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宗族制度的社会功能及其对阶级关系的影响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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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宗族制度,在唐宋之际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即由门阀宗族制度逐渐演变成为以“敬宗收族”为特征的宗族制度。[①]这一变革,也就决定了封建宗族制度社会职能和社会影响的历史性变化。“敬宗收族”宗族制度的社会职能及其对阶级关系的影响不但是广泛和深远的,而且是多方面的。本文拟对这一问题略加探讨,以期对我们深入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宗族制度有所裨益。

一 宋代宗族制度的社会职能

(一)政治职能。

宗族组织是封建统治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封建统治者之所以竭力倡导、支持宗族组织的发展,原因就在于它对封建统治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北宋人刘敞认为,宗族组织是老百姓自己治理自己的最佳组织,它可以使封建统治者收到治理天下“结之不以恩惠,威之不以刑罚,不为而治”[②]的社会效果。我们知道,一个社会愈是封闭,愈是高度专制主义,它对自然共同体的辅助统治的依赖性就愈强。在古代中国,宗族是最重要的自然共同体。就宋代“敬宗收族”宗族组织的发展情况而论,它所表现出来的主要政治职能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持族内封建秩序,平息族众的反封建行为。首先,宗族组织以各种手段劝戒族众遵守封建国法。宗族总是将其成员的违法犯罪看作门户的最大耻辱,因而“遵守国法”也就成了对族众的首要要求。井研富族青阳简为书遗训他的后代:“公法不可不畏,租赋不可不时。”[③]苏州范氏“义庄规矩”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诸房闻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听赎者,罚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除籍之后,长恶不悛,为宗族乡党善良之害者,诸房具申文正位,当斟酌情况,控告官府,乞与移乡,以为子弟玷辱门户者之戒。”[④]郑至道在告戒子孙时说:“所谓教者,非徒诵读之谓也。大要使之识道理,顾廉耻,不作非法,不犯非礼,以尽人道而已。”[⑤]正是在宗族组织的劝戒下,封建国法得以很好地发挥其威摄作用。其次,宗族内的行为规范是社会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族众的制约是封建秩序稳定的基础。宗族是道德舆论的主体,成员之间“有善相告,有过相规”[⑥]。宗族组织越强,宗族成员之间的联系越密切,这种道德舆论的作用也就越大。它对人们反封建意志和行为的控制是积极的。再加上宗族法和宗族礼仪的控制,使得当时人们反封建的意志和行为基本上被平息在宗族内部。

第二,裁判族内民事纠纷,维护封建财产继承关系。在宋代乡村,一般的民事纠纷“多不之官府”,而是在族内通过族长、尊长裁判解决。这种解决办法甚至超出宗族的范围,乡党亦是如此。如吉州安福县王希淮宗族,“长者性笃厚,每一言一行,乡人取以为法,族里有争,率有直焉,得一言无不悦服者。”[⑦]衡州衡阳县人胡晏,“性资孝友,乡里慕之,有争讼不到公庭,多往质焉。”[⑧]永嘉陈敦化,“乡闾信服其谊,争讼多不之官府,得公一言即时解散。”[⑨]井研青阳简,“好读律,能通法意,乡邻讼者多决于君。”[⑩]这些具有宗族、乡里民事纠纷裁判权的人,除具有族长、尊长的身份外,一般都属于乡村中的士绅阶层。他们识文达“理”,在宗族、乡党中德高望重。

除了通过裁判民事纠纷,宗族对封建财产关系的维护还集中表现在以下两点上:一是族长、尊长是析产分家的主持人和公证人。《名公书判清明集》在处理家庭财产的案例中留下了诸多这样的记载:

唤集谭氏族长,将谭念华所管田业及将李子钦姓名买置者,并照条作诸子均分。[(11)]呼集黄氏族长,将黄廷吉分产,从公作两分均分。[(12)]

在官府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尚且如此。可见,平时析产分家的主持权和公证权自然由族长、尊长承担。

