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创新_三农论文

农村合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创新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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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4)05-0048-04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增加收入问题。而要增加农民收入,就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社。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合作社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历来十分重视农业和农民问题,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及时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其可行的途径是发展合作社。

马恩的合作社思想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基础上的共耕制理论,其基本点是:(1)实行生产资料公有。马恩认为,资本主义是社会化大生产,面对激烈竞争,小农“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社会化,小农经济退出历史舞台是历史的必然。生产资料向全国集中,“成为全国性生产合作社”;(2)在管理模式上实行计划生产、统一管理、共同劳动,否定家庭经营。马恩认为,合作社要“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实行共同劳动,统一管理模式;(3)产品直接分配。他们认为合作社生产“是为了满足他们自己的消费”,而不是为交换从事商品生产;(4)发展合作社应采取“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的办法,“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5)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马恩认为,在合作社发展的一定阶段可保留股金分红,但只是一种“让股东得到少量利息”的“临时性措施”,从长远看,合作社要消灭资本的任何权利。

在1921年前,列宁的合作社思想与马恩的观点基本相同,实行新经济政策后提出了“合作制”思想。列宁在1923年1月写的《论合作社》对“合作制”思想作了精辟的论述。(1)主要发展流通合作社。列宁认为,“通过曾被我们鄙视为做买卖的合作社”,是把亿万农民组织起来的有效形式,是“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一切”。他强调,“这种合作社对我们有多么巨大的、不可估量的意义”。(2)合作社是一种企业。列宁指出,合作社是“第三种企业”,是“集体企业”,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企业。(3)合作社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列宁认为,“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4)发展合作社不能强迫农民参加,主要通过“文化革命”“使我国居民‘文明’到能够懂得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一切好处,并参加进去”。(5)国家对合作社要给予支持和帮助。他说,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这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组织居民的新原则应该给予的支持。列宁的合作社思想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合作社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恩的思想,对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合作社仍具有指导性作用。

在1927年前,斯大林坚持列宁的合作制理论;在这之后基于国内形势的变化,斯大林提出了发展以共耕制为基础的“大集体农庄”和“集体耕种制”的观点,即生产资料共有、集中劳动、统一分配,集体农庄对国家实行义务交售制、执行国家定价、使用机器耕作,由国家建立拖拉机站提供服务。并且把集体农庄规定为社会主义集体农业、合作制的唯一形式,主张在适当时候将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斯大林否定了小商品生产方式和农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否定流通领域各种合作社的存在,并且误把合作制等同于集体化。斯大林的全盘集体化思想,回到了马恩的设想,后来被当作“正统”合作化理论,影响着所有社会主义国家。

毛泽东的合作化思想,从总体上与斯大林观点相似,但有一个发展过程,可分为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时期两个阶段。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合作化思想的基本点是:(1)在保留农民个体所有制基础上,发展以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为主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2)合作社形式可以是股份制,可以是合作制,也可以合伙;(3)合作社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由之路,是农民“由穷变富”的唯一道路,是由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转变的重要途径;(4)实行“民办公助”的方针,严禁强迫命令;(5)中国农业集体化要经过若干阶段,逐步完成。尽管合作化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斯大林集体化模式,但这一时期毛泽东对合作化采取了明智的态度,使解放区合作社得到普遍发展,对促进根据地建设、支援革命战争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解放后合作化初期的初级社坚持了上述原则,搞得红红火火,农民热烈拥护。

在1955年之前,毛泽东的合作化思想,其主导方向是正确的。但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1)照搬斯大林全盘集体化的做法,强调只有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集体劳动、统一分配的高级社才是社会主义;(2)办社方法上采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大批判开路,强制推行向高级社过渡;(3)搞全国“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实行供给制;(4)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消灭商品经济。后来虽然退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但使我国农村经济徘徊了20年,许多地方农民连温饱都没有解决。

二、新时期农村合作社是对过去传统农业社的扬弃和制度创新

现阶段农村合作社不是合作化时代传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简单重演,而是在纠正过去合作化的错误和违背合作属性,借鉴国际上发展合作社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新时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理论创新,把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农村合作社与传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着质的区别。

1.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目的取向不同。传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主要是为政治斗争服务,是为实现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道路。农村合作社是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农民解决温饱、致富奔小康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使农业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发挥农业的比较优势,增强农业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满足市场的需求。农村合作社是完全为农民走向共同富裕服务的。

2.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同。传统的农业社是建立在公有化程度较高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否定了农民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这种超越生产力发展和农民觉悟水平的经济关系,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忽视了不同社队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农村合作社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改变农民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组织制度,使农民发展家庭承包和合作经济两个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起来,从而推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3.合作类型和形式不同。传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组建起来的。其规模、大小都差不多,形式也简单划一,只有农业生产合作社一种类型。农村合作社打破了所有制、部门和地区的界限,形式也多种多样,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合伙制等,规模大小也不一样。选择什么样的合作形式,完全由农民根据经营需要自主确定。

