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晋卫[1]2000年在《西汉刑法观念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西汉刑法观念之分析
余亚斐[2]2010年在《荀学与西汉儒学之趋向》文中研究说明从儒学发展史的角度来说,儒学由孔子开创,孟子与荀子分别对孔子的思想在不同的路向上进行了引申和发挥,孟子着重对善的本原性问题进行了探讨,重视善的内在体认与自觉,开创了心性儒学的路向,为后来的宋明理学以及现代新儒家提供了思想资源;荀子则着重对善的现实化和普遍化问题进行了探讨,重视善得以实现的外在力量,开创了经世儒学的路向,对西汉儒学的产生及其发展皆产生了深远影响。荀学与西汉儒学之趋向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礼、法关系上,荀子通过对先秦儒家关于礼、法思想的批判和总结,将礼、法结合起来,以礼释法,以礼作为法的根本内容和价值取向;以法纳礼,以法作为礼的根本形式和实现途径,提出了礼的法典化的主张,西汉儒学在其发展趋向上体现了对荀学的回应。首先,汉初儒家在对秦代法家思想和流行于汉初的黄老道家思想的批判的过程中,在礼、法关系上实现了向荀学的回归。法家舍礼义而惟有刑法,最终导致秦王朝短命而亡;黄老道家虽与儒家一道批判了法家严酷的刑法制度,但却主张因循旧制,无为而治,故而无法应对汉初复杂的政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汉初儒家提出“定经制”的思想,主张以儒家的礼义之道来建构国家的政治制度,继承了荀学的礼法思想。其次,西汉中期,儒学取得了独尊地位,礼法制度的设想得到了实现,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的优势日益突显,西汉儒家积极地对礼法制度在现实运用中的方法进行了探讨,对荀学的礼法思想进行了发展。再次,随着礼法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深入,其问题和弊端也日益暴露,发生于西汉中后期的盐铁会议,对礼法制度能否胜任当下政治生活这一问题进行了反思,体现了西汉儒学对荀学礼法思想的批判性回应。第二,在儒士精神上,荀子在继承儒士以礼义之道为其道统精神的基础上,大力倡导了儒士积极入仕为政的政统精神,并将两者统一起来,认为儒士的礼义之道正是要建立和维护统一、有序的礼法制度和政治秩序,而儒士也惟有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之中方能实现其道统理想,西汉儒学在其发展趋向上体现了对荀学的回应。首先,汉初儒家一方面批判了秦代官吏道统精神的丧失,另一方面又在大一统的政治秩序之中,继承了秦代“以吏为师”和对“士”政统精神的发扬,并将两者统一起来,展现出对荀学的回归。其次,西汉儒家在坚守儒士道统精神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儒士的政统精神,逐渐突出儒家思想的功效性,并使儒术取得了治世中的独尊地位,对荀学思想进行了发展。再次,西汉儒学在推动儒士政统精神的同时,儒术以其功效性受到了统治者和知识界的推崇,然而其结果却一方面导致了儒士功利主义的滋长和儒士道统精神的衰弱,另一方面由于以功效性为选取儒术的标准,故而当儒术不能更好地带来当下的政治利益和行政效益的时候,便产生了对儒术功效性的怀疑,为此,西汉中后期的盐铁会议对儒士的政统精神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儒术的功利主义进行了反思,体现了西汉儒学对荀学关于儒士精神问题上的批判性回应。第三,在性、命关系上,荀子视人的先天情性和现实的物质基础为不可选择与避免的“天命”,既承认了其合理性,又认为两者由于存在着内在矛盾,故而有“顺是”为恶的趋势,因此提出“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通过将天命道德化、规律化,最终实现天命与人性的两得,西汉儒学在其发展趋向上体现了对荀学的回应。首先,汉初儒家一方面批判了秦代法家的“以人灭天”的思想,主张要对人的先天情性以尊重和合理地满足;另一方面又批判了黄老道家“蔽于天而不知人”的思想,认为应该积极地发挥人道的作用,对并不完善的天命以批判性的引导和改造,故而最终提出了“天人相参”的思想,实现了对荀学的历史继承。其次,西汉儒家继承了荀学“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在荀子将天命道德化、规律化的引导和改造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将天命权威化,解释天命,并利用天命,对荀学的性命思想进行了发展。再次,荀子针对天命中存在的人的先天情性与现实物质基础之间的矛盾,提出“制天命”的思想加以解决,但是随着西汉社会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物质财富的增长,人的情欲也在逐渐膨胀,故而天命中的内在矛盾又再次显现出来,即当物质财富得到增长,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满足人的情欲的时候,人的先天情欲是否还需要节制?礼义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为此,西汉中后期的盐铁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反思,体现了西汉儒学对荀学性命思想的批判性回应。
