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管理--对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再认识_地主阶级论文

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经营地主——对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再认论文,地主阶级论文,封建社会论文,地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02)01-0102-07

地主阶级是封建社会两个基本阶级之一,在封建社会中居统治地位,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影响不可忽视。剖析中国封建地主阶级,是探讨中国封建社会特征的基本工作。对此,学者们曾作过努力。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些学者曾以地主的政治身份区分不同类型的地主,如身份地主和非身份地主,门阀地主、士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等等。从经济形态上考察地主,就只限于明清的经营地主。但更流行的观点是,按地主的财产状况,区分为大地主和中小地主。一般的观点是,大地主是反动的,中小地主还有些微进步性可言,开明的政治家、清官、进步的思想家、科学家则视之为中小地主的代表。70年代后期,史学界迎来科学研究新的春天,学者们视野开阔了,多层面探讨中国封建地主,如地主阶级的形成、地主阶级的局部更新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作用,如汉初军功地主、两汉豪民经济和明清缙绅地主等等。《历史研究》编辑部还于198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地主阶级研究论文集》,集诸家之言以飨同仁,大大丰富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近年来,探讨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更成了史学界热门话题之一,一些颇有见地的论著陆续问世。《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就发表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和李根蟠《关于地主制经济发展机制和历史作用的思考》,编辑部还加上编者按,以期对中国地主制经济进一步展开讨论。

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说:“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方式和多寡也不同”[1]。这里,列宁给阶级下定义,主要是从经济关系着眼,即从一些集团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作用以及产品分配方式、多寡等着眼。由此,笔者认为,要全面深入探讨中国地主阶级和地主制经济,除了从地主的政治身份着眼之外,更主要的是应从其经济形态着眼。地主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其在封建“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对生产资料的关系”都是相同的。但是,如果从“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作用”进行考察,就可以发现,不仅是农民,即使是地主阶级,其中有一部分人即经营地主对社会生产也是起过有益作用。本文力图对中国封建社会经营地主的特点、历史作用、存在原因和历史局限性作肤浅探讨,以求教方家。

一、经营地主的特征

所谓经营地主,指的是为增加其财富亲自勤于经营其地产的地主。当然,他们除了亲自经营地产之外,有时还扩展至手工业和商业。以往,学者们对经营地主的研究,多集中于明清时期,认为经营地主的出现,与明清商品货币经济的高度发展有关。事实上,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着经营地主,尽管它在各个时期的发展状况有所差异。中国封建社会经营地主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注重集约经营,特别注重以投资改善生产设施和生产技术,换取经济效益。农业生产中的生产设施,包括农具、种子和水利。为追求经济效益,经营地主乐于使用新的生产农具。最典型是汉代豪民。随着铁农具的逐步推广,西汉武帝以后出现了先进的农具大型犁铧。豪强地主遂利用这一先进农具装备起来,使之与“二牛抬杠”耕作方式相结合,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2]。可以这样说,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代经营地主

即西汉豪强地主,就是依靠先进的农具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水利工程是耗资大、用工多的庞大工程,一般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主持修建。但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史,私家地主捐资修建的水利工程也不少。两汉庄园主樊重建造樊氏陂,南朝谢灵运、孔灵符等也都曾在自己庄园中兴修水利。陆龟蒙是唐代经营地主的一个典型代表,他曾亲率农夫筑堤防。明人朱国祯说:“明农者因势利导,大者堤、小者塘,界以埂,分以塍,久之皆成沃壤”[3]。注重兴修水利是经营地主对中国古代经济发展难以抹煞的贡献。此外,不少经营地主还注重改良品种,也有少数经营地主还具有一定农业生产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如明代湖州经营地主茅某,从小“知田”,即通晓农业知识,知道“按壤分播,薙草化地之法”,又知道如何及时消灭虫害,所以他种桑的经济效益“首里甲”[4]。

第二,从调整与生产者关系入手,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以提高经济效益。战国秦汉时期,封建制作为新的社会制度出现,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采取了新的土地经营方式,主要是租佃制。唐宋以前,分成制是租佃剥削的主要方式,一般是主佃五五分成,它较之奴隶制的剥削,生产者境遇有所改善,生产积极性也因而有所提高。如西汉末马援在苑川经营农业和畜牧业采取与“田户中分”[5]的分成租佃制,“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6]。分成租佃制下,农田收获量增加,地主可以直接从中受益。中国封建地主的土地在采取租佃制经营方式的同时,还辅以雇佣劳动制。早在春秋奴隶制时期,雇佣制就已存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之后,封建地主仍继续采用雇佣制。一些经营地主在雇工劳动时,尽量设法调动雇工的生产积极性。《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雇主为了使“庸客”能深耕熟耘,不惜“费家而美食,调钱布而求易之”。明代崇祯涟川说:“古云,‘善使长工恶使牛’。又云,‘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主人不可不知”[7]。这告诫地主,能否善待雇工,事关雇主切身利益。

