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贺长雄与民国初期宪政的演变_日本宪法论文

论贺长雄与民国初期宪政的演变_日本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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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有关外国顾问与中国近代法制变迁的资料集对于袁世凯的法制顾问有贺长雄有如下的评价:“在任期间,对中国共和宪法之制定,‘颇有贡献’。”① 这样的结论令人骇然。笔者在这里要指出的是,历史事实完全与此相反,有贺长雄对于中国共和宪法的制订不仅没有贡献,而且是破坏中华民国共和民主宪法的关键人物之一。本文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简短的学术回顾

在民国初年袁世凯破坏民主共和制度,走向专制独裁、乃至于最后复辟帝制的过程中,有贺长雄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是海内外学术界长期忽略了的问题。

在西方汉学界影响很大的《剑桥中华民国史》②,不知是有意回避,还是出于其他原因,居然没有只字提到有贺长雄。一些中文历史著作虽然提到了有贺长雄的名字,但所述内容往往不准确。如郭廷以先生《近代中国史纲》即说:“(1915年)8月3日,(袁世凯)授意宪法顾问古德诺发表一篇《共和与君主论》……袁的另一顾问日人有贺长雄发表《观奕闲评》、《共和宪法持久策》,与相呼应。”③ 郭先生此说实乃大误。盖古德诺的《共和与君主论》发表于1915年,而有贺长雄的《观奕闲评》、《共和宪法持久策》均发表于1913年,并非是呼应古德诺的《共和与君主论》而作。其中《观奕闲评》为一单行本著作,约8万字,出版于1913年8月,《法政杂志》等刊物随后刊登了该书的部分章节,该书系统地阐述了有贺长雄对中国制订宪法的意见和主张;而《共和宪法持久策》最早发表于《申报》(1913年10月30日)等报刊(后来也出了单行本小册子),该文是针对“天坛宪草”而发。大陆学者的不少著作也往往沿用郭著中的表述。如章开沅、林增平先生主编的《辛亥革命史》④,李侃、李时岳、李德征、杨策、龚书铎等先生编著的《中国近代史》⑤ 以及刘泱泱等先生主编的《湖南通史·近代卷》⑥ 等著作,对于有贺长雄的介绍与郭著基本上是大同小异,也许是受了郭著的影响。李宗一先生著的《袁世凯传》⑦ 及李新、李宗一先生主编的《中华民国史》第2编第1卷⑧ 等虽然对有贺长雄进行了准确的介绍,但都只有很简略的几句,难以窥其全貌。

论文方面,笔者查阅55年来的论著索引,直接以有贺长雄本人为研究对象的,只有3篇学术短文。第一篇是《民初臭名昭著的〈共和宪法持久策〉》,全文约2000字,对有贺长雄及其《共和宪法持久策》一文发表的背景、内容及其恶劣影响进行了介绍。⑨ 第二篇是《袁世凯的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全文约2000字,对有贺长雄的生平、与中国的历史渊源及其在担任袁世凯政府法制顾问期间的所作所为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⑩ 第三篇是《有贺长雄及其〈共和宪法持久策〉》,约3000字,对有贺长雄生平及其《共和宪法持久策》一文发表的时间背景及内容进行了介绍,其内容与前面两篇大同小异。(11)

从上面简短的回顾可以看出,学术界对有贺长雄的研究是十分薄弱的。因此,对他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是必要的。

二、有贺长雄与中国的历史渊源

有贺长雄(1860—1921),日本大阪人(一说东京人)。1882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1884年初任枢密院书记官。1886—1887年留学德、奥,获得文学和法学博士学位。回日本后仍任枢密院书记官,与日本元老颇有交往。在1894—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中,有贺长雄担任日本陆军大将、陆军大臣兼第二军司令官大山岩伯爵的国际法顾问官。1894年12月初,日本联合舰队司令官伊东祐亨与新任山东作战军司令官大山岩,在拟定进攻山东半岛的同时,即策划劝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投降。12月10日伊东与大山岩商定了诱降办法,随之令国际法顾问、海军教官高桥作卫起草中、英两种文字的致丁汝昌劝降书。1895年1月19日,即山东作战军于荣成湾登陆前一天,大山岩派陆军步兵少佐神尾光臣和有贺长雄顾问携带英文劝降书到“松岛”号战舰。大山岩和伊东连署后,以伊东祐亨个人落款的劝降书,由英国军舰“塞班”号送给丁汝昌。劝降书盛气凌人,颠倒是非,竭力诱惑。丁汝昌拒绝劝降,于2月12日晨吞鸦片自杀身亡。翌日,洋员赫威、马格禄等与候补道牛昶昺合谋伪托丁汝昌名义投降。从日方战史资料可以看出,有贺长雄以顾问官的身份全程参与了北洋舰队投降的谈判。(12) 在甲午战争中,大山岩指挥的第二军在攻占旅顺后进行了灭绝人性的旅顺大屠杀,屠杀中国无辜民众达6万余人,大屠杀过后整个旅顺只有36人幸存下来。日本侵略者的疯狂暴行,受到全世界正义舆论的谴责,称日本是“披着文明的皮而带有野蛮筋骨的怪兽”(13)。为了掩盖和粉饰日军的暴行,有贺长雄于1896年在法国出版了法文版《日清战役国际法论》,同年又由东京忠爱社出版了日文版《日清战役国际法论》,该书诡称“尽管中国不遵守国际法,而日本出于对人类的义务而单方遵守了国际法”(14)。这本书获得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学术界的一致吹捧。1897年起,有贺担任东京帝国大学国际法教授。在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中,有贺长雄又担任了日本陆军第三军司令官乃木希典的国际法顾问。(15) 日俄战争结束后,有贺长雄出版了《日俄战后国际法论》、《满洲委任统治论》等著作,再次为日本的对外侵略扩张辩护,向日本政府献“处分满洲”之策。在《满洲委任统治论》一书中,有贺长雄主张日本在满洲实行“委任统治”,即“满洲仍属中国之主权,而日本天皇受中国之委任,以统治其地。”他认为,日本对于满洲行使局部保护权,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方法,即代理统治主义、联合行政主义和监督行政主义。在以上三种方法中,以代理统治主义最为理想。他说:“为日本计,则代理统治主义其最有利益者也。盖日本为满洲之事已掷多大之人命与财产,则其偿之也,亦不可不有多大之利益。若联合行政主义则日本之利益已与中国共之。监督行政主义则举其利益之全部拱手以奉中国,日本所供之牺牲尽掷于虚牝。且以俄国之大,虽割土地赔军费,犹不足制其野心。日本苟不扼其咽喉,则今日日本退,明日俄国来,战胜之利益犹之未也。故以报酬言,日本之代理统治尤其最廉者也。”(16) 他还说:“清国以满洲之统治委于日本,决无丝毫伤及其主权,何以故? 清国以自由之意志缔结条约,故犹土耳其以昔布里斯委英,以坡赫两地委奥,无丝毫伤土之主权。何以故?土耳其以自由意志缔结条约故。”对于有贺长雄的这种轻描淡写的强盗逻辑,梁启超评论道:“呜呼!吾不知有贺氏为此言,将以欺世界耶?抑还自欺也?自欺则何必欺世界,又安能彼直以一手掩我四万万人目云尔!”(17)

由此可见,有贺长雄是个十分热衷的披着博士和学者外衣的老牌军国主义扩张分子,他用他的笔,为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扩张政策进行了最无耻的辩护和粉饰。故此,有贺长雄与高桥作卫、条田治策等所谓的国际法学者就成为了日本早期对外侵略扩张的最主要的辩护士。日本学者说:“(日清、日俄战争)当时的日本战争法研究的特征是……如实记录作为前提所给的战争法规则,尤其试图证明日军在战争中是如何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的。有贺长雄、高桥作卫、条田治策等人的著作就是证明此特征的确凿证据。”(18)

此外,有贺长雄还担任过早稻田大学、法政大学的教授。他的著述,除上面提到的几种外,还有《国法学》(东京,早稻田大学出版部1903年版)、《近时外交史》(东京,早稻田大学出版部1903年版)、《最近三十年外交史》(东京,早稻田大学出版部1914年版)、《政体论》(出版者不详)、《社会进化论》(出版者不详)等。因为著述众多,使他成为世界上知名的国际法学家,留学日本学习法政的中国留学生称他是“东邦法学之泰斗”(19)。英国人莫理循称他“在国际法学领域中被公认为具有与从前的俄国法学家德·马尔滕斯相同的地位”(20)。

1905年,清政府派遣五大臣出国考察政治,五大臣回国后向朝廷提交了题为《欧美政治要义》的报告书,这份报告书就是由有贺长雄捉刀完成的。(21) 1907年9月,清政府学部右侍郎达寿奉旨担任出使日本考察宪政大臣。达寿是亲贵,到日本的目的是学习日本的宪政经验与大权政治理论。达寿到达日本后,日本天皇安排前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伊东已代治子爵予以指导,具体工作则由几位著名学者担任。达寿在日本考察6个月,由日本帝国大学法科学长穗积八束、法学博士有贺长雄、 贵族院书记官长太田峰三郎,分别为他讲论日本宪法史、比较各国宪法、议院法三项。有贺氏说,他“劳于此事,寝食俱废”(22)。1908年5月,达寿奉命回国, 用几个月的时间系统整理了日本宪政史、欧美宪政史、日本宪法论、比较宪法、议院法等五方面的材料,编成15册呈送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御览。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十一日(1908年8月7日)达寿在上清廷的奏折中说:“奴才自上年十二月间与该博士等逐日讨论,至本年五月始毕,随复逐类分晰编辑成文。首日本宪政史,所以明日本国情与其立宪之由来。次欧美宪政史,次日本宪法论,次比较宪法;因日本宪法取法欧洲,其去取之间,比较益显。次议院法,以议院乃立法机关,为宪法上最重要之端,亦立宪国最困难之处。其行政司法预算等亦略具有贺、穗积讲述之中。”(23)