刘厚琴[3]2006年在《汉代伦理与制度关系研究》文中指出伦理即社会长幼尊卑的各种人伦关系,而制度则是一定条件下形成的各种规范化体系。在中国古代家国一体的封建社会,伦理与制度整合是必然的社会现象。汉代作为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奠基时期,既是伦理制度化的关键时期,也是封建伦理的定型时期。伦理制度化是汉代构建社会伦理新秩序的对策性措施与有效途径,它适应了封建大一统和规范伦理道德生活的客观要求。从汉初伦理纳入律法始,又经“独尊儒术”,汉代伦理与制度互相影响,逐渐建立起一种稳定的整合互动关系。其对后世封建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本文分上下篇,上篇论述“伦理对制度的影响”,下篇论述“伦理制度化对伦理之反作用”。 上篇从伦理与汉代法制、伦理与汉代官制、伦理与汉代教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汉初已开始了伦理与法制整合的步伐,张家山汉简律严惩不孝行为,将孝伦理纳入律法。汉代通过规定家系继承关系、维护父家长权力、宽宥为父母复仇行为、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实行家属连坐等,将宗法血缘规则纳入律法中。而“引经决狱”“原心定罪”则直接以儒家伦理道德标准定罪量刑,更鲜明地体现了伦理对法制的影响。汉代以孝为核心的宗法伦理与法制整合,伦理影响法制表现出过程的渐进化、法律条文规定与具体司法实践并非完全一致、汉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等特点。 汉代通过孝廉察举制度,将孝伦理纳入官吏选拔制度,这既是汉代官制的鲜明特点,也是汉代伦理渗透向官制的成功经验。汉代将忠、孝伦理纳入官吏考核制度,建立起规范的励忠机制和“不忠入律”的惩罚机制。树立“忠”模式,严惩不忠之臣,强调尊尊之道。并将孝伦理纳入官吏休假制度,对官员居丧期间实施休假照顾。这必致汉代官制出现伦理化倾向。汉代官制伦理化呈现出过程的渐进化,方式的多元化,以及维护君臣上下等级关系、执行力度大、目的鲜明化等特点。 汉代伦理与制度的整合互动是以“教化”为基础的,而教化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伦理与制度在建立社会伦理新秩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颇。汉代政府通过尊老、旌表、兴学、德治等行政、教育的方式将伦理原则内涵于制度体系之中,对社会成员进行非强制性的社会教化,既促进了伦理的制度化和制度的伦理化,又对汉代伦理与制度的整合关系起到了调节作用。 下篇从汉代伦理制度化与伦理的强化、汉代伦理制度化与伦理的政治依附化、汉代伦理制度化与伦理的异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在伦理与制度的整合互动关系中,伦理作为一种理论形式被纳入制度,政治制度的干预既是对伦理的选择和认同,也是对伦理的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孝、贞家庭伦理和忠政治伦理被制度
周会蕾[4]2012年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文中认为晚清以降,“赤县神州值数千年未有之巨劫奇变”。此历史“大变局”中,在西学东渐潮流影响下,中国传统学术体系向近现代学术体系递嬗,传统“通人之学”渐次转变为“专门之学”。随着西方学术分科体系在清末高等教育中的深化,学科意义上的中国法制史得以形成。若以1902年颁布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为起点,中国法制史学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变迁。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对自身发展历程的自省。作为学术自我意识的体现,对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回顾,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还历史本来面目”,更为重要的是,以“经世致用”为价值标准的当下,中国法制史学已经从曾经“入世”之显学演变成为如今“出世”之隐学,尽管学界对此也进行了反思、自省与求索,以期能找到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然却鲜见以史学史角度的系统回顾反思,这便为本文的研究留下了极大的空间。正如克罗齐所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本文拟在20世纪上半叶的时间维度与中国法制史学史的空间维度的交叉视野中,以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等为主要切入点,观察中国法制史学自身的内在发展运行轨迹。与此同时,从社会政治背景、社会文化背景、其他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等视角,观察其对中国法制史学的外部影响作用,进而考察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学术价值以及贡献。