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争的解释学意义_解释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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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的解释学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解释学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争论、争辩、争鸣、辩论、讨论、商榷、请教、批评、批判,等等,从解释学的角度看,是同一个意思,表示对同一对象的不同理解之间的交流。争论是人类认识史、学术史上的一种基本现象,是真理发展的重要道路。确认争论这一事实所具有的重要解释学意义,有助于解决许多解释学理论问题。本文以争论这一事实为依据,对解释学上的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

解释学(又译阐释学、释义学、诠释学等),是在西方发展起来的一门学问,近些年来开始为中国学界所关注,并对理解产生种种影响。解释学可以简单地规定为关于理解的学说,是对理解的理解。解释学所说的理解,随着解释学的发展而呈现越来越宽泛的趋势,包括了对自然、社会和文本的理解,因而,解释学有包容认识论的趋向。但是解释学的基本的对象还是文本,即文字作品,解释学也主要在这一点上与一般认识论相区别。本文主要就是在较狭窄的意义上来理解解释学。所以,所谓争论的解释学意义,主要是说争论这一现象对于解决在文本理解上的解释学观点的意义。当然,这些意义对于整个解释学在原则上也是适用的。

争论的解释学意义之一:表明理解的目的在于正确把握文本的意义,达到理解与文本意义的一致,反对在理解目标问题上的“意义创造说”和实用主义

关于理解的目的或目标、任务,在解释学中是有不同意见的。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一是“复原说”或“重建说”、“符合论”,即通过理解,重建作者的原意,达到理解与作者原意的一致。在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以前,解释学基本上持这种观点。在现代解释学理论中,也有一些解释学家如赫尔施、艾柯等持这种观点。这种解释学目标意识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肯定作品有独立于读者的意义或含义(由于“意义”一词兼具“含义”和“价值”两种含义,赫尔施在同“意义创造说”的争论中,坚持在解释学目标问题上使用“含义”一词,或在“含义”的意义上使用“意义”一词)。作品的含义是作者赋予的,作品一经产生,就具有不依赖于读者的含义,而作品对于读者的意义(价值,作用)是依赖于读者的,是历史地变化的。

第二种观点是“视界融合说”或“意义创造说”,认为理解的目标不是要去把握作品的原意,而是要达到作品的视界与读者的视界的融合,使作品产生意义。这种观点认为,作品本身并不存在独立于读者的意义,作品的意义处于“待生”状态,作品的意义是作品与读者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不存在理解与作品意义一致或符合的问题,对作品原意的复原或重建是根本不可能的。“视界融合”是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说,在他的解释学(他的解释学是以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解释学为根据的,是海德格尔解释学的进一步发展)中,已经有了关于理解目标的这第二种观点。但是,伽达默尔对这种观点不是说得很明确,还存在一些矛盾的说法。倾向于伽达默尔解释学观点的殷鼎则把这第二种观点表达得很透彻。他说:“哲学解释学发现,作品必须要与解释者的‘前理解’发生理解上的关系,才有了意义,作品自身的关系并不能为其产生并保持一种独立自在的意义。这样一来,传统解释学致力于到作品中、历史中、行为中去发现‘原意’的解释取向便发生了严重的问题。”“解释与理解的客观性,也相应出现了危机。”(注:殷鼎:《理解的命运》,第35页。)

第三种观点是实用主义解释学的观点,罗蒂是这种观点的现代代表。罗蒂坚持不去问作品自身的意义,认为作品自身的意义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读者的实用目的。在他看来,读者总是带着某种实际的目的去读作品的,他在阅读中实现了自己的目的,这就够了,用不着去管作品自身的意义。

以上三种观点,如何看待争论这个重要现象呢?可以说,以上三种观点中,只有第一种观点能合理地解释争论这个现象,而后两种观点是与争论这个事实相悖的。

如果理解不是为了把握作品自身的意义,而是创造意义,那就决不会发生理解上的争论。理解上的争论,争什么?无非是争谁的理解把握了作品自身的意义,谁误解了作品的意义。如果说理解的目的是创造作品的意义,那么,你是你的理解,我是我的理解;你是你的创造,我是我的创造;不同的理解本来就是由于不同的理解主体及其不同的理解和创造造成的,没有什么对与不对的问题,没有什么误解与否的问题(因为,“误解”的意思就在于读者的理解与作者的思想的不一致);任何人对别人的理解也没有批评的权力。如果张三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超越唯物唯心的实践哲学(严格地讲,按照“意义创造说”,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什么什么”这样的判断,而只能说,我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什么什么;甚至不能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因为我不知道在我之外还有什么马克思创立的一种哲学;也根本不能用马克思说“……”这样的引文),那么任何人对这种理解都不能作任何的评价,不能提出批评,因为这正是张三的理解。同样,张三也没有任何权力批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因为这正是其他一些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再比如,当我们说殷鼎是一个解释学上的相对主义者或别的什么主义者的时候,殷鼎和其他人也都没有提出反驳的权力。因为假如殷鼎提出对我们的批评,他就违背了自己的解释学观点。按照他的观点,他不能知道我们所说的话的意义,他所理解到的意义是他自己创造的,于是他的批评也就不再是对我们的批评,反而成了对他自己的批评,是对他自己创造的意义的批评。

