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交易、契约选择与学校组织契约性质_教育论文

教育交易、契约选择与学校组织契约性质_教育论文

教育中的交易、契约选择和学校组织的契约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性质论文,组织论文,学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064(2004)03-0008-04

一、引言

从研究的角度来看,教育研究不仅仅是提政策建议,只是指出应该如何做,更重要的是要搞清楚“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只有搞清楚“是什么”和“为什么”,厘清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的内在逻辑及其变迁的规律,才能提出“应该怎样做”的合理建议。从契约选择的角度来说,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都是契约选择的结果,研究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的逻辑,应该从教育中的交易和契约选择着手。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教育中的交易和契约选择以及学校组织的契约性质。限于篇幅,我们较少的涉及教育制度,并且在分析了学校组织的契约性质之后,不进一步研究学校组织的规模、边界和学校组织的治理结构,这些问题我们将另文讨论。

众所周知,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企业的本质就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由于学校组织的契约性质,我们就会知道学校组织也是一种企业,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已经发展非常成熟了,完全可以应用于学校组织的研究,加深对学校组织本质、学校的管理和治理的认识。尽管教育经济学研究中把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企业理论应用于学校组织的研究,然而,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同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通常简称为企业理论,只有前者才能完整的解释组织的逻辑,例如,学校规模的本质只有在前者的理论才能得到准确说明,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无法全面解释组织规模的实质。迄今为止,只有少数研究者在研究中把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应用到教育组织的研究来[1],许多研究教育的学者始终坚持学校与企业是完全不同的组织,当然不能用企业理论来研究学校;我们写这篇文章另一个目的,就是想纠正长期以来在教育研究中普遍存在的这一错误认识,由于我们坚持这一错误观念,使我们失去了一个研究教育的很好的视角,失去了研究学校组织的一个有力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从契约选择的角度来看,学校跟通常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的本质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是组织的治理结构。我们期望能有更多的学者,充分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企业理论从微观上来研究学校组织。

二、研究教育为什么要研究交易和契约选择

首先,我们来看看教育中的交易。所谓交易(transaction)就是两个主体(包括个人、学校和其他组织、政府等)之间关于财产、产品(服务)的某种权力和价值的让渡、转移或者交换,而且这种让渡、转移或者交换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契约来实现的。根据康芒斯的划分,交易分为三种类型:买卖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即上下级之间的交易;限额交易,主要指政府与个人之间的交易[2]。交易活动涵盖了所有的个人与个人之间、其它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交易概念的一般化其实就是看到了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共同内在本质,把过去人们认为毫不相干的事情联系在一起,把一些看似不同的活动的共同本质抽象出来,例如面包的买卖活动、经理对职员的管理、国家对个人的征税、国家为公民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等活动的共同本质抽象出来,这些活动都是具体的交易。由交易概念所具有的普适性我们看出,教育领域中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被纳入到其中。教育中的交易主要发生在学校和政府、教师和学校、学生和学校、学校和社会、学生和社会等等之间。

要使交易得以实现,需要选择合理的交易形式来完成,需要契约进行规制、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任何的交易总是通过一定的契约来完成的,也就是说交易要靠契约来治理(governance),所以契约选择是理解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的关键。美国法学家麦克尼尔(Ian R.Macneil)指出:“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3]。契约就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一项协议,即两个自愿交换产权或者某种价值的主体所达成的合意,人们的交易活动,就是契约选择和契约执行的结果。这种契约或者是写在文本中的,即正式的契约;或者是大家默认的,即隐性的,非正式的契约。

