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国民革命纲领的实施与广东社会阶层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纲领论文,广东论文,国民论文,社会阶层论文,孙中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民革命纲领的提出
在当时各种社会政治力量中,新生的共产党人是国民革命主张的主要鼓动者,他们较早提出“国民革命”的口号。国民党人亦并非国民革命口号的被动接受者,他们也在探索革命的新形式。1923年8月24日始(8月25日,9月5、7日连载)发表在《广州民国日报》的连载长文《国民革命与国民党》,分国民革命的概论、国民革命组织、国民革命之意义、国民革命之特性与对象、国民革命之要件等进行阐述。(注:《国民革命与国民党》,载《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8月24、25日,9月5、7日。)这些论点,与日后国民党“一大”宣言所阐述的相差不大,应该说是代表了当时国民党高层的想法。中共“三大”确立了与国民党合作、进行国民革命的方针。此后寻求与国民党合作的步伐迈开。可以说,国民革命是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而共产党人则公推国民党处于国民革命的领袖地位。
孙中山国民革命思想的产生、提出并形成系统的纲领,并没有一个较为清晰层级推进的发展过程,他本人也没有直接使用或解释过如我们理解的诸多革命要素。但是,在国民党“一大”宣言、北上宣言等有代表性的重要文件中,还是有一些相关的表述。
1.国民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军阀。国民党“一大”宣言在对三民主义的重新解释中,各部分的论述都有所涉及。如讲到国民党的民族主义时,“一大”宣言规定:“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一方面“在使中国民族得自由独立于世界”,“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第二方面“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122页。)孙中山在“一大”会议上讲到国民党人应“重新担负革命的责任,”“计划彻底的革命”,并强调:“终要把军阀来推倒,把受压的人民完全来解放,这是关于对内的责任”,“至对外的责任,又要反抗帝国侵略主义,将世界受帝国主义所压迫的人民来联络一致,共同动作,互相扶助,将全世界受压迫的人民都来解放。”(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6页。)这一意思也即浓缩为后来国民革命军所喊口号“打倒列强除军阀”。国民党“一大”及“一大”宣言等文件为国民革命纲领做了初步的铺垫。2.国民革命的依靠力量、动力是农民和工人。“一大”宣言指出:“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国民党于此,一方面当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一方面又当对于农夫、工人要求参加国民党,相与为不断之努力,以促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1页。)此即其后合理浓缩的“扶助农工”口号内容。3.在国民党“一大”宣言、北伐宣言、北上宣言中,均表述过“国民革命之目的,在造成独立自由之国家,以拥护国家及民众之利益。”(注:《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5、294-298页。)4.国民革命的性质,就是“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9页。)“一大”宣言明确宣布:“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中国唯一出路。”(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页。)国民党本身则是国民革命的领导力量。
国民革命纲领的提出,意味着孙中山“由护法走向革命”转换过程的完成。(注:对国民革命口号提出的经过,莫世祥的《护法运动史》(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刘曼容的《孙中山与中国国民革命》(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两书述之甚详,请参见两书相关章节。)孙中山不再坚持用“护法”的口号,即从原来的用法律的手段,依靠民主法制、和平的方式来维护民主共和,解决中国的现实政治问题,过渡到用革命手段实现自己拟制的方案。革命手段,意味着暴力、意味着军事行动。
二、扶助农工
国民革命纲领的重要内容,就是对社会力量的动员,发动农民、工人组织起来,在国民党领导下,参与国民革命运动。“一大”宣言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孙中山也多次表达了革命需要大众参与始能成功的看法。
