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农村合作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70年代末,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单一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模式,农村中涌现出了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土地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以经营非农产业为主的乡村集体企业、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提供专业生产服务为中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以进行民间融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合作基金会等几大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它们活跃在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为发展农村的市场经济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中,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繁荣、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基本支撑点。
长期以来,在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中,基本是侧重在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基本功能,以及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历史演变等方面。研究中尽管也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合作社的管理,但是将其管理行为作为一项单独的专题进行研究则一直非常缺乏。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造成农村中不存在真正独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人民公社的管理行为几乎完全是由中央集权式的管理模式所规定与控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合作组织的管理行为对实现成员的经济利益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研究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农村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决策体系是如何安排的,合作组织的管理决策是如何进行的,它怎样协调内部成员的关系,激励成员努力工作。搞清这些问题,不仅可以使我们对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管理行为现状有一个基本把握,而且可以为建立、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组织有效率的管理行为模式提供科学依据。
关于管理行为,不同的管理理论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本文同意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管理就是决策〔1〕。管理行为也就是决策行为,因此,对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的研究也即对其决策行为进行研究。
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活动是通过一个围绕着实现企业总目标为中心的决策层次系统展开的。它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个层次。〔2〕高的一层是经营战略性决策,它是确定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框架,包括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的合并与破产,企业扩大再生产等。低的一层则是操作性决策,它是为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目标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包括生产劳动人员配置、工资决定、生产计划制定与分配等等。不同的决策层有着不同的决策主体,而且两者之间相互影响。本文研究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也将相应地从这两个层面展开。
本项研究将以近年来本所课题组对各种类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量的个案调查与问卷调查资料为基础,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剖析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3〕
二、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研究
(一)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体系安排及其功能
1.合作经济组织决策管理体系设置。目前,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管理体系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有以下三种形式。
较规范的一类是遵循合作制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管理决策体制由社员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三级组织构成。其中,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董事会代表社员对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管理,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要包括:制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战略;筹划战略对策;任免合作经济组织的经理,并代表合作经济组织与经理签订经营承包责任制合同;决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分配等。由董事会聘用的以经理为首的管理执行机构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负责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部分合作经济组织还建立有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合作组织的财务状况,以及经理等管理经营人员的业务执行情况等。
从总体水平看,这种管理决策体制的设置尽管在我国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并不多见,但在其它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却大量存在着。在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中,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是本企业的全体股东,他们往往又是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在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或称会员股东)是合作基金会的基本社员,实行会员(股东)大会制,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合作基金会的常设管理机构理事会,日常业务由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负责。在实体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管理决策体制建制及称谓与合作基金会基本一致。