如果说,租佃制是地主将其土地佃给小农分散经营,而庄园制则是地主对其拥有土地采取集中经营的方式。中国封建庄园制虽不如西欧那样普遍存在,但在某一历史时期,尤其是两汉和东晋南朝时期还是存在过。西汉末年的樊重,就是庄园制下经营地主的典型。在庄园中,他“课设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8]。童隶是庄园的主要生产者,樊重使他们“各得其宜”,这包括生产上指挥得当,目的当然在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追求投资的经济效益。经营地主的投资主要是购买土地。具有经营眼光的地主,首先是选购生产条件好的土地。《史记·货殖列传》载,宣曲任氏,“富人争奢侈,而任氏折节为俭,力田畜。田畜人争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善,指牲畜良种和沃土,任氏购之不惜重价,说明他的投资取向独具慧眼,因而富经数世。水利灌溉是农业生产首要条件。当过酷吏的西汉宁成,用贷款买田,选购的就是便于灌溉的“陂田”。秦汉以来,农业就被视为经济效益很低的“拙业”。司马迁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9]。地主想要致富,其投资就不应局限于农业,尤其是单一粮食作物的种植。从两汉至明清,不少地主能依据市场需求,将其资金投向商品性种植业、畜牧业,甚至拓展至手工业和商业。《史记·货殖列传》写道,秦汉时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商品性种植业,或种“千章之材”,或千树枣、千树桔、千亩桑麻、千亩竹、千亩茜、千畦韭,或养千角牛、千足羊、千石鱼,等等,其财富可比千户侯。《史记·货殖列传》还载,南阳孔氏,“大鼓铸,规陂池”,农业与手工业兼营;宣曲任氏“力田畜”,农业与畜牧业并举。《盐铁论·禁耕第五》说:“夫盐铁权利之外,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可见,中国第一代经营地主即西汉豪强还经营盐铁业。唐宋地主兼营工商业也不乏其人。《唐阙史》卷上《赵江阴政事》说,楚州淮阴庄园主,“比庄顷以丰岁而货殖焉”,有的庄园还拥有织绢的“家机”。《太平广记》卷355载,福建龙溪人林昌业,“有良田数顷,尝欲舂谷为米,载诣州货之”。唐末,楚城首富郭七郎,在“江淮、河朔间,悉有商贾,仗其贸易往来者”[10]。宋代谈钥《嘉泰吴兴志》卷20:“本郡山乡以蚕桑为岁计,富室育蚕有数箔,兼工机织”。这种富室也是地主兼工商业者。明清时期,乡村地主卷入商品市场而成为经营地主的事例更不胜枚举。

二、经营地主的历史作用

前面阐述经营地主的特征时,已涉及经营地主的历史作用问题。这里不妨再作进一步探讨。

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封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农民和手工业从事的是生计农业和生计手工业,难免存在着资金少、人力少、生产规模小的局限性。西汉时期,铁农具和牛耕已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但贫苦小家既缺少大型农具犁铧等,也没有耕牛。《盐铁论·水旱第三十六》载贤良曰:“盐铁贵贾,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淡食。”汉武帝时,赵过行代田法,“民或苦少牛,亡以趋泽”,官方不得不以教民“相与庸挽犁”[11]。曹魏行屯田之初,采取“僦牛输谷”政策,显然是依据广大农民缺耕牛的现实。至少是唐代之前,南方小农因缺少大型铁农具和耕牛,仍停留在火耕水耨状况。甚至到了清代乾隆年间,据两江总督那苏图报告,北方佃农“其牛、犁、谷种亦仰资于业主”。唐宋以降,南方耕牛的饲养增多,但也不是众多小农家家皆有。特别是大型抗旱农具龙骨车等,绝非一般小农所能购置。明清时期,南方农业更有着集约化经营趋势,而资本集约和技术集约也不是小农所能做到的,只有资金雄厚的经营地主方能实行。经营地主在社会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此外,正如马克思所说:小生产者的“生产处处都为一种事前注定的消费所限制”[12]。这种以生计为目的的农业、手工业生产,他们独立为市场所提供的商品极其有限。经营地主把从众多农民和手工业那里剥削来劳动产品,集中投放市场,为繁荣市场所提供的商品流通量,则远非在谋求生计状况下农民、小手工业者所能提供的商品流通量可比拟的。同样,资金少的小商贩,他们经营范围有限,商品贩卖量也不大,其对商品市场的拉动作用,也是不及经营地主。经营地主卷入商品市场,对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同样应予以充分肯定。