可见,“意义创造说”不能合理地解释文本理解中的争论这一现象,这种解释学观点是错误的。从理论上说,这一错误在于混淆了理解和理解的目标、作品的意义和理解到的意义这些不同的概念。理解、理解到的意义,确实是“视界融合”的结果,是作品和读者的前理解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在一定意义上是依赖于读者的。理解的目标和理解不同。理解的目标是指向对象的,是为了把握作品的意义,而作品的意义是作者赋予的,是不依赖于读者的。比如,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创立的,不是读者创立的,但读者在理解马克思的著作时,却有一个意义创造的过程。所以,任何人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都不能完全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再如,“不要争论”是邓小平说的,是针对特殊情况说的,有其特殊的含意,而人们对这句话的理解,却又会是各不相同的,因而有一个理解得正确与否的问题。

实用主义解释学也必然要否认任何争论的合理性。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理解一个作品,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实用目的,只要能为我所用,是否符合作者的意思是无所谓的,没有正确与错误的问题。在他们看来,理解作品时根本不存在寻章摘句、断章取义、误解等等问题,不存在争论、批评的问题,只要对我有用,一切理解都是合理的,如此等等。所以,艾柯批评罗蒂的实用主义解释学观点是“过河拆桥”:罗蒂本人是靠批评前人的学术观点而达到他现在的显赫学术地位的,可是他现在却说理解只是为了实用,不必去问作品自身的意义,这就堵塞了青年人批评他的学术观点并超过他的学术道路。

实用主义解释学的看法,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理解目的。一是实践层次上的目的,二是理论层次上的目的。从实践层次上说,即从理解与实践的关系来说,理解的目的确实是为了实践,或为了实用。但是从理论层次上说,从理解与文本的关系、读者与作者的关系上说,理解是为了把握文本的意义或作者的思想。没有实用的目的,理解本身就没有意义,没有动力;但若不正确理解文本的意义,就谈不上应用,也就不需要理解。片面地强调实用的目的而否定正确理解文本的目的,就会导致理解问题上的实用主义。

只有“符合说”的理解目标,才能肯定理解中争论的合理性。理解是为了正确理解作品的意义(作品所表达的作者的思想),这是争论发生的第一个解释学前提。大家都在理解,理解有所不同,这里就存在一个与作品的意义是否符合的问题,就会发生争论,而争论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对作品意义的正确把握。例如,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上的争论,就是为了弄清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

争论的解释学意义之二:表明了理解的相对性,反对了理解问题上的绝对主义

对理解的结果,有绝对和相对两种不同的理解。

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以前,解释学对理解的结果的理解有绝对主义的倾向。这些解释学肯定理解的目标在于正确理解作品的意义,达到理解与作品意义的符合或一致,这是正确的。但是,对于理解结果的符合或一致,他们却作了绝对的理解。这并不是说他们认为现实的理解都达到了与对象的绝对的一致,不,他们也承认误解的存在。他们的绝对主义倾向,主要在于存在一种幻想,认为可以找到一种“科学”的理解方法,从根本上消除误解,达到对作品意义的绝对的“复原”或“重建”。他们的解释学也因而被称之为方法论的解释学。这种对理解结果的绝对理解,必然导致否定争论的绝对必然性和不可消除性。因为根据这种理解,既然误解是暂时的,一旦找到了一种科学的解释方法,误解就会消除,那么,争论自然也会随之消失。

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开创的哲学解释学的巨大历史功绩,是指出了理解的根本不可消除的相对性,反对了理解问题上的绝对主义。相对性存在于理解的本性之中:理解总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的、历史的理解,因而理解必定是一个永远开放的过程。

理解的基本条件是:主体的前理解、语言性、间距、解释学循环等等。

理解总是主体的理解。理解主体是作为前理解存在的主体。所谓前理解,是指主体在理解一个作品前的既有的理解。一个人在理解一个作品前,必然已经是作为理解的存在,他已经有一定的价值观,一定的情感,一定的世界观、方法论,一定的知识、经验,等等,这些就是主体的前理解。没有前理解的人不成其为理解的主体,他不能理解什么。前理解在理解中的作用,就是规定理解的视域。正如我们只能看到视界内的东西一样,我们也只能理解前理解视域中的东西。理解主体的前理解是各不相同的,所以人们对同一个对象的理解也会不同。只要理解,理解就总是不同的。前理解表明了理解主体的局限性,因而也表明了理解的局限性。前理解是历史地变动的,因而,理解也是历史地变动的。