二是族长、尊长具有一定的立继权。在宗法社会中,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总是绾连在一起的。凡承继香火者必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力。按照宋代的立继之法,族长、尊长在某些情况下是有立继权的。诚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13)]“凡立继之事,出于尊长本心,房长公议,不得已而为人后可也。”[(14)]“立嗣合从祖父母、父母之命,若一家尽绝,则从亲族尊长之意。”[(15)]“立继由族长,为其皆无亲人也。”[(16)]“王圣沐者,号称族长,握继立之权。”[(17)]族长、房长们利用他们握有的立继权,自然较多地从宗族利益出发,将继嗣者严格地限制在父系血缘关系之内。

第三,督促赋税的交纳。马克思指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18)]宗族组织为了向封建国家表示他们的“忠义”,总是将赋税的交纳作为族众的重要职责来督促。甚至还设专人来负责此事。如江州陈氏,“立庄长以督赋租”[(19)]。张椿,“身率宗族,公租及时先输。”[(20)]“义居二十余世”的永乐姚乐,“税赋不待催驱,未尝以讼至县庭。”[(21)]《袁氏世范》在《治家》卷中也谆谆地告诫后人:“凡有家产,必有税赋,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却将赢余分给日用,岁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输纳之资。”“纳税虽有省限,须先纳为安。”正是在宗族组织对赋税的督促下,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才能顺利进行。即使在“遭时多故,县官倚办于民者几倍常赋”的情况下,宗族主持人也能“调度有方,从容赡给”[(22)]。至于义田、祭田、义学田等族产,更是将赋税的交纳放在重要位置。金华吕氏族产明确规定:“每遇夏秋税起催日,先期输纳。”[(23)]

第四,与封建基层行政组织结合,部分地承担乡村行政职能。宋代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为里甲制,负责人主要为里正、户长。淳化五年(994)曾规定里正差乡村第一等户轮充,户长差乡村第二等户轮充。以后虽有所变化,但都是差富实有力之家。而这些人往往又是族权的掌握者。这样以来,基层政权就可以充分利用宗族这一组织形式,而更加有效地去发挥它的各项行政职能。

(二)经济职能。

宋代“敬宗收族”宗族制度是在当时自然经济的社会条件下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敬宗收族”宗族制度又通过其固有的经济职能,对封建自然经济起着保护和补充的作用。

第一,生产技术的传授与勤奋风气的倡导。在封建自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生产技术的进步主要靠经验的积累,而经验的传授就是靠一辈一辈的父老传授给一辈一辈的子弟。宋代宗族制度对这种生产技术的传授及交流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宗族制对于个体生产的组织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方春耕作将兴,父老集子弟而教之曰:田事起矣,一年之命系于此时,其毋饮博,毋讼诈,毋嬉游,毋争斗,一意于耕。”[(24)]勤奋是衣食之源,每个宗族都将它作为劝诫族众的重要内容。陆九渊宗族,“晨揖击鼓三叠,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若还懒惰必饥寒,莫到饥寒方怨命。”[(25)]

第二,灾荒年景,担负赈济的职能。像范氏义庄那样宗族经济力量雄厚,能够每月按人口支给族众谷米,而且储备丰赡,自然无所谓灾荒之虞。但就绝大多数宗族而言,则是无力做到的。它们的族产收益,除了做祭祀之用外,一般主要供赈济之用。信安赵氏,“创义田以周族之贫,……里或饥,赈无靳色。”[(26)]金坛人张恪“择良田数顷为义庄,……岁早饥,出积谷平粜价以惠乡里,流离者众,则作茇舍道傍,竭廪之藏为粥以食,日不减数千人。”[(27)]可以看出,在灾荒年景,族产的赈济范围往往不局限于宗族成员,而是赈及乡党甚至更大的范围。范氏“义庄规矩”也规定:“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共相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有些宗族由于没有可供赡族的族产,如果遇到灾荒年景,族中的富实之家,尤其是富实的士绅之家,往往出私财以济贫困之家。这一方面是为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不至于转死沟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他们不要铤而走险,揭竿而起。此谓之“贫富相资”[(28)]。如陈敦化,“家累百金,益能增侈先德之施,伏腊之外,率用振业族党乡,之急难。”[(29)]家侯炎,“视租之入,盛暑祁寒,周族人之急者,至于再,凡三十年不易其则。”[(30)]同居共财的大家庭,由于家大业大,对天灾的抗御能力也就相对较强,“刘承诏十世同居,熙宁中,越地连旱十年,承诏旁郡收米,周给宗族。”[(31)]

