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创新分数表的新发展--对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启示_战略实施论文

欧洲创新计分榜的新进展——对构建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指标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新进展论文,知识产权论文,启示论文,绩效评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与和谐社会[1],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有效途径,实现知识产权效益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最终提高国家综合国力的重大发展策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是指评估主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评估指标体系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及程序,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效益、效率及其价值予以合理评价的过程。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颁布不久,与该战略相配套的实施绩效评估体系待尽早出台,上海等各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体系也在加紧拟建。笔者分析研究了欧洲创新计分榜(European Innovation Scoreboard,EIS)新进展,从而对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体系有所启示。

1 欧洲创新计分榜新进展

纵观历年来的欧洲创新计分榜,近四年的最能反映创新能力动态变化,其反映的欧洲各国所取得创新绩效方面也最为显著,因此,本文着重研究最近四年的欧洲创新计分榜。

1.1 总体指标情况

2008年2月,马斯特里赫特经济社会创新与技术研究培训中心(the Maastricht 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and Training Centre on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在欧盟联合中心公民保障与安全研究所(Institute for the Protection and Security of the Citizen)的支持下,公布了总第七版的2007年欧洲创新计分榜。2007、2006、2005年这三期的欧洲创新计分榜,通常包括评价总体创新指数(summary innovation index,SII)5类创新的一级指标和26个ElS评价的二级指标。通过评估指标间的相关性,允许忽略某几项并增加在其他方面影响创新绩效的数据信息。根据ElS大纲设计的指标体系,基于关键性指标取向的实证分析,并通过对欧盟成员国、准成员国、候选国,及美国与日本公共政策的定性分析,回应有关加强国家创新系统的挑战。此外,还通过欧盟创新趋势图展示相应年份的欧盟创新绩效,并对此进行总结与分析。

5类指标被编为创新投入和产出两个部分。创新投入包含创新驱动(关于人力资源指标,特别要求具有创新潜力的结构环境)、知识创造(研发活动中的投资措施被认为是知识经济成功的关键因素)和企业创新(公司层面的创新措施,通过分析参与创新的企业数量、企业对创新的投入以及信息通讯技术投资情况,反映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的投入)三部分。创新产出则从技术应用与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分析。技术应用主要考察企业采用高技术带来的新价值,及参与高技术生产活动的人员,从劳动力和企业活动方面考察创新带来的价值增加。知识产权主要考察在成功的know-how方面所获得的创新价值,其具体指标为每百万人口中申请欧洲、美国、三方(欧洲、美国和日本)专利数,每百万人口中申请共同体的商标、外观设计数[2~4]。上述5类一级指标参见图1。

图1所列的一级指标分别由二级指标得到细化与充实。近期欧洲创新计分榜的二级指标如表1所示。

图1 欧洲创新计分榜一级指标图

1.2 指标变动情况

2007与2006年两年的欧洲创新计分榜在具体指标设置方面完全一样,其指标的组织来源方面稍有不同,这变化体现了EUROSTAT(Statistical Off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欧共体统计局)、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HIM(Office for Trade Marks and Designs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商标一体化管理局)三者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效合作,且协作程度越来越密切。

2006与2005年欧洲创新计分榜在具体指标设置方面变化不大。2005年欧洲创新计分榜一级指标“输入—知识创造”含一个二级指标——“大学受商业资助部分的R&D支出比例”(share of university R&D expenditures financed by business sector),2006年中将该指标删除。

2005较2004年的欧洲创新计分榜作了较大的调整。其中引入了“输入与输出”5类一级指标,新增了9个二级指标(表1中序号前标注*的指标)。

简言之,2007、2006及2005年的欧洲创新计分榜分别含有相同的25个指标,2005年共有26个指标,比前两者多一个指标。而2004年指标分类设置相对不清晰,不能充分反映欧洲创新能力及趋势①。