在交易中,人们为什么会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或者说选择不同的契约,这主要是由于各种交易方式或者契约形式的成本不同,也就是交易费用不同。科斯指出任何交易的实施完成都需要成本,这就是交易费用,阿罗使交易费用概念更具有一般性:“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森则形象地将交易费用比喻为物理学中的摩擦力[4]。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前的搜集信息成本、度量产品的成本、签订契约的费用;二是事后的为保证契约的实施执行而进行的监督等活动的费用。信息费用与交易费用是有区别的,一个人在荒岛上进行个人家庭生产的时候,要遇到信息费用的问题,但他并不进行交易,因而不会有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只有在交易发生时才存在。在选择交易形式时,人们总是对这种交易所能带来的收益(好处)和所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进行权衡,选择净收益较大的交易形式,也就是交易费用较低交易形式。所以,交易费用决定了契约选择。其他社会经济领域是这样,教育中也是这样。并且,正如我们下面所要进一步分析的,契约选择决定了教育组织形式的选择,决定了教育制度的选择,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实际上是契约安排、契约选择的结果。

我们来看教师与学校的交易,分析学校和教师到底是什么关系。说到学校,我们也必然想到学校的师资队伍,但是学校一定要有自己的师资队伍吗?应该拥有多少教师?这显然是学校规模问题的一个方面。其实学校未必然一定具备自己的教师队伍。学校既可以拥有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也可以临时聘请代课教师来完成教学任务。从极端的情况来说;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或者交易费用很低,学校完全可以临时聘请教师来担任教育学担任教学工作,不必拥有自己的师资队伍。尽管投有固定教师队伍的学校尽管很少,但是也确实存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而仅仅依靠临时租用,需要反复进行谈判、搜集信息,而且可能租不到,对方还有可能趁机进行敲诈,也就是说选择通常的市场交易契约(短期契约),交易费用很高,所以一般情况下每所学校都拥有“自己的”稳定的教师队伍。但是,学校也并不是需要长期雇佣所需要的所有教师,也需要临时聘请一些教师来承担教学任务,甚至只邀请一些教师来做一次学术报告。学校是长期雇佣一位教师还是临时聘请一位教师的选择,实质是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契约选择问题,是选择长期市场交易契约还是选择短期市场交易契约。选择什么样的契约,主要是权衡学校聘请教师所带来的好处与教师和学校之间采取哪种契约形式的交易费用更低,哪种契约形式对双方更有利,就采取那种契约形式。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一所学校聘请一位教师,例如契约规定任教期限三年,我们通常说这位教师是学校的教师,任教期限一年的教师也应该是学校的教师,任教期限半年的教师是不是呢?任教时间三个月呢?两周呢?作一次学术报告的算不算呢?从本质上来说,作一次学术报告,跟任教三年,只有任教期限的差异或者说契约期限的差异,为什么任教三年的教师就是属于学校的教师,而作一次学术报告的就不是呢?显然,尽管我们通常把跟学校签签订长期契约的教师看成学校的教师,但是,实际上任教期限三年的教师和一周的教师只是契约选择的不同,契约的时限不同,其他方面并没有更多的差异。

如果学校选择跟教师签订长期契约,通常我们就说教师成为了学校组织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契约选择决定了学校组织的边界和规模,也决定了学校组织具有哪些部门和财产,从这里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的形成实际上是契约安排、契约选择的结果选择,是选择具体契约安排的结果。