第三,部分公益事业的建设。宗族靠其经济力量和组织能力,往往承担起乡村某些公益事业的建设,如修桥补路之类。宋太祖淳化年间,洪州奉新胡氏“以私财造南津桥”[(32)]。《郑氏规范》规定:“桥圮路淖,子孙倘有余资,当助修治,以便行客。或遇隆暑,又当于通衢设汤茗一二处,以济渴者,自六月朔至八月朔止。”

(三)教育职能。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教育甚为发达的朝代。在封建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宗族组织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肩负了多种的教育职能。

第一,宗族观念的教育。宗族观念是以宗族为本位、宗族成员所共同具有的一种观念。它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核心部分无非是“尊尊”和“亲亲”两种观念。它们被看作是宗族内部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在日常生活中,尊长从言传到身教,充满了对卑幼“尊尊”、“亲亲”观念及由此派生的“孝悌”、“友爱”观念的灌输和熏陶。“忠义”作为宗族观念的推衍物,也是宗族社会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孝悌”还是“忠义”,其伦理要求都突出地体现在尊卑长幼间的一个“顺”字上。可以说,宗族观念的教育,其社会目的就是为了培养人们的顺从素质。

第二,族塾、义学的兴建。宗族组织建立族塾、义学教育宗族子弟,在宋代是一种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33)]而且,宗族组织的族塾、义学,对“乡人之愿学者”,一般皆“亦许造焉”[(34)]。发达的宗族学校教育,是宋代乡村启蒙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为当时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宋朝学校教育的内容可概括为两大类:知识教育和政治伦理教育。宗族组织以求和睦、求稳定为目的,其教育必定是将政治伦理教育放在首要地位。“训饬必以孝弟忠信为主”,“子孙为学,须以孝义切切为务。”[(35)]显然,这种宗族政治伦理教育,是直接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第三,对士人的资助。宋朝科举入仕的大门,几乎是面向全社会敞开的,“虽山野贫贱之家,子弟苟有文学,必赐科名”[(36)]。这种情况,有力地刺激了宋代社会的读书风气,再加上学校教育的扩大,宋代士人数量庞大。与前代士人主要出身于大地主阶层不同,他们大抵来源于社会各阶层。有些士人家境贫寒,能够参加科举考试,部分地依靠宗族组织的资助。苏州范氏“义庄规矩”规定:“诸位子弟得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再贡者减半。”查道,“初,赴举,贫不能上,亲族裒钱三万遗之。”[(37)]宗族组织资助士人,鼓励族人读书应试,是因为族人的读书应试能够给宗族带来更大的利益。士人一旦获得功名,不但自己可以“身享富贵”,而且“家门光宠,户无繇役,庥荫子孙”,实为“盛事”[(38)]。一个宗族能不能成为地方名门望族,基本上取决于这个宗族的出仕人数及其官职的大小。宋人在教导子孙时就说:“何以睦族,无宁官。”[(39)]士人出仕以后,为宗族带来的利益主要有:(1)创置或增置族产。官僚们以其丰厚的俸禄创置或增置族产,在宋代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2)恩荫宗族子弟。宋代实行恩荫制度,高级官员恩荫宗族子弟既多且滥。(3)赋税徭役的庇护。“人家一子仕宦,一家一族孰不望其庇荫。”[(40)]至于官僚们利用手中权力为宗族谋取非法利益,自不必说。章得象做宰相八年,对宗族子弟“一切抑而不进”[(41)],竟被当作怪事传载,由此可见当时的“正常现象”应是一个什么样子。宗族组织资助士人,士人出仕给宗族带来更大的利益,这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 宋代宗族制度与阶级关系

