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的转换:福利经济学的伦理解读_福利经济学论文

视角的转换:福利经济学的伦理解读_福利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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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经济学在西方经济学中是比较独特的一个分支,无论是其理论发端赖以建立的基础,还是确定衡量经济福利的标准都多多少少受着伦理价值的影响。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它代表着西方经济学对伦理价值的重新思索。福利经济学经历了新、旧两个发展阶段。旧福利经济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以庇古的巨著《福利经济学》为代表;新福利经济学则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之后,以勒纳、卡尔多、柏格森、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的思想为代表。不管是旧福利经济学还是新福利经济学,它们都将福利概念建立在边际效用论的基础之上(注:效用(utility)是福利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指人的主观满足程度。边际效用是指人的需求的最后一个单位的满足量。比如,一个人一次吃五个馒头能饱,吃第一个馒头时效用最大,之后依次递减,第五个馒头所提供的满足就是边际效用。),以追求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试图建立关于经济福利增长和国民收入分配为主要问题的理论体系,以期影响国家经济政策。因此,从伦理的视角分析福利经济学思想,既有助于丰富我国的经济伦理理论,对于解决我国经济领域的一些现实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福利经济学的伦理渊源

从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发展历程来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经济学是从属于道德哲学的,古典经济学与伦理学的统一在亚当·斯密那里体现得最为直接。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边际革命的兴起,经济学逐渐从道德哲学中独立出来,许多经济学家为了完成经济学所谓的“科学化”任务,主张采用“价值无涉”的自然科学方法研究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既体现了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密切联系,又暴露出经济学在追求纯粹化过程中的一种选择性矛盾。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有关福利经济学的下述争论中看出来。

经济学有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分。一般而言,实证经济学与事实相关,它旨在回答经济学中“是什么、为什么”这类问题,如经济是如何运行的,某项经济政策是否能完成预定目标,后果如何等等,它独立于任何特别的伦理观念或规范判断之外。而规范经济学则与价值相关,回答经济学中“应该不应该”、“应该是什么”这类问题,如经济应该如何运行,其结果是否符合某种社会价值目标等。福利经济学究竟是规范研究还是实证研究,经济学家们的意见并不一致。由于“社会福利”这一概念在很广泛的范围内被当作规范性的词语在使用,因此,大多数经济学家倾向于前者,有些学者甚至直接将福利经济学称为规范经济学。

旧福利经济学的规范性争议是比较少的,原因有二:其一,旧福利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在西方哲学界和经济学界,边沁不仅提出了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而且使功利主义有了经济理论和政策的含义(注:厉以宁、吴易风、李懿:《西方福利经济学述评》,商务印书馆,1984,第3页。)。后来,受马歇尔等经济学家的影响,庇古将功利主义演变为福利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提出福利经济学的目的是研究如何使社会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并由此把福利经济学规定为对增进经济福利问题的研究。其二,“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是受到对就业和其他的社会问题的关心激发的”(注:亨利·威廉·斯皮格尔:《经济思想的成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489~490页。),他从一开始就没有局限于只对经济行为及其后果本身进行单纯意义上的考察,而是从“经济福利”的角度对经济体系的运行进行评价,考察其是否符合既定的社会目标。尽管庇古本人也不主张福利经济学关注社会道德类的价值判断,但从客观上看,他的理论本身就是一种带有规范性质的研究。

20世纪30年代之后,新福利经济学声称“提供了一种据说是摆脱了价值判断的规范经济学”,然而它只是以所谓的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价值判断为基础,“结果是传统的实证经济学的范围扩大了,包括了整个福利经济学”(注: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第5章第1节;摘自:http://www.iwep.org.cn/chinese/mingzhu/jjx/007.html。)。从质上看,福利经济学从旧向新的转变本来就内含一种深刻的伦理价值观的转变。庇古的功利主义以及新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准则都是试图找寻解决增加社会经济福利的“应然性”方法。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庇古所持的平均主义的观点是伦理判断,而新福利经济学家采用的帕累托最优是对伦理价值的远离。(注:在经济学中得到最广泛公认的概念是帕累托最优,它是指在某种状态下,当且仅当没有一种可行的可供选择的状态能令至少一人境况变好而不令别人境况变坏,这种状态就达到了最优。)这其实是经济学家简化问题的一种方法,即习惯于将有冲突的价值判断归于伦理学,而将无冲突的价值判断在否认其价值内涵之后收为己用,这一点恰恰是不科学的。