“一大”宣言不仅对国民革命中农民、工人的地位、作用作了较高的评价,还规定了有关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对农民:“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即平均地权的传统讲法,农民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给以土地,缺乏资本负债者,国家为之筹设调剂机关,供其匮乏;(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0-121页。)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注:《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556-558页。)对工人:“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者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注:独秀:《造国论》,载《向导》第2期(1922年9月20日)。)此后所颁行的一些政策措施证明国民党确是有心提高农民、工人生活和地位,落实宣言的承诺。
(一)“一大”闭幕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中央农民部,接着又成立了国民党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辅助农民部工作。1924年3月19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初步确立了农民运动计划,决定在农村组织农民协会和农民自卫军。
1924年6月,林森主持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修正通过农民部提出的“对于农民运动之宣言草案”,并经孙中山批准,以《政府对农民运动宣言》正式发表。宣言表示:为“代表全国民之利益,贯彻三民主义,实行国民革命”,“其特别之任务,尤在于督促占全国民百分之八十的农民使之加入国民革命运动”。宣言规定:“农民协会之性质,为不受任何拘束完全独立之团体”;“为防御土匪兵灾起见,特许其在一定计划之下,组织农民自卫军”。(注:《政府对农民运动宣言》,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15日。)随后又颁布《农民协会章程》,建立乡、区、县、省、全国农民协会五级体制。7月,省长廖仲恺又发布训令,要求各县遵照执行,“诱掖当地农民根据章程及宣言组织农民协会及农团军,实行自卫。如有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各属地方党部委员前来照章组织时,应竭力援助进行。”(注:尚明轩、余炎光编:《双清文集》上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85年版,第668页。)国民党中执委并择广州市郊及郊近县份实施试点,派遣特派员20余人前往开展工作。在广州市郊、香山、花县、顺德、东莞、宝安、鹤山、广宁、番禺、南海等县相继成立了县农民协会。这是广东省较早成立的县一级农民协会。至1924年10月,全省成立农会47处,会员有6万余人。(注:《国民党农民部办理之经过》,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0月6日。)至12月,已有14个县47区建立了农会,会员人数增至18万人。(注:《广东工农之政治主张》,载上海《民国日报》1924年12月19日。)
为推动农民运动发展,指导各地农运,国民党中执委决定组织农民运动讲习所,一至五届农讲所共培养了454名讲习员,他们中“三分之一由中央农民部分派为广东各地特派员,从事工作;三分之二则分遣回籍,从事地方农民运动。所有广东各地农民协会多于此时组织起来。”(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 人民出版社(北京)1983年出版,第6页。)
农民自卫军于1924年8月奉广东革命政府的命令由广州第二届农民运动讲习所的学员组建成立,共162人。自卫军组成后移驻省署,进行了半个多月的军事训练。此时孙中山移师韶关准备北伐,令农民自卫军与广州工团军一起赴韶关训练。9月20日,农民自卫军到达韶关,随即分开在韶关城和农村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农民组织农民协会和农民自卫军,至9月30日返回广州。10月10日“双十节”广州游行,农讲所学员与广大群众一起参加,受到商团的射击,4人负重伤,若干人轻伤。
农民协会、农民自卫军成立后,某些地区的农民协会开展活动,与地主就减息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在农村中与以地方为主的传统势力分庭抗礼,造成了一些地方农村社会的波动。扶助农民从理论到实践,得到了贯彻。