(一)宗族制与阶级协调。

宗族制是地主阶级缓和阶级矛盾、协调阶级关系的重要手段。随着中唐以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宋代的阶级关系变得日益简单而明朗,阶级对立也就日益尖锐起来。有宋一代,自始至终阶级矛盾尖锐激烈。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发展起来的“敬宗收族”宗族制度,既是阶级统治的一种手段,又是缓和阶级矛盾、协调阶级关系的一种手段。首先,在“敬宗收族”宗族制度确立的过程中,地主阶级打着“尊祖”、“敬宗”、“收族”、“睦族”的招牌,强调含情脉脉的血缘关系,极力唤起人们的同根意识,以此来掩盖人们的阶级意识。其次,族产的用途除了祭祖之外,主要用于族内赈济。或是平均分与族人,或是专门赈给贫困者,使族人不致因贫困潦倒,无法生活下去而铤而走险,起来反抗封建统治。所谓“贫富相资”、“富者出资以揖其宗族,贫者食粟以兴善行”[(42)]云云,正说明了这一问题。像苏州范氏“义庄规矩”规定:“族人不得租佃义田”,更是为了避免在族内发生阶级冲突。在“亲亲”观念的支配下,族内的官僚富豪还往往以私财散济族众,使贫苦族众只知感怀其惠而已。再次,宗族组织普遍设立的族塾、义学,为族众尤其是其中稍微富裕一点的农民提供了一个受教育和上升的机会。农民子弟可以在宗族组织的资助下,通过读书参加科举考试而上升到地主阶级的行列中来。这就给了农民阶级一个转变地位的可能。

凡此种种,也确实起到了模糊广大农民阶级视线的作用。在宗族内部,“其乐融融”的血缘关系融解了两大阶级的对立。如剡源戴氏,“每岁一人以其租具清明祭祀,祭之日,……富不敢奢,贫不敢陋,……阖族聚会欢谐,自以为至乐。”[(43)]

在宗族与宗族之间,其关系则须作另一番分析。由于各族的情况不同,各族的势力也便有大小之别。有的宗族族大人众,宗族教育发达,族人仕宦者多,富室又多,形成地方上的强大势力,被称作“强宗巨族”。其子弟凭借宗族的势力,横霸一方。如北宋时的青州麻氏宗族和长安种氏宗族,就是这样的宗族,而另一些宗族则由于族小人寡,势力薄弱,被迫依附于大族,形成大族统帅小族的局面。我们从宋人的一帖“定婚启”中可以看清这一问题:“虽知巨族之难攀,独喜微宗之有托。”[(44)]至于那些单门奇姓,或是从外地迁来的客户,更是受到强宗巨族的控制。这些依附于强宗巨族的弱小宗族或单门奇姓的许多人,往往就是巨族富门的佃户。所以,宗族组织往往对他们也加以拢络。苏州范氏“义庄规矩”规定:“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郑氏规范》也有这样一条:“里党或有缺食,裁量出谷借之,后催元谷归还,勿收其息。其产子之家,给助粥谷二斗五升。”这是宗族组织协调族外阶级关系的一面。

宗代宗族制模糊了农民的阶级视线,对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起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农民起义更容易在流民或流动性较大的农民中爆发。这是因为他们摆脱了宗族组织的控制而更容易结成阶级阵线。另一方面,当农民起义已经爆发,地主阶级往往组织族众与起义军相对抗。广大族众为地主阶级所利用,与农民起义军相互残杀,而不自觉。例如,王小波、李顺起义时,“豪宗”杨允升、杨允元兄弟率“乡里子弟”,与农民军为敌。”[(45)]方腊起义时,淳安钱氏钱、钱兄弟亦率宗族武装与农民军为敌。[(46)]

(二)宗族制与封建四权。

宗族制的发展,使封建四权日益紧密地结合起来。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47)]封建社会的这“四条极大的绳索”,在宋代“敬宗收族”宗族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愈来愈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它们对中国人民的束缚作用也就愈来愈大。

先看政权与族权的结合。前面在论述宋代宗族组织的政治职能时,曾提到宗族组织与封建基层行政组织结合,担负乡村行政职能的情况。这同时也是政权与族权结合的情况。在这里,封建基层的行政首长同时也就是宗族的族长或尊长。作为行政首长,他可以利用在宗族中的威望和权势督催赋税,推排户等,维持地方治安。作为宗族的族长或尊长,他又可利用政权的力量巩固其在宗族中的权势和威望。

