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国民政府对缅遣侨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政府论文,战后论文,缅遣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2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99(2010)06-0066-06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占领东南亚,迫使东南亚各地华侨纷纷回国避难。据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1942年初步统计登记数量为183,285人。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战争结束,归国避难华侨亟待返回侨居地重建家园,为此,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组织遣返东南亚各地华侨,即中华民国历史档案文献中所说的“侨务复员”工作。当时,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正大规模地协助二战期间流落各地之难民重返家园,于是,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外交部、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社会部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国际难民组织通力合作,共同负责缅甸、菲律宾、马来亚、新加坡、暹罗、越南、荷属东印度等地的遣侨工作,直到1949年4月结束。本文主要以《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为基础史料,且与《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相互补充印证,旨在爬梳厘清国民政府遣返缅甸华侨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 复杂动荡的国际国内形势
1943年11月9日,44个国家的代表受美国总统罗斯福的邀请齐聚白宫,共同组织成立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Rehabilitation Administration,UNRRA,简称“联总”),前纽约州州长、时任美国外国求援和重建行动办公室的Herber被任命为总干事。该机构在盟军远征军最高司令部的领导与配合下,统筹协助世界各国做好难民救济与遣返工作[1]。国民政府的对缅遣侨工作正是在此国际背景下开展的。
从东南亚地区国际形势而论,英国、法国、荷兰极力重新建立殖民体系;东南亚各国当局以本土民族主义高涨、时局混乱、经济待兴为由,千方百计地阻挠或限制侨务复员。“英法当局百般阻挠,设置种种障碍。归侨返回原侨居地,须得当地政府之许可,其入境条件及手续,每以各地对于华侨所持态度之不同,而有宽严之差别。大抵以各国之侨民政策为背景,并取决于当地之需要性,鲜能重视我侨胞复员之诚意。少数地方之对华侨之复员多所顾虑,或因某种关系有所疑忌。如新加坡马来亚方面,以华侨与该地经济有密切之关系,需要华侨前往开发繁荣,故于侨胞之复员多予便利,如菲律宾方面,则完全相反,藉种种理由,拒绝集体入境。始缅甸方面,基于本身之利益,仅许有关该地经济复兴某数种职业之华侨返回,并因其他顾虑,对海道回缅之人数加以限制。至荷印越南等地,内战未息,影响归侨之复员亦巨。”[2]
从中国大陆的国内形势而言,美苏冷战与国共两党的斗争交织在一起,国共双方力量对比急剧变化,统一问题是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国内政策的核心问题。战后国内经济千疮百孔,数以百万计难民流离播徙,生活弥艰。“因战局持久,人口流动频繁,无法对难民人数进行准确统计,仅赈济委员会战时运送至后方各地的难民,几近1000万人,实际难民人数显然要远远超过上述统计。”[3]就回国避难的华侨而言,由各地紧急救侨会登记的归侨总数约130-140万人。加上各地侨务局登记的23万多人,辅导委员会登记的150多万人,按20%扣除重复登记的人数,还有235万人。再加上由日本、朝鲜、台湾回国者5万人,约240多万人[4]。上述归侨中,若107万香港人遣返暂不予考虑,其中27万东南亚归侨则是国民政府遣返之主体。归侨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失据,流落各地,证件损毁或丢失,亟待救济和安置,亦亟待返回原侨居地,重建家园。就是在这样复杂动荡的国际国内情形下,国民政府开展了遣返东南亚华侨工作。
