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管干部原则的实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条件下论文,形式论文,原则论文,干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党和政党政治的发展表明,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在现代政治体系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它履行着录用和输送政治精英的职能。通过政党来选拔和录用政治领导越来越成为现代民主体制赖以运作的重要基础和组织保证。也就是说,党管干部是世界上所有实行政党政治国家执政党的一条普适性原则。就中国共产党而言,党管干部更是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关乎党的执政地位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五大根据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总目标的要求,提出了党所面对和必须解决的两大时代课题,即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与执政水平和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这两大课题的解决无疑都有赖于党的干部队伍整体水平和能力的提高,有赖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有赖于探索出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管干部原则的实现形式。因此,党在依法治国的全新治国方略下,一方面要更加理直气壮、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但同时也需要加大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需要寻求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党管干部原则实现形式。
一、初步探索及其经验
党的十五大以后,不少地方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管干部原则的实现形式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初步的经验。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群众路线的结合
在依法治国条件下,必须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统一起来。要实现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的统一,必须有相应的机制做保证。一些地方所探索和实践的机制有:1、建立“人才库”。 打破“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怪圈,动员全社会荐贤举能。通过民意调查,把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集中起来建立“人才库”,为选用干部提供广泛的人才储备。2、50%的限制条款。 为解决部分干部中存在的“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50%的限制条款,即准备提拔任用的考察对象,在所工作单位得到的群众民主推荐票如果达不到50%,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更不能提拔,在职的要予以降职或免职。3、双考制公开选拔。对“人才库”中符合50 %限制条款的考察对象,在新闻媒体上把拟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办法向社会发布公告,然后对其进行严格的双考(笔试和面试)。对考试入围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按1∶3的比例进行以德、能、勤、绩为主的全面考察,然后再提交党委讨论。4、 试行任前公示制。
(二)党管干部原则与竞争机制的结合
干部能上不能下、干部评价主观随意性大,一直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在解决这方面问题时也做了有益的探索。1、夺标竞赛。也就是把干部的使用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 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所谓干部实行目标管理,即围绕该地区重点工作,每年年初把当年必须办成的实事、大事作为目标分解下去限期完成,并配之以激励机制,年终奖惩兑现。2、聘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单位一把手行政职务由上级部门聘任,党内职务由上一级党委委任,行政副职由正职聘任,聘期一般为3年,到期重新聘任, 落聘者职务自行解除。3、试用期制。对新提拔(聘用)的干部实现一年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满,经考核称职者,取消试用期;如发现问题,则延长试用期或取消现任职务,恢复原职级待遇。4、过三关制。 在后备干部正式成为干部前、现职干部提拔前、试用期满转正前,必须参加理论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5、戒勉、待岗、降免、辞退制度。 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票达到30%的干部,实行戒勉;对连续两年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干部责令辞退。
二、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以上一些地方对干部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总体上来说,民主不够、公开不够、竞争不够的弊端并没有得到有效革除,对于党在依法治国的全新执政方式下如何找到适合我国国情、党情的党管干部实现形式,还没有较为明确的思路和答案。当前干部制度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任何局部的单项的改革举措一经付诸实施,由于各项改革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呼应,难以形成改革的综合效能,很快便被强大的传统干部体制及其思维和行为定式所蚕食,致使其最终在付出了昂贵的成本后不得不流于形式。根本原因是没有根据依法治国的全新治国方式要求,制定出改革传统干部制度的系统方案,并找出目前 条件下推进干部制度整体改革的突破口。
党的传统干部管理制度是一个包含众多方面、众多层次和环节的复杂体系,因此,干部制度改革必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国初期,全国干部不足200万人,又值百废待兴, 党在干部队伍管理上沿袭战争时代的方式,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单一管理模式,对当时迅速完成各级政权建设和经济恢复重建任务是必须的。随着国家管理机构的增多和干部队伍的扩大,这种体制的弊端逐渐突现出来,为此,党对这种体制曾进行过分与合、上收下放等多次调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和十五大提出党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后,传统干部制度中的诸多弊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而局部的单项改革已根本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迫切要求。这种传统党管干部方式的不适应贯穿干部管理的全过程,即无论是干部“能上”的管理,还是“能下”的管理,以及日常的使用和管理都存在着不适应症。