既然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的形成也是各种交易形式选择的结果,是契约选择的结果,研究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必须从教育中的交易和契约选择着手,必须分析影响教育中交易费用的因素,这就需要研究教育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特别是既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条件;进一步需要研究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如何实现教育中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仅是直接的经济收益)最大化,如何实现不同的教育契约与不同特性的交易相匹配,从而形成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相适应的、有效率的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完成教育服务的生产与提供。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下,由于各种交易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同样的交易契约形式对应的交易费用不相同,同一种交易在不同的社会中,可能需要选择不同的契约形式,由此,导致了不同的社会体制中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的差异。随着约束条件,特别是社会制度环境的变化,交易费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交易契约随之改变,从而使交易费用保持最小化。教育制度和组织的变迁可以说是宏观层面的变迁,微观上来看教育的变迁、教育的改革实质是教育中交易方式、交易的类型、契约选择的变化。社会中最深刻的变化莫过于交易方式的变化,社会制度和组织的变迁是从交易方式、契约选择的改变开始的,教育组织和制度的变迁也是如此。同任何其他改革一样,教育改革的实质是根据具体约束条件的变化,改变教育中交易方式和契约选择,从而改革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研究教育中制度和组织的变迁、研究教育改革的关键是需要研究教育中交易形式和契约选择的变化,契约的分析方法应该是研究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变迁的基本方法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从交易这一微观单位着眼研究教育,大家可能不接受,我们习惯把“交易”看成是世俗的甚至有些贬义的事情,通常语言中的交易具有贬义的成分(例如钱权交易),也许大家觉得这有点亵渎教育事业的“神圣”,把教师的教学、学生的求学看成交易关系,把师生关系、政府与学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成交易,似乎让我们尴尬,我们习惯于把这些关系看成是比其他行业中的各种关系更神圣、更高尚,以至于人们不愿意承认教育中这些交易关系的存在,这掩盖了问题的本质。其实,我们这里的“交易”概念是中性的,没有任何道德评价、价值判断的成份。确实,教师的道德修养可能比一般的人要高,比起市场上其它交易来,学生和学校的关系、师生关系也确实含有更多的“人情味”,没有世俗的其它交往中那么明显的功利交换关系,似乎缺少功利的成份,从交易的种类来说,更远离大家通常认为的市场交易类型。但是,这仅仅表现出教育中交易的独特性,以及教育中交易契约选择的独特性,并不是说这不是交易,不是不需要契约来治理教育中的交易。只有当教师或者学校侵害了学生的利益和权利,需要诉诸于法律时,我们才承认这种交易和契约的存在(没有交易就不需要契约),才容易看清楚这些关系的交易本质。为什么教育中的交易会是这样?为什么教育中必须更多的依靠道德约束来治理交易,为什么采用这种契约形式来治理交易?为什么教育行业中比其他更多的强调用道德手段作为激励机制?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修养,就是因为对教育服务这种特殊的产品进行交易时,只有更多的采用道德激励机制才是最有效率的,选择这样的契约交易费用才是最低的,这就是这一现象后面的必然逻辑。

三、再论学校组织的契约性质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各种教育组织生产形式,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学校组织制度最终胜出,必有其内在的逻辑。当代世界各国,虽然不同的社会经济体制的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包括学校组织)表现出了差异,但是各国的学校组织还是更多的表现出了相似之处。在同一社会体制下,虽然教育的投资来源不同,学校的举办主体不同,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私人,但是学校组织的形式的确基本相同,这是为什么?学校组织形式的本质和功能作用是什么?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初步得出结论,交易费用的节约则是学校这种组织形式胜出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学校组织能够有效的降低交易费用。教育服务有许多特性,例如教育具有外部性、教育服务度量困难,并且学生及其家长和学校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教师的劳动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学校和学生、学校和教师之间的交易必须选择特定的契约形式加以治理或者规制,这些特定的契约形式就决定了学校组织的形式,形成学校组织的独特激励机制、治理结构。下面我们详细分析。

学校组织涉及的交易主体包括教师、投资者、捐助者(私人或者政府)、学生及其家庭,他们之间不是通过通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以学校组织的形式提供教育服务,首先是节约包括度量成本在内的交易费用的需要。由于教育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分工系统,教育教学内容非常复杂、广博,既需要教师,又需要教室、实验室、实验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才能提供系统的教育服务,需要多人分工合作。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先假设提供教育服务不需要其他设备资源,只需要教师,看看学校组织是如何通过契约选择而形成的。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如果没有交易费用,办学者完全可以通过临时聘请教师上课,不必与教师签订长期合同,即不拥有自己的教师队伍,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教育服务,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组织提供教育服务,而不必借助于学校这种组织形式提供教育服务,不存在交易费用的话,压根就没有学校这种组织。学生(或者政府)可以分别向这些教师购买教育服务,甚至可以一堂课、一堂课的购买,没有交易费用时这样的做法跟学校组织不会有差异,事实上家庭教师提供的教育服务就是这样交易的。但是,由于现代教育必须通过多位教师合作才能完成,同时由于交易费用的广泛存在,学生或者政府这样购买教育服务的交易费用是很大的,由于教育服务考核、度量、监督的困难,学生甚至政府无法判定教师的教学服务是否符合要求,交易次数大大增加,寻找教师、考察教师需要成本,需要时也不一定能找到,还要经过多次谈判,花费很多时间,交易非常困难,通常的市场机制或者市场契约是不可能完成教育服务的交易。