二 积极筹备遣侨与遣侨办法的制定
早在二战期间,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已经开始着手筹划遣侨工作。1943年3月23日,侨务委员会第1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拟具战后协助归侨重返海外恢复事业办法草案》13条。该草案从归侨复员宗旨、出国登记、交通工具、难侨补助、外交交涉、重建救济与贷款、原有资产赔偿、公共事业恢复等方面提出了较为翔实的工作建议与工作办法。这是国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筹划遣侨复员工作的最早档案记载。自此以后,侨务委员会将筹划战后遣侨复员工作视为一项常规性的重要议题,据不完全统计,自1943年3月至1947年,共有31次侨务委员会常务会议专门研讨归侨复员工作①。此外,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提议,由侨务委员会邀请有关机构代表及专家、侨领等组织成立战后侨务筹划委员会,作为集中各方意见之研究机构。
缅甸华侨因在遣返东南亚华侨中所占比重最大②,故对缅遣侨工作备受重视。在1945年4月13日的南洋华侨复员问题会议上,国民政府就对缅遣侨工作形成了两项决议:一是缅甸归侨应如何明其身份案;二是缅甸归侨返缅手续办理案。确定凡能出示其护照、居留证及领事馆所发登记证、在居留地的出生证等九种证明文件之一者即可证明其身份;凡持有上述九种证件之一者,英方应准予入境。如果以上证件均已遗失,则由侨民具呈外交部说明战前在居留地之情形(住址、职业、邻居等),经查明属实后再发给返缅证件[5]。10月31日,在侨务委员会第231次常务会议上,战时运输管理局就运送华侨入缅问题提交了四项实施原则:(1)返缅侨胞搭车,应由侨务机关发给身份证件,凭证给票上车。(2)各地侨务机关应将每月待运侨胞人数,随时通知公路局派车运送。(3)侨车运费、油料,应由侨务机关会同有关路局估计数目,一次拨交路局,俟运清后,再行结算。(4)运侨终点为中缅边界畹町站[6]。
同时,国民政府广泛听取与吸纳侨领与侨团建议,群策群力,科学制定遣侨方案与办法。1945年2月23日,南洋华侨协会云南分会理事长、留昆海外区党部执行委员李种德向行政院宋子文院长呈交华侨复员实施建议书,从出国手续、经济扶持、交通协助、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强调依据1894年《中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中关于“华人由边界入缅境者,可无须护照”的规定办理侨民入境手续,这为外交部与英缅政府交涉时,找到了一个有力的依据。8月22日,在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邝金保等十九名代表提交了请求政府切实协助缅甸侨胞复员案,就遣侨工作中的外交交涉、复员辅导、交通和外汇等问题提出了四点建议[7]。10月6日,南洋华侨协会云南下关分会理事长张若鲁呈请外交部为归侨复员速拟有效办法,并就云南归侨入缅复员过程中组织机工、拨配车辆、辅导生产、出入边境等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8]。在众多的建议和意见中,缅甸华侨励志会所提交的方案更为全面具体。据其1945年9月17日呈文,方案内容主要涉及办理归侨返缅手续、提供返缅交通辅助、救济和沿途接待归侨、放宽购买外汇政策、贷款帮助华侨复业、恢复缅甸华文教育等六个方面,基本概括了辅助华侨复员过程中的各项工作[9]。