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幅下降原因分析与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微观论文,增幅论文,现阶段论文,收入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增收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近年来全国上下尤为关注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农业出现两大显著变化:一是建国以来农产品的供求形势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好过,长期困扰我们的农产品短缺问题已成为历史;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的形势从未像现在这么严峻。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9%左右,90年代下降为5%。特别是1996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逐年下降,2000年仅比上年增长2.1%,2001年虽上升为4%,但继续回升的空间已相当小。因此,农民收入问题再次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2002年年初,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仍然是农民收入增长困难”。“今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年,农业可能受到较大的冲击。增加农民收入,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改善和农村社会稳定,而且关系到扩大内需方针的落实,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可见,提高农民收入已成为农村乃至全党工作的中心。这一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势必会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给加入WTO后的中国农业带来更大的冲击。
一、对现阶段我国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现状的分析
“九五”以来,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1995年~200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578元增加到2666元,增长了68.94%,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年均实际增长4.63%。然而这一增长主要集中在1997年前。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9%;从1997年起,增长速度逐年下降,2001年才回升到4.0%(见图1)。这一数字仅为全国的平均数字。而实际上,东部地区的纯农户与中西部地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农民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分析这一时期我国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现状,可以发现有如下特征:
图1 1996~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变动图(%)
1.农户家庭经营性纯收入的减少是农民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
从表1可以看出,2001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全年纯收入为11053.05元,比1995年增加了1497.65元,增长15.67%,但农民家庭经营性纯收入比1995年减少66.20元;如果与“九五”期间最高年份1997年相比,则减少345.89元,减幅达4.97%,并且家庭经营性纯收入的比重一直末停止向下滑的趋势。由此可见,非家庭经营性纯收入成为农村居民家庭年纯收入增长的主体。
表1 1995~2001年农户家庭纯收入统计表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①有关数据整理;括号中数字系年增幅度(%),以上年为100。
2.在农户的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中,来自种植业的收入逐年下降,畜牧业、渔业、林业收入起伏不定,其它收入增长速度较为缓慢(见表2)。
表2 1995~2001年农户家庭经营,性纯收入构成情况统计表单位:元;%
注:括号中数字系所占百分比(%),以上年为100。
从1996年起,我国农业进入改革开放以来的第4个高峰期,连续4年获得大丰收,使得长期困扰我国的农产品短缺问题得到根本扭转,农产品供给从供不应求迅速转变为供求平衡,并且许多农产品出现全国性的卖难现象。加之受我国主要农产品价格逐年下降的影响,农户家庭经营性纯收入占全年纯收入的比例从1996年起逐年下降(见表1),从而与农业丰收形成极为强烈的反差。如果再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从1996年起,在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中,种植业为之提供的纯收入份额在当年家庭经营纯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见表2),2001年,农户从事种植业获得的纯收入比1995年减少24.97%;畜牧业、渔业、林业为农户提供的收益从最终结果看是上升,但过程中有反复;即使上升但幅度也不大。2001年,农户获得的收益仅比1995年提高12.62%;而农户其它方面的收入在稳步上升,2001年与1995年相比,其上升幅度达39.16%(见表2)。由此可见,种植业为农户提供的纯收入份额的下降是农户家庭经营性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的最主要的原因。
3.在种植业收益中,粮食作物的纯收入下降速度远远超过经济类作物纯收入的下降速度
近年来,种植业为农民提供的收益逐年下降,已成为增加农户收入的主要制约因素。如果再进一步分析,即从种植业内部纯收入的增长与构成看,至2000年,农户家庭粮食作物纯收入已从1995年的2436.55元减少到1499.21元,减少937.34元,减幅为38.47%,其减少的份额占种植业纯收入减少的90.67%。主要粮食作物如稻谷、小麦、玉米的亩平收益的下降幅度均超过50.00%。经济作物也由1995年的479.33元减少到2000年的456.90元,减幅为4.68%。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亩平收益下降幅度为62.20%与28.72%,粮食作物收益下降的幅度远远大于经济作物收益的下降幅度(见表3)。
表3 主要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亩平收益对比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②有关数据整理。
二、农业收入增长缓慢原因探析
1.农业发展的阶段性转折使得市场供求关系出现巨大变化
