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补贴模式改革的探讨_农民论文

关于粮食补贴模式改革的探讨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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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补贴方式的具体做法

1998年起,为了确保粮改“三项政策”,特别是“敞开收购”政策的落实,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而形成的超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实行占用贷款利息及保管费支出的财政补贴制度。这对于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减轻企业政策性负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粮食供求关系发生了由长期短缺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根本性变化,这种主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超储利息费用补贴的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粮食主产区长期存在的库存居高不下、价格背离供求、亏损继续发生、企业依赖政府等突出问题。

为了探索新的解决途径,2002年,安徽、吉林选择了三个县(安徽2个、吉林1个)进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河南、湖北省也调整粮食补贴政策,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增加对生产环节的直接补贴。安徽和吉林三县市的试点可概括为“一取消、两放开、一锁定、一调整”。“一取消”就是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取消在流通环节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两放开”就是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一锁定”就是锁定老库存、老挂帐;“一调整”就是将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调整为直接补贴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进入市场,实行随行就市,按市场价收购农民余粮,实现粮食购销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同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对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老库存、老挂帐等继续实行原有政策。河南、湖北(在主产县市)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同时通过下达保护价粮收购计划实行“限量”收购,计划内粮食实行价差补贴政策。两省不同的是,河南实行价内补贴,即把农民应得的补贴含在粮价内支付给农民。湖北实行价外补贴,即按照农民交售的粮食数量,在市场价格之外,给予固定水平的价差补贴。

按照四省制定的不同补贴标准,可以将已进行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概括为“两种类型,四种方式”:一种是安徽和吉林与粮食交售数量不挂钩的直接补贴类型;在计算补贴水平方面,又分为按往年交售商品粮数量计算补贴和按计税田亩以及计税常产补贴两种方式。另一种是河南和湖北实行的与粮食交售数量挂钩的价差补贴类型,又分为河南的价内补贴和湖北的价外补贴两种方式。

1.安徽、吉林的直接补贴政策。安徽来安县、吉林东丰县采取按商品粮数量对农户核定补贴的方式。来安县根据4年(1997—2001年)保护价粮食平均收购数量确定常年商品粮数量,再除以全县计税粮食常产总量,计算出综合平均比例,作为固定系数核定乡镇、村、组、户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东丰县将玉米、水稻两个品种的5年(1994—1998年)平均产量扣除农户自留粮,余下的为商品粮,再折算70%为补贴粮数量。两省对试点县确定价差的方法略有不同:安徽计算当年保护价与上年市场收购价之间的价差,为0.055元/斤,吉林依据2002年新粮集中上市预期市场粮价与保护价的价差水平测算,统一为0.045元/斤。据此,核定两县的补贴额分别为1780万元(应补贴量为3.2亿斤)和2184万元(应补贴量为4.9亿斤)。

安徽天长市采取按“计税地亩和计税常产各占50%”进行分摊,对农户核定补贴的方式。即:首先把省里确定的商品粮总量分为两部分,各占50%,即9566万公斤,然后分别除以计税土地面积(87.6万亩)和计税常产(4.8亿公斤),得出109.2和0.2两个系数1;再根据各个乡镇现有的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分别乘以各自的系数,得出各个乡镇按照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分别应该获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最后,把两个数量加总,即为该乡镇应该获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商品粮数量与补贴价差(0.055元/斤)相乘(该市为2215.4万元),即得到该乡镇应该获得的粮食补贴总额;乡镇再以同样的办法将粮食补贴资金测算到户。

无论是按计税田亩、计税常产或是商品粮数量方式,最终确定的补贴标准,都不与农民当年生产和交售粮食数量挂钩,补贴的发放也在收购期间或收购之后集中进行(一般为一个月)。这种直接补贴与美国、欧盟实施的农民收入直接补贴类似。

2.河南、湖北的价差补贴政策。河南省的价内补贴方式。即:按商品粮数量确定补贴粮食数量,将它与农业税折实数量和原定购任务结合,通过兑现保护价,把农民应得的补贴含在价款内支付给农民。具体方法是:分解2000年度的66.6亿斤定购粮和2002年农业税折实粮51.37亿斤,将两项加总,再结合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各市保护价粮平均收购量,综合考虑,确定各市按保护价收购夏粮的计划数量,层层向下分解,落实到农户。省里确定的粮食保护价为0.53元/斤(混合三等小麦)。价格部门根据6、7、8三个月市场粮价,确定各地市同期夏粮市场价格。省财政根据保护价与市场粮价之间的差价和保护价粮食收购量计算各地市粮食企业应得到的价差补贴数额。这种与农民实际生产和交售粮食数量挂钩的补贴,由于含在保护价粮价款中兑现,称为价内补贴。2003年河南省共安排7亿元。