再看神权与族权的结合。中国古代宗教迷信极为严重,“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48)]。在宋代,宗族制度的发展,强化了“阴间系统”的神权的统治。宗族的祖先崇拜不但将列祖列宗们神化,而且还赋予他们“主宰”宗族一切事务的大权。祠堂是“奉先世神主”[(49)]的地方,宗族成员“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则参”[(50)],宗族的重大事情咸决于此。茔墓是祖先身体所藏之地。作为宗族的一块圣地,必须严加看守和保护,或是“守墓以僧”[(51)],或是专派宗族子弟看守。茔墓也是宗族蔡祀的重要场所。祭祀活动是灌输“尊尊”、“亲亲”观念,维系族众人心的重要手段。一个宗族的祭祀活动越盛大,礼节越全备,说明这个宗族组织得就越牢固,当然,这个宗族的神权统治也就越强。宗族礼法,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习惯的,在某种程度上说是靠祖先崇拜来维持的。所谓的“祖宗规矩不可变”,在宗族内部无疑是深入人心的。

说到底,神的权力乃是人赋予的。反过来,神权统治又会为俗权统治服务。在宗族中祖先崇拜所产生的神权统治乃是为族权统治服务的。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宗族制下的夫权以及妇女在宗族中的地位。中国古代的妇女,被看作是“伏于人”的人,对她们自古就有三从四德的道德要求。所谓“三从”,“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52)]是也。所谓“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是也。这三从,这四德,本来就把妇女束缚在男子的控制之下,其人身自由已是很有限的了。宋代宗族制的发展,更将妇女看作是宗族的附属物。为了宗族的利益,不惜进一步限制妇女的自由,加强对她们的控制。

其一,宗族以男性世系为纽带,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本宗女子必定要嫁与外姓,因而在宗族中的地位是无法与男子相比的。特别是在“寒瘁”的小户,无法养活更多的子女,以至于女婴出生时就将其溺死。这在宋代史料中并不是罕见的:“世俗生男则喜,生女则戚,至有不举其女者。”[(53)]“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54)]“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55)]“生女者例不举。”[(56)]这是宗族制度对部分女子生存权的剥夺。

其二,宗族中所娶外姓妇女,被看作“外姓相聚”,她们相互“竞长争短”,是宗族不睦的挑起者。“兄弟之不和,每起于妻子之离间。”[(57)]“男子勿听妇人之言”被许多宗族作为一条重要规矩。浦阳郑氏每天都要由未冠子弟向妇女们朗诵《女训》:“家之和不和,皆系妇人之贤否。何谓贤,事舅姑以孝顺,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温和,接子孙以慈爱,如此之类是已。何谓不贤,淫狎妒忌,恃强凌弱,摇鼓是非,纵意徇私,如此之类是已。”[(58)]为了宗族的利益,让男子们完全不听妇人之言,这是对妇女家庭管理权的剥夺。

其三,宗族制的发展,必定是对妇女贞节观念的要求越来越高。因为封建社会的婚姻,其职能主要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59)],完全是以宗族利益为转移的。如果妇女做出有违宗族利益的事情,即被看作不贞、失节。自由恋爱、夫死再嫁都是为宗族所不允许的。宋人的“妇人从一而终,以顺为正”[(60)]、“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61)]、妇人“以顺从为务、贞悫为首”[(62)]等思想观念正是在宗族制的发展过程中普及、深入到社会中去的。这是宗族制对妇女婚姻自由权的剥夺。

其四,尽管宋代宗族制的发展使族塾、义学在社会上兴盛起来,但是,它们所教育的对象仅限于男子而已。在尊长们看来,女子是没有必要学习文化知识的。浦阳郑氏明确规定:“男事诗书,女事蚕绩”。[(63)]司马光在《书仪》中规定,儿童六岁,“男子始习书字,女子始习女工之小者”,从幼儿就开始有了男女之别。七至九岁,女子可以“诵《孝经》、《论语》”,尊长“为之讲解《论语》、《孝经》及《列女传》、《女戒》之类”,使其“略晓大意”。十岁,男子“可以读孟荀杨子,博观群书”,而“女子则教以婉娩听从及女工之大者”[(64)]而已。宗族制度下这种男尊女卑的教育思想和实践,是对广大妇女受教育权的剥夺。

