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实现的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正确把握犯罪现象的基本规律,并相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抑制犯罪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当其发生时有效地阻却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的实现。为此,在犯罪学研究中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犯罪现象基本规律的研究,其目的是全面客观地揭示犯罪产生、形成、运作与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规律。二是关于预防犯罪的实施研究,是对社会的反应功能,预防措施与手段的研究。前者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后者是研究的价值归宿。而能否使犯罪学研究具有现实功效和意义?则要看对犯罪基本规律的研究是否能为预防犯罪提供准确可靠的理论根据和可行的预防方向。综观理论研究的现状,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就单一种类或类型的犯罪规律及特点研究较为突出,而对整体犯罪现象中普遍存在的共性规律研究不足。
(二)在社会与犯罪的对立关系中,研究的视角更多地集中于社会,探索社会在什么样的状态条件下能够产生犯罪。而缺少从犯罪一方的角度出发,去探索犯罪产生自身需要什么条件。这两个侧面虽然在现实中是统一的,但对研究者而言,缺少一个视角,势必会影响研究内容的全面性和可论证性。
根据上述两个理由,我们认为:应当注重用多视角的方法,加强对犯罪形成过程中最基本的共性规律的研究。犯罪的共性基本规律,体现为多方面,有基本罪因罪源的共性规律、犯罪人心理形成的共性规律、文化差异影响的共性规律等等。由于各种犯罪都是人特有的行为表现,所以它还应当具有能动运作功能的共性规律。如何认识这一规律?首先:犯罪能动运作功能规律,是犯罪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内在的动作机制原理。任何犯罪都是在这一原理支配下的行为表现。其次:这一共性规律是以犯罪具有人的行为能动性特点为基础的,表现了在人的行为过程中,既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又能主动进行的特点。探索犯罪的能动性,是揭示这一共性规律的唯一途径。
二、犯罪实现条件的释义
在了解犯罪实现条件的确切含义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犯罪实现”这一词的含义作一番分析。
这里所指的“犯罪实现”,是对呈现于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做一种状态性的描述。“实现”是指将犯罪“实现”,不仅仅是指犯罪人的某种行为表现,而且还包括围绕这一行为表现所展开的危害事实和各种犯罪人的意志追求等等。因此,“实现”的目标也就包括:犯罪人的行为、犯罪的危害事实和犯罪人的各种意志追求等等。一句话,从犯罪人的能动追求来看,犯罪人的所有意图都是“实现”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有了做为罪因或罪源的社会因素后,末必就一定能产生犯罪。罪因或罪源虽然是犯罪产生的,必不可少的各种社会不良问题,但它只是产生犯罪的土壤,它不能单方面导致犯罪的必然产生。社会现实也正是如此,受各种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和作用的很多,而想犯罪、能够犯罪和最终实现犯罪的人却很少。正如土地和种子只是收获的一方面因素,还要有人的利用和操作一样,犯罪的产生,在有了基本罪因、罪源之后,还需要特定受其影响作用的人——犯罪人,在这一基础上进行其他一些因素的创造和能动组合,如:坚定的犯意、适当的手段、可靠的目标等等。只有这样,方能产生出现实的犯罪。因此,我们认为:实现犯罪,除了有基本的罪因罪源外,犯罪人还必须必须满足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即“犯罪实现条件”。