达寿回国后,由驻日公使李家驹为考察宪政大臣继续听取有贺长雄等日本学者讲解行政、司法、财政等内容,直到1909年7月止。 李家驹在上清廷的奏折中说:“惟是考察外国制度,不徒贵征其条文,尤贵研其义例,是以奴才与日本法学博士有贺长雄、清水澄等,讨论官制各事,必研求原理之所存,以推见立法之本意。并按切中国情势,应采何种制度始为适宜,有日本制度,经验成迹有美有恶,我国采用所宜舍短从长,计编成官制篇、自治制篇、官规各篇。”(24) 李家驹回国后,担任资政院副总裁、总裁,并于1911年奉命与汪荣宝两人负责起草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正文。可见有贺长雄与中国的宪政有很深的渊源。

三、有贺长雄应聘的背景与经过

关于有贺长雄来华的背景,必须从1912年底开始的制宪权之争说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自约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正式国会,制订宪法,并选举正式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还规定,宪法由国会制订。袁世凯鉴于国会是其政治反对派国民党占多数的机关,因而于1912年12月授意其亲信直隶都督冯国璋、河南都督张镇芳会同无党无派的前清官僚出身的江苏都督程德全向各省都督倡议:“仿美国各州推举代表之例,由各省都督各举学高行修、识宏才富之士二人,一为本省者,一为非本省者,集为宪法起草委员会,草案既立,然后提交国会再行议决。”具体进行办法是,先“由大总统提出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修正案,并同时提出宪法起草委员会法案,要求参议院通过”。(25) 袁世凯企图以此来攫夺国会的制宪权。

制宪权控制在谁的手中,是关系到未来的宪法按照谁的意志制订、对谁有利的根本问题。国民党深知,制宪权“一旦为袁氏党所攘夺”,则将来制成的宪法必将成为“袁氏之宪法”。因此,如“欲得巩固之民国宪法,必力争其制订之权,使隶属于议会”。从这种利害关系出发,国民党表示要坚决拥护国会的制宪权。1913年3月3日,参议院开会审议袁世凯交议的《编拟宪法草案委员会大纲案》时,国民党议员根本反对将这一违法的提案交付审议。(26) 由于国民党议员占多数,表决结果,赞成交付审查者占少数,袁世凯的提案遂成废案。

袁世凯对于自己精心策划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被国会轻而易举地否决,显然心有不甘,于是,他一方面将宪法起草委员会改为宪法研究会,原封不动地保存原班人马;另一方面,袁世凯又提出设立宪法顾问。袁的这些行动,得到了进步党梁启超等拥袁派的支持。(27) 在梁启超等人的支持下,经袁世凯的政治顾问莫理循等人推荐,袁世凯先后聘请有贺长雄和古德诺为宪法及法律顾问。袁世凯此举“犹是劫夺国会起草宪法(权)之故智,易其名而不变其实”(28)。国民党人指出:“袁世凯欲得宪法之提案权,又欲得宪法之裁可权,此事之不合法理,大悖共和制度。宪法顾问之职权,俨然有助成总统不裁可宪法之专责,是宪法顾问机关与民定宪法两不相容,当绝对认为违法者也……吾人首当认定总统无参与制定宪法之权,则不当设顾问机关。顾问机关不当设,则不当聘宪法顾问,其理由至为浅显。”(29) 国民党机关报《民立报》评论也指出:“建设万端,岂惜借才异地?然他政可有顾问,而宪法不当有顾问。盖他国良宪虽当博考,然典籍俱在,岂难勾稽?即各国政情,国士岂乏研究?况欲参酌我国情势,尤非外人所能胜任。”(30) 但袁世凯不理睬国民党的反对,坚持聘请所谓宪法顾问。

袁世凯聘请有贺长雄为宪法顾问,政治顾问莫理循说是出于他的推荐。(31) 莫理循在一封私人信笺中说:“我在就任之初,劝告过袁世凯任用有贺教授。目前他在国际法学领域中被公认为具有与从前的俄国法学家德·马尔滕斯相同的地位。在向有贺长雄提出这项任命时,他借口体力不佳谢绝了。他的身体不成问题是虚弱的,但是,他不肯接受任命的真正原因是,当时许多日本人都抱有不愿同任何与建立中华民国有关的事发生联系的情绪。袁世凯起初反对批准这项任命,理由是有贺长雄来自一个君主政体性质的国家,这项任命,特别是因为它与起草宪法有关,会使那些正在扬言袁世凯本人想攫夺君主权力的人们更加惊疑。他认为,任命一个法国人更为明智。我于是提出了宝道这个人,他在修订暹罗法典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困难层出不穷,以致两项计划都成泡影……回过头来再谈谈有贺长雄。我最近听说,对拒绝接受任命一事他已重新考虑。中国政府通过大隈重信再次向他提出了这一任命,他接受了。他的任命是很有趣的,因为即将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在4月份开会)占有席位的议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有贺长雄以前的学生。现在,确切地说有多少议员是受过日本训练的,还为时过早。据有贺长雄估计,在日本高等院校念过书的,肯定每五个人中至少有两个。一张曾在日本受教育的中国中央和省级官吏、国会、省参议会议员名单,会使你大吃一惊。”(32)

莫理循信中所说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事实。事实上,袁世凯虽然身为共和国的总统,却一心想学日本的明治天皇和德国的威廉二世皇帝。因此,袁一开始就想聘请有贺长雄担任他的宪法顾问,并通过驻日外交公使出面征求有贺氏的同意。当时有贺氏正担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本想“一意专心于此,雅不愿另就他事”(33)。因此,几次拒绝了中国驻日公使的邀请。袁世凯又亲自打电报给驻日公使汪大燮,请求日本前首相大隈重信出面敦促有贺长雄应聘。大隈重信告诉有贺长雄:担任袁世凯的宪法顾问“关系于将来者颇重”。在这种情况下,有贺长雄终于应允了。(34) 一个共和国的总统却要聘请一位君主制国家专门讲授帝制问题的大学教授作顾问,其用心是不言而喻的。袁世凯为了掩人耳目,有意聘请了当时最大的民主共和国美国的学者古德诺作为陪衬。事实上,袁世凯真正倚重的是有贺长雄,而不是古德诺。(35)

有关资料表明,聘请有贺长雄为法制顾问一事,中日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往返商榷达数月之久,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即是有贺氏在顾问任上的待遇问题。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坚持要求袁世凯给有贺氏每年 4000英镑的薪金,并且一次订立长达5年的合同。(36) 日本方面的资料显示,最后中日双方商定有贺氏的年俸金是38000日元。(37) 据有关资料显示,当时1英镑相当于9.796日元,约相当于中国银元10 元。(38) 照此换算,中国银元与日元之比值大约为1∶0.9796;那么,有贺长雄的年薪应为38790银元(39),此一数字远远高出中国国务总理的收入, 仅次于大总统袁世凯。有贺长雄在6年多的顾问任期内,仅法定薪水一项,就捞走了中国人民23万多银元的血汗钱,袁世凯给予他的额外赏赐还不在内。

1913年3月8日,有贺长雄来到北京,担任袁世凯总统的法制顾问,职掌宪法及附属法的制定,从此深深地卷入了中国制宪斗争的激烈漩涡之中。

四、杜撰“国权授受说”,为袁世凯撕毁临时约法提供法理依据

有贺长雄到达北京不久,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正式开幕。在第一届国会参众两院682名议员中,有60人左右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他们是有贺长雄当年的学生。1913年6月间, 这批留日学生出身的议员和在袁世凯政府中任职的官吏为他们的这位日本老师举行过一次欢迎会。(40) 因为有这层历史关系,有贺长雄对中国的年轻国会议员们和袁世凯的法律幕僚以师长自居,对他们非常轻视。

有贺长雄到北京后,在总统府内成立了所谓“宪法研究谈话会”,由有贺长雄主持,谈话会成员都是袁世凯最信任的法律派幕僚,包括章宗祥、汪荣宝、陆宗舆、曹汝霖、曾彝进、李景龢以及有贺长雄从日本带来的助手青柳笃恒等。袁世凯的老搭档徐世昌说:“吾国法律家几奉有贺为导师。”(41) 袁世凯的亲信唐在礼也说:“见面研究问题,我们对他(指有贺长雄——引者)还用正式‘请教’的方式,因为他有点‘学者’的架子。”(42) 从徐、唐的叙述可以看出有贺长雄那自命不凡的权威架势。

有贺长雄在接受《亚细亚报》记者采访时,即发表他对中国制宪的看法说:“民国宪法制定,鄙意在求新旧思想之联络。日本宪法由伊藤公起草,辅以井上毅、伊东已代治、金子坚太郎诸人,多通汉学、国学,而副岛种臣、元田永孚、寺岛、土方、东久世、河野诸伯子,均在枢密院与闻审议。今民国老儒多伏而不出,料理国事全仗少年,而能知国情者甚少,是可忧也。”(43) 谈话间充满了对中国年轻的国会议员们的蔑视和嘲讽。