本文认为,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时期,通过上述“内史”与“外史”相结合的研究范式,不但能够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相对完整的认识,而且能为今日的中国法制史学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学术史资源,这种学术史资源,或者说是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主要体现为研究者学术素养的培养和研究取向的确定这两方面。简单而言,就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而论,研究者必须具备掌握史学和法学这两个学科知识的功底,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开阔性的学术视野;就研究取向的确定而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应该更加重视以跨学科视角为指导的理论阐释式研究范式。具体而言,本文由引论、五章与结论这几部分构成。引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论题以及研究的意义,之后就学界针对该论题的研究进行了细致的爬梳,并对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框架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一章主要阐述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西学东渐影响下,在传统学术向近代学术转型过程中,将原本隶属于“四部之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嫁接进“七科之学”中的法科,中国法制史学应运而生。述及中国法制史学的产生以后,借助于历史叙事,根据中国法制史课程在高等教育中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主体和研究成果、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等要素,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划分为初创时期、筑基时期以及发展时期。通过对不同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特点的总结,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大概观察。第二章主要考察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研究者的学术研究,是建立在其学术素养、知识属性和历史视野基础之上,因此对研究主体自身的考察也显得顺理成章。该章由两部分构成:研究群体总论和研究群体分论。总论中,分别从地理分布、教育背景、职业与研究领域等方面对研究者进行群体考察;分论中,则侧重对中国法制史学研究大家,即沈家本、梁启超、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瞿同祖等人,从家世背景、学术训练、代表著作以及对中国法制史学的贡献等方面予以重点考察。从总体上看,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大家,尽管存在极大的个体差异,但从其学术渊源上看,他们相同点主要表现为:自幼所奠定的良好国学基础;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跨越时代和跨越学科的开阔性视野。第三章和第四章则主要着眼于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的考察。随着中国法制史学教育的普及,有关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也渐次展开,并朝着更加深入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有价值的学术作品。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仅仅在中国法制通史的研究上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宪法史部门法史、断代法史、专题法制史、法律文献史、历史案例汇编等方面的研究上也取得了初步发展。第三章主要以中国法制通史研究、专题法史研究、宪法史、部门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就中国法制通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环节,以及中国法制通史研究的基础,对20世纪上半叶学者有关《中国法制史》论著的考察,显得尤为必要。纵观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通史研究成果,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科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研究范围和研究框架已经大体确定。就专题法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中华法系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制的内涵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因此在专题法史研究中重点阐述了中华法系研究的内容。