实际上,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是很难完全分开的,经济学家选择此类事件进行分析而舍弃其他相关联的问题,本身就包含着个人的价值判断因素。而且经济学,即使再强调其“科学性”,它依然是以人类经济行为为研究对象的,不可能等同于自然科学。用马克·布劳格的话说,“经济学作为一种经验科学的局限性来自其他方面。它们经验地起源于这样的事实,即福利经济学原理永远是来自规范经济学,尔后又落入实证经济学对证据的评价中。”(注: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第5章第11节,摘自:http://www.iwep.org.cn/chinese/mingzhu/jjx/007.html。)总之,福利经济学是规范性和实证性的统一,其规范性是其伦理思想的生长点。

二、公平与效率——福利经济学的价值冲突

国民收入总量的有效增长与收入的合理分配是福利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为了实现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解决社会贫困问题,庇古提出了两个基本命题: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也就越大。前者可以看作效率问题,而后者可以看作公平问题。在庇古看来,个人的经济福利是由效用组成的,所有个体的效用总和构成了全社会的经济福利。效用可以计量,不同个体之间的效用可以进行比较。对个体来说,货币收入越多,其边际效用就越小。所以,国民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有利于社会经济福利的增加。庇古以一元钱对于穷人和富人的不同意义为例来说明这个论点: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一英镑对于穷人的边际效用明显大于富人。同样增加一英镑的收入,对于富人微不足道,对于穷人却意义重大。如果将钱从富人手中转移到穷人手中,就会增加效用总和,从而增加社会经济福利。所以,社会贫困问题的原因在于国民收入分配不均,财富应当不断地从富人那里流向穷人,直到边际效用相等为止,这时的社会福利是最大化的。庇古的这一思想可以说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平等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与此同时,庇古指出,尽管收入均等化可以增加效用总量,但是要彻底解决贫困问题,就必须将社会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以增加国民收入总量。庇古区分了“边际社会纯产值”和“边际私人纯产值”这两个概念(注:边际个人纯产值是指投资者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投资所获得的纯收入值,边际社会纯产值是指社会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投资所获得的纯收入值。),认为二者相等是达到最优配置的重要条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关系。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经常存在矛盾,会出现个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或相反的情形。前者如一些具有环境污染性质的企业,在企业生产获利的同时却由社会承担环境污染的成本;后者如在郊区建立一所大学促进了周边的文化和商业发展,这类情况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外部性。庇古认为只有个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资源的配置才是最优的。从他的理论中,我们可以推出:缺乏公平的效率不可能达到人类的最大福利,仅有个人福利而没有社会福利的配置是无效率的,只有社会福利才是评价效率的最终因素。

20世纪30年代,罗宾斯率先批判旧福利经济学的思想,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效用既不可以衡量也不可能比较,庇古所谓的效用比较只是表达了人的某种道德情感或态度,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卡尔多等人支持这一观点,指出既然个人之间的效用无法进行比较,那么富人和穷人由不同收入所获得的效用和快乐也是无法比较的,因此庇古的收入均等化理论没有科学依据。更进一步,由于个人效用无法比较,对于不同的收入,个人的判断标准不一样,所以根本无法得出为所有人都接受的合乎道德的收入分配准则。这样一来,他们就把与价值判断相关的收入分配问题从福利经济学中清除出去了。由于这些原因,他们最终选择了只关注效率而不涉及公平的帕累托最优作为衡量福利的准则。在勒纳等人看来,如果一种变革使一个人的福利有所增加,而且其他任何人的情况都没有恶化,它就是可取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种变革往往是在给某些人带来利益的同时,又会给另一部分人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帕累托准则所反对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自卡尔多开始又提出了一种假想的补偿原则,即认为如果受益者在充分补偿受损者的损失后,状况仍能有所改善时,社会福利就改进了。但他们并非真的主张对受损者进行事实补偿,只是觉得如果效率提高了,所遭受的损失迟早会得到补偿。从质上看,无论是帕累托最优还是补偿原则都没有关注到社会贫困问题,也没有试图去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根据帕累托准则,不管社会财富是否只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手中,只要在社会经济福利增加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人的状况恶化就是合理的;而补偿原则认定,一项经济政策只要增加了国民收入总量,哪怕存在贫富两极分化,也增进了社会的经济福利。在这一点上,与旧福利经济学的收入均等化相比较,新福利经济学则是一种倒退。