有贺长雄用近5个月的时间精心撰写了《观奕闲评》一书, 集中阐述了他对于中国制宪的全部思想和主张。

有贺氏开宗明义即提出,制订宪法必须首先充分考虑这样一个前提,即:“无论何国宪法一律不得与历史相离,现在国家权利之关系乃从已过之关系自然发展而来者也……若将本国之过去置而不顾,仅观外国之现在操切从事宪法之编纂,深恐法理上无须采用之规条亦一并采用,致遗后日莫大之祸源,亦未可知也。”(44) 这段议论显然是针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模仿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而发的。

接着,有贺长雄完全抹杀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事实,以诡辩的手法杜撰了一个所谓“国权授受”的法理学说。他指出,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外国历史大有所异,因而民国将次编制之宪法亦与他共和国之宪法不能强同”。那么,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法、美先进共和国成立有何不同之点呢?有贺氏认为,根本不同之处就在于,“中华民国并非纯因民意而立,实系清帝让与统治权而成”。由于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先进共和国全然不同,因此,中华民国宪法就“不必取法先进共和国宪法”,而应当“求新旧思想之联络”,制订“合乎民国情形特独之立法”。(45) 其基本要点是:

第一,关于人民权力。有贺氏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北统一前所拟订的,故“其条文中未免有以纯然民立之共和政体为标准者”,为“防范社会党之跋扈于未萌”,“凡近似预约普及选举之条款以概行删除或改正为要”。具体来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条,“中华民国立法权属于国民全体”之规定, 容易使人误解为“最下级赤贫如洗之人民亦有参与政治之权”,这一点“危险尤大”,而且“主权”二字,“务避而不用”,所以,应将约法第2 条改为“中华民国所有权力出于国民”。又约法第12条规定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此条或者“全体删除”,或者改正如下:“人民合法律所定资格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46)

第二,关于所谓新旧势力调和问题。有贺长雄用了一章大谈南方人与北方人、南方政治家与北方政治家之间的区别与对立,主张“北方须养其保守力以调节南方之进步力”。为达到此一目的,有贺长雄提出两点办法:(一)在宪法上规定“中华民国以孔教为国家风教之大本”。其具体办法是:(1)“国家设立学校, 得以孔教为伦理教育之基础”;(2)“国家得将孔教学位(进士、举人、秀才等)公认以为选举及被选举之资格”;(3)“得以国家公款维持孔教学校”;(4)“得对于孔子后裔示特别之优遇”。“凡此皆以国教之规定而得保守势力者也”。(二)“须改参议院组织以冀添增保守的分子”。其具体办法是:“凡参议院议员以中华民国男子年龄满四十岁以上具有左开资格之一者为有被选之资格:(1)为众议院议员已经三会期以上者,或者曾为众议院议员六年以上者;(2)曾为国务员或为出洋大使公使者;(3)为中央政府或地方官厅高级官员已过五年以上者;(4)有举人以上之学位者,或有中外专门大学校毕业之文凭者;(5)按年缴纳直接国税过五百元以上者。”“凡此皆于改订上院组织法而得保守势力者也”。(47)

第三,关于政体组织,主张所谓超然内阁共和政体。有贺氏认为,中国如果采用美国式共和政体,一定会造成“南北分裂”;如果采用法国式议院共和政体,“于新创富国强兵诸事殊多窒碍”;美国式与法国式共和政体,中国“均未足以取法”。因此,中华民国只有采用“适于民国国情之特别共和组织”,即所谓“超然内阁共和政体”。其特点是:“大总统先行决定政治方针,不问国会内外之人,但有愿依此方针行其政治者则举之,组织国务院。至其方针之当否,一归国务员负其责任,虽有时出于不得已更迭内阁,然未必因国会失多数之赞成而以之为辞职之准绳,考其政治方针之成绩何如,征诸国内舆论向背何如,大总统独断特行,而使内阁更选。”在此种超然内阁政体情况下,大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应“与德意志皇帝与宰相之关系同”。如果“大总统为人活泼有为”,“则可自行筹划立定方针,将此教示国务总理”;反之,如果“大总统为人敦厚”,“则凡百政事委任国务总理,但垂拱以治而已”。(48)

第四,关于大总统的地位及职权。有贺长雄主张:(1)总揽政务之权;(2)公布及执行法律之权;(3)拒否法律及决议之权;(4)提出法律案之权;(5)发交敕书于国会之权;(6)命令权;(7)特赦、减刑、复权之权;(8)宣告戒严之权;(9)制定官制官规,且任免文武官之权(编制权);(10)大总统不负政治及刑事上之责任,但大逆罪不在此限;(11)大总统担任民国外交;(12)大总统统率民国陆海军等等。(49)

第五,关于地方制度。有贺长雄主张划分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二三省设一总督,总督与国务员同列,总督出席国务员会议。“总督入则列国务员,辅佐大总统政务;出则代表大总统总理本省政务。”“总督对于本省依据国家法律命令执行大总统直辖之行政政务,即军事、外交、财政、交通、司法行政是也。”“教育、卫生、农村等项订为行省行政事务,总督在大总统监督之下,由省议会组织院内阁所定方向行使之,是为省政治。”省内阁由民政司、农村司、商工司、教育司、地方交通司、主计处组成,并从各司长中指定一人担任总务处长兼省内阁总理,由总督命令省内阁总理。(50)

有贺长雄所设计的中华民国宪法,其基本特点是主张废除以“国民主权说”为指导思想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无限制地扩大总统权力。按照他所拟的宪草,民国大总统的权力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元首。虽然名义上是共和制宪法,实际上更多地带有君主专制的特点。换句话说,就是在共和制的形式下,采用君主专制的内容。如有贺氏宪草关于大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是按照德意志帝国宪法中德意志皇帝与宰相的关系而设计的。而关于大总统对于陆海军的统率权及外交权,则又是按照1899年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设计的。按照有贺长雄拟定的宪草,大总统之权集中了德意志帝国皇帝与日本天皇所拥有的全部权力,大总统权力之大,可以说无与伦比。可见,有贺氏所拟之宪法是民主共和制其名,君主专制其实。据袁世凯的亲信唐在礼指证,袁世凯平生最服膺、钦慕的就是日本的明治天皇及称霸全欧的德皇威廉第二,袁世凯常对人说“中国要在东亚图强必须学这两个强图”(51)。有贺长雄所设计的宪草,赋予袁世凯以德意志皇帝和日本天皇所拥有的权力,这自然是正中袁世凯的下怀,因而也最为袁氏所青睐。

对于有贺长雄在《观奕闲评》一书中散布的别有用心的怪论,李大钊一针见血地指出:“今国人信为足与谋国情者,为日人有贺长雄与美人古德诺。二氏学诣之所造,吾不敢知。但知……有贺氏之论国情也,必比于日,否亦日本人目中之中国国情,亦非吾之纯确国情也……往者有贺氏倡为总统内阁制之说,以迎当道,而宪法之风潮以起,吾侪已惊其立言之异趣矣。”李大钊并由此向国人发出了“国情之不可与客卿谋”的忠告。(52)

有贺长雄炮制的“国权授受说”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国民主权说”的彻底否定。从此,“国权授受说”成为中国宪政的法理依据。当时的政论学者就明确地指出:“革命后勉强撑搘民国以至今日者,不外两大主义:(一)自南京制定约法以至二年冬国会解散,皆本诸共和立宪之理想,而以国权在民为国家之组织也。(二)自三年春总统制施行,继续至于今日,皆本诸有贺长雄国权授受之说(谓中国国权由清帝交付与袁总统,见该氏所著《观奕闲评》),而以国权在总统为国家之组织也。”(53)

五、肆无忌惮地干涉国会的制宪工作

1913年4月8日,第一届正式国会成立。在国会参、众两院中,国民党都占明显的优势,成为国会第一大党。这种形势引起袁世凯的极大忧虑。为改变不利的处境,袁世凯开始玩弄政治阴谋手段,干扰和破坏国会正常的制宪工作。有贺长雄与袁世凯紧密配合,对国会的制宪工作横加指责和攻击,成为袁世凯破坏国会制宪的策划者和理论指导者。

第一、附和袁世凯先选总统的主张

1913年5月2日,袁世凯向国会提出咨文,要求先选总统、后定宪法。袁氏此举的目的在于先登上正式大总统的宝座,以便取得对制宪的发言权。

袁氏咨文一出,立即在国会内外引发一轮新的激烈争论。在这场争论中,有贺长雄以权威的姿态对法制局局长施愚发表谈话,附和袁世凯的主张,教训国会议员:“查各方面之状态,则选举总统制订宪法先后次序已属一最难解决问题。鄙见所及,此项重大问题,万不可专据学理以为衡,极须审度中国现在之大势,折衷拟订,庶与法理事实均无妨碍,仍以先定宪法关于选举总统之一部,即日将总统选出,实为救时之要义。凡在院诸人无论党派为何,亦当一致共喻此义,方能达利国福民之目的。至诸友邦承认问题,刻正视此问题为进止。”(54) 在袁世凯及拥袁派所施加的强大压力下,国会被迫妥协,同意先选总统。袁世凯干扰制宪的第一步首先得逞。