但是,所有这些均需在国民党政权的指导、控制下有序进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拟订的《农民协会章程》呈文提出:“建议于政府批准施行,期使全国农民得悉在一个主义、一个组织之下而奋斗,则本党农民政策之实施,可以于此筑基础矣”。《政府对农民运动宣言》宣布“本政府唯有根据主义作切实之辅助,及诚恳之指导,使我全国农民从痛苦压迫之中,达于自治自立之地位,以完成三民主义之工作”,“农民自卫军当受政府之绝对的监督。”(注:《政府对农民运动宣言》,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15日。)孙镜亚在《告农民中的同志》同样也提出:“就全国说农民的唯一敌人,是驱兵为匪、收匪为兵的直系武人,却不是地主。就广东说,农民的唯一敌人,是背叛本党投降北庭的陈炯明,也不是地主”,“要是误认了地主为敌人,转把真正的敌人放松,那就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徒足增长社会的纷纭,而无补于革命了”。他强调,广州农民中的同志,应该首先努力打倒陈炯明,再进而提挈全国的农民努力打倒直系武人,然后本党的政策可以实施。(注:镜亚:《告农民中的同志》,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29-30日。)
这种言论说出了国民党决策层的真实想法。孙中山、国民党自视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党和政府包容社会各阶层,国民并不是仅指工人、农民,更不会接纳一部分,排斥另一部分,而是要在政府控制下,共同服务于国民革命这一目标。
孙中山在一次演说中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表示要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其办法却并非没收地主的土地来分配。孙中山采取的是一种不致引起阶级对抗的调和手法,调和方法执行的主体是政府,由政府居中调和。他反对用暴力手段解决土地问题,而是主张用和平方式进行土地改革。孙中山认为:“中国的人民本来是分作士农工商四种。这四种人中,除农民以外,都是小地主。如果我们没有预备,就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那些小地主一定是起来反抗的。就是我们革命一时成功,将来那些小地主还免不了再来革命。”(注:《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556-558页。)对于地主这一阶级(阶层),孙中山并没有“打倒”、“消灭”的提法,他提出,“要联络全体的农民来同政府合作,慢慢商量来解决农民同地主的办法,让农民可以得到利益,地主不受损失。这种办法可以说是和平解决。”(注:《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556-558页。)
孙中山扶助农民运动,目的是为了集合农民力量于国民党及其政府的旗帜之下,增强国民革命的实力以保证国民革命的成功,因此主张农民组织起来为打倒帝国主义与军阀而斗争,并不主张农民与地主之间进行缴烈的阶级斗争,不主张马上进行土地革命,至于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利益矛盾,则由政府以法律方式和平解决。
(二)在“一大”闭幕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工人部。1924年4月上旬,工人部颁布工人代表会选举条例,并申明“代表资格审查之权在于本会工人部”,(注:《工人代表会选举条例》,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4月10日。)代表选出之后报中央工人部审定。5月1日,广州工人代表会开幕式隆重开会,出席广州工人代表会代表160人,分别代表70多个工会和10万名有组织的工人。工人代表会通过了20个决议案,这些议案涉及了工人权益保护、工会组织、工人教育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商团问题解决议案”,决议案表明:“凡商团不得干涉工会事情,及有侵犯工人自由之事”,“凡属工人不得充当商团军”,如商团压迫工人时,凡加入工人代表会之工会及工人,须一致对付及援助”,“工人得组织工团军自卫”,显示出与商团的对立以及阶级意识的自我区别。工人代表选出20个工会的代表组成广州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
广州工人代表会的成立是广东工人运动史上的一件大事,广州地区工人有了自己统一的领导机关。对于国民党而言,通过工人部掌握工人代表会实施对广州工运的指挥领导,基本上也控制了广州工运的进程。工人代表会在纪念日和重大事件均举行活动或进行宣传。在劳资之间,工会内部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工人代表会发动和组织了沙面反帝大罢工;组建广州工团军,推动粤汉、广三、广九三个铁路总工会,手车夫工会和兵工厂工会的组建工作。到1924年底,加入广州工人代表会的工会总数达70多个。
1924年8月20日,广东油业工会、广三互成俱乐部、茶居工会、广东土木建筑工会、海员工会、车衣工会、酒业工会、轮渡工会等数十委员团体开会,通过工团军组织大纲和工团军简章。1924年8月27日工团军正式成立,组织30多个分队,有团员300多人,它是广州工人的武装组织,其职责有三:1.辅助政府镇压反革命活动,受革命政府之绝对监督;2.遇工人发生事故时,得派队巡查和协助解决;3.工人如受外界压迫时,工团军有正当防护之责任。工团军枪弹,依照政府民团领枪条例,备价请领,工团军各项经费,均由工会供给。