4.经营方针不同。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上级政府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没有自主经营权。它主要从事以粮食为主、自给自足为主的农业生产,对副业作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严加限制,社队工业则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加以取缔。农村合作社从事的是商品生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龙头,进行社会化、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以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同时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5.组织性质不同。在高级社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人民公社是一个由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的政治组织,是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形式,是将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农村合作社是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成为连接家庭经营和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联系政府与农户的纽带和桥梁。

6.分配方式不同。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社员的分配方式只有评工计分一种,实际很难准确操作,最后导致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合作社分配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土地使用权、资本和技术入股分红,有按劳动效率取酬,还有按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交易量多少参加合作社利润的二次或三次分配,以及享受合作社加工增值和销售盈利后再分配的收益部分。

7.管理体制和模式不同。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政社合一,以政代企,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农民集中劳动。虽然规定社员有入社、退社的自由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些基本权利被剥夺。上世纪80年代中叶兴起的农村合作社,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管理模式,政府对合作社实行间接调控和提供服务等方式,对农民和农业实行利益保护政策。农村合作社有入社或退社的自由,真正体现了自愿互利的原则。社员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各项权利。

三、新时期农村合作社已显示的优势和社会效应

1.改变了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一是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合作社拥有数百亩、上千亩地的种养规模和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在农产品销售价格谈判上有相当的发言权。不少地方合作社还建立起带有行业性质的合作联社,在跟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时,能争得一个好价钱,保护农民利益。二是增强了开拓市场的能力。合作社一方面借助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本地农民经纪人,及时掌握各地农产品销售和价格情况,瞄准主攻方向,组织力量迅速地把农产品卖出去;另一方面,合作社派专人到各大中城市设摊、建窗口,挤入农贸市场和农产品超市,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三是合作社能集中全社之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形成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甚至跟洋产品相抗衡,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加工增值效益。四是合作社利用本地产品优势,建立农产品专业市场,吸引外地客商来本地采购农产品,并建立长期的购销业务关系,使之成为大中城市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货基地。这样,就能真正走出多年“增产不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怪圈,驶上增收致富的快车道。

2.推进了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在更高层面上展开。新一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形成以名优特新产品为主导、高新技术为支持、布局合理的区域性优势产业带。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对之重视的程度、舆论宣传之广度,贯彻措施之力度,推进之深度都是空前的,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暴露出产业结构调整中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农民增收速度趋缓,特别是种粮地区农民收入下降,使产业结构调整陷于恶性循环的状态。一方面,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一些基层组织行政干预过多,结构调整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另一方面,依靠一家一户调整,由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和农户经营的盲目性叠加在一起,进一步加大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不是一哄而上,就是低水平的重复。这就是我国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搞了多年,各级政府把它当作“重中之重”来抓,但始终没能跳出“多了多或少了少”的怪圈的原因所在。只有把农民的事交给农民自己去办,只有农民自己组织起来,才能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实现良性发展。因为合作社具有经济性、专业性、规模性和兼容性的特点,能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一家一户的个人行为,变成千家万户的集体行为。合作社按照市场需求信息和规律,统一规划,规模经营,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从而形成产品和产业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力地促进区域特色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3.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从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看,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种制度创新。但是,我国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处于低水平状态,其主要原因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企业和农户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市场主体,利益相对独立和分割。我国农业产业化实践证明,如果不改变两者松散的联系和利益分割局面,就形不成合力,就不可能实现企业和农户双赢的目的,也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企业与农户形成合力,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建立这个紧密型共同体,靠企业或单个农户都难以做到,需要农村合作社这个中介体。因为合作社与公司发生关系时,代表农户利益与之签合同,保护农民利益;在与社员发生关系时,可以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的素质,使之很好地履行合同。合作社作为龙身,把龙头(公司)和龙尾(农户)两个市场主体有机地联系起来,成为一个新的市场主体,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地发展。

4.推动了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合作社的建立,改变了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状况。通过扩种养规模、打出本地品牌和提高知名度,使产地成为集散中心,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合作社对外以追求经济效益、对内以非盈利服务为宗旨,根据交易量返还原则,将盈利在社员中进行二次或三次分配,让社员得到更多的实惠。农村合作社还将加工、销售增值部分的大部分利润返还给社员,增加社员的收入。据试点单位统计,加入农村合作社的社员收入,一般比非社员平均收入高出20%—40%。

5.维护了农民的权益。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解决政企不分问题,政府不再直接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经济,主要通过间接手段来调控农业经济的发展。政企分开后,农民靠什么来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呢?现有的村委会是一个行政组织,它的主要功能是基层政权的延伸。在组织生产、反映农民意志方面的功能非常薄弱,甚至使自己处于与农民矛盾的对立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加快,发生经济纠纷、损害农民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农民进行维权斗争却十分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民没有自己的经济组织,通过组织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挽回经济损失。农民自愿联合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就能较好地起到这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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