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放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摘要:国家为了有效阻止一些银行、企业拥有不良资产的产生,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司主要的宗旨,是回收那些在市场上出现的不良资产,例如恶性质的贷款,阻挡了国有银行的发展。然而,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的成立状况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劣势。虽说公司可以有效回收市场上的不良财产,可是收购的金额却遭到限制,而且收购回不良财产的受让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并且金融资产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目前还尚不明确,所以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很难妥善解决。本文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妥善处置不良资产,以及如何避免国有财产流失的法律问题作出一定的探讨研究。
关键词:资产管理;不良资产业务;相关法律问题
引言
由于我国长期的经济垄断趋势,我国各行各业都可能面临着借贷不良资产的可能,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国家建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的出现使这些不良财产成为合理有效的资产,帮助这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渡过金融危机的难关。为了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更合理地收购不良财产,解决其法律问题是目前最为重要的事情。本文主要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一、概论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及成因
1、不良资产的定义
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即银行和企业。企业的不良资产主要是还未能处理的亏损资产,财务未能及时对账,导致这笔资金无法使用到位。而企业还有一种不良资产即为资产与资金之间,然而这种资产已经无法再为企业带来实际上的利益,或者已经不属于企业所管辖。而银行的不良资产是银行进行放贷的资金,但是却未能及时收回的财产。银行在借给借贷人后签订了合同,但是借贷人却无法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时间、利息如期还给银行,导致银行借出的利息、本金无法及时回收。而不良资产有一个特别致命的特点,那就是这笔财产无法参与到企业或者银行的正常运转中,导致空有这笔财产。
2、不良资产的成因
我国前期有一阵子属于经济繁荣时期,在那个时期,不少企业都会选择投资一些盈利的合法项目,但是有些企业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参与。所以,国家就让银行放松借贷的要求,导致一段时间,很多企业都选择借贷去盲目投资,形成了后来的通货膨胀。国家政府又为了遏制通货膨胀,让银行加大贷款的还款利息。这让来借贷的企业压力变得更加沉重。再加上投资失败的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出现了大面积亏损的现象。国家政府又不得不放松银行的借贷政策,却又造成了新一轮的通货膨胀。而银行借出去的贷款也因此无法及时收回,因此成为了不良资产的一部分。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
1999年起,经国务院审批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信达、华融、东方、长城。这四大金融管理公司不以盈利为发展目标,而是致力于解决目前市场上还存在的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尽全力将这些损失减到最小。国务院置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回收国有银行因贷款问题而出现的不良资产,在回收不良资产之后,公司有权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公司对于不良资产的方式有很多种,最简单的便是诉讼追偿,要求借贷人将贷款还清,这是最理想的解决办法;其次,是债权转让权,公司有权将不良资产转让给能力合适的企业或银行;再者,公司可以将不良资产进行多样化销售或是置换成其他物品;最后,若实在是无能为力,公司可以直接为企业或银行申请破产处理。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性质和立法问题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所涉及到的业务范围有限,有些范围是当前法律无法管辖的。并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处置不良财产时,尤其需要借助立法政策的帮助。然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却不能很好地保护管理公司进行常规处理。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些业务处理是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遵循法律法规的,所以,有些业务的存在也是不清不楚。这是目前金融市场上存在的一个漏洞,导致一些行政部门会干涉市场上企业的运行情况。例如,某些企业拥有一笔资金贷款,然后想要逃避这个贷款,那么政府机构可能会帮助这个企业通过破产的手段来逃避贷款资金,这种情况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性就比较弱。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不良资产的法律问题
1、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和额度的现行规定
首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购买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的不良资产。其次,国务院允许管理公司收购的金额也在限制之内,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定义国务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指示。而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定义,国务院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进行过商讨,但是都没能得出一个确切的定论。
国务院有权对管理公司可以收购的不良财产的数量和范围进行监控和管理理,若是管理公司购买的不良财产超过国务院给予的数量或是范围,国务院都可以禁止。而不良资产的范围主要是逾期、呆滞、呆账贷款,而待核销呆账和1996年以后新放出的已逾期贷款是不属于国务院可以剥离的不良财产。这几条政策的颁布,让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2001年前,一共收购高达1.4亿的不良资产。
2、扩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范围
