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的分类对我国义务教育公平问题解决的路径指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义务教育论文,路径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18X(2008)06-0003-04
教育公平问题是目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问题,教育理论工作者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各种方案和建议。笔者认为,要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必须对公平做学理的分析,在对公平内涵的解构中找出问题解决的路径,从而指导我们现实的行动。
一、“公平”的分类
平等是公平的核心价值,也是衡量公平的尺度。一种分配体制是否公平主要看其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平等及实现了哪一种平等。从这个意义上看,平等既是公平的前提,也是公平的结果。① 平等可分为数量平等和比例平等。公平是指依据一定标准,按照平等原则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调节、分配的规范、原则和结果状态,以及人们对这种调节、分配的心理体验和评价。当这种规范和原则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时,它就成为一种道德规范;当这种规范和原则被社会普遍接受并成为基本的人际关系规范时,它就成为一种社会伦理准则。
对公平进行分类是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关键,我们可以把公平做以下划分。②
(一)“利益——分配”型公平:机会的公平、起点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
1.机会的公平
机会可解释为“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有机会”相当于“获得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权利可分为行为权和接受权,这里所说的“机会”,指的是参加某种活动的行为权而不是接受权,而且必须是由社会赋予的。因为还有一类机会完全是由偶然性或自然界的某种原因造成的,如观察日全食或月全食的时机,这类机会可叫做机遇,没有公平和不公平之分,也不是社会应给予或剥夺的权利,因而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这里所说的“机会的公平”,在字面上的意思也就是社会赋予的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平等。如,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平等,也就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平等。
2.起点的公平
机会的公平与起点的公平不是同一概念。机会是社会赋予的权利,但如果机会仅仅是权利,那它还只是一种抽象的、难以实现的权利。因而,机会作为一种权利,还应包括行使这一权利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即有此条件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无此条件便无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因此,机会的公平更现实的要求是: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和拥有相应的条件这两个方面的平等。这就是说,机会平等的现实要求在于条件平等,即起点平等,要想达到起点平等,就要对处境不利者予以补偿,从而使他们达到基本相同的起点。
但是,对于起点的公平人们又有不同看法。人在某个起点上的平等或不平等,是先天和后天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个人努力程度和社会条件对这种平等或不平等起了一定的作用。这就产生了如何对待起点差异的问题。这种差异是否公平,如何对待这种差异,从社会制度角度看,各种有关见解有很大区别,没有绝对正确的看法。如何对待起点的不平等,归根到底决定于不同国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
3.结果的公平
机会是平等的,但由于起点不同,能力发挥的状况不同,以及各种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同,结果也会不同。结果公平就是在机会平等的情境下,结果在量上和质上的相等。但结果相等是特例,不相等是通例,关键是如何看待这种不相等。有人认为各自能力和努力程度不同,结果不平等是公平的;有人认为人的差异是先天的,不能因先天的差异而影响利益分配,从而主张每个人的分配结果都应该相等。所以,对结果公平的看法也呈多样性。
(二)“操作——程序”型公平:标准的公平、操作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
“操作——程序”型公平是从利益分配的操作程序角度划分公平类型的。如何对利益进行分配,不同的操作方法将会带来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说,操作是否公平将会影响分配结果的公平。
1.标准的公平
正如公平的定义所示,对利益的分配需要一个标准,标准不同,分配结果在各人之间就有较大差异,或者有利于一方,或者有利于另一方,这就出现了对分配标准和原则是否公平的说法。分配标准是否公平往往受人们利益需要、价值取向和公平观的影响。而这些又是历史的、现实的。如,对教育利益的分配,就有“平等分配”、“效率优先”和“城市中心”等不同原则。
2.操作的公平