从1996年开始,我国农业连续获得4年大丰收,粮食总产均已达到或超过历史最好水平。但丰收的同时,农民并末因此而获得增收。其主要原因,即从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农业逐渐显现阶段性转移的特征。从建国到90年代中期,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就是不断追求农产品产量的增加,以便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这一目标到90年代后期已基本实现。但随之而来的却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即农产品的供求由原来的资源约束转变为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由此迫使农产品的供求矛盾由总量为主向结构性为主转变;加之我国农产品的适用性又较差,于是,农产品市场必然出现农产品销售困难与优质农产品短缺并存的矛盾。农产品销售困难导致农产品市场的均衡点下移,从而使市场价格下跌;优质农产品短缺又促使农产品进口增加,从而进一步挤压亦已狭窄的农产品的需求空间。
2.资源禀赋的先天不足使生产成本不断上升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社会生产都是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每一种产品,其生产要素组合各不相同,并且这一组合明显受到不同国家、地区或经营单位生产要素的储备或资源禀赋的制约(郭正模,2001)。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占有耕地不足0.5公顷,而西方不少国家,每个农业劳动力耕种的土地多达几十公顷,甚至上百公顷。由于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存在,使得与之相对应的土地资源的稀缺特征更加突出。在缺乏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或科学技术来拓展生产边界的前提下,随着其它生产要素的追加投入,使得土地的边际效益愈加递减。主要表现为单位农产品生产成本的上升幅度与成本收益率的上升幅度并非同步,甚至出现反差。据对部分农产品成本调查分析,每百元产值物质费用成本,1995年为56.71元,1990年为60.28元,1997年为72.16元,而成本收益率逐步下降,1985年为70.83%,1990年为60.15%,1997年为34.10%。
3.农业产业占有的非完整性形成产业利润的残缺
从事某一产业的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一报酬的高低除了取决于劳动的质量和效益外,还取决于这一产业是否完整或配套。我国农业原本是一个完整而古老的产业,并且完全可以凭借自然生产力的作用获得不断孕育与延伸。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农业产业内部开始出现新的分工,由一个产业裂变为产前、产中、产后等三个产业。这一裂变有其现实客观性与历史进步性。但由于各经济利益主体尤其是生产资料的供应与农产品的加工相对独立于传统农业产业之外,因此,农民原本可从整个产业中获得的较高利润被肢解,其结果,农民只能获得产中环节所提供的远远低于农业各环节平均利润的收益。也就是说,农民已基本失去分享二、三产业利润与剩余的机会,或者偶尔参与二、三产业生产经营,其获得的报酬仍较低。
4.人力资本的薄弱使农户难以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劳动力资源是一切财富的最终基础。农民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如何,是农业增收的关键。因为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既取决于物质要素(资金、专用设备等)的投入,也取决于对市场的把握及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尤其是后一个条件,在农产品市场已基本形成的条件下显得至关紧要。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之所以不断下降,除了上述3个方面的原因外,农民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就扬州市而言,在248.39万农村住户从业人员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为10.14%、39.78%、43.04%、6.16%、0.59%、0.29%。文化素质偏低的农户在农产品交易中总是处于劣势,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产业的经营都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特别是农业,因其农产品具有成熟期的同一性、同质性以及不耐贮藏等特点,受市场制约特别明显。因此,快而准的市场信息是农民选择经营品种与销售农产品的基础。受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制约,他们一般只能凭借上一个生产周期某种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其实绝大部分只是产地价格)来指导安排生产。这必然埋下农产品卖难的隐患。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由于单个生产者直接面对农产品销售市场,很难对大范围内的市场信息进行及时、全面的加工整理和利用,因而在交易过程中会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处于劣势,交易中完全有可能因对方的投机行为而蒙受损失。一旦有纠纷出现,农民也很难有足够的时间、精力、金钱和知识去解决,只能任人宰割。这也是影响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农业增收的可能性与艰巨性分析
从2000年至今,我国粮食大幅度减产,并且粮食价格进一步下跌,而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仍达到2.1%。根本原因,主要是农民外出打工等工资性收入增长支撑了农民收入增长。于似乎,理论界有人认为,农业不再是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不可否认,农民的纯收入中来自非农收入的比重是在不断增加,但增幅已明显趋缓,尤其是工业与建筑业(见图2)。这与乡镇企业增长速度回落、吸纳就业能力降低有着直接关系;再加之城市下岗职工不断增加,使得进城务工的农民无功而返的现象日益增多,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这一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与评价农业与非农产业对农民收入的贡献。以广东省为例,1999年全省农业产值每增加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约增加1.27元;而非农产业产值每增加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约增加0.17元。农业产值增加1亿元相应的农民收入提高是非农产业产值增加1亿元相应的农民收入提高的7.47倍。由此可见,广东省农村非农产业产值增加对提高农民收入的贡献远不如农业的贡献大(张建武,2000)。再进一步考察,笔者发现,农民通过农业增收的可能性仍客观存在着。以1亩耕地为例,种粮食与种经济作物或经营畜牧业所提供的工作日大相径庭(史宏志,2001)(见表4)。此外,经济作物的经营利润也大大高于粮食作物。以2001年夏收为例,1亩小麦按300kg计算,扬州市国家收购价为0.78元/kg,除去农业税等与各要素投入,1亩小麦仅盈利50元。而1亩苹果能给农民带来431.5元的经营利润,1亩柑桔的经营利润会高达624.8元;如果种植猕猴桃,则经营利润会更高。由此可见,农业增收的潜力是相当巨大的,我们绝不能忽视农业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因为农业增收是农民收入可持续提高的不竭源泉。