宗代宗族制度的发展所促成的封建四权的紧密结合,对于维护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的束缚和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关于宋代“敬宗收族”宗族制度的形成和确立问题,笔者在《唐宋之际宗族制度变革概论》(《宋史研究论文集》1992年年会编刊,河南大学出版社)一文中已作了论述,请参阅。

②《公是弟子记》卷1。

③黄庭坚:《山谷别集》卷9,《青阳希古墓铭》。

④范仲淹:《范文正公集·义庄规矩》。

⑤《琴堂谕俗编》卷上,《教子孙》。

⑥《古今图书集成·家范典》卷104。

⑦王炎午:《吾汶稿》卷9,《先父槐坡居士先母刘氏孺人事状》。

⑧《嘉靖衡州府志》卷6,《人物》。

⑨ (29)薛季宣:《浪语集》卷34,《陈益之父》。

(11) (12) (13) (14) (15) (16) (1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卷7《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卷8,《命继与立继不同》;卷7《吴从周等诉吴平甫索钱》;卷7《争立者不可立》;卷8《嫂讼其叔用意立继夺业》;卷8《父子俱亡立孙为后》。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42页。

(19)胡旦:《义门记》,见《义门陈氏大成宗谱》卷首。

(20)张栻:《南轩集》卷40,《通判成都府事张君墓表》。

(21)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17。

(22)《陆九渊集》卷28,《葛致正墓志铭》。

(23)吕祖谦:《东莱别集》卷1,《家范一·宗法》。

(24)高斯得:《耻堂存稿》卷5,《宁国府劝农文》。

(25)罗大经:《鹤林玉露》卷5。

(26)《景定严州续志》卷5,《救荒记》。

(27)《至顺镇江志》卷19,《人材·孝友》。

(2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3,《假为弟命继为词欲诬赖其堂弟财物》

(30)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集》卷84,《知富顺监致仕家侯炎墓志铭》。

(31)张侃:《张氏拙轩集》。

(32)《宋史》卷456《孝义传》。

(33)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情况,笔者将在《宋代族塾义学的兴盛及其社会作用》一文中详加叙述。

(34)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80,《玉山刘氏义学记》。

(35) (49) (58)《郑氏规范》。

(36) (38)《嘉定赤诚志》卷37,《仙居令陈密学襄劝学文》。

(37)《宋史》卷296,《查道传》。

(39)晁说之:《景迂生集》卷20,《宋太令人陈氏墓志铭》。

(40)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持服张辐状诉弟张载张辂妄诉赡茔产业事》。

(4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5庆历五年四月戊申。

(42)游九言:《默斋遗稿》卷下《建阳麻沙刘氏义庄记》。

(43)戴表元:《剡源戴先生文集》卷5,《小方门戴氏居葬记》。

(44)姚勉:《雪坡集》卷24《回定亲》。

(45)《宋史》卷309《杨允恭传》。

(46)《嘉靖淳安县志》卷12《人物·忠义》。

(47) (48)《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1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

(50)朱熹:《家礼》卷1。

(51)陆游:《放翁家训》。

(52)《大戴礼记·本命》。

(53)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3,《婚议上》。

(54)苏轼:《苏东坡全集》前集卷30《与朱鄂州书一首》。

(55)王得臣:《鏖史》卷上《惠政》。

(56)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17。

(57)《琴堂谕俗编》卷上《友兄弟》。

(59)《礼记·昏义》。

(60)朱熹:《朱子语类》卷72《易人·恒》。

(61)《河南程氏遗书》卷22下。

(62)刘清之:《戒子通录》卷8。

(63)转引自漆侠先生《宋元时期浦阳郑氏家族之研究》,见《知困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5月版)。

(64)《司马氏书仪》卷4《居家杂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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