所谓条件,应是指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外部因素。〔1 〕对于犯罪来说,罪因、罪源是其产生的内部基本因素,它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现实和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想象或选择而发生改变,因此,它具有相对的稳定属性和绝对性。而条件则是能够帮助犯罪人最终实现犯罪的外部因素,而且这些因素是根据犯罪人情况需要的不同,可以由犯罪人自己创造和组合的,因此,它具有可选择性和条件强度可变化的属性。所以,犯罪得以实现的能动机制过程,就表现在犯罪人在罪因、罪源的内因作用下,再通过自己的能动选择和创造,以满足犯罪的外因条件需要,并加以利用,最终实现犯罪。基于此种情况,“犯罪实现条件”可以这样表述:是指基于一定罪因基础之上的,由犯罪人选定或创造的,属其最终实现全部犯罪意图时所必需的各种主客观能犯因素的组合。缺少这些主客观能犯因素的组合,或者能犯因素组合的强度不足,其必然结果是:犯罪不会实现,或者实现不足。
三、犯罪实现条件的构成
犯罪人为了追求最理想的犯罪效果,应具备哪些条件呢?从犯罪既具有人的一般行为特点,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出发,我们认为以下几方面是实现犯罪的基本条件:
(一)主观能犯条件
一般来说,人的行为包含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主观因素决定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客观因素是行为的外在形式表现,而且主观因素中包含着人的行为的动因。犯罪行为也是如此,犯罪人的主观因素不但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而且主观因素中的犯罪动机,还是支配和促使犯罪人犯罪的唯一动力源,这种主观上的动因因素是实现犯罪必不可少的条件。
因为犯罪动机做为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具有动态性的特点。〔2 〕所以,是否能够成为驱使人犯罪的内心动力,这要取决于犯罪动机形成和变化的过程。如果动机形成不成熟,是不会起到行为动力作用的。现实中只流露出犯意冲动而没有实际的行为实施正说明了这一点。可见犯罪动机只有在达到能犯的动力要求时,才能促使人犯罪。事实上犯罪动机达到能犯的动力要求,是一个使犯罪意图和心理意志不断强化的过程,当这些主观因素强化到一定程度时,就产生了能动性,成为犯罪行为真正的内心动力,而不是轻微的内心冲动。这时犯罪人的主观意志也就可以称为达到了能犯程度。因此,主观能犯条件可以解释为:能够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主观意志的强度要求。它作用于犯罪的全过程,能犯强度越强,则越能激发犯罪。
(二)客观能犯条件
犯罪人具备了成熟的主观能犯条件之后,还必须具备成熟的客观能犯条件,否则犯罪人无法将主观意志中的反社会内容转变为现实。即便是对社会造成了实际侵害,那也会与其意志追求的内容存在实际上的差距。客观能犯条件是指:为使犯罪得以实现,在客观方面提出并必须满足的几个能犯因素的要求。因为客观危害是犯罪实现的基本状态,而客观危害是以行为、客体(对象)和结果为载体的,〔3〕另外, 犯罪总是以一定的时空背景为实现场。〔4〕所以, 实现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能犯条件应当包括行为、对象、时空等几方面因素。
1.行为能犯:犯罪以一定的行为方式表现于社会。之所以这种行为方式成为社会否定排斥的焦点,是因为这种行为方式向犯罪人提供了侵犯社会的机械性功能。因此,行为方式是否具有和具有多大的机械功能,是犯罪人必须鉴别和选择的,标准便是真实的“能犯”。具体表现为犯罪人必须选择具有机械功能并真实可用的行为方式,包括程序编排、工具选用、强度确定等等。这些行为方式的机械功能和可用性越强,则行为的能犯性越强,实现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对象能犯: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必须通过侵害一定的对象来实现,实际上对象是犯罪进程中主观意志与客观危害结合的焦点,它决定着犯罪意图能否实现。在犯罪实现之前,对象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各种人或事物。犯罪人欲实现犯罪,就必须在普遍存在的对象中选择出具体的一个或一组,做为侵害的目标,选择的标准便是对象应具有能犯性。包括对象具有犯罪人追求的特定价值属性和对象具有暴露出的可侵犯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对象能犯就表现为对象的价值状态和不安全状态,当为犯罪人提供实现犯罪最大的可能性。