第二、全盘否定《天坛宪法草案》

1913年6月底,国会按照《国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由参、众两院各自选出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准备制宪。据报道,在此之前的4月间, 袁世凯即召集各政治、法制顾问及法制局长施愚等人在中南海海宴堂开秘密会议,研究总统职权问题,要求赋予总统广泛的职权。消息传出,舆论哗然,称它是未来的“钦定宪法张本”(55)。8月19日,袁世凯将早已准备好的宪法草案大纲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袁世凯提交的大纲共24条,除在形式上“采用内阁制”外,其主旨在扩大总统权力。大纲要求赋予总统以下权力:(1)大总统对于两院之议决有复议权及拒绝权;(2)大总统有任命国务员及驻外公使权,无得议会同意之必要;(3)大总统有发布紧急命令权;(4)大总统有议会停会权;(5)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众议院解散权;(6)行政最高权委任之于大总统,内阁总理及各部总长辅助,等。(56) 袁世凯企图强迫宪法起草委员会按照他的意志制订宪法。

对于袁世凯的专制独裁要求,宪法起草委员会未予理睬。10月16日,《天坛宪法草案》脱稿,并在报上公布以征求社会各方面之意见。《天坛宪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委员会迫于袁世凯及其北洋派党徒的强大压力,对袁作了不少让步,如宪草规定:大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停止两院会议以及解散众议院等权力。

尽管如此,《天坛宪草》仍体现了共和立宪主义的基本原则,未能满足袁世凯高度膨胀的专制独裁欲望,因而引起他的强烈敌视。在这种局面下,有贺长雄在报刊上相继发表《共和宪法持久策》、《论不信任投票之危险》、《论宪法草案之误点》等文章,对《天坛宪草》予以全盘否定。

他在《共和宪法持久策》一文的开篇即说:“制定共和政体之宪法,须注重国民心理。苟国民心理以为不公平,虽宪法成立,亦难持久。而此不公平之点,即为异日破坏宪法之根源。此征诸近世各国政治史,毫无可疑者也。”(57) 接着,有贺氏危言耸听地说:“乃现在国会议员利用其有制定宪法全权,务扩张国会权力,显违三权分立之旨,偏向二权分立主义(即国会政府制)……国务员不能承大总统之意思施行政治,必须承众议院之意思施行政治,行政实权在众议院而不在大总统。所谓大总统行政权独立,亦有名无实。其真正独立者,只余国会与法院而已。故此种制度,只能称之为二权分立主义,不得谓之为三权独立主义。而行政权依国会之意思行动,故又可称之为国会政府制。似此组织,实与了解共和之国民所预期之政体组织大相悬殊,即与国民之心理不合。”(58) 对于国会闭会期间设立国会委员会,有贺氏也不满,认为是宪法史上的一个“奇例”(59)。

有贺氏对《天坛宪草》第43、83条规定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投票之规定尤其不满,认为不信任投票的结果将使“国务员之地位随时摇动,朝不保夕”,“政府地位决无强固之望,纵有一定之政治方针行之,必多所瞻顾,不免示人以弱。故今日而言此制,尤属万万不可者也。”(60) 有贺长雄说:“法国等纵有采用此制度之习惯,而究无明载之于宪法者,是以宪法规定不信任投票之明文,及以将彼等既受不信任之国务员实行免职之事,认为大总统宪法上之义务者,求诸列邦概无之也。”有贺氏并以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恫吓国会议员:“窃虑民国大总统日后或即一如现在之法国大总统毫无实权,只仪式上拥有代表国家之虚位,或则张皇威力,将难免凌越宪法之事。试一翻法国历史,彼1848年所定之宪法,岂非以一切权力集中国会之故,顿至激成变端,行之四年灰灭以尽。此尤殷鉴弗远,尤足昭示来兹者也。”(61) 有贺氏最后提出:“要之,不信任投票之制,其在立宪政体之下运用本极微妙。是以不论何国纵有不文之惯例任取舍之自由,而从无登载之于宪法者。若不设法转圜,将见立法与行政之争端必有让[酿]生他变者。然则何如删削宪法条文,以渐养成政治习惯之为得乎?”(62)

有贺氏危言耸听地说:《天坛宪法草案》将“各国防制行政权之条文一一加入,可名为对袁之第三次革命”(63)。他说:“此项宪法既违民意而制定,势将发生种种之阴谋,而使国民与国会分裂,则不得不重定宪法,或恐酝成法国之革命。”有贺氏最后“劝国会容纳袁世凯之代表,草定持久能行之宪法”。(64)

有贺长雄上述别有用心的言论,对于袁世凯最后下决心扼杀《天坛宪法草案》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如当时的一篇文章所指出的:“自宪法草案披露以来,非难之声遍于全国……而不信任投票尤为众矢之的……反对不信任投票其最力者,首推日人有贺长雄。有贺氏发其炎炎大言,而著为不信任投票危险之伟论。(见《大共和报》)”(65)

第三、为袁世凯参与制宪寻找理论依据

大总统有无参与制宪权,这是袁世凯与国会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问题。有报道说:“有贺长雄主总统有对于宪法表示意见之权最力。”(66) 有贺氏再次发挥他的诡辩才能,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无明文规定大总统有参与制宪之权,但“《临时约法》之精神实许大总统参与制订宪法事业。《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临时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盖制定《临时约法》时,临时大总统始在北方就职,不能与议,故许其制定后有提议增修之权。事后尚许其提议增修,事前反不许其主张意见,揆诸约法之精神决不如此。”(67) 有贺氏并用美国、法国两国制宪时总统参与的先例,说明袁世凯应有权参与制宪。有贺氏还说:袁世凯“本为满清皇帝让出统治权改为共和政体时,委任以组织共和统一南北全权之人,又为曾任临时大总统一年有余,亲尝甘苦,为民国行政最有经验之人,又为将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总揽民国政务,对于民国国民之幸福发展负大责任之人。此人既已被选就职,而于制订宪法之大业不使与闻,其事无论何人皆有不公平之慨。”(68)

宪政学者认为,有贺长雄的种种议论,多属牵强、错误之说。(69) 但对于袁世凯来说则犹如捡到了救命稻草。在有贺长雄等人的“理论”支持下,袁世凯理直气壮地表示:“无论发生如何之波折,势非将参预之举完全办到不可,决不能默受束缚,使将来一切政务无进行之余地。”(70)

在有贺长雄等人的指点下,袁世凯开始肆无忌惮地干扰和破坏制宪工作。首先,1913年10月16日,袁世凯故意无视《天坛宪法草案》的存在,提出所谓《增修约法案》,要求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限制大总统职权的种种规定予以修正。袁氏此举之目的显然“不在约法而在宪法”(71)。对此,国会以“宪法即将付议,约法无修正之必要”(72) 为由,将其搁置不理。紧接着,袁氏又于10月18日向国会提交咨文,与宪法会议争夺宪法公布权,袁世凯指责宪法会议公布《大总统选举法》侵犯了大总统的法律公布权。袁氏声称:“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断无不经过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73) 袁的如意算盘是,如果他握有宪法公布权,那么他不满意的宪法,他即可拒不公布,而使其归于消灭。袁不待国会答复,即于10月23日派遣施愚、顾鳌等8人强行出席宪法会议,又遭到国会的拒绝。 袁世凯见国会软硬不吃,不禁恼羞成怒,于10月25日公开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等军政长官,攻击天坛宪草,并嗾使他们起来反对。若将袁氏通电与有贺氏《共和宪法持久策》、《论不信任投票之危险》等文章加以对照,就会发现两者的内容几乎完全相同,且袁氏电文中有“各国法律家,亦多訾驳”,以及“已约集中外法家,公同讨论”的句子(74),可见袁氏电文是在有贺长雄和古德诺等人的指导下拟发的。由于国会坚持“取拥护草案主义”的立场,不向袁世凯妥协,袁世凯即于11月4 日借口国民党议员与“二次革命”有牵连,悍然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使国会不足法定开会人数,只得停会。《天坛宪法草案》遭袁世凯扼杀。

袁世凯扼杀《天坛宪法草案》、解散国民党及国会参众两院后,有贺长雄在日本东京对《朝日新闻》记者发表谈话,为袁的种种倒行逆施辩护。有贺氏称:袁氏的所有举动“不过欲中国得有完美之宪法,俾将来不至复起种种之骚乱,而共享郅治之乐”(75)。针对当时舆论关于袁世凯将要称帝的猜测,有贺氏为其辩护说:袁氏“绝无帝制自为,或自比于迪克推多之奢望。袁若称帝,则将来必至一败涂地,此亦袁所深知者。袁自视当选第一任总统为非常荣幸,曾为袁所切盼者,在本届国会期以和平而得宪法之成立,且此项宪法最好能使行政、立法、司法三部各尽其职,而无相冲突。”(76)

六、“袁记约法”的主要设计者之一

对于袁世凯实行个人绝对专制统治的《中华民国约法》(人称“袁记约法”),表面上是孙毓筠、施愚主持的约法会议讨论制订的。但其幕后,却是有贺长雄指导袁世凯的法律派幕僚、总统府秘书李景龢等人拟订的。1913年7月上旬, 有贺长雄在东京对日本记者说:“予等现在从事宪法编纂。总统府秘书李景龢和曾彝进两氏与予共事编纂。”(77) 这就说明,有贺长雄是“袁记约法”的主要设计者之一。