总的看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农民、工人,均设立相关机构予以统领,对自卫性质的农民自卫军、工团军也列明权限,分属统辖范围,并颁布法规加以规范、界定、限制,不使脱离控制,实际上还是“党—政府主导”的做法,将广东工农运动纳入自己铺设的轨道上来。
1924年7月,国民党中执委召开第42次会议,决定颁布工会法,推定起草工会条例草案。10月下旬广州工代会对工会法草案逐条审查修改;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令公布了《工会条例》21条。条例从法律上保障了工会的合法地位。人数众多的工人通过工会组织起来,工会成为城镇颇具权威的重要群众组织,成了可以与商人团体抗衡的集体力量。
1924年夏秋间,正是广州商团因“哈佛号”军火被扣事与政府交涉并多次以“罢市”相要挟时期。1924年8月13日,广州工人代表大会召集特别会议,通电声讨商团,并组织中国劳工同盟救国会以为政府效力。8月14日,广州海员、机械工会和黄埔军官学校学生军及市民2万余人集会,声讨商团,并以84个团体的名义发表反对罢市宣言。
事态的发展,必然是扩大工人与商人之间的隔阂,最终是把商人(商业资产阶级)当成敌人,排除在革命队伍之外。尽管这不是孙中山的本意、不是国民革命纲领中所设想的。
国民革命运动的推进,工农运动的发展,造成了广东社会结构的裂变,城乡社会组成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原来就已存在的纯属自卫性质、农村中守望相助的民团以及民初成立的城镇中的商团,分别受制于农村地主富户士绅和城镇殷商商会,一直是官府认可扶持的民间组织、民间武装自卫力量,是官府实施基层统治的依托,属于合法的民间武装。一般说来,正常政府统治情况下,除警察、国防军之外,是不应该存在什么民间武装的。但是,为了动员工农群众参加国民革命,为了使各种社会阶层均拥有“自卫”的能力,孙中山及其革命政权又批准并扶持农民自卫军、工团军的组建。于是,在军队之外,出现了数种民间武装组织。1924年,政府与这些组织和武装力量的关系产生了新的变化。军队和民团、民团与农民自卫队、商团与军队、商团与工人自卫队之间都曾有冲突的记录、报道。
显然,工会和工团军、农民协会和农民自卫军是新受政府扶持,在冲突中政府的立场是明确的,也就是支持它们。这种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结构出现裂变、社会组织相互对立。
在农村,随着农民运动的开展以及农民协会、农民自卫队的迅速成立,农民团体与地主、土豪及所控制的民团之间冲突事件很快出现,典型的如1924年6月间,广宁县劣绅雷东、黄鄂棠等出动民团围攻江屯、潭埔两地农会,揭毁会所,殴打会员,造成了全省第一宗地主民团与农民团体冲突的案件,案件的处理因国民党中执委、省政府保护农会、镇压民团、逮捕劣绅而告解决。但同类案件还发生在花县、东莞、广州市郊等地,如1924年10月花县田主维持会首领江耀忠、江建等人纠集土匪、商团、乡团三千余名进攻政府及农民协会。这类事件有增加趋势,而且驻防军队也参杂进对农会的冲击,引起农会不安,如南浦乡农会会所就被驻防军队毁拆。(注:《广宁劣绅围攻农会惨剧》、《花县田主维持会之暴动》、《虎门怀德乡土豪毁农会》、《芳村农会为南浦农会呼吁》,分见《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14日、10月31日、11月12日。)原本平缓、呆滞的农村社会,因农民团体的成立,与地主控制下的民团产生抗衡、对立,而卷起阵阵波澜。
三、与商人的冲突
在城镇,与工会、工人自卫队和工人运动相比,商人及其团体如商会、商团军等,却明显感到受冷落,受歧视。他们已处在一条叉路上:是与政府合作还是对抗?与工人和平共处还是相互敌视?商人迈出了对抗和敌视的步子。其原因与他们思想上恐慌、实际利益受到损害相关。
首先是出于对当时受到恶意歪曲的“共产”宣传的恐慌,及在广东日益蓬勃的工农运动中受到冷落,乃至产生一种被推向对立面、成为敌人的疑虑;其次是商业资产阶级上层部分人士虚幻的“商人政府”政治意识的恶性膨胀,企图与现政权角力,取而代之;三是对革命政权一些措施不理解和不满意,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为应付财政困难所采取的不断加税,拍卖公产、官产,加重了商人的负担,引起了他们的不满。军队蛮横,强征暴敛,拉夫强买,军纪甚差,使他们的商业利益、人身安全均受到严重的伤害。在别有用心的上层富商操纵下,商人们通过罢业、罢市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政府、军队和商人的矛盾随着局势的发展而加剧。