1.3 指标差异比较

最近四年欧洲创新计分榜中采用一组指标横向比较欧盟与美国、日本之间的创新差距。其中,比较欧盟与美国之间的创新差距,是通过下列指标:科学与工程类毕业生、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宽带普及率、公共研发、企业研发、中等/高科技研发共享、早期阶段的风险资本、信息和通信技术支出、高技术产品出口、中等/高科技制造业的就业情况、欧洲专利局的专利、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专利、三方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等。关于欧盟与日本之间的创新差距比较,使用上述同样的指标,但“早期阶段的风险资本”指标除外。

通过上述指标比较显示,2004至2006年期间,欧盟和美国之间的创新差距已经大幅下降,2007年其差距在进一步减少,但减少幅度很小。欧盟与日本之间创新能力的差距,首先在2004年拉大,接着2004至2006年期间大幅度下降(实际上,从2003年就开始大幅度下降),2007年下降的幅度很小。2007年EIS显示,美国和日本的创新能力仍然领先于欧盟。

2004年欧洲创新计分榜显示欧盟与美国创新能力的差距大幅度下降。其原因主要有二:①2000年欧盟15国出台“里斯本战略”,为推动创新所发挥的功效开始显现;②2004年欧盟企业参与创新的积极性较以往大幅度提升,约42%的工业和服务业从事相应的创新活动,其中不乏有合作创新,合作对象多为供应商和消费者。尽管如此,由于日本于2003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至2004年继续实施,并且提出具体措施的周详且可行性程度逐年增加:2003年为270条,2004年为400条。其中也反映出日本加强国际性知识产权战略,加上专利拥有量、多国专利数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数量等远超过欧盟,导致当年欧盟和日本之间的差距拉大。

通过对2005年欧洲创新计分榜单个指标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欧盟在公共R&D支出、高技术产品出口、来自企业的大学R&D投入和欧盟拥有的专利商标方面与美国的差距在拉大;欧盟和日本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拉大,差距很大部分仍然表现在日本专利拥有量、多国专利数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数量方面。而通过对2003--2005年ElS指标的分析,可以看出ICT投入、多国专利数和公共及企业R&D支出的差距在不断增加,只有科学与工程毕业生这一个指标的差距在缩小②。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欧盟成员国继2005年提出重振“里斯本战略”,并在近年来的历次欧盟首脑会议上都将促进创新作为一个重要议题。

2006年欧洲创新计分榜中,瑞典、芬兰、丹麦和德国以及瑞士(非欧盟成员国)在创新能力方面超过美国,与日本一起排列第一,成为创新领袖;英国和法国等7个欧洲国家则与美国旗鼓相当,位居第二。在欧盟加速追赶美日时,其内部各成员国之间创新能力参差不齐的局面有所改观。欧洲创新计分榜显示,斯洛维尼亚、立陶宛、葡萄牙和波兰等许多国家正趋向欧盟平均水准。

2007年欧洲创新计分榜显示,约70%的创新差距可通过3个指标来解释欧盟滞后的原因,即专利数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及信息与通信技术投入,个别指标显示了公共研发支出与高科技产品出口量显著增加。此外,美日两国在科研前期吸引风险投资方面表现突出。负责完成欧洲创新计分榜的马斯特里赫特经济研究院在综合考察了有关国家的高科技水准和研发能力、科研培训和投入、出口能力、专利申请等因素后,对上述原因给予肯定。根据2007年的欧洲创新计分榜,多数欧盟成员国在创新能力方面都被划入了“追赶型国家”和“落后型国家”之列。

虽然欧盟正逐步缩小与美日的创新差距,但距离与美日齐头并进的目标仍有相当距离。“里斯本战略”实施以来,欧盟在许多方面仍没有达到预期目标。近四年的有关数据显示,欧盟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仍落后于美国和日本。