因此之故,“袁记约法”集中体现了有贺长雄的基本思想。

第一、关于制订“袁记约法”前提的论调,全盘照搬了有贺长雄的所谓“国权授受说”。请看约法会议《关于增修约法经过》一文中的一段话:“今共和成立,国体变更,而细察政权之转移,实出于因而不出于创,故虽易帝国为民国,然一般人民心理仍责望于政府者独重,而责望议会者尚轻……我国改建共和政体,既有种种特别情形,势必施行特别制度,而后可以图国家之长治久安,当为识者所公认。”(78) 上述论调,完全是对有贺长雄《观奕闲评》一书的鹦鹉学舌。

第二、为了体现落实所谓的国权授受说,将优待清室条件正式写入“袁记约法”。袁世凯在致约法会议的咨文中说:“中华民国国体之更新……固源于国民心理之所同,而实成于前清帝后之能让……总之,中华民国所以有优待清室条件者,报清帝之能公统治权而承认共和,所以有待遇满、蒙、回、藏条件者,答诸族能随统治权为转移而赞成共和,以视纯由民意所构成,全资武力为解决者,本难同日而语……此本大总统躬膺国寄,时切饮水思源之心,而贵会议手订法规,宜提要钩玄之例,似应将关于优待及各待遇条件别立专条,确定效力,既与事实相合,亦与法理相符。”(79) 这些话也是抄自有贺长雄的《观奕闲评》。

第三、《中华民国约法》关于政体组织的设计,也大多采纳了有贺长雄的建议。首先,改内阁制为总统制。1913年上半年,国会酝酿制宪时,有贺长雄就建议袁世凯“不设总理”,由“总统独负责任”(80),采用总统制的新宪法(81)。 但袁世凯鉴于国民党和进步党都主张内阁制而反对总统制,如他坚持总统制将难以获得通过,于是暂决定舍总统制之形式而取总统制之实。袁世凯扼杀天坛宪草后,有贺长雄和古德诺再次建议袁世凯实行总统制,得到采纳。

第四、改两院制国会为一院制的立法机关,并成立共和顾问院作为立法机关的补充。有贺氏曾断言,中国如实行议会制,则恐操刀伤手,危害国家。但是,中华民国既称为共和国,又不可无立法机关。那么,以什么形式的立法机关来取代以前的国会呢?有贺长雄提出成立一院制的立法机关,同时成立一共和顾问院的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补充。共和顾问院的职权包括:(1)答复大总统之咨询案件;(2)约法之解释;(3)宪法起草及翻译;(4)解释宪法及其附属法;(5)解决立法、 行政上之重要问题;(6)建言于总统等,但共和顾问院不得干预施政范围。(82) 顾问院人物大体包括纯旧派、半旧派、纯新派。(83) 稍后,有贺氏又建议将共和顾问院改为高等谘问会,“该机关宜仿日本枢密院之规定,不得干与施政”(84)。按照有贺氏的建议,袁世凯于1914年3月20日向约法会议提议缩小立法机关权限, 同时增设咨询机关。由此可见,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关于立法院和参政院的规定,显然是采纳有贺氏建议的结果。(85) 1914年5月25日,袁世凯颁布《参政院组织法》,规定参政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参政院设参政50—70人,由大总统简任。(86) 袁世凯最后任命的这些参政员,用当时的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的话来说:“任命的名单中大多数是属于清廷的文人和旧官员,都是些中国人称之为‘老朽’的人物,是一群有很高地位和声望,但很难指望他们会有什么建设性行动的人。”(87)

第五、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关于大总统职权的种种规定,是以有贺长雄所起草的《观奕闲评》为蓝本拟订的。

有贺长雄主持拟订的“袁记约法”,赋予袁世凯以绝对的权力,是一部彻头彻尾的总统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评论指出,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将以实际狄克推多之权予总统”(88),总统“成为大权独揽的独裁元首”(89)。它的颁布从法律上确立了袁世凯的个人专制独裁统治,总统的权力已扩张到最大限度,与封建时代之帝王已无二致。当时舆论指出:“宪法在今日已成具文,既顺总统之意而加修正,自将以完全之威权归属总统,固不足怪。特袁总统拥共和之名,行专制之实,将如何持久?此乃一般人士所以为疑异者也。前星期外间有共和将改帝制之谣,然今所谓共和徒存虚名,易其名则帝制成矣。”(90)

七、怂恿袁世凯复辟帝制

袁世凯尽管通过“袁记约法”取得了世袭的独裁权力,但袁世凯、袁克定父子仍感到不满足,他们迫不及待地要摘掉“中华民国”这块招牌,取得“皇帝”这个至高无上的称号,并且让袁氏子子孙孙都享受帝王的尊荣。

日本政府要挟袁世凯签订了“二十一条”后,对袁世凯改行帝制迟迟不肯作出具体的许诺。为了获得日本政府明确的担保,袁指示曹汝霖和陆宗舆同日本秘密接触,并派有贺长雄前往东京对日本政府要人说明改行帝制的必要性和探听他们的态度。有贺于1915年9月从东京返回北京, 转达了日本首相大隈的口头意见说:“如果中国人觉悟了,他们恢复君主制是很自然的。”“只要恢复帝制,当然期望袁大总统当皇帝。”(91) 稍后,陆宗舆从东京也送来重要“情报”:9月23日(阴历中秋节)晚,大隈以赏月为名,邀陆宗舆至其官邸,正式告以可就承认问题举行会谈。次日,陆急忙电告曹说:“昨晚大隈总理晚宴,舆与并坐密谈,多方颂仰此老,并告以大总统实欲极诚联日。渠甚欣悦,并谓大总统如果诚意联日,日本国自努力为援助,可除一切故障。如有密谈,可由高田达我。”高田是大隈的亲信,新出任内阁文部大臣。这个电报对于袁是一个极大的鼓舞。袁得到电报后,就急忙提出要以庆贺大正天皇加冕为名,派特使赴日,与大隈直接密谈。后来又怕过于性急,使大隈索价过高,改变想法,指令陆宗舆就近与大隈商榷,然后再派大员前往“正式商办”。

在袁世凯称帝的问题上,作为日本帝国主义在华利益代言人的有贺长雄自然采取了怂恿和鼓励的态度。周自齐告诉梁士诒:“有贺长雄之赴日,坂西(利八郎)中将之来华,均传述日本军部之赞同及促成帝制,与夫大隈(重信)首相之主张,均以甜言蜜语,炫惑项城。”(92) 唐在礼也说,有贺长雄对于袁世凯称帝“不仅怂恿推动,而且催促得很厉害”(93)。有贺氏曾多次见袁,向袁陈说中国应当实行君主立宪,劝袁就皇帝之位。有贺氏的举动,使袁相信日本朝野也赞成中国恢复帝制,拥护他为中华帝国皇帝。唐在礼认为,“有贺的态度对袁来说是个极大的鼓励”(94)。

袁世凯要称帝,照例应有一套称帝的理论才能自圆其说,使人们相信他称帝是天经地义的。这个任务又落到有贺长雄与古德诺等顾问的身上。古氏于1915年7 月赶回北京,总统府立即要求他给袁准备一份文件,论述民主与君主政体哪一种最适合中国的国情。于是,古德诺就按照他一贯的观点,很快完成了《共和与君主论》,公开鼓吹帝制。

与古德诺直截了当地鼓吹帝制相比,有贺长雄却是典型的日本人做派,显得十分暧昧和狡猾,他紧随古德诺给袁世凯上了一个条陈——《新式国家之三要件论》,认为“凡组织新式国家(即共和政体——引者)必须具备以下三事:一有循轨道进行之国会;二取审判独立主义确立司法制度;三小学教育力图发展。”有贺长雄认为当时的中华民国不具备此“三要件”,“民国现虽有参政院代行立法院之职务,然其民国之信用终不甚厚者,则以参政院参政皆由大总统指定,大总统能指使参政院议决各事。立法、行政表面里面皆由大总统一人左右之也。民国之司法制度尚未确定治罪之法,颇有违反约法者。加以晚近使行政官兼任司法官之制度复活,此决非增长民国信用之道。现在民国都会乡曲小学教育尚未发达。”有贺长雄的言外之意是,既然民国不具备他所讲的“三要件”,那么中华民国还是“旧式”的帝制为好。(95) 接着,有贺氏又写了《日本立宪而强》一文,吹嘘日本因为实行君主立宪制而变得强大,暗示中国只要实行了帝制,也一定会像日本那样变得强大起来。曹汝霖在回忆录中说,有贺氏“写了日本由立宪而强之文,有贺到底知道中国人作风,故此文不着边际”(96)。在袁世凯应不应当称帝的问题上,有贺氏刻意显得暧昧,与日本首相大隈重信的谈话有异曲同工之妙。日本人的暧昧表现正好体现了日本人翻云覆雨不择手段的恶劣作风。

相比之下,古德诺的文章明确肯定中国应当实行君主立宪,显然最符合袁世凯及北洋派的口味。因而,古氏的文章就成为整个洪宪帝制运动的公开宣传材料。1915年8月14日,杨度、孙毓筠、严复、刘师培、李燮和、胡瑛等发起成立筹安会,其成立宣言即借古氏文章立言。