针对以上各方建议,侨务委员会与外交部、善后救济总署联合拟具了一套《遣送侨民办法》,于1946年12月10日正式报呈行政院,同月31日在行政院第770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具体分工与程序如下:第一步,由侨务委员会登记,审查归侨国内外证件,如确系战时回国,除准予登记,发给归侨出国复员证外,并造具名册分送外交部、联总及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简称“行总”,CNRRA,1945年1月成立);第二步,各归侨凭国内证件及侨委会所发之复员证向外交部领取出国护照,外交部及联总则于接获侨委会名册后,分别向各侨居地政府交涉入境手续;第三步,由行总各侨遣机构——分署、疏送站、办事处将归侨运送至出国口岸,并于出国前,复查证件、检查体格、注射防疫针;第四步,由联总接合船只,接运至各原侨居地[10]。
三 缅侨遣返过程中艰难而漫长的外交交涉
国民政府与英缅政府的外交交涉是遣侨过程中最为漫长与艰难的环节。根据国际协调组织之变化,可分为联总行总时期(1947年6月以前)和国际难民组织时期(1947年6月至1949年4月)两个阶段③。就所涉及的重要问题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允许华侨入境问题
二战结束后,大量归侨主动聚集到滇缅边境和沿海口岸,等待入缅复员。为争取英缅当局批准华侨入缅问题,国民政府展开对外交涉。1945年9月10日,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吴南如会晤英参事华麟,口头上达成协议:在交通恢复之后,“凡有适当证明文件,或文件遗失,经本部查明属实,而发给护照时,英方应一律准许入境,不附任何限制条件。”[11]9月12日,外交次长甘乃光及吴南如会晤英国驻华大使薛穆,再次商讨华侨入缅事宜,薛穆也表示:“一俟交通部工具恢复,华侨回返原居留地当不成问题。”[12]然而,交涉进程并未像英方口头答应的那么顺利,相反英缅政府对华侨入缅事宜一拖再拖,迟迟不做正式答复。据文献反映,最初英缅政府借以推托的主要理由是战事未结,形势混乱,缅甸尚未解除军管状态。时至该年10月,“缅甸光复已有数月,据闻当地情形已渐复常态;”[13]“由缅甸撤退之印侨亦开始登记,准备回缅,缅甸政府且已于本月返回仰光,”[14]但其仍未答复华侨可以入缅的日期。25日外交部再次照会英国政府,“拟请英国大使馆惠予同意自即日起华侨即可回返缅甸,重理旧业。”[15]此函送达后犹如石沉大海,杳无声息。据外交部文件,“关于南洋英属各地华侨回返原居留地事,本部迭经于……十月三日、十月八日、十月十一日、十月二十五日、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七日向英方口头或书面交涉,前后凡十一次,迄未得肯定答复。”[16]基于此,欧洲司不得不向外交部长王世杰提出建议:“兹若再以书面催询,恐亦难有效果。为求交涉之有力起见,拟请钧座召请英国代办来部,当面催办。”[17]直至1946年2月15日外交部向行政院汇报时称:“查缅甸归侨回返原居留地事,迭经本部向英、缅政府交涉达三十余次,”然而对方“迄未正式准许华侨即可返缅”[18],艰难程度可见一斑。
2.关于华侨归缅条件问题
英缅当局之所以迟迟未能批准华侨入缅,最为重要的原因是顾虑华侨入境后的影响。按照联合国善后救济会议“无条件遣送难民”④的精神,华侨应当无条件全部归缅,为此,英缅政府漠然无视中国政府的正当要求,对华侨入境设置重重障碍。而为了真正达到华侨尽快入缅的目的,后来国民政府也不得不改变计划,逐步交涉。
最初,缅甸政府规定:“凡华侨在一九四一年以前留居缅甸五年者,经审查合格,方准许居留。反之,一律送回中国,并限一月十五日截止申请发给居留证。”[19]英国政府则要求华侨在归缅之前,必须按照缅甸政府的条件进行登记和审核签证,并指派驻滇副领事贺复(音译)前往保山办理华侨返缅登记事宜。国民政府据理力争,但终无显效。经过战后一年多的艰难交涉,至1946年10月仅有经过审批的1895名归侨得以入境[20]。
接着,英缅当局借口政府改组否定首批华侨入缅的既定办法,停止办理华侨入缅的签证业务,同时提出滞留中国境内的华侨必须由缅方派遣专员亲赴当地审核资格方可签证入境。国民政府外交部电令驻仰光总领事尹禄光对英缅政府据理交涉,指出缅方越俎代庖,“此举对我主权有碍。”[21]令人气愤的是,英缅当局不但不加理会,而且在派员斟审的基础上对华侨归缅再加限制,只允许两类华侨入境:“一、有亲友在缅或返缅后食宿无问题者。二、协助重建缅甸者:如木工、铁匠、建筑工程师等。”[22]