在社区合作组织中,建立起这种管理体制模式的主要集中在那些村集体企业发达、经济实力较强、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地方。他们在改革旧的产权制度,将包括土地及其他集体财产全部或部分地向村民进行量化,使社区内的村民成为村合作组织的基本股东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合作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经营村集体经济。在普通的农业生产地区也出现了按照这种管理决策体系组建的社区合作组织。典型之一是河北省玉田县。80年代末,玉田县在清理乡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财产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他们在村一级,建立村合作社,以村民居住片划分社员小组,通过社员小组产生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是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农机、水电、农技植保、工副业等组及合作基金站等服务组织。作为村合作社的常设执行与管理机构,村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体系除了上述这类较规范的设置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类将正规的股东(会员)大会—董事(理事)会一经理负责制三级管理决策体系简化为两级的类型。简化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是不设立董事(理事)会,直接实行股东(会员)大会制下的经理负责制。它通常存在于那些规模较小的股份合作企业、农民专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中。董事会的职能或基本由股东大会履行或通过授权合作经济组织的经理来实现。它取决于全体股东的集体意愿,但在通常的情况下,扩大股东大会权限相对更为普遍。第二种是在董事(理事)会下不设立执行机构,由董事(理事)会身兼二职,它被一些生产经营业务相对简单、规模有限的股份合作企业、农民专业协会及合作基金会所采用。第三种是不建立股东(会员)大会制,直接实行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它在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反映得较为突出。这些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公司化的管理方式改革后,鉴于村民规模大、居住分散、参与管理的成本较高等情况,仅在村级总公司组建董事会,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取消社员大会制,董事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此外,在村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中创造出了集体统一经营与社员分散经营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我国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从旧的人民公社体制下演变过来的,土地的村民集体所有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户中间的普遍实施,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体制逐步形成了社区与农户两级经营管理的体制。其中,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决定社区集体土地的承包方式、承包对象和承包期限,以及土地的基本使用方式;农户则在完成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任务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因此,在这种管理决策体制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只拥有对土地资源的基本的和最终的控制权,具体的日常经营权是分配落实到了各个农户承包者。
2.管理决策执行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战略目标最终需要通过一个执行机构的具体管理经营活动来完成。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提出,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它或是建立以经理为核心的管理组织,或是由董事(理事)会代替。
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决策的执行机构在组织结构安排上的基本类型有两种。一类是按照所要履行的职能进行分工,实行专业化管理,在经理或董事(理事)对主管的工作全面负责的前提下,将日常的经营管理决策职能分成若干个具体专项。例如,在股份合作企业划分为生产、技术、财务、经销、后勤等,每项管理都设立专门的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在向会员提供产、供、销系列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协会,管理组织划分为生产技术服务、销售(信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等专项;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按照经营业务设置融资、信贷、稽核、财务等几项主要业务,各司其职。另一类是按照部门进行综合性管理。这又分三种情况。在经营服务内容比较单一的农民专业协会中,管理人员按照会员所辖地区、村组划分工作范围,在同一时期、不同的地域分别提供同一内容的服务。二是在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务综合性较强的一些合作基金会,将其向会员投放贷款的主要业务根据投放的领域划分为农业生产贷款、工业生产贷款及第三产业贷款等,或根据投放的对象分类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及乡村集体(企业)等。按照这种划分设立专人负责,开展业务,对获得基金会贷款的生产部门或生产对象分别进行管理。三是在规模很小的股份合作企业,厂部并不下设分工明确的各类管理科室,而是经理直接面对车间、班组。车间作为一级经营管理主体,完成从物质采购、产品生产与销售等多项职能。
在很多情况下,合作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实行的是这两类管理组织结构相互交叉使用的做法。即专业化管理与综合性管理相结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管理模式。以某一类型的村经济合作社为例,根据合作社的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按照综合性管理方式将生产部门划分为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等若干个分公司,每个分公司又根据管理职能进一步细分,如农业公司分为技术咨询服务组、农用生产资料采购组;工业公司下设管理协调组、安全生产组等。类似的管理机构设置,在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企业、农民专业协会,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在管理执行机构的人员配备上,我国合作经济组织从非生产性支出最小化的管理目标出发,严格控制管理人员规模,按照人尽其能的基本原则进行安排。在合作经济组织中,从经理、董事(理事)长到普通管理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无论是股份合作企业,按照企业化经营的村经济合作社,还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民专业协会,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同的同类型其它企业或经营单位相比,其经营决策执行机构的规模都相对偏小。
(二)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权实现