湖北省的价外补贴方式。该省对17个主产县市按确定的商品粮数量实施定额补贴。主产县市入围标准是:前三年,中晚籼稻年均产量2亿公斤以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晚籼稻年均收购量在0.5亿公斤以上。确定17个主产县市后,再根据其前三年中晚籼稻的收购总量,明确实施价外补贴的粮食总量为15亿公斤,占17个县市前三年中晚籼稻年均收购总量的90%以上。综合考虑预期的市场价和农民收益水平,确定保护价(由于市场放开,实际是目标价格),再根据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把价差补贴的标准确定为0.06元/公斤。按照产量和收购量落实价外补贴粮数量2,农民交售粮食的同时,兑现价差补贴。2002年湖北省共安排7亿元。

无论是价内补贴或是价外补贴,最终确定的补贴标准,都与农民当年生产和交售粮食数量挂钩,补贴的发放也在整个收购期间进行。价外与价内补贴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价外补贴采取按上年市场价和当年保护价计算价差,价内补贴则按当年市场价与保护价水平计算价差。

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所产生的效果

从四省情况看,补贴政策执行较好,达到了农民基本满意、企业基本满意和政府基本满意的初步效果。

1.农民利益基本得到保障。粮食购销放开后,市场运行基本平稳,没有出现卖粮难的问题。价格虽然有所下跌,但通过价差补贴,农民卖粮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地方反映,在2002年粮价持续低迷、多数主产区调低保护价、企业加大促销压库任务的情况下,通过粮食补贴方式的改革,及时给予农民补贴,能够保持农民卖粮收入不下降,已是难能可贵。另一方面,粮食市场多元化购销主体的形成,也激发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善服务,争取粮源的积极性,给农民出售粮食带来很大方便。

不同的补贴标准,使得农民的受益范围和受益程度出现差别。安徽、吉林在试点县市实行对所有农户补贴,只要有承包地,并缴纳农业税的农户,不论种植何种作物,都能得到补贴。在河南和湖北,只有向国家交售粮食,才能得到补贴。另外,补贴受益程度的差别也比较明显。在安徽两个试点县市,普通杂交水稻收购价格为0.45元/斤,加上0.055元/斤的补贴,综合粮价达到了安徽省0.50元/斤的保护价水平。河南通过价内补贴,让农户确实按照保护价出售小麦,保证了农户卖粮收入。湖北省的价外补贴改革,由于补贴资金总量小、水平低,即使加上价外补贴,农户中晚籼稻的出售价格也仅为0.46—0.48元/斤,低于上年0.50元/斤的保护价水平,农民卖粮收入有所下降。

2.国有粮食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增强。粮食企业收购新粮按照当期市场价格入库,为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创造了条件。企业参与粮食市场竞争的主动性增强,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收购新粮,保持了较大规模的收购量,发挥了主渠道的作用。安徽来安县国有粮食企业收购新粮总量达到3.5亿斤,比2001年减少10%;河南省保护价粮收购量达到119亿斤,比2001年减少25%;湖北省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保护价粮食达到78亿斤,与2001年持平。

新粮销售顺利。截止到2002年11月末,河南省滑县新粮已经全部销出,实现了保本微利。新乡市粮食企业收购的新粮也已经销售了50%,计划于明年第一季度全部销售;湖北省粮食企业78亿斤的新粮,已经销售38亿斤,接近50%。粮食购销市场放开以后,由于社会上的加工企业、农民经纪人参与粮食购销,形成了多元化的购销主体。国有粮食企业为了掌握粮源,积极改善自身形象,提高服务水平,甚至上门收购,方便农民交售粮食。

取消在流通环节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实行新老粮划断,加大了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的动力。安徽省来安县粮食企业通过买断身份进行减员工作,减少人员1200人,裁减幅度在50%以上。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粮食局人员由原来的2578人减少到1386人,收购企业也由原来的37个缩减到18个,仅后一项,每年就减少管理费用35万元。