就部门法史研究而言,从整体上看,学者的研究涉及到了婚姻法史、刑法史、诉讼法史、国际法史等部门法史领域,本文则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史研究,以此观察实证主义在中国的实际运行。第四章主要以断代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断代法史研究,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囿于各个时期史料的掌握情况、法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学者的研究兴趣等因素,整体而言,学者相对侧重于西周法制、汉代法制以及唐代法制的研究,研究相对薄弱的是夏商法制、秦代法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以及宋代法制。本文则分别对先秦法制研究、秦汉法制研究、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唐代法制研究、宋代法制研究、明代法制研究以及清代法制研究展开论述。从研究进路上看,第三章和第四章采用了相同的研究方法,即往往是通过综述20世纪上半叶针对不同主题的研究成果,观察其不同的研究视角、研究结论,进而分析其研究得失。第五章则侧重于中国法制史的“外史”研究。中国法制史学不是凭空孤立存在的,因此该章首先阐述了对中国法制史学产生影响的诸多外部因素,即社会背景、相关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在一定政治、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中国法制史学,其发展也带有浓厚的时代气息;由于中国法制史学科自身所具有的史学、法学属性,使得史学、法学以及考古学等学科在方法论等方面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外,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尤其是日本法制史研究,对中国法制史学所起到的借鉴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其次,通过以上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研究者、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考察,可以观察出该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特点以及其对后世独特的学术贡献。整体上看,经过了近五十的发展以后,中国法制史学渐次摆脱了传统律学研究范式,在逐渐形成的多元化研究方法的指导下,最终完成了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体系构建,形成了学科研究范围,并确定了学科研究对象,学术研究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准。一大批具有开放性知识视野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大家,从沈家本到瞿同祖,在敦实国学基础上,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为后世留下了许多扛鼎之作。然而作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级发展阶段,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也存在许多不足,如学术研究的不均衡性,理论分析的阙如,研究相对缺乏客观性等等。不过从整体上看,经过了近半个世纪发展的中国法制史学,所作出的开创性贡献,足以彪炳史册,垂范后世。最后,在结论部分,作者再次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本文认为要摆脱中国法制史所存在的“史学危机”和“法学幼稚”的阴影,史学史研究不失为一种好的进路。而所谓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则可以围绕着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崭新的研究视角、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这几个方面展开。
