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王川[1]2000年在《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的 对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方法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英美等国家开展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值得借鉴的经验。成果 提出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建议:(1)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法定化;(2)开展商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3)界定医疗事故,限定保险责任;(4)完善卫生法律法规;(5)医疗事故赔偿采用计算方法制与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最高限额制相结合的方法(6)提出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设计方案。结论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然途径,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得以开展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梁研[2]2010年在《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责任保险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当健全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则起步较晚,从第一份医疗责任保险保单签发至今,只有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我国各地区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化解医患关系的坚冰,由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作为中立第三方,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医疗机构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营,同时高效便捷的为受到损害的患者提供经济补偿。但从实施至今,医疗责任保险始终未能得到预期的效果。本文通过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进而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全文共分六章,前有导论,后有结语。第一章内容主要是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问题。医疗行为是一切与医疗相关的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本章也从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指出医疗行为必须从主体、内容和目的三个方面共同进行界定,才能保证医疗行为概念界定的完整性。在对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人体侵害性等特征进行分析之后,指出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行为会使加害人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而此种执业危险符合保险学中对可保危险的各种要素的要求,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危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转移,因此才有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产生。接下来进入医疗责任保险法学领域的研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本文对医疗责任保险概念的界定,并归纳出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同时也简要介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为了进一步明确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特征,将医疗责任保险与相关险种做了比较分析,特别指出医疗责任保险实属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而非专家责任保险。章末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做了阐述,表明两种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二章探讨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所在。制度价值是法学探讨的永恒主题,对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也离不开对价值的追寻。本文试图从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进行探讨,认为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介入后,受害患者的损失由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为受害患者实际获得赔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弥补了传统侵权行为法矫正正义的不足,实现了在医疗领域中一种社会化了的分配正义。一个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不仅需要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为全体人民提供医疗保障,也需要有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各种医疗保险的必要的补充。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弥补现行医疗保障体系的不足,与医疗保险共同实现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公正。在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的情况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在医患之间设立一个缓冲地带,通过沟通与协商,实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第三章是对国外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选取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借鉴意义的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意义的启示。第四章是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论,主要围绕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展开分析,解决医疗责任保险的核心问题。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均以合同形式出现,因此主要对合同主体、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等核心问题予以研究。合同主体问题主要涉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范围问题,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区分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这既有利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范围不应当只限制为医疗事故,应该是有损害发生即构成事故,因此,应将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范围扩大为为医疗损害。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既可以采用事故发生制也可以采用赔款发生制,两者各有利弊可以相互补充。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本章讨论的重点,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已经成为了各国的立法趋势。本文认为在第三人遭受损害以后,在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没有通过法院实际判决确定之前,或者没有通过被保险人、第三人、保险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之间,受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这不仅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效率,降低受害人辗转获得赔偿的成本,也减少医疗机构的诉讼负累。对于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本文认为医疗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不依赖于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独立存在的,只要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潜在的表明可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即使诉讼的任何主张都是无根据的、虚假的或欺诈性的,保险人都需要承担抗辩义务。