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交叉,还是全异——关于构建和谐大学的权力问题追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构建和谐论文,行政权力论文,学术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18(2009)04-0014-04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作为大学的两大权力,许多学者对此做过大量的精辟的分析,但研究焦点或停留在思辨论述上,少有可行性研究;或推崇学术权力,贬低行政权力;或脱离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简单构想两种权力之间的博弈与协调。凡此种种,要么在学术逻辑上疏于对两种权力的究元决疑,要么在学理上缺乏规整细致、鞭辟入里的分析,要么抛却“实然”性的中国高等教育现实,在“应然”性的世界高等教育炫目的远景里招摇所谓学术自由的斑斓。
今天的中国高等教育已经是一个非常巨大的系统,它所滋长的每一个毫厘问题,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社会的颤动。因此,培植由“自由”雨露滋润的漫布发达高等教育每一块圣洁土地的“大学自治”、“学术权力”、“教授治校”之花,并倍加呵护是非常必要的,以免“橘生淮北”,努力营造和谐的大学组织结构中的权力氛围,支持并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众所周知,大学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系统内部特有的子系统,在其内部权力运行过程中,有着自己独特的权力结构体系。至于这一权力结构体系究竟包含哪些权力类型?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大学组织结构系统中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本文试图从逻辑上、学理上探讨权力的内涵,阐发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概念关系,以期在和谐的命题之下,寻求大学组织内部权力运行的协调。
大学权力的文化审视
澄清大学权力的内涵,明晰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其中的逻辑关系,对于每一个学者来说,应该都是一件彰显理性而又特别愉悦的事情。很显然,科学的推定和缜密的逻辑将会显示其强大的读错功能,使得因为轻信习惯而滋生的认识错位昭然若揭。追根溯源,我们首先应该探问一下,究竟权力是什么?
《汉语大词典》解释“权力”是“①权位、势力;②指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和支配力量”[1];《现代汉语词典》对“权力”的解释是“①政治上的强制力量;②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2];台北“中华”书局的《辞海》则给予“权力”这样的解释:“权力谓威权势力,具有操纵指挥之效用者也”[3]。从以上三种定义我们不难推定,在我们的思想意识中扎根的“权力”含更多“强制”和“支配”之意。当我们把注意力投向西方人的“权力”定义时,我们会俨然感受到不同文化的注解。《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将权力视为一种关系,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美国心理学家、高等教育学者詹姆斯·费舍尔认为:“权力随着环境不同而变化多端,只有把有意无意、必然与偶然的因素结合在一起,才能对别人施加有效的影响。”[4]美国社会学家丹尼斯·朗在其近著《权力论》(Power:Its Forms,Bases,and Uses)中提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和预见效果的能力”[5]。由此不难发现,在西方学者的视野里,权力更多地倾向于“有效的影响”和“能力”。权力(power)一词在英语中通常用作能力(capacity)、技巧(skill)或禀赋(talent)的同义语[6]。因此,在东西方两种文化的背景下映衬的“权力”意识,其差异如泾渭之水,让人了然于心。我们习惯于在自己的“君臣父子,长幼有序”的儒家文化里对“权力”高山仰止,心悦诚服地接纳与施展着“权力”的强制与支配。而反观在自由平等的鼓噪声中滋生的西方化的“权力”,则充满着自然生长的“威信”和“影响”的成分。
在东西方两种文化环境里的不同的“权力”心理内涵的诠释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转译西方主流文化的某些概念时,可能会在不经意中产生了某种文化意识中深层次的误解。由此而来的高等教育中的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会不会在我们的转述中产生文化上的偏见和曲解呢?