刘淑颖[5]2014年在《秦汉迁徙刑与迁徙地》文中研究说明秦汉时期的迁徙刑上承三代之放逐刑,下接北朝、隋唐之流刑,是流放的历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迁徙刑以空间作为载体来实现惩罚效果,这一点是它与死刑、劳役刑(徒刑)、罚金、罚作等其他一切刑罚或处罚的最大区别。迁徙刑本身蕴含着刑罚与空间双重特点,本文对这两个特点进行诠释,并探索二者之间的结合点,试图建立刑罚与空间的联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从法制史角度探讨战国至东汉末年的迁徙刑。根据各个阶段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将其分为战国至西汉初、西汉中后期(含新莽时期)、东汉一朝三个时段,探讨不同阶段迁徙刑的适用罪行、刑罚等级、执行方式等。认为从战国到东汉,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刑法改革应运而生,肉刑废除,刑期出现,导致整个刑罚链条发生了变化,迁徙刑也相应调整,结果是由正刑变成了非正刑,但是由于常与髡钳城旦舂刑结合使用,因此惩罚力度大大提升,在实际操作中,成为仅次于死刑的一项刑罚。第二章,从历史地理的角度论述迁徙地的分布与变迁,并探讨构成迁徙地的地理要素。分秦、西汉、东汉三个时段来讨论各个阶段迁徙地的分布与变化,寻求其中的规律,绘制出秦汉时期的迁徙地点分布图。通过静态的类型分析来考察区位、交通以及自然、人文环境等各要素在构成迁徙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为战国至秦末是迁徙地频繁变化的一个时期,这与秦以边疆区作为迁徙地有关。两汉时期的迁徙地根据徙者的身份,可分为诸侯迁徙地和平民迁徙地,前者在西汉时期集中于巴蜀地区,东汉时期则由于羌乱,转移到长江中下游;后者产生于西汉中期,北方以河西地区为主,南方集中在合浦,王莽时期又增添西海郡,到东汉,北方的迁徙地有东移的趋势,南方拓展至九真和日南郡界。通过这些变化,可以看出构成诸侯王迁徙地最重要的地理因素是区位和交通;构成平民迁徙地最重要的因素是区位和自然、、人文环境。第三章,探讨秦汉时人地理观念与迁徙刑之间的关系。分别从宏观的国家空间角度和微观的个人情结来看待地理观念对迁徙刑的支配作用。认为国家的空间构成与人们的地理观念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战国中后期开始,大一统的国家空间逐渐构成,在此宏观背景下,东西对立是秦至西汉前期的主要形势,文、景、武三帝的削藩措施,逐渐将帝国的东西的二极对立变为以帝都为中心的圈层制度,迁徙地主要位于圈层的边缘。同时以黄土文明著称的中国古人对土地的依恋使得迁徙刑获得了惩罚的效力,视迁如死的心理是广泛存在的。迁徙刑的长期实施,使得部分迁徙地形成了特定的情感意象。
周晓露[6]2010年在《西汉思想与政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思想影响政治,政治环境反作用于思想取向。思想与政治互为作用,循环影响,这种思想与政治的互动关系是历史的常态,西汉概莫能外。刘邦集团的故乡处于道家文化圈内,刘邦、萧何、张良、曹参、陈平等核心人物因受地域文化的熏染,从而对道家产生了天然的亲切感,加之道家思想具有全方位性作用,因而在征战天下的过程中,刘邦集团自然而然地选择了道家,而且这一尊崇道家的惯性一直延续到统一天下之后并作用于汉初政治。道家思想与刘邦集团的“结盟”,一方面使刘邦集团借助道家思想成功地攻取并治理天下,另一方面道家思想也因刘邦集团的推崇而成为官方主导思想,双方可谓互惠互利。与此同时,儒家也在汉初政治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文景时期,由于统治者的个人经历,使其形成相对质朴、少欲的性格,因而更易接受清静无为思想,加之周勃、陈平、申屠嘉等一批老臣对前代政策的拥护,以及文帝初年尚不富足的现实,使国家继续实行无为而治,并收到了百姓和乐、“其鬼不神”的效果。被普遍认为才高遭嫉的贾谊被贬的真正原因,正是由于其“多为”主张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格格不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儒道斗争的状况;道法之争也一度因为景帝支持晁错而浮出水面,七国之乱的教训使景帝最终恢复了清静少为的政策。武帝时代的政策,并非学界所普遍认为的“儒表法里”,而应动态地分为四个阶段:窦太后去世之前,武帝被迫继续执行道家无为政治;窦太后去世后,武帝主动执行儒家的多为政治,对内改制,对外攘夷;多为政策导致国贫民困,矛盾激化,于是武帝开始接受较为残酷的法家思想:最后,人口减半、经济几近崩溃的局面迫使武帝又回到相对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政策上来。从总体来看,以窦太后去世为标志,西汉的思想格局由之前的道主儒次,一变而为儒盛道衰。复杂的政治环境也促使儒生人格异化,出现了较具规模的“君子儒”与“小人儒”的对立。昭宣时期,面临武帝遗留的残局,国策的选择成为当务之急。盐铁会议为统治者提供了两种国策模式,即“少为”与“多为”。随着权力的更替,宣帝完成了从霍光“修孝文时政”到“修武帝故事”的转变,宣帝尊崇武帝的行为也影响到他的后继者,“多为”政治最终导致了西汉的衰颓。据此我们认为,昭宣中兴对于后期的西汉政治而言,不过是一抹返照夕阳而已。儒学独尊的政治环境使儒家丧失了外在竞争对手,灾异说盛行预示西汉儒学也开始走向自己的黄昏。西汉末年,王莽利用“仁义”为自己赢得了虚名,他效仿其先祖田常,在“仁义”的掩饰下窃取了汉朝政权。王莽篡汉这一事实印证了庄子“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仁义存焉”理论的正确性,揭示了大肆提倡仁义带来的种种弊端。然而面对现实,我们又不得不提倡仁义,为了走出这一两难困境,我们只能尽力地去考察行仁的动机,提高知人的能力,以防止“仁义”再次堕落为阴谋家手中玩弄的工具。在本论文中,我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新看法,这些看法可见“结论”部分的介绍,并请老师批评指正。