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抗辩利益冲突,也提出了解决办法。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介绍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创设及在各地区的发展实践之后,归纳出了我国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指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成因进行了分析。第六章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完善。本章提出了创设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法的立法构想,在该法中应对合同的主体、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等作出统一规定。我国应否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一直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总体趋势,但尚欠缺一定的客观条件。当前,为了保证医疗责任保险功能的实现,应当对与医疗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其中既包括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包括对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曹霏[3]2004年在《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医疗活动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科学实践,医疗过程带有很强的探索性,医师对于很多医疗行为的后果尚难以预料,导致医疗活动具有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根据风险经济学原理,避免行为风险的方法是减少行为的活动量或转移风险。在我国由于骤然上升的医患纠纷,导致有些医师采取了“防卫医疗”的措施,这种减少自身风险行为活动量的做法是有悖于我国医疗事业救死扶伤的最高价值取向,造成了卫生资源的浪费。因此,适时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引入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对我国实属必要。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基础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在当事人中,投保人的确定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我国目前行医的合法主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执业资格、具有营业资质的个体诊所的医师;一种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单位的医师。前者投保人为个体诊所医师自不待言,而对后者投保人的确定,即保费负担问题,本文较赞同保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师共担的观点。至于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本文主张其只能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许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危机问题,保险人可通过准确厘定保险费率和设定免赔额的方式来维持自身的良序经营。在关系人中,被保险人范围的确定亦是理论界研讨的焦点。本文主张对作为被保险人的医师原则上作以狭义理解,但为解决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造成事故,患者索赔难的实践上的难题,本文又考虑在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指导医师之间应适用连带责任,因此,这使上述不适格主体间接地被扩展到被保险人的范围之中。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上述主体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进而本文对其权利义务的明晰予以了探讨并提出宜将索赔、和解、抗辩权既作为权利又作为义务加以规定的立法构想。保险中很少出现具体规定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情形,一般都要通过除外责任的界定去厘清承保范围。因此,除外责任在每一险种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也不例外。由于除外责任内容复杂难辨,因此理论界对其研究甚多并形成了除外和不包括的理论分类。创设除外责任的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和避免<WP=56>保险人承担过重责任。然而,除外责任条款的专业性极强,为避免投保人因欠缺专业知识而处于劣势地位,法律通常要求保险人有对该除外责任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但是什么是“明确说明”,法律对此规定较为模糊。本文主张在“明确说明”问题上应对保险公司作严格要求,即保险公司应承负说明并足以引起投保人重视的义务。当然对明确说明的方式也可试采用醒目印刷的方式或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方式。另外,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因处起步阶段,所以对此险种除外责任的研究也不尽完善,本文试对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予以构建,将输血责任排除于除外责任,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除外责任,并最终形成了四类除外责任。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医师职业责任,然我国对其认定标准不尽一致,这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尤为不利。鉴于此,本文试从医师的过失、医疗损害、医疗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力求对医师职业责任予以全面的认定。本文从过失理论出发,以医疗水准作为认定医师过失的基准,以“医学判断”法则、“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最佳判断”法则、“容许危险”法则、地区性原则、医师差别原则以及紧急性原则作为认定医师过失的辅助原则,对医师过失作出认定。本文认为,医疗损害是一种事实,它主要表现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但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损害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因患者的伤亡及人格权的侵害,还会给患者或近亲属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这种损害也应属医疗损害的范围。对医疗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文从认定医疗违法行为中的“法”着手,进而对医疗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的情形逐一分析。在分析医师职业责任的因果关系时,本文采纳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以便确定责任的成立及责任的范围。现代责任保险理论的价值取向已不仅仅囿于填补损害,它发展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因此,保护第三人权利亦成为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固有的价值追求。然在研究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时,鲜有学者对此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作出专门的深刻研讨,实乃缺憾。鉴于此,本文结合现行立法,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对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关于第三人权利具体保护问题略提拙见。首先,就模式选择问题,本文主张我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宜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在国外,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都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且在我国用全面的社会保险取代医疗民事责任的赔偿机能,缺乏现实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基础,而以自愿为基础的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又不能满足周全保护第三人权利之目标的基本需求,为此,本文认为,在一定程度范围内借用社会保险的属性----实施强制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解决矛盾之良策。其次,本文主张在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中应赋予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仍是法律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保险人逃避承担保险责任,?