面对英缅政府的恣意刁难,国民政府仍未放弃努力交涉。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亲自过问此事,电令外交部、侨务委员会加大交涉力度[23]。同时国民政府借助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居中调停。但联总不顾既定原则,在这关键时刻顺从英缅当局意图,迫使国民政府妥协退让。1947年1月15日,联总驻香港代表Clarke飞至南京洽商审查华侨入缅资格事宜[24]。同日,缅甸政府通知最近特派宇吞貌(U Tan Maung)来华“协助联总遣送归侨返缅”[25]。2月28日,联总驻香港代表Clarke又转达了缅甸政府筹备情况,并递交了一份变更遣送华侨方案的文件[26]。4月,“缅甸政府业已派其代表宇吞貌赴中国各口岸审查”,“目前缅甸政府对于审查归侨返缅之技术上问题,均由其代表在华全权处理”[27]。
尽管缅甸政府此时仍有诸多刁难,所派审查华侨入缅资格的专员宇吞貌也极其傲慢,但经国民政府多方努力,遣侨工作终可进行下去。外交部驻广东广西特派员公署指定专人陪同宇吞貌到各地办理审查事务,积极为其工作服务,逐渐使其转变了态度,由此促成了各地华侨斟审工作的顺利实施。据陪同人员吴信雄报告:“职奉派陪同缅代表到穗办理遣侨工作以来,各项进展均异常顺利。一、甄审工作由五月三十一日开始,每日甄审约一百三十户,共达一千七百五十人。二、在穗工作暂定六月十一日截止,随于十二日分赴柳州、江门甄审。三、缅代表态度已有转变,并不如前之傲慢,对于各归侨亦多寄与同情。”[28]
3.关于华侨分批入缅问题
基于遣侨入缅工作所存在的极大阻力和实际困难,在联总行总时期要使全部华侨无条件归缅已不现实,国民政府不得不采取华侨分批入缅的方案。
1946年11月20日,外交部电令驻仰光总领事馆尹禄光,“归侨返缅入境手续,仰再洽缅政府援照前例,从宽办理,并希望能固定每月入境人数,原则上以二千人为限。”[29]同月29日,外交部电令中国驻英国大使郑天锡与英国政府亦就此事进行交涉。30日,又照会英国驻华大使馆,耐心陈情:“现尚待遣送各华侨均系能自谋生活,且于战前已在缅甸居留或出生缅甸,返缅后,非但不致增加当地政府之负担,抑且有助于缅甸之繁荣与复兴。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明年六月即告结束,必须于结束前将所有应行遣送之华侨全部遣返原居留地。中国政府深盼英国政府本中、英两国固有友好之精神,训令当地政府对于战前已在缅甸居留或出生缅甸,到缅后可以自给之华侨,每月准予遣送二千人返缅,至上述尚待遣送之一万二千余人遣送竣事为止,俾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得从速进行办理。”[30]
要求每月准许两千侨民入境的做法,是仿照印度侨民返缅的方案而制定的,然而国民政府的要求却始终没有获得缅甸政府的同意。由于此时驻仰光总领事馆正在办理争取第二批华侨入缅的交涉事宜,尹禄光也对这一交涉事项提出异议:“奉31号欧钧电,饬缅政府固每月准许归侨二千人返缅。本拟遵办,惟缅方认联总第一批雇佣丰庆轮由粤载仰之归侨为实验性质,对最近拟由厦门运仰之第二批归侨事,迄未同意。月来职与缅方竭力交涉,意见已渐接近,故拟俟此项问题决定后,再交涉每月固定二千人返缅事,俾免生质疑。”[31]于是,这项交涉不了了之。
不仅如此,即使对亟待入缅的第二批华侨缅甸政府也极力推诿,甚至致电联总驻香港分局主任Clarke,“请其暂时取消第二批之载送。”[32]针对此事,尹禄光提出“个别游说缅督行政委员”[33],“利用国际舆论以责缅方”,“请联总对此种留难拖延政策作公开之谴责”[34],“多着重与缅方负责人面商,据理力争”,“动员侨领分别以私人关系向缅方负责人游说”,“发动报界,造成有利于华侨返缅之空气,以为声援”[35]等诸多对策,取得良好效果[36]。1946年12月27日,英国驻华大使馆转达缅甸政府允准第二批华侨返缅的函件:“据查有前缅境侨民一大批,试航还缅,业已妥为安置,而中国驻仰光总领事亦经告以缅甸政府表示将接受另一次之轮运。惟此两次轮运之接受,不得视为先例。”在此函中,缅甸政府甚至还表示:“关于前华、印侨民还返事,缅甸政府之长期计划,为拟设优先局办理之。该局可望于近期内设立,为发展情形,随时通知中国驻仰光总领事。”[37]1947年1月21日,中国驻英大使郑天锡也向外交部转达了英国政府允准第二批归侨返缅的消息[38]。2月11日,国民政府驻仰光总领事馆转呈了缅甸政府国防外事部允准第二批华侨入缅的正式函件[39]。5月,缅甸政府派遣宇吞貌来华斟审华侨资格,国民政府外交部“亦已电饬驻两广特派员公署派员前往厦门、汕头、福州办理侨胞出国手续,不日当可开始遣送第二批归侨返缅。”[40]