徐世虹, 支强[7]2013年在《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三)——1970年代中期至今:研究的繁荣期》文中认为1975年睡虎地秦简的发现,开启了秦汉法律研究的新时代;1982年江陵张家山汉简的面世,又为这一领域的研究带来更大的活力。这两次秦汉法律文献的重大发现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出土,使研究所据文本在数量上突破了此前的制约状态。人们承前两个时期的学术积累,涉猎专题甚广,
连宏[8]2012年在《汉唐刑罚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刑罚,从古至今,在每一种社会形态下,从其本质上看,均是掌握在国家手中对违反现行刑法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复或惩罚机制。刑罚从根本上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它也兼具预防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平的社会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出的不同的刑罚内容,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法律思想、观念的变迁。与此同时,它也蕴含着社会控制体系与社会控制方式的变化。基于此,对历代刑罚进行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视角,这一视角也是我们分析研究古代社会变迁与社会控制的一个较佳的观察点。本文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以汉唐刑罚为研究对象,在对汉唐两代的死刑、流刑、劳役刑和身体刑进行逐一考证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汉唐两代刑罚适用的罪名、特点、刑罚的轻重和刑罚原则等问题进行比较,从而厘清刑罚由汉至唐的演变轨迹。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汉唐两代的死刑进行比较研究。汉代的死刑执行方式较多,本文主要选取其中最为常用的枭首、腰斩、弃市、斩、磔、车裂和绞等死刑执行方式进行研究,在考证与分析上述死刑行刑方式的基础上,研究其各自适用的主要罪名,进而下溯至两汉魏晋,考察其在两汉魏晋时的演变与发展。唐代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虽只有绞、斩两种,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仅此两种。汉代适用的死刑执行方式在唐代大多未灭其踪,不过从法定刑转化为非法定刑,在特定的情况下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案件继续适用。但除绞、斩外,其余的死刑执行方式往往被用于政治互相倾轧、打击异己的严酷手段。在对汉唐死刑进行整体比较的基础上,得出死刑渐趋文明化、简单和人道的结论。第二章对汉唐两代的流放刑进行比较研究。在追溯流放刑起源的基础上,分析流放刑产生的原因和性质。通过对汉唐两代流放刑刑名的演变、适用罪名和流放地点的变化,阐述流放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地位与作用的转变。从五刑之替代刑——减死一等之刑——轻于死刑重于劳役刑,流放刑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大,同时逐渐从替代刑的地位过渡到刑罚体系中正式刑罚的一种,从而改变了肉刑被废除后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的局面,为魏晋隋唐之际彻底废除肉刑奠定了重要的前提和条件。第三章对汉唐两代的劳役刑进行比较研究。劳役刑是汉代刑种众多而又较为复杂的一类刑罚。本文将逐一梳理汉代劳役刑的行刑方式、刑等、刑期以及劳役刑刑名的演变等问题。进而展示劳役刑是如何从繁复演变成一种刑名简单、刑等清晰、劳役固定的刑罚。并在此基础上对汉唐两代的劳役刑制度进行详细比较。第四章对汉唐两代的身体刑进行比较研究。本文所说的身体刑仅是狭义上的,是指笞、杖两种刑罚。汉代有笞有鞭无杖,文帝和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为汉代鞭笞刑的规范适用奠定了重要基础。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身体刑继续发展,总体来看,鞭刑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杖刑的地位提升,逐渐上升为与笞刑相并列的主刑。笞、杖刑的数量同时在逐渐减少,真正成为轻刑。唐代笞、杖刑明确列入法典,其数量、行刑方式、刑具的规格均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唐代中后期起,出现了杖刑适用扩大化的趋势,杖的数量不仅增多,而且开始以杖刑取代其他刑罚,甚至以杖刑代替死刑之绞、斩,出现决重杖一顿处死的局面。无疑破坏了五刑的体制,也是唐代中后期法制混乱的表现。第五章对汉唐两代的刑罚适用原则进行比较研究。自古以来,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众多的刑罚适用原则。本文选取刑事责任年龄、亲亲得相首匿和反逆连坐三方面,分析其对汉唐两代刑罚适用的指导作用,以及上述三项原则在汉唐两代的不同之处,进而从刑罚体系、刑罚观念和刑罚功能三个方面的变化分析产生这种不同的原因。