分配原则和标准确定后,就要根据标准进行操作。如果操作作弊,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就会出现操作不公平的问题。操作不公平,就会使公平的原则无法公平地贯彻,从而导致结果不公平。由于操作总是由人来完成的,而人的操作总是会受到个人利益、观点和情感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因此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规定,把操作步骤合理化地固定下来,形成公平的程序,从而保证操作的公平,进而保障结果的公平。
程序的公平可分成两类:纯粹的程序公平与不纯粹的程序公平。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保证达到结果公平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而后者则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在纯粹的程序公平得以实现的场合,结果的公平是“纯粹”靠程序的公平来保障和达到的。抽奖就是纯粹的程序公平的范例。只要抽奖、摇奖、兑奖的过程符合公平的程序,则不管结果中不中奖都是公平的。在存在着纯粹的程序公平的场合,程序的公平就足以保证结果的公平;而且,无此公平的程序,公平的结果便无从产生。而在非纯粹的程序公平中,尽管程序是公平的,但仍不足以保证结果的公平,还必须有公平的标准参与其中。标准不公平,程序再公平也不能保证结果的公平。总之,结果是否公平,既取决于程序,也取决于标准。
3.结果的公平
根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就会产生一定的结果。判断结果是否公平,应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这个结果纯粹是由某个程序导致的,只要这个程序是公平的,如抽签,那么它的结果就是公平的。(2)如果这个结果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相应的程序操作所导致的,那么,判断结果是否公平,就要看标准和操作是否公平,只有在两者都公平的情况下,才能说结果是公平的。
二、“公平”分类在教育中的运用
“利益——分配”型公平在教育中的运用,是关于教育利益按什么标准在哪些人中分配的问题。教育公平问题,就是教育利益分配不平等造成的。教育公平问题主要涉及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起点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操作——程序”型公平在教育中的运用,就是要保证教育利益在分配的操作过程中公平合理。政府对教育资源的分配一般通过教育政策实现,所以,“操作——程序”型公平旨在确保教育政策运行过程的公平。
教育政策公平是指教育政策按照公平的标准对教育利益在全社会进行分配和调节,包括教育政策标准和原则的公平、操作过程的公平以及政策结果的公平。解决教育政策公平问题要从教育政策操作程序上入手。首先,确定教育政策的利益分配标准和原则,即公平观、价值取向和平等标准等利益分配方向问题。教育政策标准和原则可以细化为教育公平的三种类型: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起点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按这三个标准对教育利益进行分配。其次,按照合法、科学的程序运行教育政策,包括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都严格遵照程序进行。
笔者认为,“操作——程序”型公平启发我们可以通过教育政策解决我国的义务教育公平问题。
三、“操作——程序”型公平:通过教育政策解决我国义务教育公平问题
(一)教育政策标准公平:确立利益调节方向
教育政策是依据特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对教育利益进行协调和分配以解决教育问题、平衡教育利益的行动准则、规则、措施、工具、手段或过程。教育政策是执政党、国家或政府进行教育利益分配的工具,其核心是调节各种教育利益关系。教育是否公平,也最终归结到教育政策上。教育政策是政府对教育利益的分配和调节,调节的价值取向如何,让什么人受益,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教育政策调节标准是确立教育利益调节方向的第一步。因此,标准的公平具有首要价值。
1.几种公平观概述
考察并借鉴西方各种公平观,有利于我们确立自己的教育政策公平观。比较有代表性的西方主流公平观主要有自由至上主义、功利主义和平等的自由主义三种,③ 相应地便有三种不同取向的教育政策。因此,对这三种不同取向的社会公平观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加以区分,对于如何从教育政策上公平地分配和调节教育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1)自由至上主义公平观。自由至上主义认为,社会公平就是按照自由交换的规则进行分配,人的权利是分配的基本依据。其代表人物是哈耶克和诺齐克。诺齐克的立论基础是最基本的个人自由权利。在方法论上,他试图使论证一以贯之,说明只要坚持个人自由,一切形式的模式化或目的性的分配原则都会被破坏。除了纠正非正义形成的持有以外,其他任何一种形式的再分配都不能成立。这种以历史形成的个人持有权利和个人自由为根本出发点的正义理论,是自亚当·斯密以来放任自由主义的直接继承和发展。④ 在诺齐克看来,不但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⑤
(2)功利主义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认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多数人的幸福,就是公平的。对于个人而言,其行动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推进他自己的福利,满足他自己的欲望体系;对社会而言,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公平的。这种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在这两种情况下的正确的分配都是那种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⑥