3.政府基本满意。通过价差补贴,划清了政府与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责任,政府可以通过直接补贴、价内补贴及价外补贴等方式,对粮食生产和市场进行引导,提高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实行价内补贴后,河南许多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说:“过去粮食补贴是个无底洞,这个头疼几十年的老问题终于有了解决的眉目,早就该这么办了”。以前为了实施粮食保护价政策,安徽省每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近29亿元。现在仅以7亿元的补贴,就让农民享受了保护价政策。

三、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特点

四省的改革试点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补贴资金主要从省粮食风险基金存量中解决。安徽的做法是按比例落实资金,即按第一年省、县(市)分别为8∶2、第二年6∶4、第三年3∶7的比例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三年之后,所有补贴资金通过两县市各自的粮食风险基金解决。但由于县市强调财政困难、企业改革成本高,第一年应由县财政负担的20%没有落实,由省里垫付。吉林的试点县资金、河南的价内补贴和湖北的价外补贴资金,都由省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一次性安排。补贴金额较大的河南和湖北,将中央新增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如湖北今年新增1.55亿元中央粮食风险基金,其中1亿元用于价外补贴)大部分用到了农民补贴上。

不论是安徽、吉林的直接补贴,还是河南和湖北的价差补贴,在资金来源上都是在增量上作文章,基本格局是“用足中央的,再动地方的,基本不动基层的”,没有给县市财政增加负担。由于实行新老库存划断,政府仍然承担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的储存、利息等各种费用,仅仅是不再对2002年以后的新增粮食库存承担责任。安徽省继续对天长、来安两个试点市县给予3227万元和4550万元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用于2002年4月锁定的超储库存和利息费用补贴,并且一定三年不变。河南省在28.89亿元中仍然有16.89亿元的粮食风险基金分配到各市,用于对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湖北省15.59亿元的粮食风险基金中12.59亿元依然分配给地方包干使用。由于没有涉及粮食企业“老粮、老帐、老人”问题,降低了改革的难度,同时也维持了粮食企业的正常运转,为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购销放开后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创造了条件。

为进一步划清政府与企业责任,减少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四省都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推行锁定“老库存”、实行新老粮划断等新的改革举措。如2002年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确定为28.89亿元,其中7亿元用于保护价收购的新粮的价内补贴,4亿元用于老库存粮食销售差价补贴,1亿元用于省级储备粮油补贴和省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库存补贴,其余分配给各省辖市用于按2002年4月30日锁定的市、县粮食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新发生的粮食库存,财政不再承担银行利息及库存费用。

2.补贴发放与农村税费改革结合。补贴发放的共同做法是:县市一级在农发行设立专户,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乡镇一级通过乡财税所或粮管所在信用社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县乡村对农户的土地面积、计税常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测算,对每个农户都建立了相应的档案,并且获得了农户的认可,为粮食补贴的顺利发放创造了条件。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的标准,都根据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农业税任务、定购粮等因素确定,从而在补贴发放或保护价粮的分配上做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这是农户对于补贴发放比较满意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完善配套措施。一是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购销企业之间的关系,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问题。如安徽省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继续做好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湖北省规定,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价外补贴粮,要按照“收一斤粮,贷一斤款”的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于随行就市收购的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政策积极提供信贷支持。二是监督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农民补贴政策。湖北省要求交售保护价粮的农民要在收购凭证上签字,作为与财政结算的依据。县市财政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数量每月据实进行结算。河南省规定财政部门在实际结算中,按照粮管所对农户的实际结算价与省计委确定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计算实际补贴数额。企业压级压价或是不完成收购计划,就少得或不能得到补贴资金。三是实行农户售粮卡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制度。

4.发育多元化粮食购销主体。粮食市场放开后,由于自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量可能会有所下降,多元化的购销主体的发育就成为保持市场平稳的一个重要条件。安徽省和湖北省的改革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湖北省2000年放开了早籼稻和小麦购销市场,促进了多元化粮食市场购销主体的发育。这正是2002年粮食购销全面放开后,粮食市场能够保持平稳运行,农民没有出现卖粮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如在枣阳市,有500多个个体粮食加工和购销的个体户,每年消化的粮食总量达3~4亿斤,占该市粮食商品量的40%左右。在安徽省天长市,仅登记注册的农民经纪人就达5000多人,他们在2002年的粮食购销中作用明显。2002年天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比2001年下降了35%,但粮食市场非常平稳,没有出现卖粮难现象。

四、有关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建议

借鉴四省的改革试点经验,就推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1.分省决策,建立对农民直接补贴制度。放开粮食购销是一个方向,粮食主销区和部分主产区内销区的市场放开已在进行。这就为改变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方式,从流通环节向生产环节的转移,从支付给企业向支付给农民的调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2003年的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为下一步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时机是比较成熟的。