首先,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虽有所改进,但仍存在较大漏洞。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应当是由选举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单项制度尚不完善,二是四项制度之间缺乏协调配套。其中,选举制是最基本的干部选拔制度,它已有了一套比较系统和规范的具体制度和形式。但它在现实运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以上级领导(机关)意愿为主导的形式选举代替了能够体现选举人意愿的实质性选举,选举程序上的无懈可击与选举的本质要求多有相悖之处。具体表现为:直接选举的范围太小;差额选举制不够完善,缺乏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及向选举人发表施政演说的竞选机制;对选举过程的民主监督不够等。委任制这项传统干部任用制度,近年来在程序化和规范化方面有很大改进,但仍然有着较为浓厚的“长官意志”色彩。近年来推行的聘任制尚缺乏规范性。考任制是近年来实行的一种新制度,主要在国家公务员中实行,也有不少地方在个别政府部门的副厅(局)级干部中试行。如前所述,一些地方在这些方面的探索虽有些成效,但因相关制度不配套,也带来了不少新的问题。
其次,干部的辞职辞退及弹劾罢免制度尚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制度在“能下”的改革方面进步很大,尤其是离休退休已基本形成制度。不健全的方面是干部的辞职辞退制度和弹劾罢免制度。前者在国家公务员中已经起步,但还缺乏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而后者至今尚未建立起来,这不仅使那些平庸之辈因难以淘汰而贻误大事,更使那些违法乱纪之徒因不能对其及时弹劾和罢免而祸国殃民。致使个别影响极其恶劣的干部发展到不得不处理的时候,只能不顾法定程序而采取非常手段,依法换届选举任免的制度被临时委任所取代,这既不利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也不利于优胜劣汰干部激励机制的建立,更有碍于依法治国局面的形成。
第三,干部的日常使用和管理还没有形成有机的具有法律权威的制度体系。干部日常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干部的考察和考核制度、干部培训制度、干部交流和轮换制度、干部回避制度、干部的提拔晋升制度、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制度及监督制约制度。目前吏治的腐败现象与这一制度的漏洞,特别是与干部的考核制度及监督制约制度的不合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如干部考察考核制度的体系、方法、标准的不科学不合理,直接导致了部分干部的错误价值取向:无视事业心和责任感,而把大量精力投入到人际关系和迎合领导人的好恶上。又如奖惩制度中的惩戒力度小并有失公允,最典型的就是犯大错误的干部往往在处理犯小错误的干部,在干部中影响恶劣。再有就是干部监督制约制度的严重缺陷,导致监督机构众多但形同虚设的局面。还有是干部的工资福利制度,一方面是许多干部的经济待遇与其社会政治地位极不协调,另一方面是没有把干部的隐性待遇货币化、公开化。
三、健全党内选举制度是改革的突破口和安全通道
在党的治国方式向法制转变的过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立的初级阶段,整体推进干部制度改革,遏制吏治腐败,促进优秀干部人才辈出局面形成的关键环节是花大力气发展党内民主,而健全党内选举制度是依法治国条件下有效实现党管干部原则的突破口和安全通道。
党运用依法治国的执政方式对国家进行有效领导的运作机制是: 1、党通过综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为决策提供充足的信息情报基础。2、 制定反映和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和需求的政策和纲领(即决策),包括重要法律、法令,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规划,国家的内政、外交、国防以及重要人事推荐等重大问题。3、 把党的决策(政策纲领)作为议案提交国家代议机关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决。4、国家政权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和指令,实现国家意志。5、党对社会和整个国家政治生活进行协调、 监督和反馈,以促进政治整合和维持社会稳定。6、 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教育和政治灌输职能,对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政治意识的教育和政治能力的训练,充分利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更好地组织和帮助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以更好地贯彻执行由党的纲领政策转化而来的国家意志。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性质。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直到共产主义实现之前,也就是说,直到党的历史使命完成之前,无产阶级政党应该而且必须一直是唯一的执政党,不可能也决不允许实行多党竞争制度。显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党员代表占多数的条件下,党在实施依法治国过程中,要使党的重要人事推荐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是很容易的。但是作为执政党,如果你推荐的干部有大部分不是全党公认的优秀人才,即便是把这种主张顺利地由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又有多少价值呢?因此,要使党的执政方式转变为依法治国后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就必须使党的干部人事决策能真正代表和体现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鉴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发展的国情,比较积极稳妥的办法是,党内民主的发展应优先于社会民主,只有赋予六千多万中共党员参与和监督党的干部人事问题的决策权利,才能遏制吏治腐败的蔓延,才能够把党内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将其作为出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重要职位的候选人推荐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党管干部的原则才真正成了全党在管理自己的干部,而不仅仅是某些领导者或某些部门在管干部,这就为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党管干部原则找到了根本的途径。
实现广大党员参与和监督党的干部人事决策的组织保证,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真正履行党的各级最高领导机关的职能,是党内选举制度的科学化及其贯彻的彻底性。真正的选举制度必须充分体现普遍、平等、竞争、秘密的原则。任期制和弹劾罢免制是选举制的延伸和补充。没有任期制和弹劾罢免制,选举制度就不可能彻底和完善。因此,建立和健全党内选举制,严格按照党章的选举规定,逐步扩大直接选举,推行差额选举,制定和完善完备的党内选举法规和选举工作程序,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产生中逐渐引进和试行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及向选举人发表施政演说等形式的竞选机制,无疑是整体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也是依法治国条件下有效实现党管干部原则的突破口和安全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