图2 1995~2000年农户家庭工业与建筑业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①有关数据整理。
表4 一亩耕地提供就业机会统计单位:工作日
农业增收虽是农民收入增长的基础和保证,但1996年以来,农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却逐年减少,并且这一趋势还有可能会持续一个时期。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农业增收的艰巨性。
一是农业增收受到农产品产量增长空间不足的制约。我国是人均资源极度稀缺的国家,人均占有耕地0.12hm[2],不及世界平均水平0.29hm[2]的一半。从现在开始起,即使耕地一分不减(事实是1986~1995年间平均每年递减耕地近20万公顷),随着人口增加,到2010年和2030年,人均耕地将降至0.095hm[2]和0.090hm[2]。目前,我国粮食单产水平已很高,在技术水平尚未出现明显突破的情况下,粮食等农产品增产的空间已极小。
二是农业增收受到农产品价格上涨空间不足的制约。“八五”期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上升较快,原因之一得益于国家对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价格的调整。目前,我国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已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除大米、大豆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近外,小麦、玉米、棉花、食用油、禽肉已分别比国际市场价格高75%、63%、12%、37%、35%(盛来远,2000)。加入WTO后,面对国外有关农产品的低关税与配额的逐步取消,靠提价增收的办法已难以为继。
三是农业增收受到农民就业空间不足的制约。在人均耕地面积不断递减的情况下,随着农户户数的不断增加(平均每年递增543万农村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与日俱增;加之乡镇企业吸纳新增就业能力减弱,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滞留在极其有限的土地里。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又导致劳动用工量的减少。这种尖锐矛盾,使得人力资本投入的边际效益不断降低。
四是农业增收受到农业投资空间不足的制约。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对农业增收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政府对农业投资的基础一直较薄弱。农村信用社虽然成为农业投资的主体,但仍然普遍存在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曾风靡一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因其无法回避的金融风险而陆续退出历史舞台,并留下沉重的债务包袱;再加之各经济主体投资的非农化倾向,直接妨碍着农业投资的增加。
四、农业持续增收的新思路: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创新
一提到农业增收问题,人们往往会想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价格、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积极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等。不可否认,以上措施会在农业增收中产生重要作用;但要能在农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不会有明显改观的情况下,较好解决农业增收问题,还必须着眼于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及其农户经营行为的创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塑了农业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确立了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解放与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但任何新制度的安排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中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时期,来自农业外部的因素以及与农业发展有关的因素,对农业增收的制约越来越强烈。主要表现在,以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成为我国农业组织结构的基本特点,受这一经营模式的制约,经营规模小、生产成本高、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出售难便成为这种农业组织结构的必然伴生物。这是因为:第一,数量庞大而位置分散的农户生产主体之间的同步调整行为,极易产生农产品供求大起大落的放大效应。高额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无法从农产品交易中得到补偿。第二,小规模、平均化的生产资料分配形式和耕地经营格局,使农业生产要素的综合利用效率下降,难以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也无法充分利用规模经营的绩效。第三,为数众多的小规模农户因其组织化程度低,自我保护能力薄弱,从而加大了市场准入的难度;即使进入,也无法与有组织的买方相抗衡。
因此,促进农业增收,既需要坚持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安排,同时,也要针对农业增收的制度性障碍,不断创造出新的制度供给。
1.创造性发展农业中间性商业服务组织