(3)平等的自由主义公平观。平等的自由主义代表人物罗尔斯的公平观的核心思想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⑦。他的公平观就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也就是说,社会政策或制度对社会财富要做平等的分配,并且要有利于处境不利者,这才是公平的。罗尔斯公平原则的优先秩序是:基本权利平等对待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差别原则。差别原则的实施就是“利益补偿”。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体生存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须得到保障的,无论个体之间在社会地位、种族等方面有什么差异,都需要平等对待,这是公平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基本权利平等对待原则具有首要优先性。在满足基本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对于个体之间的差异,适用机会均等的原则,保证个体具有相同的通过竞争获取发展资源的机会。最后,对于天生处于弱势的群体,在不损害其他群体的条件下,予以适当的补偿。
2.我国义务教育政策公平观的确立
义务教育有两个基本特性。首先,义务教育是公共事业。它是人人参与并共享的公共实践,是超越任何特殊利益集团的共同占有。若义务教育只被一部分人(甚至大部分人)占有,或有人没有享受到义务教育,那么这种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则处于阙如状态,不是真正意义的公共教育。第二,义务教育是现代社会普遍公认的人的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地享有这种受教育权不但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主国家的基本任务和教育政策制定的根本原则。义务教育的这两个特性要求教育资源分配必须是平等的,教育政策的重要任务就是适应义务教育的特性,保证教育资源分配的平等。对于上述三种公平观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考察并确立我国当今的义务教育教育政策公平观。
其一,自由至上主义公平观把教育视为一种个体间相互交换的商品,认为教育资源应由市场来进行配置,政府不应该过分干预个体选择教育的过程。这些看法不适用于公共教育,更不适用义务教育,所以不是我们所要坚持的义务教育公平观。
其二,功利主义公平观认为公平的社会制度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多数人的幸福。功利主义追求社会福利总量的最大化,在教育中,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教育政策要与社会需要相联系,不同社会状况需要有不同的教育政策。当生产力水平较低、物质资源匮乏时,我们就要集中有限的教育资源,尽快地获得更多的教育产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走的就是这条功利主义之路,在较短的时间内就改变了我国的教育状况,培养出了一批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但当生产力和教育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已经满足了人民的基本教育需要时,我们就要着手解决公平问题。功利主义以福利最大化作为评判公平的标准,必然导致因竞争而引起的资源的过分集中,最终导致社会严重不平等,不平等的社会又会破坏人们的福利。因而,我们在不同时期要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在义务教育领域也应如此。
第三,平等的自由主义公平观主张机会平等,但各人因先天与后天的差异导致现实的不公平,在机会平等的原则下还要做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差别对待。差别原则的目的不是以社会结构来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者的较好前景,而是通过制度安排来改善那些状况较差者的生活前景。罗尔斯认为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公平的,那么这种不平等就应该得到补偿。因此,为了提供真正的机会均等,社会应该更重视那些出生于地位较低家庭而天赋较少的人,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教育那些天赋较少的人,至少在一段时期需要这样做,比如入学初期阶段。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的目的就是保障适龄儿童都能接受最低程度的教育。因此,按照义务教育的精神实质,国家必须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对处境不利的儿童给予补偿,真正关注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受教育权利。通过补偿原则,弥补弱势群体在能力或才识方面的欠缺,可以缩小他们与优势群体间的教育机会差距,因而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不利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由教育水平而引发的许多冲突也可以不同程度地得到缓解,从而使整个教育最大限度地降低辍学率和失学率,实现一种相对稳定的发展。