理解的语言性存在于主体和对象(这里是说文本)两个方面。理解总是语言的理解,通过语言而理解。语言(确切些说,是语词)虽是意义的载体,但语言和意义的关系不是像水管和水、邮包和物品那样的关系。我们理解语言的意义,不像水从水管的一头流到另一头,也不像物品通过邮包从一地寄到另一地,意义根本不是作为一种实体要素附着在语言这个物质载体上。语言的意义要通过理解者的语言去理解才能把握。在理解的语言性中存在着这样一些矛盾:语言和作家思想的矛盾,语言的个人使用和语言的社会性的矛盾,语言的时空上的矛盾,作品的语言和理解者的语言的矛盾,等等。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但语言不能绝对准确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我们不能直接理解作者的思想而只能理解作者的语言,这里就有了一个距离(解释学上称之为间距)。语言具有社会性,人们是按照社会赋予的意义(同一个词往往有多种不同的意义)来理解作品的;语言又是个人使用的,个人在使用这些语言时赋予其相对单一的意义,这里就有了理解者和作品意义之间的第二个距离。理解者的语言和作品的语言有一种时空距离:作品的语言可能是过去的语言,可能是别的民族的语言,这里就存在一个语言的翻译问题,而任何翻译作品就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或严格意义上的原著了。所有这些矛盾,必然使理解具有相对性。

理解是一个永远的循环。我们只能通过局部去理解整体,又只能通过整体来理解局部,这个矛盾被称之为解释学循环,这是理解中的客观的矛盾。解释学循环表明,每一次理解都是相对的、历史的理解,理解永远是开放的。

理解既然是相对的,争论就是不可避免的。肯定理解的相对性、历史性、开放性,是争论的又一个解释学前提。没有理解的相对性,就不会发生争论:争论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有不同的理解;没有理解的历史性、开放性,就不会有争论的历史性、永恒性:争论之所以连绵不断,时起时伏,是因为理解永远是有条件的、历史的理解。

哲学解释学(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及其后继者)本身并没有从理解的相对性去说明争论的必要性、合理性,因为他们的解释学具有相对主义的倾向。

争论的解释学意义之三:表明了正确理解的可能性,反对了理解问题上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

前面说了,理解的目标是正确把握作品的意义,这是争论的第一个解释学前提;又说了每次的理解都是相对的,这是争论的第二个解释学前提。接下来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是否可能?这就将揭示争论的第三个解释学前提。

近代解释学是相信正确理解的可能性的,其缺点是对正确理解作了绝对的理解,即作了非历史、非辩证的理解。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现代解释学解决了理解的相对性问题,但又带有相对主义的倾向。这种相对主义倾向在当代一些解释学理论中得到了发展,前面所提到的殷鼎的解释学观点和罗蒂的实用主义解释学观点就是明显的例子。

理解问题上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都割裂了相对和绝对、差异和统一的辩证关系。接受黑格尔辩证法的费尔巴哈和马克思都曾经指出,在看到统一的地方要看到差异,在看到差异的地方要看到统一。(注:参见《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45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2页。)理解问题上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就犯了费尔巴哈和马克思所批评过的那种错误。前者强调了统一而忽略了差异,强调了理解的绝对性而忽略了理解的相对性;后者强调了差异而忽略了统一,强调了理解的相对性而忽略了理解的绝对性。从辩证的观点来看,相对不是纯粹的相对,相对总是包含着绝对的相对。我们每次的理解都是相对的,但在这种相对的理解中总是包含了绝对的成分,即正确理解的成分,也就是理解的客观性的成分。理解的条件性不仅表明了理解的相对性,同时也是保证正确理解的条件,而不是阻隔理解者和作品意义的鸿沟。

理解问题上的相对主义也不符合理解的实践。古人的思想,外域人的思想,他人的思想,之所以能为我们接受或反对,就是因为他们的作品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是能够通过他们的著作而正确地理解他们的思想的。解释学是在西方发展起来的一门学问,我们就是通过一批西方解释学家的作品,而且对许多人来说,是通过翻译作品来理解他们的解释学观点的。我们的理解是相对的,难免有误解,但总是或多或少地正确理解了他们的思想,不然,我们就根本没有权力谈施莱尔马赫的观点、狄尔泰的观点、海德格尔的观点、伽达默尔的观点、利科尔的观点、赫尔施的观点、罗蒂的观点、殷鼎的观点等等。那些在解释学理论上持相对主义观点的人,在实践上总是违背自己的理论:他们一方面宣称作品的意义是不可理解的,而另一方面,他们还是不断地在做这种宣传(写作或演说),在做从他们的理论观点来看是毫无意义的工作。