农业增收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地方政府如何指导农民进行品种与数量的调整,也不在于农民市场观念的高低,而在于农业中间性服务组织的孕育,在于农产品、畜产品等能否及时转化为货币。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企业行为和农民自己的合作社组织或农业经纪人等自然人便成为农业增收的核心。1996年,江都市武坚镇大力发展养殖业,由于缺少信息指导,出现大范围的“卖难”现象。其结果,全镇鲜鱼压塘1000余吨,直至1997年春节仍销售不出去,不少鱼病死在塘里;1000多头肥猪出不了栏,农民只得自宰自食,吃不了腌起来。因此,积极组织符合资质的任何组织与个人参与农产品的流通是农产品销售的关键。首先,条件具备的地区应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专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组织,以便有效分解农户的经营风险。其次,组建庞大的经纪人队伍。这支队伍与产业化联合体相互补充,其特点是直接将农产品运进市场或加工企业而无需任何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中间成本。尤其是在不需要什么复杂的生产技术、市场较稳定且本地产品具有难以替代的情况下,经纪人在市场上顺利推销农产品往往是得心应手,水到渠成。
2.运用利益机制调动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让农民充分分享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领域的利润是农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因此,正确处理中间性商业服务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分配成为农业增收的关键。在实践中,连接这种利益分配机制的外在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代销关系。即中间服务组织或经纪人利用相关销售渠道给农户代销农产品,待货款回笼后方与农民结帐。二是买断关系。即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农产品收获季节按市价向农民收购多余农产品,付款方式或现金、或赊欠。三是契约关系。即契约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前提下签订相关经济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是合作或合伙关系。即农户以土地、生产资料等物质要素为资本投入,建立各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上述四种关系,都有着极广泛的适用性,第一种和第二种虽然仅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但在农产品买方市场业已形成的条件下,仍然不失其实践意义。第三种和第四种可看着是农业产业化的两种不同模式。第三种以契约形式规定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与之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和合作关系,从而使双方的外部交易关系转化为内部经营管理关系。第四种不仅形成契约关系,而且农户还可分享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环节的利润。
3.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业生产结构
进入买方市场后,市场需求对农业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凸现出来,加之我国农业资源稀缺有限,农业增收对资源的依附性十分强烈。因此,我国农业明显面临资源与市场的双重约束,并且市场约束的重要性将不断提升。这就要求农业生产结构必须尽量与市场需求结构相适应,这是农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一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应根据城乡居民食物消费结构整体性变化的特点调整农、林、牧、渔的产业构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乡居民已经完成食物结构由谷物类产品主导型转向动物类食品主导型、再转向绿色食品主导型的两次重大转换。对此,必须迅速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二是调整农产品结构。我国已经加入WTO,我们应在满足粮食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积极生产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畜产品、园艺产品、林木产品等。三是调整品质结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农产品的数量,因而农产品的品质便逐渐取代数量而一跃成为市场对农产品需求的主旋律。因此,农业生产者必须重视每一种农产品生产的资源配置,优化其生产的内部结构,生产出更多的农业名牌产品,从而更好地实现农产品的品质与消费者需求的一致性。四是调整区域结构。我国地域辽阔,应根据各区域的资源状况与优势,在比较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发展生产,创造出各具特色的农业区域。
4.积极推进不同模式的规模经营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是实现邓小平“第二个飞跃”思想的重要基础。从现实情况看,要完全实现规模经营需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首先,要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走出认识上的几个误区:一是家庭分散经营不会带来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实践证明,为农业生产带来规模效益的潜在原因是大量物质投入(如大型农业机械),绝大多数农户虽无力购买大型农机具,但他们可以通过集体社会化服务来获得因大型投入而产生的规模效益。二是农户分散经营难以割断农户与土地的依存关系,因而制约劳动力的非农化流动。规模经营主要目标之一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但规模经营并非是促进劳动力转移的唯一因素。目前,不少地区出现农户兼业化现象,并已取得农户不愿放弃土地并能经营好土地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乃至社会结构以提高农民收入的双重效益。因此,农户分散经营并不影响非农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力。其次,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如果这样,我们应坚持一条基本原则,即经济价值较低的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应以适度扩大占用农业自然资源为主获取规模效益,经济价值较好的名优农产品以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系数为主获取规模效益。这样我们便可采用土地集中基础上的规模经营和土地分散基础上的规模经营两种形式。前者是调整田块,由种田能手或其他市场主体集中耕作,实现经营组织的规模化。后者是在原承包土地的基础上,动员广大农户在有限的耕地上集中生产要素,生产具有本地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的特色农产品,实现经营对象的规模化。此种形式其特征是以较强的集体经济实力和健全的农业社会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