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中的作用_工人阶级论文

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中的作用_工人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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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工会的维权职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认识和实践过程,正确认识和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战略实施的客观要求。

工会作为在资本与劳动的对抗中产生的阶级组织,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乃至法律保护以外的各种利益,是其与生俱来的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同资产所有者进行阶级斗争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工会运动的主线,也是无产阶级政党团结和领导工人阶级推翻旧制度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然而,在工人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工会如何继续发挥其维权作用则一直是困扰着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难题。列宁在论述工会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工会在苏维埃制度下“管理政权”、“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保护自己利益”的职能〔1〕。 而斯大林错误地理解了列宁的观点,片面地强调党、国家和工人利益的一致性,否认工人有其自身的利益。在实践中,工会的活动主要是组织职工进行劳动竞赛,保证各种经济计划的实施,为了调动职工的劳动热情,时而开展一些文体活动等等。这样久而久之,工会就逐渐失去了其代表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实际可能性,更谈不上组织工人参预企业经营和国家政权方面的管理了。

这种形成于斯大林时期的“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会理论和模式伴随着“集权”体制在东欧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得到了普遍的推广和应用。在始于五十年代中期,结束于八十年代末的东欧国家工潮事件中,面对工人与政府的矛盾和冲突,工会处于无所作为的窘境,不仅没有发挥其“纽带和桥梁”作用,相反由于其态度同工人群众的利益和情绪大相径庭而被工人撇在一边,甚至完全抛弃。特别是在苏东政权危机过程中,已失去信任的“官办工会”纷纷解体而被新出现的反对派工会所代替,加速了苏东演变的进程。

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国内外几十年来的经验教训,在对五十年代以刘少奇、李立三、邓子恢和赖若愚等为首的工运领导人关于中国工会理论观点进行“复查”和肯定的同时,开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会理论的新探索。以全总“九大”为标志,小平同志关于工会地位、职能、作用、任务、目标的一系列论述为指导,中国工会进入了全面改革的新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目标以后,《工会法》、《公司法》、《劳动法》以及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劳动争议处理等试行办法颁布出台,使工会的社会地位和维权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和具体化的轨道,并在改革实践中确立了工会维权职能的全新认识。

(一)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客观必然性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2〕, 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决定了它对工人阶级自身利益的代表和维护作用是其天然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所处的社会环境还仍然存在着许多损害其自身利益的因素,需要其阶级组织——工会来代表和维护。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着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社会基础。列宁指出:“全体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起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它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3 〕这里明确地阐述了工会作为工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保护者的双重角色以及工人国家“侵犯”工人利益的实际可能性。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历史反思中,确立了保护职工群众利益是社会主义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前提这一理论命题。

(二)维护是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手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党和工会之间关系的核心就是,党对工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工会的一切工作必须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根本的、整体的利益。而工会工作则更多地倾向于工人群众直接的、具体的利益。党在新时期的中心任务,既是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又是职工具体利益实现的可靠保证。因此,工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4 〕如果不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而单纯热恋于从事所谓“维权”运动,必然因损害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而得不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

(三)维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劳动关系是工会活动最直接的依据,也是工会理论的逻辑起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引发了社会关系特别是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不仅要求工会代表劳动者的身份进一步明晰化,而且使工会维护工作的外延进一步扩大。在利益格局和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过程中,涉及到职工利益的矛盾、磨擦和冲突在所难免。以产权和经营方式转变为重点的企业制度改革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工会如何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表达和维护职工利益,不仅是党和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而且也日益成为广大职工的现实要求。因此,代表职工实现其劳动者的利益和价值,协调劳动关系,发挥社会“衡定系统”的调节功能,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适应社会改革的新形势,在加强和完善党对工会的领导和坚持工会工作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前提下,突出和实现其保护职工利益的职能,是当前工会改革的工作重心。

首先,在指导思想和工作布局上要突出维护职能。社会主义时期的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社会职能,这些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社会职能构成了工会工作内容的完整体系。然而,它们有主次侧重之分,其中维护职能是工会职能的源头和根本,履行其他职能又是实现维护职能的方法和有效途径。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既是工会自己的事业,也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实现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根本方针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工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宣传自己作为职工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切实担负起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责和义务,“使广大工人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是不会对工人说瞎话、拿工人的会费做官当老爷、替少数人谋私利的组织。”〔5〕

其次,工会的维权工作要进入法制化轨道。这是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可靠保证。(1 )工会应组织职工积极参予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法律、法规的讨论、制定和修改工作,使职工利益保护内容最大限度地上升为带有强制力的、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从而减少因“无法可依”给侵权行为提供空隙带来的负面影响;(2)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武器, 根据己颁布实施的《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条文赋予工会的权力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并依照法律程序帮助工人群众解决各种劳动争议;(3 )切实加强对涉及保护职工利益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群众性执法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4 )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法律人才队伍,使工会行使维护职能工作落在实处。

第三,适应新体制,积极探索实现维权职能的有效途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所有制结构、分配形式、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财产组合形式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工会面对职工利益表现方式的复杂化和各种侵权行为的多层化,必须更新观念,勇于开拓,积极探索维权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在多种实现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工会应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努力寻求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推行民主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协助政府做好解困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在非公有制企业,应适应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的新特点,开展以协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劳动法律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维权工作,以职工代表身份参予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帮助职工实现其完整的劳动权力和经济利益。

第四,工会应当紧跟时代发展的脉搏,切实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为了解决工会组织发展滞后于经济组织发展的矛盾,必须加快乡镇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的步伐;在坚持工会团结统一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工会组织体系和管理结构的新模式;克服工会工作中的行政化倾向和官僚主义作风,推动工会组织自身的群众化和民主化进程;提高各级工会干部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壮大各级工会组织的经济实力,为全面、完整地实现维权职能创造良好的组织、干部和经济基础。

注释:

〔1〕《列宁全集》第31卷第86页,第32卷第2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第二条。

〔3〕《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08页。

〔4〕尉建行:1995年12月17 日在全总十二届三次执委会议上的讲话,《工人日报》1995年12月20日第一版。

〔5〕邓小平:《工人阶级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优异贡献》,《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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