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支持政策性渔业保险研究论文

广西财政支持政策性渔业保险研究

文/林劼

本文收集采用2015年至2019年广西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的数据,包括承保面积、保费收入、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补贴资金等中微观数据,以广西政策性渔业保险为研究对象,探讨财政补贴政策的实践、效果、问题以及对策,为完善广西政策性渔业保险政策,促进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金融工具,能够补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情等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稳定农民生产性收入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表1介绍2008年至2016年广西和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情况:全国农业保险保费年收入从239.2亿元增长至478.9亿元,连续九年大幅增长;全国农业保险保费年赔付支出从129.1亿元增长至276.8亿元,整体呈现增长趋势;广西农业保险保费年收入从1.3亿元增长至8.9亿元,2012年以来增长率高于全国水平;广西农业保险保费赔付支出从1亿元增长至5.3亿元,年增长率由2008年至2011年的负增长变为2011年以来的正增长。

表1 2008年至2016年广西和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情况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政府部门支持农业发展、强农惠农的农业保险,对稳定发展农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精神要求,2015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广西水产养殖业中规模化养殖程度较高的对虾养殖、牡蛎养殖列为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表2介绍了2017年广西和全国水产品养殖情况,从表中可知广西水产品养殖产量和面积在全国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大力发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对广西水产养殖至关重要。

广西政策性渔业保险在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下,呈现四个发展特点:一是保费补贴在养殖户参保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作用明显,农业保险能否纳入财政补贴范围是很多保险公司创新的原动力;二是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保障效果显著,风险补偿功能被广大养殖户认可;三是养殖户参保意识加深,规模养殖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表现强烈,为财政部门改变补贴规则提供可能;四是养殖户参保程度日益提高,抵御养殖风险、稳定价格波动、锁定收益预期需求强烈。

表2 2017年广西和全国水产品养殖情况

表3 2019年广西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规则

一、广西财政支持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实践和效果

(一)及时制定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政策

2015年以来广西,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多次赴钦州、北海、防城港等沿海城市对水产养殖情况开展实地调研,与当地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水产养殖企业(合作社、农户)代表召开座谈会;同时,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水产养殖生产投入产出、风险防范需求、财务负担能力等情况,掌握基本数据,摸清行业底数。2015年7月,自治区财政抓好用好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机遇,将政策性渔业保险纳入广西将政策性渔业保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范畴,确定水产养殖行业中规模化养殖程度较高的对虾和牡蛎列为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下达2015年水产养殖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配套项目计划的通知》《牡蛎养殖保险条款(地方财政补贴适用)》和《政策性对虾养殖保险(广西地区)条款》等政策文件,为钦州、北海和防城港沿海三市开展对虾和牡蛎养殖保险试点提供政策保障。

(二)细化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规则

防城港市:自治区财政下达对虾保险计划数合计40000亩,防城港市实际完成对虾保险任务111亩,财政补贴资金合计2.7万元;自治区财政下达牡蛎保险计划数合计3900亩,防城港实际完成牡蛎保险任务3592亩,财政补贴资金合计226.3万元。

(三)动态调整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规模

广西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规模控制、计划管理”原则,按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各项保险的保费补贴工作。保费补贴资金按照“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算”原则,在下达资金时,自治区财政每年分批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资金下达至各市县财政部门,按季度补拨;在结算资金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年度的出保单、投保农户应负担保费以足额收取为标准进行认定。

北海、钦州和防城港作为广西率先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试点地区,2015年至2018年8月保费补贴结算情况如下。

钦州市:自治区财政下达牡蛎保险计划数分别为5000亩、5000亩、4000亩和3500亩,钦州市完成牡蛎保险任务数分别为5156亩、2584亩、2520亩和3135亩,保费收入分别为327.60万元、162.80万元、151.83万元和197.5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分别为229.30万元、114万元、106.30万元和138.30万元。

北海市:2015年以来保费总收入309.2万元,其中对虾养殖保险5.4万元、牡蛎养殖保险303.80万元;2015年和2017年,北海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2.93万元、2.45万元,赔付支出分别为29.34万元、6.50万元,赔付率分别为1000%、376.6%。2015年和2017年,财政补贴资金分别为2.10万元、1.70万元。

政策性渔业保险由广西区内具有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承保,自治区财政部门主动认领牵头部门责任,细化财政补贴方式和资金管理等内容。表3报告了2019年广西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规则。

(四)做好创新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保障

为了推动政策性保险工作,广西财政鼓励各地开展中央补贴险种、自治区补贴险种、自治区试点补贴险种以外的农业保险。2019年,自治区财政按照30%比例,对市县补贴农业保险予以奖励,各级财政部门奖补比例不低于45%,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市县财政保费补贴;同时,鼓励市县财政用好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类基金提高补贴比例,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出资缴纳保费,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例如,南宁市上林县创新政策性澳洲淡水龙虾养殖保险,通过县级地方特色险种的办法,将辖区内澳洲淡水龙虾养殖纳入了保险范畴,每亩保险金额15000元,保险费率9%;同时,政策规定各级财政补贴澳洲淡水龙虾养殖保险保费的80%,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40%。目前,上林县澳洲淡水龙虾保险亩数为397亩,保险收入为598万元,赔付支出35万元,有效保障了澳洲淡水龙虾生产。