3.时空能犯:任何犯罪的发生都离不开一定的时空背景条件,时间和空间构成了犯罪发生的实现场。〔5〕对各种犯罪简单加以分析, 不难看出其中带一定的时空规律性。犯罪人不可能随时随地发动犯罪行为,为了提高犯罪的成功率,犯罪人必须选择成熟有利的做案时间和空间。由于犯罪成功不仅仅是指能够实施犯罪行为,还应包括能够产生犯罪人追求的其他效果,诸如:发生追求的危害结果、能迅速逃避等等。因此,时空能犯表现为:选择的时空条件,不但要满足能够实施犯罪行为的需要,而且还要满足犯罪人的其他目的。
(三)犯罪协助条件
目前,世界各国刑事政策打击预防的重点都是共同形式的犯罪形态。犯罪主体的群体化,不但使犯罪变得更具危害性,而且大大提高了实现犯罪的可能性,这已成为当今犯罪规律中的主要特征之一。分析这种原因,必须在犯罪与社会的矛盾发展规律中寻找。从社会与犯罪的斗争历史发展来看,社会对犯罪的排斥功能和犯罪的反社会功能,始终是呈一种交替上升,总的来说又属平衡发展的态势。当社会的排斥功能变得强烈时,相应犯罪的反社会功能也会变得愈加强烈。当今社会从传统的较为单一的简单排斥,转变为多层次、多手段、复杂周密的强烈预防和打击。对此,犯罪也必须采取相应举措,提高自己的反社会功能。方法虽然是多方面的,但采取细致的犯罪分工,结成可靠的犯罪联盟,以共同协作的形式进行犯罪,无疑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这样不但可以弥补个人力量的不足,而且还能增加整体犯罪行为的能动性;不但易于实现犯罪目的,而且有利于保护自己,对抗社会的打击。因此可以看出,犯罪主体的群体化,是犯罪提高功能的必然结果。为了实现犯罪,争取和创造犯罪协助条件,是实现犯罪必不可少的重要保证之一。
犯罪协助条件是指:犯罪人为了理想地实现犯罪,而自行创造的犯罪必要补充条件。它以多人协助,共同侵犯为形式,旨在增加犯罪的反社会功能。
(四)规避制裁条件
从绝大多数的犯罪情况来看,都带有隐蔽性、伪装性和灵敏性等特点。犯罪人之所以通过精心安排设计,使其犯罪行为始终处于不易被人察觉,并快速敏捷地实施既定的犯罪行为,不外乎有两个原因:一是利于实现非法侵犯的目的;二是利于保护自己,免受法律的制裁。因此,任何犯罪人(主观上对行为性质认识有错误者除外)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或者在行为实施之后,都不可避免地会联想到法律后果。在通常情况下,出于人自我保护的本能,犯罪人发动犯罪的前提是,既能侵犯一定之社会对象而获利又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如何逃避法律制裁,实际上是犯罪人心理设计和客观追求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犯罪人总是通过各种反侦察、反制裁手段,创造或利用各种有利因素,来不断增强犯罪的保险系数,最终为实现犯罪服务。
所以,规避制裁条件是指:犯罪人为了犯罪后能有效地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自行选定或创造的各种免责条件。它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安全后盾,缺少这一后盾条件,而参与以自己受刑罚之灾为赌注的犯罪赌博,是不可想象的。毕竟对自身后果不做任何设想和顾及的犯罪人是极为罕见的。
四、犯罪实现条件与犯罪实现
如前所述:犯罪实现是指犯罪人实现了所有的犯罪意图,是犯罪人追求的最理想的犯罪状态表现。而犯罪实现条件则是指可供犯罪人最终实现犯罪意图时所必需的各种能犯因素的组合。这两个概念之间,关键的核心词语都是“犯罪意图”。前者以意图的实现为判断状态的标准;后者以意图的实现为条件因素作用的目的。由此可见,犯罪实现与各种能犯条件之间,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具体表现为,犯罪实际上是在多种条件能动组合过程中形成并发展的,犯罪实现的过程,就是犯罪实现条件的运作过程。
(一)犯罪实现条件是实现犯罪的前提。诚然,现实中所有的犯罪,并非都是犯罪人最终能够完整地实现所有犯罪意图。相反,许多犯罪人因种种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即便是一时得逞,大多数的犯罪人最终也都以败露和得到应有的惩罚为结局。但是,犯罪的发案率远远高于立案和破案率,案件侦察破获速度慢,消耗大是司法力量的现状依然是十分严竣的。以上这些社会现实,从一个侧面说明:犯罪现象是在犯罪人不同程度地实现犯罪意图基础上,以差别状态形式,呈现于社会中的。尽管所有的犯罪人都希望能够完全实现所有犯罪意图,达到犯罪实现的理想状态,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会事与愿违。原因何在?原因就在于犯罪实现,并非以犯罪人的主观臆想和愿望为前提,而是以犯罪人是否具备各种犯罪实现条件,条件是否能充分满足实现犯罪的需要为前提。犯罪实现所需的各种条件越充分,那么在这些条件运作影响之下,整个犯罪活动的反社会功能也相应越强,由此犯罪人也就越能达到犯罪目的,接近犯罪实现的理想状态。反之则相反。