随后,有贺长雄又向袁世凯进呈了《皇室规范》,其大端如《日本皇室典范》。其重要条款为:(一)中华帝国大皇帝传统子孙,万世延绵。(二)大皇帝位传统嫡长子为皇太子,皇太子有故,则传统嫡皇太孙。嫡皇太孙有故,则立皇二子为太子,立太子以嫡不以长。(三)中华帝国大皇帝,为汉满蒙回藏五族大皇帝,公主郡主得下嫁于五族臣民。(四)皇室自亲王以下,至于宗室,犯法治罪,与庶民同一法律。(五)亲王、郡王得为海陆军官,不得组织政党,及为重要政治官吏。(六)永远废除太监制度。(七)宫中设立女官。永远废除采选官女制度。(八)永远废除各方进呈贡品制度(除满蒙藏回各王公世爵年班朝觐贡品,仍准照常办理外)。(九)皇室典礼事务,设宫内大臣掌领之。(十)凡皇室亲属,不得经商营业,与庶民争利。(97)

1915年12月18日,袁世凯以有贺长雄赞襄帝制有功,先后特赏赐他唐人墨迹和宋代金石拓本以酬其庸,有贺长雄得到这些价值连城的赏赐后立即上折袁世凯谢恩赏,自称“外臣长雄”,表现得十分恭顺。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说:“有贺博士用在举行至尊仪式时使用的传统语言表达了他的感情。”(98) 时人赋诗讽刺道:“屐齿笠衫出禁林,皇规一册外臣心。生徒宴罢迎宾馆,宣告东瀛有好音。”(99)

有贺长雄这种露骨作为惹恼了中国境内的日本侨民。23日,天津日侨集会,以有贺长雄于日本政府正式承认“中华帝国”之前,公然对袁世凯执“外臣”之礼,玷污了日本人的体面为由,议决予以除名。(100)

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有贺长雄和古德诺等人是洪宪帝制的最主要的理论支持者。对此情形,当时远在美国留学的中国青年学子胡适在《中国与民主》一文中感慨说:“悲哉!呜呼!保守派与反动派皆已在外国评论家那里,找到了热心之支持者,而这些支持者,既无一丝诚意,亦无一点耐心。他们已经在一批伟大的制宪权威之中找到了自己之代言者,诸如日本之有贺教授、美国之古德诺教授。有贺教授反对少年中国(即中华民国——引者)尚可理解。可是,当一位来自美利坚合众国之大学者站出来宣称,东方人就其历史和传统来说,不配享有代议制民主政体时,这个打击无疑是很沉重的,是致命性的。这些大学者们用他们的‘权威性’意见,炮制了这部中华共和国之新宪法。此刻由于他们的功劳,中国皇帝将要为他们授勋颁奖。”(101)

八、袁世凯死后,相继担任三任总统的法律顾问

有贺最初的聘期只有一年,但因为他能够刻意迎合袁世凯的意图,深得袁的信任,聘期也一再延长。

在袁世凯的帝制梦覆灭后,有贺长雄等外国顾问继续留在北京。1916年6月 10日,继任总统黎元洪按照约定的时间接见了有贺长雄与莫理循、韦罗贝、精琦等顾问。在与有贺长雄交谈时,黎元洪特别提到20年前他赴日本考察军事时就认识了当时担任东京帝国大学国际法教授的有贺长雄。(102) 1916年6月19日, 有贺长雄与莫理循、韦罗璧(韦罗贝的兄弟)联名给黎元洪总统提交了一个备忘录,该备忘录说:“我们几个签名于下的人,作为您阁下的顾问,深信作为国家主人的中国人民,毫无疑问业已表明,他们赞成按照南京约法建立政府。我们强烈主张,阁下立即发布一份由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副署的公告,南京约法业已确认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并声明将遵照约法,尽可能迅速地召开国会,以便依法制定必要的法律,并为制定永久宪法采取行动。我们建议立即行动,庶几恢复和平,使全中国得以永久团结。”(103) 有贺长雄等人在中国简直是翻云覆雨,变尽了魔法。

按照合同,有贺长雄的顾问任期到1917年7月结束。 但日本政府认为有贺长雄在华,有利于推行其对华侵略政策,于是强迫中国政府继续聘请有贺长雄。我们从1917年6月21日中国驻日本公使章宗祥致黎元洪总统的电报中可见一斑:“顷据伊东子爵面称,有贺顾问闻将于七月满约归国。该顾问学识均优,就聘以来亦颇能尽职。此等人才不易再觅,如中国政府尚可续聘,伊当极力代为挽留,乞询覆等语。伊东现充外交调查会会员,极有势力。有贺事,渠既有此意,似宜稍与周旋,希商定见覆,以便转告。”(104) 在日本政府施加的外交压力下,有贺长雄又接连担任了黎元洪、冯国璋、徐世昌三任总统的法律顾问,直到1919年回国。1921年在日本去世。

在此期间,有贺长雄应黎元洪总统的要求,单独写了《宪法草案与陆军制度》进呈。当时黎元洪身为总统,但他不是北洋正统,加之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政权与军权都掌握在国务总理兼陆军总长段祺瑞的手中。段是北洋皖系军阀首领,其人个性刚愎自用,视黎元洪这个外来的总统为盖印的傀儡。黎元洪不甘为傀儡,企图以国家元首的地位在军权上有所作为,这是黎元洪让有贺长雄写这个条呈的背景。但为时不久,府院冲突越来越激烈,黎元洪悍然宣布免去段的国务总理职务,段祺瑞则出走天津,唆使北洋各省督军出来对抗,结果酿成张勋复辟的政治闹剧。张勋复辟失败后,黎元洪辞去总统,黯然下台,由冯国璋代理总统。段祺瑞仍任国务总理掌握实权。冯、段明争暗斗,政潮不断,此后中国的政局进入了军阀混战的年代,有贺长雄即使再想在宪法问题上做文章也困难了。

九、几点认识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集团缺少资深的法律专家。袁世凯任用的法律派,即杨度、施愚、顾鳌、夏寿田、程树德、黎渊、邓镕、曾彝进、王世征等人多是回国不久的年轻留学生(以留日学生为主),正如有贺长雄所指出的,他们除了背诵书本上之讲义外,还不善于将世界上的宪政理论与袁世凯的政治需要联系起来。因此,如何将西方的宪政理论与中国的政治习惯有机地结合,创立一套符合袁世凯个人独裁专制需要的理论,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任务是由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来完成的。特别是有贺长雄的思想和主张,由袁世凯的法律派幕僚加以解释,敷衍成文,就源源不断地制订成袁世凯政权的宪法法律文件。因此,我们可以说有贺长雄是袁世凯最重要的宪政理论指导者。民初著名新闻记者黄远庸以其对时局的敏锐观察指出:“若以政治方面论,吾人无不以古德诺博士(美国人)及有贺长雄博士(日本人)为在中国占重要之位置,于中国政局之转捩实为大有关系者。先事辄发表政法上之意见,其意见往往踪发表之后而历历实行,实行之后,此二博士者又必有相当之意见为之解释……窃以为以一外国学者,而于人国政治方面占如许发言之实力,学者活动中所不多见也。”(105) 当时还是旧民主主义者的李大钊也指出:“今国人信为足与谋国情者,为日人有贺长雄与美人古德诺。”(106) 对于由外国顾问垄断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发言权、解释权这样一个不正常的事实,上海《时事新报》的一篇评论指出:“国民不敢言舆论矣!凡有大举动,辄曰外人已赞许之,则以为天经地义矣!然则观舆论者,惟出之外人之口乃有根据,此岂非国民之耻耶?”(107) 所有这些言论,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有贺长雄主导民初宪政体制演变的历史事实。

第二、有贺长雄是一个绝对的君主主义者,他认为议会政体是不理想的,中国能从美国和法国这些先进共和国家学习的东西是极其有限的,中国至少应该把君主制与共和制融合起来。只有如此,中国“才能保持秩序和进步”,才能“使新旧两种势力谐调”。他到北京后“第一个建议就是恢复祭天典礼”。(108) 对此,一贯反对共和的康有为立即赞许说:“日本博士有贺长雄之为宪法也,郑重发明中国与孔教之关系,以为不尊孔教则中国亡。乃吾国人而必反孔教也,何其识之出于有贺长雄下也?”(109) 可见,保皇党的康有为与有贺长雄在尊孔教的问题上完全是同一种腔调。有贺长雄论中国宪政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套用德意志帝国宪法和日本帝国宪法。众所周知,日本帝国宪法出自德意志帝国宪法,都是所谓“皇帝(天皇)中心主义”的宪法,是“君权至上主义”的宪法。皇帝(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所谓总揽,就是不论立法、司法、行政,一切权力集中于皇帝(天皇)一身。伊藤博文主持起草日本帝国宪法时,固守着德国宪法学者古奈斯的意见,而极力限制议会的权力。古奈斯告诉伊藤博文说:“日本虽然召开议会,但外交、兵制、经济三者,决不可容许议会有置喙的余地。”如果“尽把许多政权付与议会,则政府即独受议会所役使;如财政上的事项全权归于议会,则政府将受议会的豢养,而必受议会的役使;又若制定岁入权完全付与议会,则政府自身便不能进行政治,终至大臣辞职,议会并得依其多数的决议而推任大臣。”伊藤博文在主持起草日本帝国宪法时牢记古奈斯的话,他说:“国家即是君主,君主也就是国家。”(110) 因此,正如当时还是旧民主主义者的李大钊所指出的:“有贺氏之论国情也,必比于日,否亦日本人心目中之中国国情,亦非吾之纯确国情也。”(111) 有贺长雄以德国、日本的君权至上的宪法为蓝本来论中华民国的宪法,自然深受推崇个人专制独裁的袁世凯的喜爱和欢心。有贺长雄揣摩袁世凯的专制独裁心理,引导他一步步地破坏辛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共和民主制度,实行个人专制独裁,并进而抛掉共和国的招牌,复辟帝制。