经营地主的历史作用,还可以与寄生地主相比较而加以认识。寄生地主与经营地主不同,他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类型地主,其特点一是对其财富的经营管理漠不关心,二是沉湎于奢侈消费。诚如南朝颜之椎所说,这些人“未尝目观起一拨土,耘一株苗,不知几月当下,几月当收,安识世间余务乎!”[13]这一类地主对财产经营无心,消费却穷奢极侈。秦汉处于封建社会前期,但降至汉武帝时,奢侈之风已在地主阶级中蔓延。司马迁感慨他所处的时代,“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14]。魏晋南北朝时,地主阶级的寄生性得到恶性发展,酗酒、赌博、淫乱、斗富、炼丹成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时尚。唐宋至明清,揭露寄生地主的史料甚多,不必细举。应当如何看待寄生地主奢侈性消费呢?有的学者认为,过度奢靡,固然有浪费物质资源,引发社会矛盾的一面,但它造成的有效需要,却可以推动生产的发展。笔者以为这种见解值得商榷。首先,人们的消费总是受制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中,生产力水平低,社会产品并不丰富,奢靡生活只能造成本来并不富裕的社会中百姓更加贫困,“朱门酒肉臭”的另一面,必然是“路有冻死骨”,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其次,必须把适当的消费与奢侈性消费区别开来。适当的消费固然会拉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奢侈性消费则是一种浪费,妨碍了社会的积累。无论什么时代,必要的积累才能给社会可持续发展积聚物质基础。寄生地主奢靡生活,蛀空了社会物质财富,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和长期贫困。最后还应当注意到,寄生地主奢侈性消费,所促进的主要是奢侈品的流通。东汉王符说:“今商竟鬻无用之货,极侈之弊,以惑取民产,虽于淫商有得,然国计失矣”[15]。王符把经营奢侈性的商业斥之为“淫商”是有道理。奢侈品流通的繁荣的确无补于国计民生,这种商品市场的繁荣是虚假的。

经营地主的作用还从其当权派的政策中体现出来。纵观历代王朝地主阶级当权派,就其品格而言,大抵也可以分作两种类型:具有经营地主品格或寄生地主品格。这种区分,不是基于当权派是否亲自参与经济领域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着眼于他们执行政策具有什么样的特征,究竟是和经营地主还是和寄生地主具有同一性。恩格斯在一封信中说道,国家权力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归根结底有两种情况,一是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是“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16]。如果说,当权派的政策能顺应或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则应视为与经营地主具有一致性,是经营地主的政治代表。反之,则应视为与寄生地主具有相同品格,是寄生地主的政治代表。在中国历史上,前一类型的当权派,大多数是开国的创业之君、历代王朝前期帝王及其臣僚,以及一些抱有富国理念、勇于改革进取的中央或地方官吏如王安石、张居正者流。他们的政策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政策。封建社会的生产,主要是农业生产。农业生产需要各种条件,它包括生产的时间、空间以及其它物质条件。为农业生产提供所需条件,是经营地主当权派的特征。

农业生产讲究时间,重视农时。与寄生地主当权派非时奴役农民不同,历代开明统治者知道农时误不得,所谓“力地而动于时,则国必富矣”[17]。从《礼记·月令》、《吕氏春秋》到西汉崔寔《四民月令》是为古代农业生产时间表,它虽不具法律效力,却告诫统治者如违农时,必获祸殃。唐代柳宗元作《时令论》说“月令之作,所以为君者法也”,“反对令则有飘风、暴雨、霜水潦、大旱、沈阴氛务、寒暖之气,……兵革并起,道路不通、边境不宁,土地分裂,四鄙入堡,流亡迁徙之变”[18]。农业生产所需空间就是土地。历代实施的屯田、计口授田、移民垦荒等政策,就是要给农民以劳动空间。而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质条件,还包括种子、耕牛、农具等。具有经营地主品格的当权派一般较关心生产者的生产条件,设法使劳动力资源与必要生产条件相配置。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江淮旱,北宋政府取福建引进的占城稻优良品种3万斛给旱区播种,便是一例。农业生产首要条件是水利。具有经营地主品格的当权派对水利总是十分重视的。西汉后期,整个王朝已成为寄生地主的政治代表,但南阳太守召信臣仍不失为地方上经营地主当权派。他任职期间,“躬劝耕农,出入阡陌,止舍离乡亭,稀有安居时”,在南阳“起水门提阏凡数十处”,灌溉3万顷,因而受百姓爱戴,“号之曰召父”[19]。北宋王安石变法,颁行农田水利法,在全国掀起水利建设高潮。据漆侠先生统计,从1070至1076年,共兴建10793处水利工程,受益的官民田计3636841亩,“这成就,不仅在两宋三百年间是极为突出的,就是在整个封建时代也是罕见的”[20]。