其实,在西方,无论高等教育中的大学“学术权力”,还是“行政权力”,都必须是徜徉在自由的氛围,聆听自由的声音,必须以更加“温文尔雅的”、“协商的”、“尊重的”方式出现。否则,一切权力都可能被弹劾,甚至被颠覆。所以,在他们看来,权力本身并不是资源,只是参与者为了产生“预期效果”而对资源(不管是个人资源,还是集体资源,诸如财富、官职、声望、技巧、知识)的动员和调度。然而,在我们的视线里,“权力”始终是一副面目狰狞的样子,是神圣的身份与地位的象征。因此,“权力”就是一种特别不可枯竭的资源,就必须有役使的对象,有支配的领地,有强制的力量。正是这样的原因,我们的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主体似乎对此消彼长的“领地”和“力量”心领神会,情形更加剑拔弩张,更加对立矛盾,而缺少了太多的“协商”与“尊重”,甚至即使是以“教师自制”与“民主管理”为特征的“学术权力”也会浸染强制蛮横的作风。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就曾经抨击过这种学术权力的异化和滥用的现象:“对科学创造最大的障碍常常来自那些已经功成名就的学者,因为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学术地位,已经有了自己的学术框架,容不得新的思想出现,任何新的思想都被看成是对他们学术权威的挑战。这在全国许多科研机构都是这样,在‘家族制’普遍的高校尤其如此。学术权力的发挥不再基于学术认同与理解的基础之上,而是像行政关系中上下级之间关系那样,可以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要求一个比自己学术职称低或学术资历浅的学者服从自己的观点或见解。”[7]
逻辑意义上的追问:两种“权力”概念的关系
文化因素的差异而生成的对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理解上的歧义,直接导致了在高等教育的现实中对两种权力的操作失当。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实际上不对等的关系对等化,东方式权力的森严令人心怵,成就了两种权力的对立模式;其二是将“学术权力”纳入“行政权力”之中,主张两种权力的并不互为矛盾,甚至完全包含,取其一便能得其二;其三是因学术腐败现象而引发对“学术权力”的规戒与控制,主张削弱“学术权力”,预防学术权力寻租。反思三种操作误区,我们会发现,进一步明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概念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准确地把握高等教育组织结构里的权利分配与协调。
概念是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它可分为真实概念和虚假概念。那些歪曲客观事实的虚假概念只能影响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国内研究者大多数认为,学术权力就是学术人员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同时把高校行政人员享有的权力称之为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职务和身份资格,约束和服从是其基本特征,其特性是科层的、刚性的、领导型的、官方的;学术权力来源于学术成就和学术修养,沟通和对话是其基本特征,其特性是平等的、松散的、自觉的、民间的[8]。在概念的理解和划分上几乎成了一种约定俗成,把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看成是一对二分的概念来使用,并以此来思考高等教育的实际问题。这一概念内涵上的对立导致了高等教育实践中,诸多研究者,特别是高等教育管理者因慑于两种权力之争的敏感,而疏于思考,甚至直接回避这一问题,使得我国高等教育在重视“学术权力”,尊重“学术自由”,体现“教授治校”上长期徘徊,裹足不前。
那么,“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究竟是不是二分概念呢?如果不是,那又是一对什么样的概念呢?
在逻辑学的视野里,纷繁复杂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无异于四种,它们是全同关系、包含关系、交叉关系和全异关系。综上所述,学者们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理解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两种概念是属于交叉关系,还是全异关系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了我们对待高等教育权力结构的理解,甚至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从目前的高等教育实践来看,大多数学者有意无意地把“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看成是一对互为对立的二分概念。事实上,全异关系的概念在逻辑学上是指那些在外延上完全不同的概念间的关系。那么,“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外延是不是完全悖逆呢?我们不妨研读一下马克斯·韦伯和约翰·S·布鲁贝克的经典分析,应该可以觉悟出其中的道理。韦伯曾在《作为职业的学术》的演讲中说道:“大学教师谁也不喜欢那些关于聘任的讨论,因为他们很少有愉快的经历。不过,我可以说,在我了解的无数事例中,毫无例外地存在真诚的愿望,要让纯粹的客观标准起决定作用。”[9]很明显,这里的“让纯粹的客观标准起决定作用”就是要让制度化的行政权力来管理类似于教师聘任这样的学术事务。布鲁贝克则更加诙谐地牵引出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在现代高等教育中挥之不去的联系,“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的事务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的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交给教授们决定”[10]。
显而易见,“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不是一对全异关系的概念,当然,也就决然不是对作为全异关系中的一种形态的二分概念了。因为二分概念是在外延上完全不同,且外延之和等于上位属概念的种概念之间的关系。由韦伯、布鲁贝克的经典论述我们既然可以明晰两种权力概念间存在着交叉关系,而且它们的外延也不能构成上位属概念“大学权力”之和。一般认为,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存在着四种权力关系: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政治权力和其他利益群体权力等[11]。
诚然,“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从逻辑概念上来考察,它们既不是包含关系,也不是全异关系,所表现出的形态应该是交叉关系。
现实的契合:厘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交集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使得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趋于行政化、层级化,高等学校的学术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学术权力遭受挤压。在高等学校里,行政机制代替学术机制,行政管理代替学术管理,行政群体代替学术群体,进而蔓延出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的令人沮丧的现象,甚至导致学术群体的集体失语,造成学术管理的世俗化,严重影响了学术的独立性,阻碍了高等教育的健康。
从前文的“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两种权力的内涵,但是如何能解析出作为一对交叉概念的重叠部分呢?厘清这一部分的交集,寻找“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契合点,相信将有助于我们从思想观念上摆正学术权力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地位。