第三、尽管有贺长雄和古德诺均主张中国应实行帝制,但他们的动机则是不一样的。美国学者杨格(Ernest P.Young)认为,古德诺公开鼓吹帝制,其“根本的原因可能是诚实的信念与文化的以及职业的傲慢的融合”(112)。有贺长雄的动机则不那么简单,他的言行反映了日本帝国政府的对华政策和意志。辛亥革命爆发后,日本因害怕中国建立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家后,会对日本的君主立宪制度产生冲击,曾经极力阻挠中国建立共和民主制度。这个计划虽然暂时失败了,但日本并没有因此放弃破坏中国共和制度的企图。早在1913年初,日本首相大隈重信针对袁世凯聘请有贺长雄为宪法顾问一事,发表了一番别有用心的谈话,称中国即使制订了宪法,“民国政府及国民其果能运用之否,亦一大问题。即在我国宪法制订以来,既二、三十年,尚且不能得宪政完美,而举立宪国民之实,况中华民国初立,岂可易言之乎?”(113) 有贺长雄作为一个与日本政界有密切联系且曾经两次参加侵华战争的日本军国主义分子,无疑是忠实地执行了日本政府的对华政策的。有贺长雄来华后,一方面大力散布中国不可能建立共和制度的谬论,称“无论何人均不信中华民国可以自始建设一完全之共和国”(114),即使“再阅二十年,恐中国宪法尚未确定也”(115)。另一方面,有贺长雄大力吹捧野心家袁世凯,称其为伟大之人物,极力怂恿袁世凯实行专制独裁并复辟帝制。可是,当袁世凯宣布接受帝制时,日本政府又公开拆袁世凯之台。日本这样做的惟一目的,就是要搞乱中国,使中国四分五裂。而日本正是利用袁世凯这个野心家来达到他们的目的。

第四、有贺长雄一味迎合袁世凯的独裁要求,干涉中国内政,因而引起中国共和民主派人士及舆论界的强烈不满。报刊上公开驳斥有贺长雄谬论的文章时有出现。国民党山东支部长、中华民国第一届参议院议员徐镜心在《泰东日报》连续发表《驳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袁政府违法借款之铁证宣言》等文章,遭到袁世凯的嫉恨。1914年3月4日,徐镜心被袁世凯逮捕,并于4月13日惨遭杀害。 当时流亡在日本的国民党籍革命党人王辅宜回忆:“中国亡命客和留学生等闻此消息,异常愤怒……我们先怂恿副岛义一博士做了一篇文章,反驳古德诺、有贺长雄两博士的帝制论,登载在当时行销很广的杂志。”(116) 有的国内报纸抨击有贺长雄“为我政府所豢养”,他的言论是“必有以为报”。(117) 对此,有贺长雄本人似乎也有所觉察,他曾对日本新闻记者自我解嘲地说:“世人动辄以予等为中袁(世凯)毒,其实,袁世凯究为伟大之人物,于现在之中国而求可为大总统者,袁以外无人焉。”(118) 可见,除了袁世凯及其北洋派外,有贺长雄并不为大多数中国人所喜欢。梁启超晚年曾对他的学生吴其昌说:“有贺长雄既怂恿袁氏盗国称帝,始觉日人之可恶,然而尚未十分深恶也。‘二十一条’之提出,始深恶日人之幸灾乐祸,损人利己,卖友打劫。然而知日本之‘凶’,而尚未知日本之‘毒’也……吾乃知拟日人以猛虎贪狼,犹未尽也,乃神秘之魔鬼也,我此后遂生一恍惚暗影,他日欲亡我国,灭我种者,恐不为白色儿,或竟为倭人也。”(119)

第五、有贺长雄名义上是中国国家元首聘请的宪法顾问,实际上却扮演了一个居心叵测的“阴谋政治家”(120) 角色。民初参与反袁斗争的国民党籍国会议员王葆真愤怒地谴责说:“外国顾问中,日人有贺长雄最为奸狡毒辣。到京以来,关于中国宪法写了许多长篇文章,如按照日本宪法天皇万世一系的精神,批评中国宪法草案之缺点,如反对不信任投票之制度,如论以孔教为国教等文论,皆以迎合袁逆专政恢复帝制的心理为主旨。及袁逆召集约法会议时,有贺探知袁逆帝制阴谋进行益急,对于地方制度又主张恢复皇清时代的各省总督制,以博袁逆欢心,助长中国内乱,以造成日本便利侵略的机会。此袁逆的高等顾问,实即日本帝国的高等间谍能手。”(121) 有贺长雄担任中国国家元首的法律顾问期间,正是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又一高潮时期。有贺长雄虽然名义上为中国国家元首聘请的法律顾问,但实际上却扮演着日本间谍的角色。有贺手下的助手,有的是日本参谋本部派来的高级间谍,如青柳笃恒,他们利用能够接近中国政府核心人物的机会,不断刺探中国的政情、军情,为日本侵略政策服务。正如日本著名学者卫藤沈吉教授所指出的,有贺长雄等名为中国政府聘请的顾问,实际上是“一支地道的保证日本对华政策实施的‘海外特殊部队’”的一员,“扮演着为帝国的‘亚洲雄飞’效犬马之劳的角色”。(122) 这是一个有起码良心和正义感的日本学者说的十分中肯的话。

1916年9月18日, 一个叫陈澹然的人写信给正在密谋复辟的“辫子军”统帅张勋,劝阻他不要聘请日本著名侵华特务头目青木宣纯为顾问。信中有一段话说:“日中将青木宣纯久于中国联邦之议,促我内分,想邀洞鉴……前者,项城聘有贺长雄,澹然即谓其忧盗贼不知藏金,召为管库,切谏不从。厥后胶潍假道,帝制速行,皆出(有贺)长雄之赐,遗祸至今。青木雄才,实高有贺,一为聘入,其祸更深。”(123) 这段话对民国初年袁世凯引狼入室并且与狼共舞、相互利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了全面的概括,正好可用来做本文的结束语。

注释:

① 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8页。

② [美]费正清主编、杨品泉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③ 该书最早由香港中文大学于1981年出版,笔者引自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下册,第433—434页。

④ 该书说:“1915年8月,首先由袁的洋顾问古德诺(美)和有贺长雄(日)出面,先后发表《新约法论》、《共和与君主论》、《共和宪法持久策》、《观奕闲评》等文章,污蔑中国‘民智低下’,缺乏实行民主共和的政治能力……公开鼓吹让袁世凯当皇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82页)

⑤ 该书说:“1915年8月,袁世凯宪法顾问美国人古德诺在上海《亚细亚报》上发表题为《共和与君主论》的文章,污蔑中国‘大多数之人民智识不甚高尚’……于是得出结论:‘中国如用君主制,较共和制为宜。’袁世凯的另一个法律顾问日本人有贺长雄紧密配合,发表《共和宪法持久策》,更露骨地鼓吹中国须由袁世凯作皇帝,总揽大权。”(中华书局1994年4月第4版、2004年4月第28次印刷,第432页)

⑥ 该书近代卷说:“8月上旬,先由袁(世凯)的政治顾问、美人古德诺在《亚细亚报》上发表《共和与君主论》,鼓吹中国‘民智卑下’,‘如用君主制,较共和制为宜’。接着,袁的另一顾问、日人有贺长雄也抛出《共和宪法持久策》,主张中国应效法日本实行君主立宪。从此敲响了帝制复辟丑剧的开场锣鼓。”(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742页)

⑦ 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⑧ 中华书局1987年版。

⑨ 张学继:《民初臭名昭著的〈共和宪法持久策〉》,1993年12月11日《团结报》,第2版。

⑩ 张学继:《袁世凯的宪法顾问——有贺长雄》,1994年8月13日《团结报》,第2版。

(11) 赵大为:《有贺长雄及其〈共和宪法持久策〉》,《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2期。

(12) 《日清战争实记选译》,戚其章主编:《中日战争》第8册,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270—277页。

(13)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页。

(14) 转引自王建朗《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的新视野——读〈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抗日战争研究》2002年第2期。

(15) 曹履贞为有贺长雄著、张知本翻译的《局外中立》(湖北政治俱乐部光绪三十一年正月印行)一书所作的“序”称有贺长雄为“前敌之参谋顾问官”。

(16) [日]有贺长雄著,周宏业译评:《今后之满洲》(原名《满洲委任统治论》),新民丛报社社员编辑:《日俄战后满洲处分案》,上海广智书局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初十日初版,第37、42、43页。

(17) 饮冰室主人著:《读〈今后之满洲〉书后》,《日俄战后满洲处分案》,第102—103页。

(18) [日]田中明:《〈日本外交的过失〉与日清、日露战争——围绕近代日本的历史认识》,引自http://jczs.news.sina.com.cn2004年9月16日22:57舰船知识网络版。

(19) 曹履贞:《序》,有贺长雄:《局外中立》。

(20) [澳]骆惠敏编,刘桂梁等译:《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下册,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101页。