王飞跃[4]2010年在《医疗责任保险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责任保险业务从世纪年代逐渐开展,但发展速度却一直非常缓慢,究其原因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责任保险承担的风险具有特殊性,与民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息息相关。本文试图从医疗责任保险性质、保险责任的竞合、第三人请求权、抗辩条款、免赔条款等方面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分析,从而能为今后相关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参考。为了研究这些问题,本文主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性质及法律关系。从医疗责任保险的制度性质入手,界定了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基本性质和归责原则。第二部分医疗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介绍了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之间的密切关系。第三部分医疗责任保险的竞合。从《保险法》的原理和规定探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竞合法律原理和处理方法。第四部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中部分重要条款比较分析。主要介绍了美国、中国台湾、中国大陆医疗责任保险中部分重要条款,论述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利和义务。第五部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现状与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介绍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的外部和内部问题,阐述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障碍,揭示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六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一些举措。首先,立法中应确立民事赔偿制度、补偿制度及强制保险制度相结合原则;确立医疗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及补充保险竞合处理原则。其次,险种条款应充分考虑投保范围、保险期限等条件,优化保险人和被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处理程序提出了改进意见。

勾雪峰[5]2015年在《医疗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它通过引入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能够较为有效地分散医疗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侵权法律制度互相配合,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引入医疗责任保险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时间,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十分缓慢。目前仅有一些地区出台了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在已经实施该保险的地区,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差,保险的普及率较低,实践效果也并不理想,没有充分发挥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应该看到的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尚不成熟,并且缺乏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具体而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问题:首先,大部分地区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对保险主体和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过于狭隘,致使保险产品品种单一,不能充分地满足医疗机构的需求。其次,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现有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具体表现为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对于受害人而言存在较大不公。第三,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对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缺乏对保险人抗辩义务的规定,这些不足造成了对受害第三人以及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不利影响。第四,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配套机制尚不完善,如缺乏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以及医疗纠纷的处理机构。最后,笔者认为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中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存在较大的缺陷,由于受害第三人举证困难,理赔程序繁琐,医疗责任保险难以发挥及时的补偿作用。这些因素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认为解决医疗责任保险现有的困境,主要应从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着手。首先应当适当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范围与保险责任范围,将该保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实习医生、进修医生等。将普通医疗损害纳入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之中。第二,对保险法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加以完善,使受害第三人能够更有效地行使权利保护自身的利益。第三,应当将保险人抗辩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使保险人能积极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风险管理与转移的功能。最后,应当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探索建立无过错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增加医疗意外险,建立无过错医疗纠纷补偿机制。该制度可以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有效补充,及时地弥补患者损失,对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着积极作用。

杜海艳[6]2008年在《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疗活动固有的高风险性,迫切需要一种转嫁机制能够向社会分摊医疗风险带来的损失,从而减轻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经济压力。而保险制度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特点恰好与医疗活动的这种需求相适应,在此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然而,北京带有行政强制色彩的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首先,一些医疗机构对该险种认识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其次,法律法规不完善,风险难以控制,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动力不足。但是,由于有政府的行政强制支持以及广阔的发展空间,医疗责任险在北京的发展前景应该很好。要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应该积极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促使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开发步伐,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还要大力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该看到,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责任保险会逐步从医疗机构为主要投保人向医生为投保人过渡,医疗责任保险将实现市场化、商业化运作。

黄洁[7]2005年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强调对股东及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加重董事的民事责任就成为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在法律规定的鼓励及配套制度的支持下,针对董事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数量不断增长。但是,公司经营是一项充满风险的活动,恪尽职守的董事也可能会因为知识能力所限或主观疏忽而判断失误,给公司和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单纯强调董事责任的加重将会导致管理人才的流失。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它在配合董事民事责任发展的前提下,维护了董事权责的平衡,促进了公司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我国现今正处于董事民事责任健全和加重的阶段,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未雨绸缪是顺应公司制度发展规律的明智选择。但是我国在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合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障碍,理论上对这一制度中具体问题的探讨也还存有分歧。笔者正是基于此,力图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国家 相对成熟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对这一制度中若干核心问题的探讨,结合对我国具体情况的分析,理顺其在我国建立的前提并提出完善的方案。因此,本文从介绍发达国家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入手,在明确了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合理性的基础上,集中对制度中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进而从我国市场、法制和制度背景多方面进行分析后,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有益的立法和改革建议。 本文的讨论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概述。这一部分在清晰界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含义的前提下,集中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并从理论和现实需求两个层面上加以分析,确立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第二部分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这一部分以介绍董事的职责和民事责任,以及董事责任的公司补偿制度为铺垫,深入探讨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包括承保范围问题、保险费缴纳问题、以及赔偿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中提出了一些设想,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供了若干建议。第三部分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此部分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发展的背景和前景为切入点,进而从法制、司法程序和公司制度三个角度讨论了我国现存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障碍,继而针对这些障碍提出一系列改革和完善的方案,指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出路。