2015年第22号台风“彩虹”袭击钦州市,给水产养殖企业、合作社和养殖户造成严重损失。台风过后,按照政策性保险合同约定,有117个牡蛎养殖户及时获得保险公司赔付,赔付养殖面积达到1480亩,赔付资金553890元,成为广西首个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成功赔付的地级市。钦州市随后有218个养殖户新增3243亩承保,显示了政策性渔业保险积极履约理赔试点示范效应。

(五)积极履约理赔,增强试点示范效应

MRI增强扫描:采用3.0T全身核磁共振扫描仪(美国 GE),选择体线圈。采用自旋回波序列(SE)、短时间反转恢复序列(STIR)横断位、冠状位和矢状位。T1WI扫描参数TR:350~400 ms,TE:10~20 ms,层厚6 mm,间隔1.5 mm;T2WI采用快速自旋回波序列(FSE),扫描参数TR:3 800~4 000 ms,TE:100~110 ms,激励次数2次,FOV30~35 cm,层厚6 mm,间隔1.5 mm。对比剂为Gd-DTPA,剂量0.1 mol/kg,注射对比剂5 min后,采集增强T1WI。

二、广西财政支持政策性渔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查勘取证定损困难,定损理赔不够准确

对虾保险条款收取保费少、起赔门槛低,赔付额高,2015年承保的保险公司亏损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继续承保积极性,2016年基本停止承办对虾保险。

(二)渔业保险条款有待完善,承保数量逐年递减

查勘定损是水产养殖保险承保和兑现理赔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参加投保的养殖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是养殖企业(合作社、农户)最为关心的重要问题。对虾、牡蛎养殖受海水盐度等水质环境和病害引起爆发性死亡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列入保险条款;相同水域养殖,同样等级的风力,因风向与潮汐不同,以及病害发病时间不同,造成养殖损失程度也不尽相同。目前,缺乏牡蛎养殖和对虾养殖查勘定损技术标准,牡蛎保险风力等级损失赔率和对虾保险损失率方法不够科学,加上参保的养殖户大多在海上分散养殖,查勘核实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定损难度大,影响理赔准确性与时效性。

(三)市县财政补贴配套跟不上,保险覆盖率增长遭遇瓶颈

一是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考核与监督机制,建立财政补贴的绩效考评工作,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二是结合渔业养殖灾害的复杂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政策性渔业保险应当以保大灾、保成本为基本定位,探索转变补贴规则和补贴重点,从直接的保费补贴转向对创新和科技应用的补贴。

(四)保险公司对财政补贴产生依赖,政策性渔业保险创新不足

理论上,在供给方面保险公司有强烈的动机通过创新降低成本,在需求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创新获得更大的参保客户。但在现实中,许多保险公司只对能获得政府补贴的渔业保险产品感兴趣,如果财政部门制定的补贴规则与养殖户的实际需求出现偏离,市场经济功能就无法激发保险公司创新政策性渔业保险。

(五)养殖户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政策性渔业保险认识不到位

财政部门首先要做好保费补贴的财力保障。一要制定好保费补贴政策措施和年度项目计划;二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测算制定年度保险计划总规模、险种结构,并结合市县财力状况安排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计划任务;三要按照“规模控制、计划管理”原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各项渔业保险工作。

三、广西财政支持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准确定位政策性渔业保险,完善财政补贴长效机制

根据2019年广西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规则,各级财政对牡蛎、对虾、珍珠贝政策性保险财政补贴比例,自治区财政补贴为50%、市县财政补贴为10%,市县险种的自治区财政补贴为30%、市县财政补贴15%以上。在现实中,对于地方财力不足的市县,基层渔业主管部门往往在年初上报渔业保险补贴计划数时压低数额,直接影响政策性渔业保险参保规模的扩大。

式中,median为中位数函数;xi、xj为序列数据,表示不同年份的植被覆盖度;ti、tj为与序列数据对应的时间序列数据,序列长度为n,有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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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金融资本力量,探索保费补贴新财源

受到传统的生产经营理念的影响,许多养殖户认为政策性渔业保险是理财产品、购买保险就应该获得收益,或是认为保费补贴是产业补助、应当直接奖补现金,甚至有人认为是变相收费,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分散生产风险、稳定收入的认识不到位,养殖户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导致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参保意愿不强,参保增长率时有降低。

其次,由于政策性保险的普查统计、承保前的基础性工作等环节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作为前期工作支持,应当倡导承办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计提和列支相关渔业保险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落实政策性保险工作经费。

此外,财政资金作为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的主要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发挥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撬动社会金融资本力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满足养殖户多层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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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各地,用好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各类基金提高补贴比例、龙头企业出资缴纳保费,减轻农民负担,探索保费补贴新财源。

(三)精准施策促进政策性渔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费

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区渔业发展情况,采取措施促进政策性渔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费工作。一是增加政策性保险险种试点。罗非鱼是广西重要的大宗鱼类品种,其养殖面积及产量全国排名第三,建议列入自治区政策性保险范围,尽快完善并推宁市罗非鱼养殖低温指数保险的方案,明确单位保费和保险费率,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财政补贴。二是改进牡蛎养殖和对虾养殖保险条款,合理制定牡蛎保险起赔风力等级,按照对虾按饲养天数周期调整对虾保险定损标准,处理好保险公司与养殖户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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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British Documents of Foreign Affairs: 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Office, Part IV from 1946 through 1950, Series E Asia 1950 Vol.11, 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 2003, p.28, 52.

(四)严格执行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时拨付补贴资金,认真审核凭证,严格结算程序,完善资金监管,确保广西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精准、及时、安全、有效。

作者单位:广西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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