建立起规范的管理决策体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决策层次设置分明,经营控制决策权分配清晰。概括地说,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权是掌握在以经理为代表的管理人员手中,而经营战略的决策权则由董事会控制,并要经全体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同意,社员所有者掌握最终的控制权。当然,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具体情况各异,在决策权限范围的划分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如一些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会在与经理签订承包责任制合同时,将部分经营战略的决策权转移给了经理。又如,在一些合作经济组织中,社员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非常大,董事会基本控制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战略决策权;而另一些合作经济组织中,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十分有限,生产经营决策权、联营兼并权、经理任免权等均由社员大会决定。无论这种管理权限的划分如何灵活多样,它的目的均是为了界定、明确社员、董事会、经理三者(在部分合作经济组织中还要加上监事会,从而是四者)各自的责任、权利与利益,在合作组织的决策过程中形成一种有效的相互制衡关系。
然而,我国合作经济组织错综复杂的产权结构特征,合作经济组织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基本现状,以及合作经济组织所处的农村社会基层政权组织独特的建制和其它一些宏观制度环境因素的限制等,使得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决策权的实现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按照其管理决策体系所设置的那样正常进行,而呈现出多样化的方式。突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形式,也是最为普遍的形式是控制决策权及生产经营权集中于个别大股东或个别会员中,合作经济组织决策机构的设置形同虚设。它突出表现在大股东控股或能人控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
以股份合作企业为例,在许多新组建或由联户私营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企业中,个别大股东个人拥有企业50%以上或可以控股的股权。在按照股份持有最多少进行决策的管理原则下,控股的大股东掌握了企业内部对生产要素资源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权,不论是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监事会,在这里均成为一种没有实际权力、流于形式的摆设,尽管他们可以为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意见,但是起的只是一个参谋的作用。因此,这类企业实质上是一种私有产权结构,由于这类企业通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经营规模不大,控股大股东直接兼任企业的经理,他不仅控制着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同时也控制着日常生产经营权。
又如专业大户牵头成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协会,尽管在组织的产权构成上并不存在一个控股大股东,每个会员交纳相同的会费入社,但专业大户通常是协会的最大惠顾者。由于协会的诞生与专业大户的作用密不可分,协会业务活动的展开要依靠专业大户的经营网络,其它一般的小会员既缺少经营业务的渠道,也缺乏必要的经营才干,个人利益的实现都要依赖于协会中的专业大户。在这种条件下,专业大户不仅获得了经营权,同时也取得了控制决策权。因此,专业大户在专业协会管理决策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类似于一个控股的大股东,只不过赋予他这种管理职能的不是个人在专业协会中投入的实物性财产,而是在个人的经营才干、声望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个人权威等无形资产以及在协会内最大惠顾者的地位。
这种由个别大股东或专业大户控制决策权实现方式的结果是使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围绕着服务于个别大股东或专业大户的经济利益而展开,因此,这些大股东或专业大户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最大受益者,他们通过组织合作社,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规模经济效益。当合作组织内部各成员利益出现冲突、不一致时,管理的目标首先是要维护大股东或专业大户的利益。
第二种形式,是控制决策权和生产经营权的实现掌握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非自然人手中。这在由乡镇集体企业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企业,在依托乡镇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成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在依靠政府农技推广部门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协会中都大量地存在。
在乡镇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股份合作企业中,对原有集体资产的处理,许多企业是采取了存量折股,集体保留绝大部分股权,向职工量化小部分股权的办法;或是采取增量扩股,在原有存量全部归集体的基础上吸收新股份的办法。无论实行哪种作法,改制的最后结果是使乡镇集体股份占企业全部股份的50%以上或取得能够控股的股份。乡镇集体股的股东代表由乡镇政府领导直接担任或指派其职能部门领导担任,因此,是乡镇政府在行使乡镇集体股的股东权利。股份合作企业在选举第一届董事会时,通行的原则是董事长由拥有股份数额最大的股东担任,由于乡镇集体股的控股地位,它的股东代表自然成为企业董事长。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董事长同时兼任企业总经理的情况下,改制后企业的控制决策权以及生产经营权仍旧是由乡镇政府来行使,企业仍旧是政企不分,政企合一。
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原有村集体的公共积累资金是基金会股金的主要部分,在那些依托乡镇政府建立起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里,这部分基金是被强制入会的,因为乡镇政府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初衷就是要管好用活这部分集体资产。尽管许多乡镇政府并没有自己的股金投入或投入数量有限的股金(包括将部分代管金转为股金或将乡财政的部分扶持资金作为股金),但是由于乡镇政府是合作基金会的创建者,基金会的董事长一般是由乡镇政府的要员担任,并聘请懂得业务的人出任经理,他们有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部,如农经站站长,也有的就是普通农民,如村会计。然而,无论经理的身份如何,基金会主要的业务、资金投向的权力实际上是控制在董事会,即乡镇政府一级。基金会业务的开展是按照乡镇政府的意愿进行的。
在政府农技推广单位组织下创办的农民专业协会,同样地,也是以农技推广单位为主组建董事会及执行机构,吸收有关农户入会,农户会员在协会中是农技推广单位的服务对象,一切听从协会的安排。因为这种协会基本是非经营实体性质的,农技推广单位虽然拥有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决策权力,但由于它的经营业务主要是向农户会员传授新技术、推广新品种等技术咨询、服务,与股份合作企业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相比,权限范围十分有限,也很简单明了。
单纯从形式上看,这一类型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决策权的实现方式与第一种形式相类似,只不过控制权力的大股东换成了乡镇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但是政府部门行使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决策权的突出特点是管理决策的行政强制性,即行政命令代替了经济手段。它的后果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是围绕着实现政府的利益而非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利益。尽管在许多条件下这两者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如推广农业技术的专业协会,推广部门与入会农户都希望会员尽快地掌握新技术等等,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会员利益与政府利益发生冲突。如在合作基金会中的资金投向问题上,是以短期、小额,优先解决广大农户会员的生产资金不足为主,还是重点扶持贷款效益相对较好的乡镇企业等生产规模较大的会员,或干脆以贷款盈利率大小为判断标准,甚至凭借贷款者与乡镇政府的社会关系直接程度进行投放,政府最终的管理决策导向往往是违背广大会员基本要求的。因此,乡镇政府行使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权力,在较大程度上违背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损坏了合作经济组织增进成员经济利益的基本目标。
