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众角度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调查及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众论文,角度论文,我国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由来及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仅局限于对经济利润的追求。如弗里德曼曾经认为:企业仅仅具有一种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利用企业资源从事旨在增加企业利润的活动,唯一对股东负责。但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企业日益大型化及其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如严重的环境污染、社会资源的枯竭、对劳动者的歧视和压榨,等等,从而引起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深思。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首次完整地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盈利的同时,关注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商业伦理和自然资源。“必须为自己影响人们、社会和环境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它要求企业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承担相应责任。当时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并由此引发20世纪30年代以伯尔和多德为代表的论战。针对否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戴维斯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水准不断提高,企业的社会角色也随之扩大,企业社会责任已是无可避免。当时还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工具性和规范性两种观点。规范性观点认为,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都应承担社会责任,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做出恰当回应。工具性观点则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为政府和社会的共识。日本松下幸之助曾说:企业是社会的公器,企业的使命是“充足地生产出物质、消除贫困,让人们都过上丰富的幸福生活”。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从属于政府,“企业办社会”的错位现象,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一定的体制和物质技术基础。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新的背景。2007年12月,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将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内容规定为9条(以下简称为“国9条”)。基于公众角度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生产性环保支出、劳工社会保障投入、纳税额。这三个指标分别从社会、员工、政府三个角度规定了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布以及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进展较为迅速。2006年,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与中央电视台、《环球企业家》杂志社,共同推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标准。据此对境内中外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及实践情况进行的调查研究显示:我国相当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政府制度规范缺位。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也验证了以上调查结论。数据显示:外资、民营和国有百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平均得分仅为19.7分;80%以上的A股上市企业不及格,2/3的企业处于“旁观”地位;国企百强平均得分为32.8分,一半以上的国企处于“旁观”地位;民企百强平均得分为13.3分,80%处于“旁观”状态;而外企百强平均得分也只有12.5分,80%处于“旁观”状态。 从事实层面看,我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明显不够。不少企业只顾短期利润,不顾自身和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一些企业为了压低生产成本,放弃了他们在员工工资、各项补贴、社保福利、工作时间方面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我国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还不到20%;企业克扣、拖欠员工工资现象十分普遍,降低员工劳动报酬、延长员工劳动时间更是屡见不鲜,不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屡屡发生。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禁止使用童工、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检查活动中,全年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39.9万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40万件。同时,广州“假酒”案、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石家庄劣质奶粉事件、齐齐哈尔假药事件、多起煤矿特大爆炸案以及近年来全国民工追讨工资事件,都反映了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缺失。 二、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和对企业履责评价的分析 基于公众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情况的测量,可以从不同维度来进行。基于我国现状,本文将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测量分为两个维度:一是社会公众的关注程度;二是社会公众对企业履行“国9条”的评价。作为一项实证研究,本文数据来自2013年9月对河北省社会公众的抽样调查。调查共发放300份问卷,回收273份,剔除了空项较多的后为264份,所占比例为88.0%。问卷设计的自变量主要有:受访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经济收入等几个因素。限于篇幅,本文略去了具体的研究分析过程。 (一)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 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的受访者(89.6%)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示“非常关注”与“关注”;只有8.5%的受访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示“不怎么关注”与“不关注”;其余的(1.9%)表示“不关注”或“无所谓”。这表明,目前大多数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十分关注。 调查数据同时显示,不同的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程度不同。从性别上看,男性(81.3%)关注程度高于女性(63.2%);从年龄上看,40岁以下者(89.5%)关注程度高于40岁以上者(69.1%);从职业上看,非企业(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众(90.5%)关注程度要高于企业公众(68.3%)。而文化程度以及经济收入越高的社会公众关注程度越高。 为了进一步分析不同受访对象与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之间的定量关系,本研究使用SPSS17.0进行分析。在显著性为95%(99%)的水平下,受访对象与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之间具有显著性关系。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是比较高的。 (二)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 调查数据显示,对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绝大多数受访者(60.9%)的评价是负面的,认为总体上“不好”。只有39.1%的受访者认为“好”或“较好”。 不同的社会公众对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不同。从性别上看,男性的负面评价要高于女性;从年龄上看,40岁以下者的负面评价要高于40岁以上者;从职业上看,非企业社会公众的负面评价要高于企业公众。 进一步的SPSS17.0分析表明,在显著性为95%(99%)的水平下,受访对象与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之间具有显著性关系。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评价情况是比较消极的。 三、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 在特别强调团结协作和人性化管理的现代社会中,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为什么不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忽视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而且发生了“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现象,在本土非常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到了中国却不约而同地成为社会责任的“旁观者”。应当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催化下,企业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不断地被强化,由此导致不少企业专注于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利润,相应地弱化了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其次,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西方发达国家,涉及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奖惩措施比较健全,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捐赠免税或纳税优惠。而在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用以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履行程序,也没有相应的奖惩规定,从而影响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来自于境外的企业,出于其唯利是图的本性,当然也会入乡随俗,不再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当回事。再次,从政府方面来找原因,政策的不确定性、监管力度不够以及推动力不足,都是企业成为社会责任“旁观者”的主要诱因。有不少的地方政府只关心GDP、企业的利润和税收的增长等看得见的经济指标,而对企业是否、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基本上放任不管。更有甚者,为了获得与政府政绩相关的GDP、企业利润和税收,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可以帮助企业逃避社会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要让企业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标准,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政府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对各类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和标准进行明确界定,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建设,这是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约束机制的基础和依据。政府要充当社会公众利益的监护人以及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仲裁人,在可能的情况下,以经济调控并辅以行政干预的手段,引导并监督企业切实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纠正或惩处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保证企业切实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和形式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确定,使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之中。 (二)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社会舆论,提高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性 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是企业,大量研究显示,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能在企业商誉、员工关系、投资者关系、市场竞争力和企业定位、运营有效性及社会许可等方面,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进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要动员社会各种力量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大造舆论,让企业懂得在创造、获得利润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强化自律,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赢得更多消费者的支持和青睐。要帮助企业经营者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标准,强化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自觉性;要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并不相互冲突,而是互为补充、互为促进关系。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生产过程中,自觉地去关注、了解、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工人权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落到实处,对自身社会责任履行的现状经常进行自我评价,强化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奖罚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软硬约束机制 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利益和保证社会运转的需要出发,以社会公众利益代表和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行使政府权力,在企业社会责任已有法律法规约束体系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朝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公众视角下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与分析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公众视角下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与分析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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