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的新事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事物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这是对我国经济实践的实事求是的总结。在我国现阶段国有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改革过程中,股份合作制已成为广泛流行、广为应用的一种形式。其要点是:将企业净资产(总资产减去负债)作股,按照自愿的原则、平等地出售给本企业的职工(包括管理者),使企业职工成为企业持股人,将企业转化为股份制。其合作的性质,不仅体现在职工(即股东)既拿工资又分红这一点上,也体现在职工在股东大会上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这种股份合作制的流行与推广,不是偶然的,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对多数国有小企业来说是最可行、最易行、阻力最小的改革方式。具体讲它有利于解决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一是“产权重组”与“无人购买”的矛盾。国有企业的亏损,目前主要集中于小企业,多数小企业处于经营不善、资产质量不好的状态。这类企业既无法通过股票上市实现股份制改造(不够上市“资格”),也很难在目前人们关于“企业价值”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过来,在企业职工难以安置的现实条件下,卖给其他直接投资者(因“定价太高”而卖不出去)。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保持了职工的就业,同时又把企业的所有权转给了与企业戚戚相关、企业对其有“正价值”的职工,让职工成为所有者。
二是效率改进与既得利益的矛盾。改革的最大阻力就是既得利益。在企业中有既得利益的主要是三大集团。一是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二是企业职工(包括管理者),三是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经营状况不佳、长期亏损、提供不了税收又问题成堆的国有小企业,目前对地方政府来说已是“包袱”。但职工的既得利益却不能忽略不计。对于许多职工,特别是那些40岁以上、很难再找到其他稳定工作的职工来说,存在于企业中的既得利益恐怕是他们现在和今后唯一可以依赖的。若实行其他的改革方式,如破产、兼并、被收购、合资等,这些职工都可能面对下岗的危险。面对这种威胁,他们自然会极力反对。要克服阻力实现改制,地方政府或投资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如果这种补偿能够做到,改革的阻力也就不会很大了。
股份合作制由于真正触及到了资产结构与产权关系,改革了原来的国有制,实现了资本所有权的多元化、明晰化、量化到了个人,相对于原有的体制,更有利于财产所有权发挥作用,增加人们对资本效率的关心,因此它确实会改变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条件。不过,对于产权改革与效率改善之间的关系,有三点需要明确:第一,从企业产权改革到实现效率改进,需要一定时间、一定过程,那种要求企业一改制马上就“见效”、不见效就是产权改革“没用”的论点,至少是一种苛求。第二,企业效率的提高需要许多因素的组合,其中包括管理能力、市场机会、技术改进等等,产权的作用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第三,并不是所有实现了产权改革、搞了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都能成功,它们当中的一部分仍不免走上破产、被兼并之类的道路。我们不能因此把这类情况拿来当作否定股份合作制和产权改革的证据,相反,从整个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看,应当承认是一种重大的效率改进。
任何经济体制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随着各方面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发展。目前状态的股份合作制本身最基本的一个局限性在于:职工持股,特别是在目前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被规定为不可交易、不可转让的“内部股”的情况下,企业将面临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不可转让、不可交易的股权,只是一份收入分配凭证,还难以在产权交易、产权重组的过程中发挥资本的重组和资源的重新配置作用。
第二,不可交易的职工股权,事实上也将妨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重新配置。首先,职工是股东,也就很可能像以前一样难以被解雇,难以重新安置;其次,在职工自己想走的情况下,股权无法转让,多多少少加大了职工的转移成本。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职工每人持股,股权又无法转让、出售。在目前情况下许多企业又实行“人人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制度,客观上就形成了“人人是工人,人人又都是资本所有者”的特殊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比起过去的全民所有制的差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财产权已经明确地分割、量化到了具体的自然人,从分配关系上看已经较为清晰,这有利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改进,从而有利于效率的改进。但在另一方面,它却可能进一步加强劳动生产要素在企业“权利组合”中的地位,强化劳动者的经济权利。这就很可能在收入分配、投资积累等决策问题上,工人的利益过分被强调,资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发生新的“短期行为”。
股份合作制是实践家的一个伟大创造,是改革目前一批国有小企业的有效形式;没有股份合作制,一大批企业的改革就无法开始进行。以上分析的这些股份合作制所面临的问题,只是表明:它需要发展,而不应该被固定下来。这也就是说,我们不应该把股份合作制看成一种“终极”的完美的制度模式,而是应该看成一种“过渡形式”,是一类企业实现体制改革的“起点形式”,从而积极地去促进它,使之向着更完善的形态过渡。
这种过渡其实也并不复杂,也并不需要许多人为的设计,而只要按照事物本身发展的逻辑,使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权能够转让、能够交易。事实上,只要股权能够交易,前面所分析的股份合作制所面临的几个问题都将逐步得到解决。首先是资本重组和劳动力的重新配置将不再受到股权安排的阻碍;而最重要的是,只要交易是可以自由进行的,所有权的重新配置和相对集中的过程就会发生。在现实中,在已经实行了股份合作制的地方,股权的可交易性已经成为一种自然而现实的需求。这种交易的需要会从多种具体的原因产生,比如持股人工作的变换与居住的迁移,财产“变现”的需要,个人金融资产投资组合变动的要求,企业扩大和新工人的进入,对企业效益预期的改变,对企业“控股”动机的产生,实现企业兼并(“并购”)的需要等等。出于任何资源重新配置、重新组合的动机与需要,人们都会要求手中的那张股权证书是可交易的。
我国目前实行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在多数场合首先是一个改革的问题,特别是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大量、最主要的问题是对经营状况不好的小型国有、集体企业进行改革的问题。这一类企业的股票,一般说来是不符合“正规的”、全国性“大市”的上市要求的,对全国性股市来说,这些股票进入交易所能带来的收益可能不足以弥补其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仅有全国性的大市,这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的股票就无法上市进行交易。
然而在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着重分析的那样,没有股权的交易,这些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小企业,无法进一步通过股权的交易使企业的产权制度逐步发展完善起来。因此,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与发展的特殊途径,要求股票市场(广义地说,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特殊的结构。为了使那些大量存在的“上不了大市”的股票得以交易,我们需要建立起一些地方性的小证券市场,其特征就在于给本地小企业的股票(产权)提供交易的场所,从而实现一大批地方性小企业的制度改革和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