从教师的角度来看,教师拥有知识和教学能力,拥有人力资本,他(她)可以通过两种契约形式用自己的知识和人力资本换取收入,(1)自己直接生产出售教育服务;(2)也可以通过契约安排,把自己的人力资本使用权委托给另外的代理人或者组织,换取一定的收入。教育中的物质投入所有者除了有以上两种选择之外,还有一种选择即可以把投入要素完全卖掉。教师或者物质投入所有者做第二种选择时,通常意义上的学校组织就形成了。在这种情况下不直接对每种活动定价,在学校内不再精确对每个老师每节课定价、收费,只是用比较模糊的月工资或者年薪,来支付不同专业、不同课程老师的服务报酬。学校的所有者(私人投资者或者政府)或者代理人根据契约获得对教师人力资本的有限使用权,由学校的管理者用企业内雇主对雇员的命令方式来组织生产,即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指定不同的教师上什么课程,何时上,在哪儿上。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等级性,教师要服从学校的安排,我们就说教师是属于学校的,是学校的一部分。

学校的所有者(私人投资者或者政府)或者代理人在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同时,还与政府以及学生或者其家庭进行交易,向学生及其家庭“出售”教育服务。学生在向学校购买教育服务时,如果没有交易费用,也可以一次一次的、或者一节课一节课的向学校购买教育服务,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学校与学生之间都是按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或者大学)来进行交易的,就像一个单位的工作午餐由一个餐饮服务公司来提供,这个单位与这家公司之间不是每餐都要付费,谈好一段时间内的交易价格就行了;如果餐饮公司有餐厅且离用餐单位比较近,用餐单位还可以向餐饮服务公司支付一笔费用,由餐厅以自助餐的形式提供午餐,每位顾客想吃多少就吃多少,按照人数和就餐次数而不是按照用餐的多少(每顿吃的什么、吃了多少加总)来定价,用长期的自助餐式契约省去了计量的成本。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交易也是这种“长期的自助餐式”契约形式,由于教育服务的度量困难,同时由于教学服务的整体不可分解性,只有这洋长期的连续的对学生进行教育、培养,才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才有利于学生的发展提高,这样才是有效率的;分解的成本很高,代价很大,学生购买教育服务不能一堂课一堂课的“购买”,必须按阶段“购买”以减少交易次数,降低度量考核成本,所以学生进入学校后一般要学习很多年,教育中的交易时间很长,按照就学年限支付费用(由学生个人、或者政府、或者政府与学生家庭分担),这样做也是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与学校具有这样的契约的学生就是这所学校的。学校就是这样通过一系列交易契约联结起来的组织。

按照同样的契约选择逻辑,我们可以分析为什么一般情况下,学校必须拥有自己的校舍、实验室、图书馆等资产,而不是从市场上租借。

综上所述,学校组织是一系列交易的交易结果,是契约选择的结果。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最普通的慰籍物是契约”,教育中的“契约有许多种方式,例如特别的书面规定、目录、手册等,或是教育法令、已存在的规定,或是双方传统上的行为方式,或是法院判例上的程序问题等等”[5]。

所以,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从本质上来说学校组织是契约选择的结果,学校的本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就这一点来说学校与通常的企业没有本质的区别。学校就是企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学校中的契约也是通过谈判、讨价还价形成的,学校组织的形成是学校组织的各相关方博弈的结果。

最后,我们需要指出学校组织和通常的企业还是存在差异的,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通常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学校组织多数为非营利组织,也就是说学校组织不能用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学校组织有效运作的激励手段,但是,这种差异是治理结构的差异,进一步的分析将证明,这种差异也源于契约选择。也就是说,这种差异也是契约选择的结果。

标签:;  ;  ;  ;  

教育交易、契约选择与学校组织契约性质_教育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