吕群蓉[8]2011年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与制度构建》文中认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为分散医务人员职业风险、保护患者权益、促进医学发展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在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程中,如何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升医疗技术水平、解决保费筹资渠道、创新医疗责任保险的险种和风险分担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构的瓶颈性难题。在当下现代化和公平分享社会改革开放成果背景之下,寻求法律制度保障和法治理念的支撑,对医疗责任保险予以制度创新,既能够实现医患关系的良性互动,也能够丰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理论和卫生法学理论。医疗责任保险是为医患矛盾的解决而生,在医患矛盾的化解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其目的却不仅仅止于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实行还将使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和讼累中解脱出来,使其以更放松的心情和更高的医疗质量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同时也将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更加大胆的使用前沿医学技术,探索医学领域中的未知问题,从而推动医学的发展。所以本论文看似为医患矛盾的解决而启动,实际是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为中心而展开。主要观点和内容如下:1.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基本理念研究:以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国外及其他地区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共同点和各自特质,借助医疗资源代际公平理念,从理念层面剖析现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缺陷,提出适应和谐社会发展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基本理念。2.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以分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职业风险为前提,推动医学发展为基础,保护患者权益为核心,通过医疗责任保险推广的近期、远期目标分析,提出构建能够满足全国医疗行业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包括各种性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和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美容服务机构),以达到弥补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自身缺陷而增强制度整体效应。3.医疗责任保险筹资制度研究:通过以医疗责任保险筹资制度为中心的分析,借助制度嵌入理论,以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为发展方向,针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承受心理以及患者的医疗风险承受心理、经济收入等影响因素,创新医疗责任保险筹资制度,并借助代际权利义务衡平理论反思现行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各级政府分摊部分筹资制度。4.医疗责任保险配套制度研究: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分析,借助系统论理论,探索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运行影响明显的互助医疗责任保险及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等配套制度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影响,并对相关配套制度予以创新。在实际行文中,全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理念论证和基本制度阐释,这部分包括第一、二、三章;第二部分是制度比较借鉴和我国当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现状的实证考察和分析,体现在第四章;第三部分是制度建构,为论文的第五章。上述内容和观点具体如下:全文除了简短的引言之外,共五章,其中第五章是全文的结论部分。引言,简单介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本论文的实用价值与理论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等。第一章是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缘起进行分析,共分三节。第一节考察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多种信息来源表明: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一个极为不和谐的因素;同时本论文的实证调查亦表明医患关系自近年来一直呈紧张上升的趋势,有时甚至让正常的医疗秩序难以维持。第二节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医患矛盾产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整个社会权利意识的日益强烈,主体意识的觉醒,医患关系的日趋复杂和人类对生命极限的无限追求与医学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构成了医患矛盾产生的间接原因和缘起;因对预先设定目标的实施效果不满意引发的医患矛盾和达到了预期目标,但因消耗了额外的时间、精力及金钱而引发的医患矛盾则是医患矛盾的直接原因与本质。第三节分析我国在制度上对日益紧张医患关系的法律回应。通过梳理和分析医疗行为侵权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和医疗行为损害赔偿制度发现,各国现行制度难以给医务人员安心、平和的治疗环境;更难于在医务人员医疗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而双方又均无过错时,对承担全部不利后果的患者进行补偿,但此时患者又极可能是以他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为代价在推动着人类医学事业的发展。因此应当设计一项制度克服侵权法调整的缺陷——该制度就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该制度,分散医疗风险,保护患者,给医务人员提供宽松的执业环境,从而推动医学的发展。第二章论证医疗风险分担的法理基础,分析医疗责任保险费的承担主体,共三节。第一节和第二节讨论医疗风险分担的法理基础和分担主体。现代科技和工业使社会风险无处不在,经济的全球化将这种风险更是无限放大,个体已经无法单独抵御现代风险,现代风险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医疗风险是社会风险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体无法单独承担,当代人也无法独自承担,必须在社会全体和人类前后代际之间分担,所以国家是社会风险分担的当然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有责任才‘有改进行为的动力,其也应当承担部分医疗风险;患者是医疗行为可能的直接受益人,在医疗风险的分担体系中,也应当承担责任。第三节分析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从微观上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将极大的缓解医患矛盾,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营造了一个比较好的医疗环境,对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将产生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从宏观上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将平衡人类代级利益,推动医学的发展,也将拓展保险业的发展空间。第三章以我国医疗行为侵权救济制度为考察起点,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共二节。第一节讨论和评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补偿制度和医疗行为侵权的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务人员有过错就有责任;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由于现代医疗的复杂性,许多不良后果依据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尚无法避免,其责任自不应由努力施救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负担,而该类风险全部由个别患者承担也极不公平,这需要一个保险机制来化解此类社会不公平。而保险机制不仅应对医疗过失行为承保,还应对非医疗过失行为承保,才能彻底解决医学发展过程的医患矛盾问题,这就是本章第二节的内容。第四章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共三节。本章介绍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同时梳理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第一节和第二节选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非常典型的国家——美国,以及和我国大陆医疗文化一脉相承的我国台湾地区,分析和考察了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优点、缺陷和发展趋势或改革出路。美国是现今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比较完善但又矛盾甚为激烈的国家,其制度的优点和缺陷均比较明显,改革的理论探讨和推进计划也日益成熟,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现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法的困境——“提高医疗质量”和“改善患者赔偿”——也正是中国当下医患矛盾和侵权责任法的困境,美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重要借鉴。我国台湾与大陆两地文化一脉相承,其在该制度的选择上具有与大陆几乎相同的文化背景,台湾地区现在的问题也是正困扰大陆,台湾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成败和过失亦是大陆的重要借鉴。第三节是关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现状的介绍和推行受阻原因的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问世的近几年来,几年的实践表明,实际的运作情况让人并不乐观,其发展可谓步履艰难。主要是以下原因导致了这种状况:目前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的需要;保险行业对医疗责任保险欠缺必要的经验和厘定费率所需的必需历史数据;再保险支持难寻。同时,医疗机构综合素质的欠缺和医疗体制的弊端等亦导致医疗责任保险难以从推行。第五章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共三节。