的典型特征看作是该群体中每一个个体所具有的特征,并以此作为招聘标准筛选应聘者。由于劳动力市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雇主为了以最低的信息成本获取一定质量的劳动力,常常利用求职者所属的群体特征作为个体特征来帮助完成雇佣工作。张抗私(2005)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因统计性歧视而错误甄选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四、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影响
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就业人口认为农民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抢走了城市就业人口的饭碗,造成了大量城市就业人口失业。那么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就业歧视,城市就业人口的失业率会降低吗?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存在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增加还是减少城市就业人口就业,还是根本不会对城市就业人口就业产生任何影响?这要做具体分析。
(一)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在城市就业中的关系
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在城市就业中的关系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两种:
第一,零替代关系。这一关系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主动零替代关系,即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城市就业人口能干但不愿意干,在劳动力市场上主动放弃对农民工的就业替代。由于就业歧视的存在,农民工大多从事建筑、加工制造等以简单体力劳动为主的脏、累、险职种,以及摊贩、拾荒、废品收购、社区及家政服务、购物配送等流动性强、收入低且比较艰苦的职种。这类工作对劳动力的文化、科技素质一般要求不高,只要能吃苦耐劳和愿意提供劳动力即可,而城市就业人口不愿从事这类苦、脏、累、险职种,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并不存在谁抢谁的岗位的问题,因此是一种零替代关系。其二是被动零替代关系,即农民工想干不能干的工作,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被动放弃对城市就业人口的替代。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往往不具备某些工作所需的技能,无法从事某些技能要求较高的工作,而相对于农民工而言,城市就业人口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普遍较高,完全有能力适应这一类工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也是零替代关系。
第二,替代关系。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农民工能干的工作,城市就业人口也愿意干,二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就业替代。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形成就业竞争的领域主要是手工业、运输、经商、餐饮服务等行业。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劳动勤勉度高,易于管理,而且在能力上不一定低于城市就业人口;另一方面,雇主不必承担他们的各种社会福利,再加上农民工人力资本价值较低,这样,从节省人工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雇主更愿意雇佣农民工。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对城市就业人口将构成就业竞争,二者是一种就业替代关系。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影响
1.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影响
首先看主动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影响。如图1左图所示,由于城市就业人口不愿从事这类工作,此类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完全由农民工提供,因此该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给曲线S就是农民工劳动力供给曲线S[,1]。如不存在农民工就业歧视,农民工将可以自由地进入这一劳动力市场,此时,农民工的就业量将完全由劳动力需求所决定,在图1左图中表示为L[,1]。如果存在农民工就业歧视,比如城市政府实行“腾笼换鸟”政策,清退农民工,则农民工劳动力供给曲线将会从S[,1]左移至S[,0],相应地就业量也将由L[,1]减少为L[,0]。因在该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是主动零替代关系,腾出来的工作岗位,城市就业人口不愿填补,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结果并没有增加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反而造成大量农民工失业。
图1 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影响
再看被动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影响。在此类劳动力市场上,即使城市政府对农民工不实行就业歧视,农民工也会由于不具备工作所需的特殊技能而无法从事此类工作,更谈不上与城市就业人口竞争。如图1右图所示,该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曲线完全由城市就业人口提供,故劳动力总供给曲线就是城市就业人口劳动力供给曲线S[,2],此时,城市就业人口劳动力供给曲线S[,2]是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对增加城市就业人口就业量毫无意义。城市就业人口能否充分就业并不取决于农民工存在与否,存在多少。
综上所述,在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就业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反而会造成大量农民工失业,进而使社会总就业量减少。
2.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影响
如图2左图所示,横轴L为劳动力数,纵轴W为工资率,在没有歧视条件下,农民工的供给曲线为S[,0],在有歧视条件下,必然增加他们的就业成本,供给曲线上移至S[,1]。由于城市就业人口具有较高的就业机会成本,且不随农民工就业供给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城市就业人口具有相对较高的惟一的供给曲线S[,2]。其中S[,2]与纵轴W的交点W[,2]是城市就业人口愿意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过W[,2]点做一条平行于横轴的直线分别交S[,0]和S[,1]于E[,0]点和E[,1]点。在E[,0]点和E[,1]点以下,由于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水平低于城市就业人口的最低意愿工资,城市就业人口将不进入劳动力市场,此时的总劳动力供给曲线就是农民工的供给曲线。
图2 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影响
假设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曲线D不随劳动力供给状况的变化而变化。这样,当不存在农民工就业歧视时,劳动力的供求均衡点为E[,2],均衡就业量为L[,0],均衡工资率为W[,3]。当存在农民工就业歧视时,则供求均衡点上移至E[,3],均衡就业量为L[,1],均衡工资率为W[,4]。
个岗位被白白浪费掉。也就是说,大量农民工就业岗位的减少使总的就业量减少了,造成整个社会就业资源的浪费。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增加了城市就业人口的数量,但这是以农民工就业岗位的更多损失为代价的,并最终使总的就业岗位减少。
五、结论及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在城市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基本关系,即零替代关系与替代关系。在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就业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反而会造成大量农民工失业;在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将会增加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量,但它是以农民工就业机会的更多丧失为代价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这种歧视性的结果将使整个社会的总就业量下降,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第二,城市就业人口能否充分就业,并不取决于农民工的存在与否,以及数量的多少。农民工就业歧视对降低城市就业人口失业率无实质性帮助,也不利于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其结果得不偿失。
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就业歧视不仅有着深厚的制度性背景,而且也与当前严峻的高就业压力有关。因此,这种歧视现象在较长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那么,如何才能尽快消除这种歧视呢?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以下三个层面着手:
(1)政府层面。政府是就业政策和就业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要想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必须首先从政府层面入手。政府在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过程中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谢嗣胜、姚先国,2006):一方面,取消城市倾向的就业政策,使农民工享受城市就业人口的待遇。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各种公共服务规划也要考虑农民工的存在和需要。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甚至可以帮助农民工组建自己的代言机构。农民工的集体意志可以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表达。农民工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取消对城市就业人口不合理的制度性保护。只有做好这两方面工作,才能加快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进而为农民工和城市就业人口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2)雇主层面。规范雇主的雇佣行为,制定规范的岗位说明书。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的无限供给成为农民工就业歧视发展的助推器,有不少雇主认为,在以买方市场为特征的劳动力市场上,众多的农民工是等着让自己挑的,条件定得苛刻一些,也不会增大自己的雇佣压力和雇佣成本。所以,在对雇主有利的大环境下,许多雇主并没有仔细对即将招聘的岗位进行研究和分析,没有对该岗位进行事实描述,没有根据对事实的分析提出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应当具备的最低资格,没有制定出“工作岗位说明书”,一些企业对岗位的要求还是“凭想象”,从而违背了招聘应当遵从的“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这一基本原则(赵耀,2006)。显然,提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自身的业务水平,规范雇主的雇佣行为,制定规范的岗位说明书,也是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必要条件。
(3)农民工个人层面。目前,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缺乏资源禀赋的农民工根本无力抵抗来自掌握大量资源禀赋的城市就业人口和城市政府的歧视,以致深受其害。但是理性的农民工应进行生产率特征差异与市场歧视的恰当判断,与其妄自菲薄,不如树立竞争和学习的意识,延长接受系统教育的时间,努力寻找培训与开发的机会,以提高自己的“禀赋值”,让歧视者购买不起对你的歧视或者让歧视者因为对你的歧视消费而付出沉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