此后,尽管英缅政府并未放弃基本立场,仍然不断玩弄蓄意拖延的伎俩,但是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同时国民政府也及时应对,促使华侨入缅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4.滞留华侨返缅的后续交涉问题
除按照批次逐次积极向缅甸当局交涉外,国民政府在交涉中一直试图将全部归侨返缅问题设立最后期限,并将目标定为联总结束前实现全部归侨返缅,但联总于1947年7月结束时,也仅仅促成了两批共4000余华侨的返缅。
国际难民组织时期,国民政府驻缅甸大使馆一度设想在1948年内完成全部归侨返缅,然而缅甸当局总以国内局势等情形进行拖延,甚至在第三批华侨返缅后,提出1948年内只准2000人返缅,这与国民政府的交涉目标实在相去太远。外交部立即电请国际难民组织居中协调;中国驻缅甸大使涂允檀也在1948年11月18日向缅甸外交部次长直接交涉。在各方的努力下,缅甸当局终于同意在1949年6月底前完成最后3000名华侨的返缅工作[41]。
1949年3月,缅甸外交部突然宣布:“最近缅甸骚乱频仍,各地不靖,华侨复员势须暂停。”这势必影响6月底前完成全部华侨返缅的目标。驻缅甸大使馆及时交涉,一方面表示此事对待遣华侨影响之大,需要进一步调查;另一方面要求缅甸政府至少应允许当时已在香港候轮待发的175人即刻入缅。经过交涉,缅甸外交部表示,这批175名华侨入缅不成问题,且承诺“希望时局不久可趋安定,俾凡合格之归侨可扫数运回缅甸”。经驻缅甸大使馆调查:“本年以内,已有两批复员华侨回缅,共九百七十八人,其余两千余名原定于六月底前运竣,乃缅甸乱事日益扩大,交通断绝,商务停滞,现有华侨受乱事之直接间接影响者为数颇多,仰光难民麕集,房荒愈甚,所余两千归侨若适于此时返缅,谋生颇难,诚非所宜。除俟时局一有好转,即向缅方交涉仍照原案继续办理。”[42]实际上,直至1949年6月,仍未见最后3000人华侨悉数返缅的记载。
至此,国民政府斥资数亿,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与国际难民组织的帮助下,历时六年之久,几番周折,基本完成了对缅遣侨工作。自古以来,我国侨民出国,多是自发行为,未有过政府主动组织护送。惟此战后遣侨,国民政府精心筹划组织实施,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海外侨民之根本利益,使侨民得以尽快重返侨居地,重建家园。该项工作虽仍属国民政府移植保育政策范畴之事务,但仍在中国移民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收稿日期]2010-10-28
注释:
①侨务委员会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②据1945年1月至1947年3月侨务委员会办理归侨登记人数,凡证件合格者共73,900人,其中缅甸归侨为33,924人;证件遗失者共7899人,其中缅甸归侨为3698人。
③两个阶段以1947年6月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解散为界限,第一阶段可以上溯到1945年春乃至1943年为对缅遣侨的最初交涉,第二阶段可以下推至194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的垮台。
④1943年11月15日至24日,联合国善后救济会议第四委员会第四小组委员会连续召开六次会议,讨论总署协助遣送各国难民之政策。英国为了确保其在东南亚殖民地的利益,极力阻挠和限制华侨的遣送,执意提出遣返侨民“应以居留地政府愿意接收彼等返还为限”。但中国代表据理力争,最后通过之修正案,将“无论何人非得有关该国政府乏向意与合作,不能返还本国或以前居留住所”删去,改为“本小组委员会一方认定非得有关各国政府之同意与合作,总署不能扶助上述各种流亡人民。同时希望有关各国政府针对总署此种扶助流亡请求,能以宽大人道精神处理之,纵令此种流亡非其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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