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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管理不仅是一项管理职能,更是一种工业管理体制
一定的经济体制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工业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资源配置的主渠道是指令性计划,企业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基层单位”,是各级政府的延伸,是政府的附属物。因此,各级政府必然要按行业大类,设置一系列工业管理部门,既当“婆婆”,又当“老板”,这种通过条块分割建立的工业主管部门,通过强有力的行政隶属关系建立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形成了一种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殊工业管理体制,即所谓部门管理体制。部门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行政性、垂直性和封闭性。
在部门管理体制下,也提出了要加强行业管理的课题,但是这里提出的行业管理仅仅是把它看作是一项工业管理职能,而且对比行业管理的科学涵义,这种职能是被严重地扭曲了的,具体表现在:(1)部门管理体制下的行业管理本质上是部门管理的延伸,是部门管理的细化,行业管理是一种行政性的政府行为,就是说政府(以及代表政府的各工业主管部门)就是行业管理的主体。(2)部门管理体制下的行业管理是条块分割格局下的产物,行业管理实际上是名不符实。例如,电冰箱生产企业既有地方(省属或市属)企业,又有中央部管企业,就是部属企业也有至少四个以上的部都有这类企业,这样,电冰箱行业管理职能不管设在哪个部(例如设在轻工部),都不可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管理职能。(3)真正的行业管理职能,其管理范围必须突破不同所有制的界限,而在部门管理体制下的行业管理,只能局限在国有企业的范围内,它实际上已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行业管理。
党的十四大已经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使资源配置从以计划为主转变为以市场为主,计划经济体制转换为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与之对应的工业管理体制必然要从部门管理体制转换为行业管理体制。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业管理体制必须实现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根本性变革,行业管理不单纯是一项工业管理职能,更是一种适应新经济体制的工业管理新体制。
二、加快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改革步伐是当务之急
随着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从政府附属物转变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央都有明确的政策,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基本上已取得共识。但是,介于宏观和微观经济之间的工业管理体制应该如何适应,为什么部门管理体制必须改变为行业管理体制,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业管理体制是一种怎样的模式和结构,所有这些都需要加强研究,以尽快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
笔者认为,工业管理体制必然要求从部门管理走向行业管理,其主要理由是:
(1)政企分开的需要。政企分开是理顺国有企业和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政企分开意味着政府和企业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行政隶属关系,从而根本上否定实施部门管理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政企分开也不是说政府可以完全不管企业,相反,大量的单个企业无法去做的事,诸如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进出口协调、重大科技进步规划、行业内产品价格协调、行业信息交流等只能通过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才能做到。
(2)市场主体的需要。通过政企分开,企业将全方位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市场主体。要做到这些,首先必须取消指令性计划和指标,没有指令性计划就自然失去了部门管理体制赖以存在的组织基础。同时,企业为了获得全面、及时、低成本的市场信息,客观上又迫切需要完善行业管理,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3)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产业结构优化是经济学的长期命题,在我国,由于部门管理体制固有的条块分割格局造成了极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诸如重复引进、重复布点、产业政策贯彻不力、地方或地区自成体系、企业规模不经济等结构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都同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直接有关。
三、以工业管理体制从部门管理走向行业管理为前提,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要按照“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探索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思路,分行业研究实现部门管理走向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从而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序推进。
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体制改革的思路不明确,政府机构改革就会出现盲目性;体制得不到彻底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是极为有限的。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严重滞后于企业改革并影响企业改革的推进,深层次的原因是需要对工业管理体制从部门管理走向行业管理的改革思路取得共识。
在部门管理体制中,各级政府的工业主管部门都同时集如下三项职能于一身:政府行政职能、行业管理职能及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在行业管理体制下,上述三项职能将发生根本的变化。就行政管理职能而言(其中大部分是属于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职能将随着政企分开以及企业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而逐步消失,此外还有一部分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无法完全消除的行政管理职能,则应该及时地从政府的专业部门转移到政府的综合部门中去。例如,最近上海市的“撤局建办”(即撤销工业局并在市经委中设一精干的专业办公室)就是一种可行措施。其次,就行业管理职能来说,原则上,绝大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应该转移到自律性的、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行业协会中去。另外,少量的行业管理职能(如制定审定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审批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本行业的许可证制度等)相当一段时间不宜由行业协会来担任,仍需要政府来执行,也应从专业部门转移到综合部门为宜。当然,对某些特殊行业(如石油行业),国家认为更有利于宏观调控,因而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如石油部)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在所有行业中必竟是少数。最后,对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来说,当前对政资分离、资产的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分离已取得共识,国资局负责资产的行政管理,以各类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国有资产,已处于实践试点阶段。
至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的速度和时间,由于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面向市场的程度不同,以及充分考虑改革成本的承受力不同,可划分如下三种类型:即已取消指令性计划的行业、近期内将取消指令性计划的行业、近期尚须保留指令性计划的行业,然后可以分别对每一类行业规定由部门管理转变行业管理的期限框架。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并逐步成为行业管理的主体
当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已经不少,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原因,这些行业协会大都出现异化现象,同行业协会本身固有的特性以及应发挥的作用相比较,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行业协会同样面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任务。概括地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现有的行业协会都是部门管理体制下的产物,每一个行业协会都是某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内设单位,行政性是现有多数行业协会的共有特征。(2)行业协会已成为各级工业主管部门的“后院”,普遍成为安插从各级位置上退下来的公务员的场所。老龄化是现有行业协会的普遍现象。(3)部门管理体制下的行业协会,无论是管理或服务职能,基本封闭在本系统内,不可能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行业协会本身很难涵盖全行业。(4)行业协会的职能大大弱化,有的实际上已成为“行业联谊会”,大部分应该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牢牢地被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把持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部门管理体制的瓦解,行业协会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并逐步成为行业管理的主体。行业协会是一种社团法人,它由同行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自愿组成,不受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中介性、自律性和民间性的特点。同行业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这个“同行业”既包括国有、集体、合资、乡镇等各种类型企业,就是国有企业也应包括中央、地方等各类企业。对企业而言,由于多种经营的不断普及,一个企业同时有几类主导产品,将会相应地加入几个行业协会的现象也日益普遍。
行业协会的中介性表明它是一种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对政府言,协会应起“参谋”作用,对企业言,协会应起“服务”作用。当前,行业协会都处于初建或完善阶段,为了充分体现行业协会的中介性,首先需要各级政府明确授权行业协会,授权的指导思想是行业管理职能绝大部分都应由行业协会来承担,政府部门只保留少数职能,能不必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则应尽量交给行业协会。例如,关于行业或产业政策制订,政府只保留审定、批准权,具体的调查研究、政策建议等都应由行业协会承担。
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表现它是一种独立的社团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从长远看,行业协会的经费主要通过自筹和企业会费二方面收入,作为过渡(如1~3年)也可以政府拨一部分经费。自筹部分主要通过在本行业开展的咨询、课题研究、培训、举办展览、信息服务等多方面取得。
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表明它是由同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组织。为此,应避免由政府直接操办组建的“翻牌协会”产生;企业加入和退出应贯彻自愿原则;协会理事长等领导职务应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可能条件下甚至可限定任期,并由本行业若干主导企业轮流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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