全省商团人数号称5万之众,其中广州商团有10个分团计4000余人,加外围力量达6000余人。商团在1924年3月又进行改选,组成新的领导架构。(注:商团第十三期候选人也即其骨干人物有:邓介石、陈廉伯、李颂韶、李应秋、梁作庸、冯耀初、邓丽晴、黎寿如、崔缉堂、钟炳林、黄志夫、陈监持、姚杰、梁海源、廖耀堂、罗耀庭、李益、陈恭受、杜官英、江霞公。见《商团之初选人》,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月6日。)相比之下,他们的武器装备要比工团军、农民自卫队粮良得多。事端不少由其挑起,如1924年5月,江门商团四分团团长李超带数百团众围攻江门油业工会;香山商团还捣毁香山小榄理发工会,枪击石岐集贤工会工人;新会葵业工会工人也遭商团囚禁。此外,顺德大良辗谷工会、四会理发工会、广州酒业工会也与商团冲突遭到围攻;(注:《扣留私运军火四志》,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月15日。)10月,广州市理发工会工人被商团杀至数十人。(注:《省令严缉惨杀发工商团》,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0月31日。)尤其是因广州商团“扣械”事件触发的商人与政府对立,引发了连串的商团与工会之间的对立和冲突。10月10日,广东工团军、工会、讲武堂学生组成的游行队伍遭广州商团枪击的事件更使工会与商团的对立进入“白热化”阶段。广东城乡部分地区的社会阶层中针锋相对的冲突已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
面对工人、农民、士兵组织的各种示威、集会,商人们感到“阶级区别”、“界线划分”的敌对心态,使他们对现政权统治、对工农运动产生了不信任和离心力,以致亟图购买军火,增强实力,寻求自保。“哈佛号”军火被扣只是导火线而已。
军火被扣,引发商人罢市这一事件最后以武力解决而告结束,它宣告了孙中山与广州商业资产阶级上层的决裂。商团军的遣散,也宣示了广州商人建立“商人政府”企图的破灭,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商业资产阶级企图以独立身份执掌国家政权努力的终结。
商团事件是广东政权内部各种矛盾激化的产物,也可以说是“商人政府”思潮错误引导的恶果,但它并不是国民革命纲领发展的必然归宿,更不是孙中山“抛弃了商人”(商业资产阶级),将商人推向了革命的对立面。但是此后广东的革命力量中没有广州整体商业资产阶级上层队伍参与,却是可以肯定的。
这似乎是国民革命纲领发展的客观必然结果,但却与孙中山的主观意图相违背。虽然孙中山一直坚持革命的基础是动员工人、农民的参与,却并不排除商人的加入。孙中山于1924年1月14日在广州商团及警察联欢会的演说,对商团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希望“以后商团同警察要同力合作,维持广州的治安。警察是政府的机关,商团是人民的机关。”(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61-63页。)他特别提到,商人、商团要改变从前守“中立”、“兵来从兵,贼来从贼”的习惯做法,与政府合作,同农夫、工人一样,拥护政府,参与革命。
国民党并没有抛弃商人、敌视商人或把他们当成革命的对象。国民党实业部(后改商民部)的成立意味着发展商人入党的“分途进行”。“商团事件”后,国民党要员频频向商人示好,安抚他们,尽量摆出“全民政府”的姿态,调整与各方关系。(注:《商民部开商民党员会议详情》,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12日。)据日本学者深町英夫的统计,自1924年4月至1925年9月止党员职业分类为:工界39%,农界15%,商界12%,“工界为党内最大势力,农界、商界、学界次之。然而,以‘自下而上’的组织方式,吸收工人与农民的同时,各市县党部并非排斥商人,而以商人为城市区域的重要势力基础。由此表明,广东政权与商人阶层之间的矛盾局限于广州市。”(注:深町英夫:《中国国民党与地域社会——以广州东省的基层组织为例》,纪念孙中山诞辰13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1996年11月中国中山市。)
虽然如此,“商团事件”平息下去后,在当时对“资产阶级”所扮演的角色,却有一种并不看好的论调。如发表在《广州民国日报》署名“侠夫”的文章《中国国民革命与资产阶级》就认为:“现在的中国资产阶级对于国民革命是站在这样的矛盾性关系上面,对于他们自身的利益也是陷在这样矛盾的自觉之中”,他们一听到工人和农人群众两字就害怕,以为这是过激派。因而宁可不要群众,宁可站在帝国主义一边去,甚至和他们所衷心痛恨的军阀相勾结,以对抗他们假想中的仇敌,“其结果,革命若成,资产阶级只好被‘轧出’”,文章结语:“假如我是一个劳动者,我一定要说,资产阶级不来就让他去罢,我们的革命本来不用倚靠资产阶级。”(注:《中国的国民革命与资产阶级》,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12-13日。)这种想法可以说是代表了当时相当部分国民党人的思想实际。
总括这一时期孙中山的政治行为特点,我们不难发现:在思想上,他固守三民主义思想体系的藩篱,又注意到吸收新知识、新思想来充实、改进,用三民主义为思想主导,在广东形成三民主义的思想优势;政治组织上,则改组国民党,改善国民党的领导体系,充实领导机构,以国民党为革命领导的中心力量,并注意加强国民党对社会各层面的控制,巩固国民党的领导地位;同时又以国民党为核心控制社会组织,吸收新兴力量,扩大社会基础,增强社会力量,为己所用,从全省范围来说,国民党所依靠的势力基础,工人、农民、商人及学界是重要力量;军事上,组建服从听命于党的军官学校、党军,又注意改造旧军队,力图影响旧式军队;以国民党为核心控制社会组织。
孙中山、国民党、三民主义成为广东政治社会主导的关键因素。广东社会力量中,理论上和实际上工人、农民的社会角色地位上升,商人、地主的地位受到了贬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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