2 最新欧洲创新计分榜之启示

2.1 借鉴的意义及可行性

欧盟创新计分榜,已经连续几年对欧洲和美国、日本各国创新绩效进行评价,并不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采用比例、比重等效率指标,而不是反映整个国家创新实力的总量指标。这些指标体现了投入和产出两个大方面、五个小方面的平衡,涉及教育、研究与开发、创业创新、新技术、新产品、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等,涵盖了创新的各个方面,而且这些指标具有内在的相互联系和相对独立性。评价指标主要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来选择,并通过不断地修正,使得他们能够反映创新的主要方面。

创新与知识产权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毋庸置疑。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需要反映整个国家知识产权实施的总量指标,这些指标也体现了投入与产出两方面的问题,自然会涉及知识产权教育、R&D、创业创新、新技术、新产品、高新技术产业等知识产权化及其实施问题,当然,这些指标也具有内在的相互联系和相对独立性。简言之,从投入与产出模式及其指标关联性等角度而言,欧盟创新计分榜对构建我国及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通过对比我国的经济、科技、教育及人口统计等各项数据,欧盟创新计分榜里的大部分数据,及反映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总体贡献率、知识产权投入占GDP的比例、对外知识产权依存度及知识产权目标等相关数据我们都可以获得。

2.2借鉴的难点

欧盟创新计分榜中可概括为科技进步贡献率、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对外技术依存度以及专利目标4类指标。这4类指标可以折射到下列4类指标作为衡量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状况:知识产权总体贡献率、知识产权投入占GDP的比例、对外知识产权依存度及知识产权目标。

知识产权总体贡献率的计算可采用余值法:把经济增长中除掉简单劳动力(即不创造知识产权的劳动)与资本贡献后的剩余归结为知识产权的贡献。由于这类计算涉及价格可比性、不同年份固定资产的计算、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存在、不创造知识产权的劳动具有弹性、我国特有政策的强力影响等因素,从而使得知识产权贡献率很难计算出令人信服的结果,特别是把这一指标作为考核指标时就更难计算准确。

知识产权投入占GDP的比重,主要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投入的口径问题。知识产权投入的统计口径在企业很难划定清楚,企业大多数把技术开发经费作为知识产权经费。再加上地方政府和企业领导人或针对企业的各种考核等都需要这个指标达到一定的水平,从而使得这一指标的不确定性较大,以此作为知识产权投入占GDP的标准也很难进行评价。另外,从税务部门来看,为企业新产品技术开发而减免的所得税的数量只是企业统计数字应该减免的一部分,企业的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或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统计存在较大的问题,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投入费用的统计存在难度。

知识产权依存度主要是衡量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这是主权独立和特殊情况下的技术封锁问题所引起的知识产权依赖问题。对我国整体而言,该指标有意义。而对于地区而言,随着经济国际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最主要的是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而不是把知识产权依存度的降低作为一个努力的目标。而知识产权依存度高不一定好,低也不一定好。因此,知识产权依存度的高低不易定位。

知识产权的目标可以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得以体现。

2.3 借鉴的结合因素

分析上述指标情况可发现,最近四年欧洲创新计分榜的具体指标间接地反映了它在指标设置时重视以下问题:初级与高级的人才资源比例平衡、高技术产业领域与其他产业的协调、创新投入总量与强度适当、创新产出数量与质量并重、创新与经济贡献率并举等[5]。

因此,我国在构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体系时,必须注意:①平衡知识产权初级人力资源与高级人才贮备比例;②兼顾高技术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协调发展;③注重知识产权投入总量增长与知识产权投入强度并重;④力争知识产权产出数量与质量并增;⑤重视知识产权实施率与经济贡献率的并进;⑥通过输入和输出情况的适时统计分析,及时地反映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并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或知识产权保险制度③。

2.4 具体指标的借鉴及启示

欧洲创新计分榜反映创新情况,宏观方面主要是从投入与产出两个维度来衡量的。投入方面主要表现在创新驱动、知识创造、企业创新三方面,简而言之,也就是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有效利用。在产出方面,主要是技术应用与知识产权两个方面。衡量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可以借鉴欧洲创新计分榜的投入与产出的模式。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鼓励创新。而创新的结果,往往通过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因此,在衡量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方面,可以借鉴欧洲创新计分榜的衡量方式。知识产权投入,即为知识产权产出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受欧洲创新计分榜的启发,建议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指标可设立相应指标,详见表2。