总之,中国古代的刑罚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体系,而汉唐两代又是中国古代刑罚定型化的重要历史时期。对这两个历史时期的刑罚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厘清刑罚演变发展的轨迹。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一方面,从汉至唐,刑罚体系由繁到简,法定刑也渐趋文明化。但是,我们又不可以简单说从汉至唐,刑罚逐渐减轻。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往往法律规定的是一方面,刑罚的执行又是另一方面。我们对刑罚制度进行研究,不应仅局限于静止的法定刑,而应从刑罚的动态适用过程中去追溯历史上真正执行的刑罚制度。
薛洪波[9]2012年在《秦汉家族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秦汉家族法是用来调整家族内各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刑法与民法中的诸多内容,作为法学的分支,家族法是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家族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家族法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秦汉家族法在秦汉政治体制和乡里社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内容包括刑法中的犯罪问题,民法中的继承、婚姻等问题,对秦汉家族法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不仅关系到家族法的起源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更关系到后世对家族法的准确认识,也可以使我们对秦汉律令学有一个更加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当前,学界对秦汉家族法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由于资料匮乏,对其研究仍处于拓荒阶段,值得我们进一步地探讨和研究:一是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著作;二是对秦汉家族法的研究不够深入。表现在对家族法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论述不够;家族法内部各法律间相互依托、相互制约的关系论述不够。三是对秦汉家族法的整体定位欠缺,很少有学者将家族法纳入到中华法律体系中进行整体的论述。因此,本文以秦汉家族法为研究视角,首先探讨秦汉时期的家族形态,进而讨论由家族形态决定的家族成员间的法律关系,然后全面论述秦汉家族法中的家族继承、家族婚姻以及家族犯罪等问题,以期勾勒出秦汉家族法的全貌,较系统地探讨秦汉家族法的发展脉络,探索秦汉家族法在秦汉律令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探讨的是秦汉时期的家族形态。共分四节。第一节论述了个体小家庭的形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宗族组织日益瓦解,个体小家庭脱离了宗族的控制,成为独立的生产、生活单位。第二节论述了秦代的家族形态。从三方面进行探讨:一是分析商鞅变法后的家族形态;二是分析睡虎地秦简中对“同居”及“室内”等概念的内涵,看其所反映的家族形态;三是从里耶户籍简的内容看当时的家族形态。最后得出秦是以小家庭即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的家族形态。第三节论述了西汉时期的家族形态仍是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要形态;在国家政策的诱导和“孝”观念的影响下,官僚贵族家族呈扩大趋势。第二章探讨的是秦汉时期的继承法。共分四节。第一节从《置后律》是否存在、后及后子的含义、后子的权利等论述了秦代的爵位继承;第二节论述了汉代的爵位继承。从继承的法律程序、继承人的法定顺序、继承的原则、女子爵位继承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节探讨了汉代户主继承。从继承人的顺序、寡为户后、女子为户、奴婢为户、继承原则、诈代户的惩罚等六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四节讨论了汉代的财产继承。一是从生分、析分、遗嘱继承等方面对继承的方式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二是论述了汉代女子的财产权,女子作为弱势群体,在汉代不仅可以为户,在特定的条件下还可继承娘家和婆家的财产。第三章探讨了秦汉时期的婚姻法。共分二节。第一节讨论了秦汉时期的婚姻形态。从婚姻法的渊源、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以及婚姻的年龄,概述了秦汉时期的婚姻形态。第二节论述了秦汉婚姻法的内容。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范围、婚姻法的特点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讨论。