粮食产区和销区的情况不同,必须分类指导、分省决策,不搞一刀切。中央确定大的原则,各省改革可以有先有后,有快有慢。但改革方案一定要经中央批准,要从制度上保证对地方在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中是否保护了农民利益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粮补改革要坚持省长负责制。

2.坚持保障粮食安全、稳定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实施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这是使目前属于“黄箱”性质的补贴转为“绿箱”政策的一条可行的途径,符合国外农业支持政策的调整趋势。粮食购销放开后,要把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补贴的政策目标。尽管目前我国粮食出现了阶段性的供大于求,但由于我国耕地资源有限、人口不断增长,从长远看,粮食问题不能掉以轻心。我国的粮食生产要保持基本稳定,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要得到有效保护,首先必须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

粮改之后,要加强各级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要准确掌握粮情,对粮食生产能力、粮食产量、粮食消费、粮食库存(粮库有多少、农民手里有多少、加工企业有多少)以及国内、国际市场的粮价心中有数,及时预警,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粮情、粮价关系农民补贴的数量,关注粮农,核心是保护粮农的积极性。

3.将粮食购销放开与对农民的补贴同步进行。放开粮食购销后,实施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重点是粮食主产区,补贴的范围是种植粮食、对社会提供商品粮的农户。补贴的依据是种粮面积和粮食商品量。补贴的标准,可按过去三年粮食平均种植面积及商品量,以及前三年粮食平均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额计算,三年不变,三年后再根据财力情况调整。补贴的渠道,一次性核算到农户,先通过农发行设立补贴专户,再通过乡镇财政所,或是直接发放,或是抵扣农民应上交的税费。

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建议对农民购买良种、农机及农用燃油等投入品给予一定的补贴。2002年中央财政已设立大豆良种推广专项资金和农机、农用燃油补贴,今后可视财力状况逐步扩大范围。对渔民和牧民生态移民转产转业等,也应给予重视。

4.坚持把粮食风险基金的结构调整作为突破口,鼓励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对农民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考虑从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中调整。目前,粮食流通领域的补贴约700多亿元。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预期的市场粮价将会明显下跌,农民利益将会受到直接的损失。所以,原来用于保护农民利益的风险基金一定要调整使用方向,这是改革和规范粮食补贴方式的突破口。

目前对农民直接补贴,只是对农民在放开粮食购销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做一定的补偿,还难以做到对农民收入全面补贴。据测算,按2001年、2002年两年市场价与保护价的差价计算,每斤粮食需补贴6—7分钱,全国每年需补贴15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一半。河南、湖北的做法表明,对现有粮食补贴方式进行调整,是完全可行的。在继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划清保护价收购中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提高了政府财政补贴的效率,增强了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的意识,应在更大范围、更多品种上推广这种方式。粮食风险基金转移用于对农民的补贴,有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一开始补贴的面可能要相对窄一些,补贴的标准可相对低一些,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补贴面,先从粮食面积补,然后再扩大到计税面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今后,随着改革逐步深入,应在预算上将对农民的补贴单列,将粮食风险基金扩大为粮食生产风险基金,从以降低市场风险为主转变为支持生产为主。同时,还要关注解决多元化购销主体的形成、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的保持、粮食企业“三老”问题的解决和农发行对粮食企业的资金保障的协调等问题。

5.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尽管粮食市场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占比重可能下降,但在粮食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仍然是粮食市场上最大的购销主体。如果粮食企业退出粮食市场,可能对粮食市场带来很大影响,甚至导致粮食价格在短期内大幅度下跌。一些主产省放开早稻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由于早稻占粮食的比重仅有10%左右,这种变化不会对粮食市场和农民收入带来很大的影响。但把占粮食比重比较大粮食品种放开后,如果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农民收入就可能受到很大影响。所以在放开粮食的初期,一定要保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地位,以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同时,各地在全面放开粮食市场的过程中,应注意培育多元化购销主体,形成竞争性粮食市场。如可以先放开比重较小的粮食品种,或者先在部分地区放开购销市场等等,培育社会上的企业、农户参与粮食购销,形成竞争比较充分的粮食购销市场,从而确保粮食市场完全放开后,不会出现卖粮难的问题。

推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逐步建立粮食直接补贴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作,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如农发行政策性贷款问题,粮食企业的入市资格问题,放开出口问题等,都应抓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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