第三种形式,是由村组织行使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决策权。它既包括办集体企业改制后的股份合作企业、村办、合作基金会、村办专业协会。也包括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在村一级,存在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等三个正规组织,在现有农村基层政权体制下,村组织的各项活动都是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国家的有关现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所履行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统一的,在实际中,这三个组织的人员也是交叉任职。因此,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作用,实际上是这三个组织组成的一个村组织综合体在发挥作用,这使得村社区合作组织的管理活动已经超出了经济组织的范畴,它同时还要履行政府的社会职能、农村基层群众组织的自治职能等。
由村组织举办的村股份合作企业、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专业协会等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村组织或是在其中持有控股股权(股份合作企业、合作基金会),或是组织创建的奠基人(专业协会),因此,这些合作组织的控制决策权始终是由村组织自身所拥有。村组织在行使管理决策权力时,它是以村集体为基本立足点统盘综合考虑问题,制定管理目标,如村民平均收入增长、劳动力就业增加、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稳定等。因此,村组织进行决策时的目标是多重的,已经不是单纯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利益出发。
在大量的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村社区合作组织中,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的村组织,一项重要的管理职能,是要履行政府职能、监督农户完成国家下达的强制性大宗农产品定购任务,保证乡镇统筹费。另一项任务是向农户提供各项生产服务。在这两项工作中,完成政府指令是硬的,为农户提供服务是软的,后者往往被前者“挤掉”。因此,村组织在行使决策权力时,管理目标首先是完成政府的指令性任务,它的管理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政府代理人的行为,而不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广大农户的代表的行为。在此条件下,农户只获得了有限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因为承包地种植什么、种植多少基本已经被政府所规定。
一些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村组织通过“以工补农”等收入再分配形式,补偿农户在种植业领域的利益损失,则起到了保护合作组织内成员利益的作用。
(三)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权实现
除了上面提到的控制决策权与生产经营权均由大股东一个人行使的情况外,生产经营权的实现还存在其它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经理与董事会的承包责任制;另一种是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
通过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实现生产经营权。这在初具规模的股份合作企业最为普遍,通常的作法是董事会作为发包方向以经理为主要负责者的承包方下达承包任务,规定经理承包方的经营权利与义务。如“生产指挥权、经营决策权、中层干部的任免权、劳动人事权、财务权”。董事会基本上从生产经营活动中退出来,只负责企业发展的战略性筹谋,把生产经营的权力全部转移给了企业的承包方,经理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经理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或承包管理。但是这种承包往往采取共享企业最终成果的作法,生产经营的基本权利始终控制在经理手中,很少再继续进行分割。
通过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实现生产经营权。这种形式在不少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民专业协会以及股份合作企业中存在。由于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的经营水平仍处在初级阶段,经营规模有限,经营业务相对单一,组织结构也相对简单,董事会掌握着生产的经营权,履行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机构实质是董事会的下设办事机构,执行董事会的各种管理意图,它自身并没有多少自主经营权。
三、初步结论
以使企业的控制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地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为基本前提,上述讨论的四种类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控制决策权的权属及决策行为可大致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一部分股份合作企业及专业协会。其控制决策权及经营决策权都由个别大股东或领导人组成的一个控股阶层所掌握。与这种治理结构及控制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企业的管理行为有效率,有可能使企业的总价值最大化。但这类企业中,合作组织所特有的决策机构形同虚设,普通社员并不能行使其管理权利,因而这类企业并不能算是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的合作因素极小。
2.另一部分股份合作企业、农民专业协会及绝大部分的农民合作基金会。其控制决策权及经营决策权在很大程度上由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掌握,其特点是管理决策的行政强制性。合作组织管理行为的目标首先是实现政府的利益而不是合作组织自身的利益,从而在较大程度上违背了合作社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在这类组织中,由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在很大程度上能实现其对剩余的索取权,因而也可做到控制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的较好的对应;但由于这些人的决策行为与承担风险并不相对称,因此也容易出现决策失误,导致企业的效益低下的现象。
3.各类村办的合作组织。其控制决策权及经营决策权往往由村社区组织领导人作为村民的代表来行使,他们同时也是地方政府的代理,这就决定了其管理决策目标的多重性。广大村民能否最终实现控制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应,则取决于村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4.少数的职工广泛持股的股份合作企业、合作基金会、专业协会及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合作社的原则能得到较好的贯彻,普通社员能真正掌握控制决策权,并使之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从而将公平与效率较好地结合起来。但这类组织从目前的调查来看,并非主流。
注释:
〔1〕西蒙:《管理行为》(中文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
〔2〕青木昌彦:《日本经济中的信息、激励与谈判》(中文版),商务出版社,1994年。
〔3〕包括参阅张晓山、魏道南、杜吟棠主编《农村合作组织经济行为比较研究》(打印稿),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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