2.5 其他可借鉴之处

欧洲创新计分榜中,反映创新能力的指标是通过美国、日本与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横向比较来衡量欧洲创新能力,这也反映出欧洲国家与美日等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体系也需对此予以重视,并可考虑将我国总体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与美国、日本、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差距比较。

欧洲创新计分榜重视人力资源指标中的“创新潜力结构环境”因素,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体系也需要重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软环境,培养与提升优良的文化观念,加强人才培养。

欧洲创新计分榜用“总体创新指数(SII)与倾向图”显示欧盟平均绩效,将欧盟分为4个主要的国家类型,即领先国家、中间国家、追赶国家与落后国家,以便于将不同类型的国家进行横向与纵向比较。我国地缘辽阔,各地区发展水平明显不平衡,如果需要对我国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进行评估,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我国进行东部发达地区、西部落后地区、中部追赶型地区等类似的划分,或按照国家统计分析划分法,以更具有可比性。并且,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值、综合实施绩效指标与经济绩效指标之间简单回归结果、业界平均实施绩效等列入该指标体系[6]。

3 提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水准

欧洲创新计分榜反映的创新主体主要是企业,它也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体。为了提高各国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欧洲各国的竞争水平,尤其是最近四年以来,它们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具体措施,保证欧洲创新计分榜能连续展现佳绩。我国可采取下列措施,提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水准。

3.1 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情报及其共享机制与预警机制

为了制定决策,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情报机制及其共享机制:①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实施潜能的中期至长期的发展战略(部门、地区、跨区域、国家层面);②为政策制定过程提供信息,增进了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活动的驱动力与壁垒的本质;③为了增加公共干预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活动和产出的影响力,提高政策周期的效力;④在部门、地区、跨区域、国家层面,鼓励相互政策学习与互联网工作。依托行业及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开展分领域、分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情报分析,提供专业性、细分性与实用性的各类知识产权战略情报信息,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情报共享机制,为市场和相关各部门主管及决策层低成本且有效地参与竞争、赢得竞争创造条件,同时,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时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等构成的预警系统,从而超前反馈、及时部署、防范有关知识产权的风险于未然。

3.2 培养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友好环境

任何战略的有效实施,都需要友好的环境。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纲要中指出,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因此,培养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环境,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①提升企业公共采购的角色和标准化的新的知识产权产品与服务的驱动力;②降低企业履行其法律、管理、财政等义务的管理和交易的成本;③使得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活动的新立法或规章制度的积极影响最大化;④增加企业研究与知识产权支出的比率;⑤鼓励吸收战略技术,特别是信息通信技术。

3.3 鼓励技术转让与开发创新极点及集群

鼓励将技术与知识转让给企业,适度开发创新极点与集群[7]:①促进企业对科技人才的引入;②促进对企业的知识和技术获取和转让,尤其鼓励跨界积极举措;③为了提高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实施活动的效率,增加对企业专门服务的实用性、使用范围与质量;④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相关基础设施实用性,以促进知识交流和产品/服务的发展;⑤确保地区/部门/国家的未来技术基础,以满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需求;⑥以联合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知识交流为目的,促进企业、大学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发展。

3.4 促进与维持创新型企业的增长

随着企业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产品与服务推陈出新,使市场变化越来越快,反之,市场的变化又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因此,要大力促进与维持创新型企业的增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①增加新的创新型企业及其存续的数量;②为以新技术为基础的公司(包括创业和附带利益)提供足够的基础设施,以促进他们的生存和成长;③促进创新型企业与商业模式进入部门、地区或国家市场;④增加私人部分的创新向企业融资的有效性;⑤为了私人创新融资增长,使法律法规最优化;⑥为企业进入新市场和发展中市场的目标,提供充分的支持。