(二)犯罪实现对条件有严格的要求。为了使各种犯罪实现条件充分为实现犯罪服务,犯罪人必须从提高各种条件的能犯功能入手,要求做到:
1.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种类。所需的条件是否齐备,这是犯罪实现的关键问题。现实中故意犯罪中有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和既遂犯等形态之分,实际上反映为犯罪实现的不同程度。形成这种程度上的差别,原因之一主要是所需条件是否齐备上的差别。如:对象或行为能犯条件不具备,都可导致犯罪未遂的结果。
2.已经具备的条件必须是真实的能犯条件。能犯条件的真实性是指具备的条件达到了一定的能犯程度要求,能真正起到充分能动的作用。非此,犯罪实现也是不可能的。如:犯罪中止情况,是犯罪人主观能犯条件的能犯程度不充分形成的。再比如:许多人犯罪后虽然逃避一时,可最终还是受到应有惩罚,则说明犯罪人没有充分具备真实的规避制裁条件。
(三)各种犯罪实现条件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联系。各种能犯条件在犯罪实现的过程中,可以各自发挥作用,体现了条件功能的独立性。但由于任何犯罪都是一个有机的行为能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为的各种组合因素必须进行有机的结合。因此,犯罪实现的各种能犯条件,在保持功能的独立性同时,又必须受其他条件的影响,从而又具有了联系性,表现为各条件之间有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联系。某些方面的条件是否充分,是否发生了变化,势必会影响到其他条件的能犯程度,进而影响到整个犯罪实现的过程。比如:客观能犯条件或规避制裁条件不充分,就会影响犯罪人的主观能犯条件的能犯程度。反过来讲,如果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意识十分强烈,则又会促使犯罪人,千方百计地利用一切可能性,去不断强化和充分不足的条件种类。
(四)不同的犯罪选择不同的犯罪实现条件。虽然犯罪实现的能犯条件种类有多种,但并非是一切犯罪实现过程中都需要全部具备的。根据不同的犯罪需要和不同的犯罪特点,犯罪人创造形成能犯条件时,实际上是有必备和选择之分的。比如:是否具有犯罪协助条件,完全由犯罪人根据自己能力的需要,决定取舍的。又比如:某些极力对社会进行报复,无视国法的亡命犯罪之徒,或者心存强烈侥幸的犯罪人,也无视规避制裁条件是否拥有或是否充分的问题。而对情况比较特殊的过失犯罪来说,不可能具有主观能犯条件,但却要求客观能犯条件中的诸因素必须是绝对充分真实的。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犯罪实现是各种犯罪实现条件成功组合的结果,各种条件组合的优化程度,决定着犯罪实现的程度,犯罪实现的理想状态,恰恰也正是犯罪实现条件最真实充分的表现。
五、结语
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多面性,从而形成了多角度探索犯罪现象的研究局面。不论从何角度出发,最终的研究价值都须体现在为预防犯罪服务这一点上。对犯罪实现条件的探索,正是希望从犯罪得以实现的能动运作原理角度出发,为预防犯罪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很显然,如果我们了解并把握了犯罪在具备什么样的能动条件下才能实现这一犯罪的原理性规律,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完全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探索出一个犯罪实现条件的社会制约预防途径,也就是通过一切社会力量的努力,以有目的的制约犯罪实现条件为方法,最大限度地限制和阻止这些条件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从而遏制和阻却犯罪发生和实现的预防途径。
注释:
〔1〕《辞海》89年版缩印本,第942页。
〔2〕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51页。
〔3〕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4页。
〔4〕周密著《论证犯罪学》,群众出版社,第136、137页。
〔5〕同〔4〕。原著认为对象也是犯罪实现场的构成要素。我们以为对象之所以能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也是以一定的时空为背景条件的。它不但不是这个场的一部分,而且这个场也是对象产生危害的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