(21) 莫御:《中国新法制与有贺长雄》,《言治》月刊第1年第1期,1913年4月1日。

(22) 莫御:《中国新法制与有贺长雄》,《言治》月刊第1年第1期,1913年4月1日。

(23) 朱寿朋编:《东华续录·光绪朝》卷218,上海集成图书公司宣统元年版,第7页。

(24) 《考察宪政大臣李家驹奏考察日本官制情形请速厘定内外官制折》(宣统元年五月初七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23页。

(25) 《张镇芳存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

(26) 国民党议员覃振发言说:“起草宪法本是国会之职权,载在约法,今政府竟拟自行起草,本是违背约法,当然不成议案,即应取消,万不应付审查。”(《参议院竟然开会》,1913年3月8日《民立报》,第8版)

(27) 梁启超公开鼓吹“聘请东西公法学大家数人为顾问,以收集思广益之效”(梁启超:《专设宪法起草机关议》,《庸言》第1卷第3号,1913年1月1日)。

(28) 民畏:《异哉宪法顾问》,1913年3月18日《中华民报》,第2版。

(29) 民畏:《异哉宪法顾问》,1913年3月18日《中华民报》,第2版。

(30) 力子:《宪法不当有顾问》,1913年3月18日《民立报》,第8版。

(31) 另有文章说是出于袁世凯的军事顾问坂西利八郎的推荐,看来推荐有贺长雄的不止一人。参见赵大为《有贺长雄及其〈共和宪法持久策〉》,《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2期。

(32) 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下册,第101—102页。

(33) 莫御:《中国新法制与有贺长雄》,《言治》月刊第1年第1期,1913年4月1日。

(34) 莫御:《中国新法制与有贺长雄》,《言治》月刊第1年第1期,1913年4月1日。

(35) 从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下册可以看出,古氏常常抱怨在华无事可做。

(36) 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下册,第582页。

(37) [日]南里知树编:《近代日中关系史料》第2集,东京,龙溪书舍1976年版,第188页。

(38) 参见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4卷,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417、431页。

(39) 贾熟村《北洋军阀时期的交通系》(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3页)则说有贺长雄的月薪是3000元,并加北京秦老胡同衡家西院花园。但贾先生没有说明,这个月薪3000元是指中国的银元,还是日元?因此很难判断其准确的量。

(40) 王葆真:《民国初年国会斗争的回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82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38页。

(41) 张国淦:《北洋述闻》,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80页。

(42) 唐在礼:《辛亥以后的袁世凯》,吴长翼编:《魂断紫禁城——袁世凯秘事见闻》,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43) 《有贺顾问之宪法讨论及总统月旦》,《宪法新闻》第8期,1913年6月1日。

(44) [日]有贺长雄:《观奕闲评》,1913年8月校印本,第1页。

(45) 有贺长雄:《观奕闲评》,第13、16页。

(46) 有贺长雄:《观奕闲评》,第17—23页。

(47) 有贺长雄:《观奕闲评》,第24—37页。

(48) 有贺长雄:《观奕闲评》,第43—49页。

(49) 有贺长雄:《观奕闲评》,第63—106页。

(50) 有贺长雄:《观奕闲评》,第107—120页。

(51) 唐在礼:《辛亥前后的袁世凯》,吴长翼编:《八十三天皇帝梦》,中国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160页。

(52) 李大钊:《国情》,《李大钊全集》第1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88—689页。

(53) 中州退叟:《吾人对于国体变更必要之注意》,《新中华》第1卷第1号,1915年10月1日。

(54) 《有贺博士对于选举总统之建议》,《宪法新闻》第3期,1913年4月27日。

(55) 《专电》,1913年4月20日《中华民报》,第2版。

(56) 参见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21—123页。

(57) 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1913年10月30日《申报》,第2张第6版。

(58) 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1913年10月30日《申报》,第2张第6版。

(59) 《专电》,1913年10月29日《申报》,第1张第2版。

(60) 有贺长雄:《不信任投票之危险》,1913年11月5日《时报》,第2版。

(61) 有贺长雄:《不信任投票之危险》,1913年11月5日《时报》,第2版。

(62) 有贺长雄:《不信任投票之危险》,1913年11月3日《时报》,第2版。

(63) 《专电》,1913年10月29日《申报》,第1张第2版。

(64) 《特约路透电》,1913年10月29日《申报》,第1张第2版。

(65) 储亚心:《论不信任投票与责任内阁之关系》,《庸言》第1卷第21号,1913年10月1日。

(66) 《专电》,1913年10月24日《申报》,第1张第2版。

(67) 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1913年10月31日《申报》,第2张第7版。

(68) 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1913年10月31日《申报》,第2张第7版。

(69) 参见罗志渊《中国宪法与政府》,独立出版社1941年版,第177—178页。

(70) 《大总统参预宪法问题之决心》,1913年10月31日《大公报》,第2版。

(71) 《宪法问题》,1913年10月25日上海《时事新报》,第2版。

(72) 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2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97—98页。

(73) 《北洋军阀(1912—1928)》第2卷,第497—498页。

(74)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2页。

(75) 《有贺长雄回国后之民国谈》,1914年5月1日上海《时事新报》,第2版。

(76) 《有贺长雄回国后之民国谈》,1914年5月1日上海《时事新报》,第2版。

(77) 《有贺博士归国后之中国总统谈》,《宪法新闻》第13期,1913年7月27日。

(78) 《大总统布告第一号》,《政府公报》,1914年5月1日。

(79) 《约法会议中之优待清室条件咨文》,1914年4月7日《申报》,第2张第6版。

(80) 《袁项城之内阁制主张》,《宪法新闻》第6期,1913年5月18日。

(81) 转引自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2编第1卷下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86页。

(82) 参见《有贺长雄之条陈》,1914年4月9日《申报》,第1张第3版;《共和顾问院之组织说》,1914年4月11日《申报》,第1张第3版。

(83) 《约法会议之开幕及进行》,《庸言》第2卷第4号,1914年4月5日。

(84) 有贺长雄:《高等谘问会之建议》,《庸言》第2卷第4号,1914年4月5日。

(85) 民初名记者黄远庸在其报道中说:“最近参政院之组织,近方在约法会议讨论之中,固无人不知为脱胎于有贺氏之著书曰《高等咨询委员会之组织及其权限》者。”(《黄远生遗著》卷4,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39页)

(86) 《政府公报》第736号,1914年5月25日。

(87) [美]保罗·S.芮恩施著,李抱宏、盛震溯译:《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1913—1919年美国驻华公使回忆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页。

(88) 《伦敦电》,1914年4月5日《申报》,第1张第2版。

(89) 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9页。

(90) 《大陆报论中国政局之将来》,1914年4月12日《申报》,第1张第2版。

(91) 李宗一:《袁世凯传》,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27页。

(92) 岑学吕编:《三水梁燕孙(士诒)先生年谱》(一),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97页。

(93) 唐在礼:《辛亥前后的袁世凯》,吴长翼编:《八十三天皇帝梦》,第158页。

(94) 唐在礼:《辛亥前后的袁世凯》,吴长翼编:《八十三天皇帝梦》,第160页。

(95) 参见张维翰编《民初文献一束》,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59—75页。

(96) 曹汝霖:《一生之回忆》,香港,春秋杂志社1966年版,第134页。

(97) 参见刘成禺《洪宪纪事诗本事簿注》,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

(98) 芮恩施:《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1913—1919年美国驻华公使回忆录》,第141页。

(99) 刘成禺:《洪宪纪事诗本事簿注》,第88页。

(100) 参见韩信夫、姜克夫主编《中华民国大事记》第1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页。

(101) 曹伯言整理:《胡适日记全编》第2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250页。

(102) 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下册,第574页。

(103) 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下册,第578页。

(104) 天津市历史博物馆主编,张黎辉编:《北洋军阀史料·黎元洪卷》第7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72—1073页。

(105) 《古德诺博士将归矣》,《黄远生遗著》卷4,第39页。

(106) 李大钊:《国情》,《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688页。

(107) 《宪法问题之外论》,1913年11月10日上海《时事新报》,第2版。

(108) 李宗一:《袁世凯传》,第266页。

(109) 康有为:《乱后罪言》(1913年11月),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18页。

(110) 张友渔:《日本议会在宪法上的地位》,《国讯》月刊第360期,1944年2月15日。

(111) 李大钊:《国情》,《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688页。

(112) [美]杨格:《现代化的保守人物——袁世凯》,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4辑,“民初政局”,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89页。

(113) 梁之柱:《大隈伯中华民国之将来谈》,《国民杂志》第1卷第2号,1913年。

(114) 《有贺长雄对于国会之批评》,《宪法新闻》第14期,1913年8月3日。

(115) 《有贺长雄博士之官制谈》,《东方杂志》第10卷第1号,1913年7月1日。

(116) 王辅宜:《袁世凯向日皇赠宝星》,党德信总主编,石玉新、杨小波主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晚清·北洋》上册,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402页。

(117) 《宪法问题之外论》,1913年11月10日上海《时事新报》,第3版。

(118) 《有贺博士归国后之中国总统谈》,《宪法新闻》第13期,1913年7月27日。

(119) 北京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选编:《北京文史资料精华·世纪风云》,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120) 王葆真:《民国初年国会斗争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82辑,第138页。

(121) 王葆真:《反袁护国的忆述》,《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晚清·北洋》上册,第630页。

(122) [日]卫藤沈吉、李廷江编著:《近代在华日人顾问资料目录·序言》,中华书局1994年版。

(123) 史华:《张勋藏札》,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近代史资料》总35号,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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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贺长雄与民国初期宪政的演变_日本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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