第一节系统梳理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行规范体系,发现我国并没有具有法律效力层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同时,现行规范呈政策化、地方化,医疗责任保险的规定与医疗纠纷的解决紧密相连,对国外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缺陷关注不够。第二节分析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初步成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法律规范及政策性文件,具备一定医疗责任保险运作经验的承保主体,对医疗责任保险有一定认识的被保险人,初具规模的配套制度。第三节从制度层面论证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通过分析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层级、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及相关当事人、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主体内容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构建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总结全文,笔者认为已经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问题阐述清楚。文章在宏观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和借鉴美国与台湾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梳理和分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同时实证调研我国当下医疗责任保险的实际运作情况,最后构建了与我国当下社会背景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论文的研究以我国正在推进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借助横向(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践)和纵向(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变迁、未来方向)两方面的考察和研究来展开,提出在医疗执业风险分散和患者权益保护衡平视域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创新的理论框架和制度路径;且研究中批判地借鉴学界已有的医疗责任保险理论、系统论、代际权利义务衡平理论、国家干预理论等资源,同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将一般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展开以访谈、观摩、座谈会、临床调查等为形式的社会调查,获取第一手的实证研究资料,为理论总结提供科学的经验支持。在具体研究方法上,本论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践,运用社会调研方法考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运用定量分析方法确定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重要影响的制度环境因素,探索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应然图景,提出促进我国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创新路径。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分析和论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化解医患矛盾、建设和谐社会、衡平人类代际公平及发展医学中的作用,为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医院管理提供理论依据,推动建立全面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张磊[9]2007年在《中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重要险种,主要是转嫁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责任保险长期以来发展缓慢,与之相关的市场、法律环境又不够完善,考虑到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公众(第三方)利益,有必要在一些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结合《国务院关于发展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强制责任保险的研究显现出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方法主要是基于布雷耶尔模式,应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原理,主要应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强制责任保险进行研究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明确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属性及特性,并探讨强制责任保险的未来发展;第二部分主要是基于公共强制理论,结合契约不完善理论及法律不完善理论,分析我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之必要性;第三部分应用博弈方法,研究强制责任保险的边界;第四部分具体阐述强制责任保险的对象,并提出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公众场所责任保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应当实行强制保险;第五部分探讨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原则,主要是价格机制及避免强制保险泛滥。强制责任保险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很多问题都处于研究阶段,本文对于强制责任保险研究的新颖之处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首次将Shleifer的公共强制理论引入保险监管,通过公共强制理论中社会控制策略的四个层次,说明引入强制责任保险的原因及必要性。第二,首次将完全信息动态的非合作博弈运用于保险监管,并且运用博奕论探讨强制保险存在的边界。第三,较为全面的分析了目前我国应当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并阐述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龚宏伟[10]2006年在《国内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健全工程风险管理机制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和工程管理改革过程中必须抓紧做好的一件大事,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成熟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体系,而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是建设工程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本文首先立足于国内的实际情况,结合调查研究和文献查阅,从工程咨询发展、工程咨询职业责任风险、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三个方面对国内和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的经验和理念,找出国内推行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症结和关键;结合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与工程咨询的行业特色,提出了工程咨询职业责任的理论及其认定中的法理标准与专业标准,研究了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承保范围和赔偿限额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提出了一种新的风险分级模型,并研究了费率的厘定模型;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对推行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索赔、管理对策等具体实务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研究;最后提出了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建议条款,作为对全文的总结。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提出了工程咨询职业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机制;提出了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标的的风险分级模型;对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中的具体实务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研究;提出了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建议条款。

参考文献:

[1]. 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王川. 大连海事大学. 2000

[2]. 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梁研. 吉林大学. 2010

[3].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曹霏. 吉林大学. 2004

[4]. 医疗责任保险研究[D]. 王飞跃.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5]. 医疗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勾雪峰. 吉林大学. 2015

[6]. 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研究[D]. 杜海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8

[7].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黄洁.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8].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与制度构建[D]. 吕群蓉.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9]. 中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张磊. 厦门大学. 2007

[10]. 国内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龚宏伟. 天津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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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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