大学的职能在今天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在理念、内涵、职能、形式都在不断拓展和变革的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大学呈现出“多元化巨型”的特征。就如布鲁贝克“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这一转变赋予了大学权力结构新的内涵,同时也赋予了学术权力新的内涵,进而使得“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高等教育实践中出现了交叉重叠,给两种权力的制度化配置提供了空间。这一点,我们通过解剖学术权力的内在结构便可以了解它与行政权力的交集所在。
伯顿·克拉克把学术权力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扎根于学科的权力、院校权力和系统权力[12]。我国学者颜丙峰认为,学术权力包括学术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行政管理权力两种,学术民主管理权力是指教师民主管理机构和教师所享有的依据学术的特点和学术事业发展的规律,管理学术事务与活动的民主协商自主权;学术行政管理权力是指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人员所行使的,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管理学术事务的制度化的法定授予权(颜丙峰,2004)。笔者同样认为,学术权力的内涵是多元的,广义上的“学术权力”是指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它应该包括狭义上的学术权力(academic power)、学术权利(academic right)、学术权威(academic authority)三个部分。狭义上的学术权力(academic power)也就是颜丙峰提出的“学术行政管理权力”,正因为如此,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就存在着事实上的交叉。
浏览西方学者的著作,我们也会经常地发现“学术权力”、“行政权力”这两个概念,但是,在对它们的使用上,却并不是作为对称概念的。西方学者用二分法分析学术权力时,所指的是大学里的教授(教师)权力(faculty power)与行政人员权力(admin istrative power)的对立与矛盾。可见,完全意义上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契合部分,有着相得益彰的关系。
综合以上观点可见,学术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内隐着诸多行政管理的要素和成分,对整个学术权力的实施起着规范、推动的作用。这些要素和成分的存在,使得“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出现了共生的交集,也为在和谐大学中两种权力和谐并存,相得益彰,提供了可能性。
权力的和谐:大学事务的制度化诉求
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表现在以“科层制”架构起来的组织性,以及以学科、专业、“学问”营造的“无序状态”。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言:“大学内的基本活动是学术活动,而学术活动是根据学科来进行组合的,由此形成了分裂的专业,相对松散的组织结构,并不太严格的学院或学部、系或讲座层次。”[13]大学内部组织结构的这一特征,使得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的大学既要行使以“学术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学术权力,又要行使以制度效率为价值取向的行政权力,二者共生共存于大学组织之中。眺望世界著名大学,纵观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德国、日本,它们都无一例外地直面这一事实,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尽管它们的做法在模式上疏有雷同,却都较好地在动态中解决了两种权力之间的纠葛,推动了大学的发展。
既然大学的权力结构有自己的特殊性,既然两种权力有着相互交叉的交集,那么,研究这种特殊性,依据大学的本质,明确两种权力的运行机制,用制度化操作来保障权力的行使,这在当下的中国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大学普遍采用政府的行政化科层制管理模式,行政权力渗透到大学管理的方方面面。196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大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就规定了“大学的专业设置、变更和取消,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制订或者批准的教学方案、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工作;课程与学科体系的重大改变,学校规模的确定与改变……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世界高等教育会议,提出了《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认为应把高等学校的“自治”作为应对世界高等教育变革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和原则之一。1998年,我国颁布了《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享有招生,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文化科技交流合作,人事,财产管理等7项办学自主权。也就是说,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有了法律保障。应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要求,规范学校的外部环境,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剥离行政特权生存的土壤。
在和谐的视野里看大学的各种权力行使,我们不免要把目光停留在权力空间里的弱势群体——学术权力。要还学术权力一片朗朗晴空,首先就应该用制度化的学术机制保障学术权力的行使。学术机制是学术事务及其管理中组织机构、人员和制度的总称。学术机制是学术权力体现和运行的载体,学术机制的健全与否对学术权力的运行和实施起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要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专家学者参与学校事务抉择的权力。在美国的大学权力结构中,权力的界限是明晰的。董事会主要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评议会几乎包揽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美国大学内部既有发达的科层组织,行政权力也是彰显于外的,但是以教授评议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仍有效地控制了大学的学术事务。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最值得借鉴的分权模式。
其次是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它是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的保障。要让学术权力行使公开透明;建立行使学术权力的回避制度;保证权利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同时,制订形成行之有效的学术道德和规范体系,加强监督,形成有效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学术管理作用,推动学术权力的扎实运行。
大学的发展可以明显地分为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有些大学因理念的先进而著名,有些大学则因制度的规整而显赫。出现这样的非线性、不同步的发展,是大学权力结构的特殊性和大学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毋庸置疑,“大概没有任何打击比压制学术自由更直接指向高等教育的要害了”[14],但是,要在纷繁的现代大学日常事务中找到行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截然界限,那是徒劳无益的。然而,我们也绝对不能因噎废食,应该在动态的“学术自由”的呼唤和相对静态的大学制度的适应上,不断调整,勉力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