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的不良财产只有国有商业银行。一家银行最需要依赖的就是信用,而国有商业银行背后有国家支持,自然就拥有国家信用,相对于其他乡镇私有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更会受人民的支持。在有些乡镇地段只有乡镇私有银行。银行在借贷给债务人时,有些债务人未能及时还款,导致银行多生出了一笔无法处理的不良财产。然后,在一些存款人的存款到期后,银行无法将到期存款还给存款人,导致一些银行被国家所整修。目前,这些银行出现的不良财产也是国家需要极度重视的问题,国务院应该放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可以更多帮助其他除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处置不良财产。
(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受让人的范围
1、自然人作为受让主题
目前,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处理不良资产的角度来看,其受让人主要为一些机构。可是,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受让人?这一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目前处置不良财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以及化解存在隐蔽性的金融危机,并且支持国有企业重新改革,即使法律规定不允许自然人收购不良财产,自然人也可以通过别的渠道购买不良财产。从消极的一方面来看,管理公司的机构人员、公务员、律师等人物是无法购买不良资产的,若是允许自由人购买不良财产,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也会加大。
2、债务人作为受让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合法权益可以将相关债务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转让债务,例如公开售卖债务。也就是说,只要竞标成功,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债务的接手管理者。那么,若是债务人作为受让人呢?若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可以的,债务人可以通过自己或假手他人购下债务权。从经济角度来说,这对于债务人来说是相当划算的。这种买断的方式,实际意义上是为了债务的抵消,即使是债务人接受了债务管理权,这笔债务也算是滞销了,同时这也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方式在不违法《合同法》的情况下,不仅同时满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需求,还为国家的国有资产进行了保留,也不失为一种良计。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思路
(一)处置不良资产中存在的困难
1、外部环境制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进程
如今,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的法律并没有很好的得到完善,即使有部分法律涉及,却也会出现法律之间互相矛盾的情况,所以当前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是缺少法律的支持与维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常年所积压的不良财产,所以,若是公司与债权人无法达成共同的意见,债权人极有可能起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然而,由于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条例较少,法庭也不能给出合理的审判,并且即使判了案也无法有效执行。所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使赢了官司,往往也会赔了钱。且有些企业为了逃避欠下银行的债务,便假装破产,以此来逃避债务,之后再重新注册新的公司,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财产的途径虽说有很多种,但是目前被广泛采用的途径多为诉讼、破产等简单的方式,而那些较为复杂的方式并未被广泛使用。例如:证券化、资产重组等很少被采用,并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想使用,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良好的硬件设施。并且,处理不良财产并不只是涉及单单金融一方面的知识,它还涵盖了法律、评估、企业管理、银行管理等的专业知识,而目前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人数不仅少,且懂得的专业知识还很狭窄,面对一些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的突发事件,员工并不能第一时间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所拥有的所有设备资源也不充足,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手的业务范围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几乎是全包揽。并且,承担债务权的所有全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己之力承担,让这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现不堪重负的现象。
(二)解决思路
1、加快立法,完善法律环境
上述观点中讲述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一些事物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公司在收购不良财产或处置不良财产的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一些不方便的情况。所以,国家目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需要完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涉及到的政法。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可以大力打压那些“假破产、真逃债”的不法企业,避免某些企业或是自由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同时,法院也要加大惩罚的力度,若是惩罚力度不够明显,若是企业受罚的财产远小于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利益,那么也还会有企业知法犯法。所以,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惩罚力度,妥善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
2、完善和健全市场体系,培育和拓展潜在的购买群体