作品的可理解性(可理解性本质上就是可正确理解性),正是争论的第三个解释学前提。争论之所以发生,不仅是因为理解的不同,而且也因为不同的理解者有共同的理解目标——作品的意义,有共同的信念——正确理解作品是可能的。事实上,争论双方(包括那些在理论上宣称作品的意义不可理解而又在实践上参与讨论的人)都抱有一种实际的信念,即不仅相信正确理解是可能的,而且他自己的理解正是对作品的正确理解。在中国的“反思哲学”时期,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解,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哪一个人不认为自己的理解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正确理解呢?没有对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信念,是不可能有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大讨论的;对具体个人来说,也是不可能参与这种讨论的。

争论的解释学意义之四:表明了理解主体的平等性,反对了对权威的迷信和盲目崇拜

对于同一个文本,有不同的理解者,这些理解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他们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其中,有些人是理解权威,他们是否比其他理解者具有绝对优先的解释权?从理论上说,很少有解释学主张理解主体的不平等。近代解释学是随着理性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理性主义的旗帜之一,就是反权威,宏扬理性主体的独立性。作为现代哲学解释学开创者之一的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倒是为权威正了名,不过他不是主张理解主体的不平等,而是在确认理解主体的平等性的前提下肯定权威的意义。伽达默尔指出,权威的本质不在于享有一种解释上的特权,而在于理解的实践证明他有较好的理解能力,而且这一点得到其他理解主体的认可。哲学解释学是非常强调理解主体的平等性的。就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理解者在文本面前人人平等。众多的理解者中,包括文本作者自己。文本一旦产生,作者相对于自己的作品来说也就成了读者,他和其他理解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他的解释只是众多解释中的一种,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在我们看来,理解主体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家都是理解者,大家面对共同的文本,没有一个理解者能代表文本本身,每个人的理解都是对文本的相对的、历史的理解。二是谁的理解正确,不能以哪个理解者的理解为根据或标准,而只能以文本为根据或标准。所以,理解主体的平等性是指原则上的平等,不是指实际理解能力和结果上的平等。

虽然在理论上极少有人主张理解主体的不平等,但在实际的解释中,对理解主体的不平等态度却是严重地存在的。总有人以绝对的解释权威自居,总有人要制造绝对的理论权威,总有人崇拜、迷信理论权威。在解释学意识不觉醒的过去,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理解问题上,人们从不把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看作是和众多的马克思主义理解者一样的平等的理解者,总是认为他们和我们不同,他们是马克思主义解释上的绝对的理论权威,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唯一正确的解释。于是,理解了恩格斯,也就理解了马克思;理解了列宁,也就理解了马克思、恩格斯;理解了斯大林,也就理解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理解了毛泽东,也就理解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等。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人是否会有理解上的差异,这是想也不去想的问题,“马恩列斯毛”简直就是一个人,是同一个脑袋在思维。在“文革”中,林彪、“四人帮”把自己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歪曲和篡改说成是绝对正确的解释,似乎他们的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本身,理解了他们的思想,也就是理解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那样的环境中,绝对不可能有争论和理解水平的产生和提高,而只能鼓励盲从和奴隶主义。

争论这个事实,表明了理解主体的平等性。平等,是争论的必然要求,是争论的必要前提。不平等的理解者之间,不可能发生争论。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解释学意识不觉醒的过去,不会发生批评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的事情;而在今天,提出和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不同的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是正常的事情。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不会发生和当代理论权威商榷的事情。因为在这里,有政治权力的因素起作用,由于这种因素的作用,人们和当代理论权威之间不能成为平等的理解主体。这还可以解释,我们过去盛行的批判不能算是真正的批判。从解释学的观点来看,批判、批评、争论是一回事,是不同理解主体之间不同意见的交流。批评者和被批评者、批判者和被批判者虽然意见不同,但仍是平等的理解主体,你可以批评,我也可以反批评;你可以批判,我也可以反批判,谁对谁错,不以任何一方为标准。而我们过去的批判不是这样,批判(批评)者和被批判(批评)者之间是不平等的。批判(批评)者一方往往有强大的政治后盾,先定为真理的代表,被批判(批评)者往往先已被剥夺了政治的或言论的权利,先定为谬误的代表,他不能反批判(批评)。由于这里不存在争论,因而也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批判或批评。

争论具有四个解释学前提,这就是:理解以正确理解文本的意义为目的,理解是相对的,正确理解是可能的,理解主体是平等的。在解释学上确认争论的这四个前提,这就是争论这一事实对于解释学的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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