第四章探讨了秦汉家族犯罪问题。共分二节。第一节论述了亲属间相犯。对父子、夫妻、同居之间的刑事犯罪做了探讨,得出在秦汉社会,虽然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但夫尊于妻,父尊于子,在判罚和量刑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二节论述了秦汉时期的收孥与族诛,这是政府对家族成员犯罪采取的有效的社会控制方式,体现了古代法中刑事责任连带的特点。通过以上各章的分析,我们得出,秦汉时期的家族是在宗族组织日益瓦解的过程中发展演变而来,家族形态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联合家庭虽然存在,但数量极少。家庭或者户作为家族的实体形态已成为承担国家赋税、徭役的基本单位。基于此,国家制定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和众多的法律制度,对家族进行严格的控制。秦汉时期的家族法既借鉴了宗法中的相关制度,又吸收了古代刑法中的内容,是调整家族内各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继承法、婚姻法和刑法等。总之,秦汉家族法,作为秦汉律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发展了先秦时期法的精髓,丰富了秦汉法制史的内容,维护了社会秩序,体现了古代法中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等级秩序,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孙喆[10]2005年在《论西汉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文中研究指明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法律文化成为研究的热点,至今未衰。但学人仅侧重于对中华五千年的整体法制文明的研究,具体到各个朝代的法律文化,则探讨得很少,所以针对某一朝代法律文化的研究是有必要的。西汉作为封建法律的奠定时期,尤其值得注意。其法律的宗法伦理、严于治吏、法自然、德主刑辅等原则体现了当时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其一,宗法伦理原则,是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西汉时期,统治者将此原则运用到刑法之中,形成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以及维护尊卑贵贱秩序的家庭伦理原则。其二,严于治吏原则,是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思想在西汉法律中的鲜明体现。通过对各级官吏渎职、失职,经济犯罪,结党营私、朋比为奸等不法行为的严厉惩罚,体现了西汉统治者对官吏管理的强度和力度。其三,法自然原则,由董仲舒严密论述,经西汉统治者认可,在西汉时就显示了它的严肃性。司法时令说是其主要内容,皇帝遇自然灾害下赦宥诏书、“灾害什四以上”立法的实施是这一制度在西汉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其四,“德主刑辅”原则,是统治者为了长治久安,实行的一种慎刑原则。这一制度通过赦宥老、幼、妇、残的刑法原则,及“春秋决狱”的司法审判,在西汉法律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这些法律原则中蕴含的文化精神对其以后各封建王朝在立法、司法过程中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参考文献:
[1]. 西汉刑法观念之分析[D]. 向晋卫. 陕西师范大学. 2000
[2]. 荀学与西汉儒学之趋向[D]. 余亚斐. 华东师范大学. 2010
[3]. 汉代伦理与制度关系研究[D]. 刘厚琴. 山东大学. 2006
[4].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D]. 周会蕾.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5]. 秦汉迁徙刑与迁徙地[D]. 刘淑颖. 武汉大学. 2014
[6]. 西汉思想与政治[D]. 周晓露. 湖南大学. 2010
[7]. 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三)——1970年代中期至今:研究的繁荣期[J]. 徐世虹, 支强.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
[8]. 汉唐刑罚比较研究[D]. 连宏.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9]. 秦汉家族法研究[D]. 薛洪波.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10]. 论西汉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D]. 孙喆. 河南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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