综上所述,平等的自由主义公平观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义务教育政策。也就是说,义务教育政策要坚持平等原则与差异原则,具体要做到义务教育机会平等、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
与非义务教育相比,义务教育公平的精神实质就是平等,而且是数量平等,即教育机会平等、教育起点平等和教育结果平等。教育机会平等指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平等的;教育起点平等指国家有义务保障处境不利儿童都能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不因其他原因而无法完成学业,从而平等地向更高阶段教育迈进;教育结果平等指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后都能达到义务教育的最低质量标准。制定教育政策时,我们可以把教育机会平等、教育起点平等和教育结果平等作为义务教育政策公平的标准,在这三种标准下对全社会的教育利益进行分配。确立了这一公平原则或公平观,也就确立了教育政策利益分配和调节的总方向。这一总方向的公平是教育政策程序公平的第一步,要想把公平原则贯彻下去成为现实,还需要教育政策具体操作的公平。
(二)教育政策操作过程公平:确保政策公平实施
有了公平的教育政策原则,还必须有操作程序公平,这样才能实现结果公平。我们分析教育不公平问题时,应该追问作为“结果”的教育公平问题的前提——“程序”是否公平。也就是说,我们在对教育公平问题进行归因时,“程序”是否公平、合理,理应作为一个重要的思考向度。
1.教育政策制定程序公平
教育政策制定程序化是为了限制个人的恣意和专断。与教育政策执行及总结相比,教育政策制定所涉及的公平性更加明显。政策制定包括提出政策问题、收集相关信息、确定政策目标、制定政策方案、科学论证以及方案优选和政策合法化等环节。其中每一个环节与前一个环节之间都有一次或多次小的循环,是一个由多次反复循环构成的过程。因此,政策制定的微观流程相当复杂。在政策制定的流程中,政策主体会多次地回过去诊断政策问题,反复地再回过来推敲政策目标。⑧ 如果政策制定没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而仅凭制定者的个人经验出台,那么政策的利益调节所体现的公平性的程度与广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教育政策的制定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杜绝各种违规行为。
2.教育政策执行程序公平
教育政策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含一系列相互衔接的基本环节和一系列的功能活动。而要顺利地将教育利益公平地分配下去,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或环节,否则利益分配将出现偏差,部分人利益受损而另一部分人从中获利。因此,严格的执行程序是必要的;另外还必须配备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政策执行主要包括政策宣传、制定执行计划、组织准备、政策实验、全面实施、再决策、协调与监控等环节。教育政策宣传是教育政策执行的第一步,它不但可以提高政策执行者的政策认同感,而且可以提高政策对象的政策认同感。接下来的步骤是根据教育政策内容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教育政策的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将其具体化为一系列行动细节并制定出可行性方案。组织准备工作是使教育政策能够得到具体贯彻落实的保障机制,它不仅涉及组织形式问题,而且还包括建立精干高效的组织机构、配备称职领导和一般执行人员,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一项教育政策在全面实施之前还必须先进行试点实验,以验证教育决策的正确性和可行性。若实验证明一项教育政策是正确可行的,这一政策就可以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在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任务完成后,根据信息反馈,需要对原政策进行补充和修正,这就是教育政策执行再决策。⑨ 教育政策的这一执行程序是确保政策公平性的形式条件,如果连这个基本的程序都不健全,那么我们很难说一项教育政策的结果会是公平的。
注释:
① 陈燕:《公平与效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27页。
② 徐梦秋:《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③ 学者们对近代西方公平理论划分的名称表述有多种,这里参照威尔·金里卡的表述。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上),三联书店(上海),2004年版。
④ 郭彩琴:《教育公平论》,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84页。
⑤ [美]诺齐克著,何怀宏等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1页。
⑥⑦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22-25页、303页。
⑧ 严强、王强:《公共政策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39页。
⑨ 钱再见:《公共政策学新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41-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