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库论文,会计制度论文,会计核算论文,事业单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背景
21世纪初,我国启动了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包括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改革等。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集中型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在此制度下,财政部门能够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资金的流动进行动态监控,既能保证资金的安全,又能提高预算执行的运作效率。
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取得了“决定性进展和重大历史性成就”,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已成为我国预算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事业单位的日常收入支出活动,在程序和规范上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财政资金完成了从传统管理的“逐级转”到“直通车”的改变,预算支出不再通过预算单位自己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而是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结算。会计是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模式的创新,使得事业单位会计处理必须相应调整。
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事业单位从财政获得的预算经费不再是实际的货币资金的流入,事业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年度预算和支出项目执行进度编制每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按预算级次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最后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审批。
2.会计科目的相关变化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银行存款”科目不再记录事业单位拥有支配权的全部货币资金。新增一级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该科目主要核算通过集中支付系统拨付和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新增一级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应交国库款”,用来核算“收支两条线”改革后,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新增一级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核算事业单位年终尚未使用的预算指标数。
3.账务处理方面的变化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支出分为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账务处理的主要变化体现在这两种新的集中支付处理方式上。
(1)财政直接支付。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于收到财政部门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注的金额确认财政补助收入,同时确认资产类或支出类项目。例如:财政直接支付购买原材料等实物时,借记“存货”,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工资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事业单位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资产类或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发生支出时,事业单位根据授权支付指令回单和相关原始凭证借记资产类或支出类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事业单位年终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相关注销额度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间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下一年度,事业单位依据年初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协调
为确保相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2012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1)《准则》和《制度》的修订,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成果有机融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丰富和发展了预算会计体系。新《准则》作为建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统一核算原则和框架,将国库集中支付中使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概念,正式确认为会计要素的构成项目。新《制度》则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科目的性质、核算内容和方法进一步做出了系统化、规范化的阐述。例如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账务处理就分别以“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支用额度”、“提取现金”、“授权支付额度退回”、“年度终了注销及下年转回”五种情况进行具体核算说明。
(2)《准则》和《制度》的修订,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原《准则》规定除“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外“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国库集中支付的部分业务,明显只能用权责发生制来处理和解释。例如: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预算单位本身并没有实际的资金收支,在收到《入账通知书》时,需同时确认财政补助收入和相关支出或资产。新《准则》和《制度》,规定“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使得类似上述账务处理能够得到合理解释。部分引入权责发生制,也使得预算会计改革在“反映政府控制的资源及其消耗、承担的债务以及发生的全部成本”方面迈出了实践的脚步,而这些信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是无法提供的。
(3)《准则》和《制度》的修订,强调了信息质量要求,为科学化、精细化财务管理提供有力支持。新《准则》强化了信息质量的地位,将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可比性、有用性做出了规范化的要求。特别是提出了“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体现了信息质量要求与会计目标的一致性,确定了核算的基本原则。例如:针对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之间存在的差别,《制度》新增加“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来进行区别,改变了原来各项收支都通过“事业结余”综合结转,而不能清晰分辨结余资金性质的情况,为使用者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明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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