3.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商品化、产业化与国际化

要针对计划的实施和发展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特别要加强与计划有关的领域中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商品化、产业化与国际化:①提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有关的技能与传播企业新技术;②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及知识产权开发优化利用;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市场交易)比率(13)。

3.6 加紧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高成本与高风险,而竞争加剧了知识产权的风险。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创设是一种科学的战略管理新思路,其目的就是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知识产权交易风险、促进公平竞争。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瑞士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种类型。其广泛且有效的实施与推广将对一国或地区的宏(微)观经济、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包括欧盟在内的诸多国家或地区都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为之保驾护航,这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水准。

欧洲创新计分榜是一个衡量欧洲创新绩效的半开放的指标体系,总体上该体系相对稳定,使得纵向与横向更具有可比性。在具体指标的设置上,尤其是定量性的指标,具有可操作性。随着创新的不断推进,当计分榜不能更好地体现欧洲创新绩效时,就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使其更具有战略性、客观性。因此,在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体系时也要讲究其战略性与战术性、全面性与重点性、稳定性与灵活性、客观性与主观性、可比性与可操作性等特点。

注释:

①The Maastricht 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and Training Centre on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European Innovation Scoreboard,www.proinno-europe.eu/metrics,2008-06-28.

②欧盟在研究方面投资相比美国约少三分之一左右,近几年,欧盟与美国之间的创新差距并没有缩小。与此同时,新兴国家,如中国和印度,正在迅速成为世界级的研究与创新中心。为应对这一挑战,推动创新、促进增长和就业机会是里斯本合作的一项重大的要素之一。2005年10月12日,欧盟提交一份集成创新/研究行动计划(memo/05/366),要求欧洲科研与创新具有重大条件升级。该行动计划为推动创新和研究,推出:如重新部署国家援助,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效率,调动更多的额外研究资金,建立创新标杆,改善大学与产业的合作伙伴关系等措施。该计划为欧盟研究和创新政策提供了一个综合方法,并特别着重改善私营部门在研发和创新投资的条件,是欧盟交付的里斯本促进增长和就业机会合作的进一步延伸。详见:Innovation scoreboard:Mixed results,Brussels,12 January 2006,IP/06/21.

③笔者在2007年4月16~18日第三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论坛(武汉)中指出,“有创新就有发展”、“有知识产权就有发展”需深思。创新、知识产权给发展带来契机,但风险很高。笔者提议,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投资风险预警机制或创新投资风险预警机制,鼓励创新,为创新“保险”,或者同时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为全面实施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保驾护航。

④我国大学毕业年龄一般为25岁,女性与男性一般退休年龄分别是55与60岁,因此,考虑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投入的统计年龄期间为25至60岁。

⑤这些指标可反映知识产权投入占GDP的比例。

⑥对知识产权产出而言,本文仅限于为实现专利申请与授权状况、商标注册与使用状况、著作权方面的论文发表收录情况及电影、电视剧、音乐作品等放映与许可情况。

⑦基于三种不同的专利所具有的权利不同,在保护、管理、应用、诉讼等环节都有一定的差异性,建议分别对三种不同的专利给予单独统计。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

⑧科技领袖欧洲是出版数量的世界领先者,但在相关措施与引用方面都没有处于领先地位。原因值得深入思考研究,我国这方面的状况也有待改善。

⑨建议专利权转让与许可分别独立评估,因为二者的登记制度存在差别。专利转让必须登记,该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许可等权利变动必须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制度对专利保护、司法程序等效率与效益方面有一定的影响。登记有利于权利人证据提供,有利于诉讼期间的举证等。

⑩知识产权运用,系指知识产权实施、转让、许可、质押、进出口、销售、保险等。

(11)这类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我国对外知识产权依存度情况。

(12)这类指标可不同程度上反映知识产权总体贡献率情况。

(13)2006年欧盟创新进展报告中的2005年创新政策框架趋势图(Trend Chart Innovation Policy Framework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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