然而,公平与效率问题毕竟是经济学的永恒主题之一,一些福利经济学家也意识到,对福利问题的研究如果抛开收入分配根本就不可能得出有效的结论。李特尔就指出,关于分配的道德标准是福利经济学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如果不涉及这一方面,福利经济学就无法谈论什么是福利。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柏格森和萨缪尔森在批判补偿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福利函数”理论。他们把道德标准作为确定社会福利标准不可缺少的因素,强调公平问题应该和效率问题一样由一定的道德标准去解决(注:厉以宁、吴易风、李懿:《西方福利经济学述评》,商务印书馆,1984,第112页。)。根据他们的理论,国民收入增长及分配问题都是通过个人的效用水平影响社会福利的重要因素,只有根据社会每个成员对自己效用的确定,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经济效率是最大福利的必要条件,而合理分配是最大福利的充分条件,只有公平与效率问题得到同时解决,社会福利才能达到最大化。

三、福利经济学的新发展及阿马蒂亚·森的伦理关怀

20世纪50年代,福利经济学一度由于经济学家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而陷入了“福利经济学无用”的悲观主义困境中。根据柏格森、萨缪尔森的“社会福利函数”理论,社会福利是由个人福利决定的,由个人的偏好次序就能推导出整个社会的偏好次序。这一理论被认为是在帕累托原则下合理地解决了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的冲突,也解决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然而,阿罗的证明却从根本上动摇了福利经济学的基础。他指出,当社会所有成员的偏好为已知时,要想通过一定程序从个人偏好次序推导出社会的偏好和选择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冲突是必然的,从个人福利根本推导不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无法得到一个社会普遍同意的“公平”尺度或公共政策。针对这一问题,阿马蒂亚·森认为,只需将阿罗定理的前提稍做修改,不可能性定理就变成了可能性定理,从个人偏好次序就可能得出社会福利偏好的结果(注:阿罗以投票为例,得出了“投票悖论”的结果,即不可能性定理。森指出,当所有参与投票的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不是最佳的情形下,阿罗的“投票悖论”就可以解决。)。这一发现为福利经济学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

与许多福利经济学家的“价值中立”的主观倾向不同,阿马蒂亚·森侧重于对经济问题进行规范分析,并且常用道德范畴研究经济行为。不仅如此,森还反对那种人为地将经济学与伦理学相分离的现象,而一直致力于将经济学与伦理学结合起来的工作。他指出:“作为个人,经济学家会表现出得体的友善,但在其经济学模型中,他们却假设人类的行为动机是单纯的、简单的和固执的,以保证其模型不会被友善或道德情操等因素所干扰。”(注: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第2页。)然而,“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注: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第8页。)。这一倾向使许多人忽略了哲学争端常常是经济学本身的一部分这一事实。森明确地说,如果经济学家能够更多地关注伦理学不仅不会削弱经济学的实力,反而能够对经济学正在使用的方法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使福利经济学更加充实。

本着以上态度,森在其经济理论中表达了对人类生活深切的伦理关怀。这主要体现在两点:首先,森批判柏格森等人在社会福利函数理论中将社会福利仅仅看成是由个人福利决定的结果,认为除了个人福利之外,还需要考虑到诸如不允许虐待、剥削等道德规范对福利的影响。其次,森将视角投入社会底层,对一直被主流经济学忽视的贫困和饥荒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经济学不应局限于单纯地研究收入和产出,应该更多地关注人的权利和能力,关注保障人类最基本生活的一些条件,让更多人拥有食品、住房,能够接受基础教育和健康医疗等。为此他提出了“森不平等指数”,为测量经济分配不平等提供了与现实较为一致的有效方法。在分析饥荒问题时,森从人的基本权利出发,提出了一套较为科学的饥荒分析框架。他认为,饥荒不仅是由粮食短缺或发生干旱、洪水等原因造成的,其背后还存在着其他决定因素。饥饿是人的权利的丧失,许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挨饿,不是由于粮食不足,而是由于他们对于食物的权利的减少,即由外部原因(如地主和商人在灾荒时期哄抬粮价)导致对于食品的购买力的降低。由此,政府解决饥荒问题不应只采用赈济灾民的方法,而应该致力于提高他们的购买力,恢复他们对于食物的权利。无论是研究贫困还是饥荒,森的目的只有一个:关注下层人民的不平等的生存与生活背景,希望以经济上的平等来代替不平等。

森通过自己的研究赋予经济学深刻的伦理内涵,并向人们指出,经济活动是离不开社会伦理关系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是人类共同的福祉。由于对弱势群体和社会底层命运的伦理关怀,森被誉为“经济学的良心”,他的理论可以被看作福利经济学伦理理想的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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