除了完善有关于金融方面的市场,其实有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到的业务市场都需要加以关注并投之精力。公司处置的不良财产的方法有证券化、资产重组、资产拍卖等,所以涉及这些的企业,证券市场、拍卖市场等,若是这些市场的条件可以得到完善,那么,可以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处理不良财产的效率。此外,还需要重视更多的金融工具,若是可以引用国外一些有效的金融手段,并合理利用,那么我国的大部分企业都可以得到快速改革,并可以帮助一些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公司脱离困境。
3、强调各地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积极作用
全中国各地企业的发展与各自当地的政府的协助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就是说,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取得政府的配合与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财产时,需要经过当地政府的同意,这也是一件较为繁琐的事。当地政府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这笔财产处置之后是否会给某些行业带来什么不利的影响,并且,通常都需要全方位考虑到。所以,政府在协助不良资产的处置中,应当顾全大局,将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之后再考虑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
4、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存在,可是仍需要按照正常的企业一样进行规划发展。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的条例规则,制定双管齐下的战略政策,让公司的每一步抉择都属于正确并可以有效盈利。同时,当地政府也需要帮助公司合理管理,让公司真正贯彻落实所制定下来的规定,按照正方向不断发展。并且,在公司管理中,也要注重对每一个员工的管理。最好实施一种奖惩制度,避免员工出现偷懒不工作的情况。而且,也要做好保密工作,因为员工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上班,所以很容易接触到第一手资料,也要防止员工存在泄密的现象。
四、处置不良资产诉讼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受让人能否向银行主张民事侵权问题
通常,受让人在购买银行放出的呆账之后,若是受让人无法按照预期情况来付清资产,是否可以以银行放出的呆账存在某些问题为由而起诉银行?若是确实存在问题,那么银行是要负责任的,但是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银行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第一,银行是按照国家律法规定出售呆账的,所以,从主观角度来说,银行是没有责任的。并且,在受让人购买呆账时,双方都是签订过合同的,肯定也对合同仔细商讨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若是没有给受让人造成了损害,银行也是不需要负责。银行放出的呆账实际意义就是经银行确认过后已经无法收回的不良财产。所以,受让人在购买这笔不良财产时就应该了解,并且在购买这笔不良财产后,也有可能收回这笔呆账,这就是受让人的权益了。
第三,在购买不良财产时,是银行与受让人双方都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可能有些受让人抱着可能会收回呆账的心理购买了这笔债权。然而,实际上呆账基本无法收回。所以,有些受让人发现无法获得利益的情况下,会将问题推给银行。这种情况下银行也是无责的。
第四,若是因为银行自身问题,将可以收回的贷款变成了呆账,从法律角度来说,银行是合法将呆账剥离,售卖给受让人的。银行若是要承担这方面的问题,也是可能要付刑事责任的,但是这与受让人手中的呆账无关。
在上述四点情况下,银行售出的呆账是毫无问题的,因此,就算受让人投诉银行,银行也是不需要付法律责任的。
(二)破产债权核销后的追偿问题
在不良资产已申请核销,或是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若是债务人已经向政府提出破产申诉并通过审核,那么就算债权人再向债务人讨回债务无果向人民法庭起诉,法庭也不会予以理会。
第二,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借债务时,会有担保人作承诺,若是债权人在债务人那儿无法讨回债务,向担保人讨债的话,法庭也是不会予以理会的。
(三)法律规范不明确的问题
由于目前对不良资产的处理还没有恰当的方式,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律基础还不是很扎实,又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特殊性,法律还需要做出进一步调整。即使,国家颁布了部分的法律。但是在实际实践之中,却不能很好地发挥出其作用。而且,我国也出现了越俎代庖的现象,拿其他相关法律去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所以,我国司法应当早日完善对于不良资产的相关法律,并且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结语
我国目前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和产生还是无法很好地予以控制,并且对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很好地得到完善。经过上述论点,国家可以尽快解决此类问题,帮助一些企业渡过难关,并解决一些除了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运营问题。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是目前至关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礼耀.不良资产处置的周期策略[J]. 中国金融,2016(7):55-57.
[2]陈仁鹏.科学事业单位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及法律规制[J].统计与管理,2017(6):172-173.
[3]任秀风.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2017(2):219-220.
[4]楼文龙.不良资产处置的四种思维[J]. 中国金融,2017(2):15-17.
[5]李一,王学军.新常态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思考与探索[J].东岳论丛,2016,37(11):169-176.
[6]黄光明,肖雅慧.中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路径研究[J].当代经济,2017(33):10-13.
[7]龚华娟.提升不良资产包处置能力[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6):30-31.
作者简介:唐云尉(1977-),男,云南昆明人,硕士,单位:云南开放大学,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论文作者:唐云尉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5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2
标签:资产管理论文; 公司论文; 金融论文; 不良资产论文; 银行论文; 受让人论文; 财产论文; 《知识-力量》5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