国家财政行为合理与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巨大影响。国家财政行为主要是财政收入与支出。具有经营地主品格当权派其赋役政策有其合理性。历代王朝的初期一般都执行薄赋政策。国家采取低农业税政策,既因农业生产水平低的缘故,也是封建国家采取的一种藏富于民政策。孟子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21]。有远见的统治者明白,百姓经济状况如何,关系到其政权的稳固与否。朱元璋说得更明确:“保国之道,藏富于民。民富则亲,民贫则离。民之贫富,国家休戚”[22]。轻徭薄赋,藏富于民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财政行为是否合理,还表现于财政支出是否合理。如何使用从百姓手中征收来的财力、物力,两种类型的地主阶级当权派形成了鲜明对照。经营地主当权派,总是以富国强兵为理念,其财政收入除了用于维护国家统一所需的军事开支外,就是用于发展生产,诸如兴修水利等。对于个人生活,则崇尚节俭,反对奢侈。西汉文帝不肯费百金建露台,传为千古美谈。

社会经济的发展,还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其中首要是吏治。吏治如何,政治清明与否,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经营地主当权派是重视吏治的。唐太宗写都督、刺史姓名贴于屏风上,注其政绩,以作黜陟依据。乾隆前期,他选择良牧标准二条:一是“经划有方,劝课有法”;二是“视百姓如赤子”[23]。相反,寄生地主当权派不是苛政就是怠政,权奸当道,贪墨成风,残民以逞,社会政治一片黑暗,经济发展的环境险恶。

从秦汉至明清,约二千余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不间断地轮替着经营地主当权派和寄生地主当权派执政。生活在汉武帝时期的司马迁说:“汉兴七十余年之间,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积财”,西汉王朝的富盛到了顶峰。但就这个时期,地主阶级当权派从经营地主开始向寄生地主转化,宗室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司马迁感慨说,这是“物盛而衰,因其变也”[24]。不仅是西汉,唐、宋、明、清几个长命王朝都发生过这种变化,变化的周期大概也是七八十年,长者不超过百年。这并非偶然。经营地主也是地主,寄生性是一般剥削阶级的特点,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如太平环境或在社会较富庶的情况,地主阶级当权就要发生变化。纵观中国历史,经营地主当权的时间较短,汉唐宋明清几个长命王朝,寄生地主掌权时间都长达200年左右。在经营地主掌权期间,社会经济有所发展,但在寄生地主掌权期间,社会经济则萎缩、停滞。中国封建社会正是因两种类型地主轮替掌权,而寄生地主掌权时间长,才导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

三、经营地主存在原因及其局限性

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中之所以会产生经营地主,不是偶然的。它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特征决定的。与西欧封建领主制不同,中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是封建地主制。经营地主就是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政治体制的产物。

首先,在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经济政治体制下,封建地权处于运动状态,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这是产生经营地主的法权条件。我们知道,西欧领主所有的土地,具有职田性质。领主的土地,是上级领主赐予,赐多少土地,与他当多大官、受高低的爵位有关,而且不许典卖,地产既体现出等级特征,又是凝固化。中国地主制的经济政治体制下,权贵们固然可以倚仗封建特权占地,但有钱人也可以用钱买地。地主拥有土地多 少,与他是否当官、当大官或小官并无必然联系。土地可以买卖,地权是流动的。这就 使得一些无权无势的“素封”地主,要想扩大地产,发家致富,就要勤劳而精心经营其 产业。

其次,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特别是土地商品化,又是造成经营地主产生的市场条件。西欧领主经济是典型的封闭经济。领主的基本需要,是依靠其庄园内部多种经营获得满足。中国封建地主,除两汉,尤其是东晋南朝一部分地主采取庄园经营形式外,在大部分年代和地区,主要采取租佃制,辅以雇工劳动制。地主的多种需要,要依靠其收取的实物地租到市场上换取。因此,中国的封建地主与市场的联系,远较西欧领主密切得多。应当认为,中国地主制经济,既有封闭一面,又有开放一面。封闭一面主要是小生产者经济。他们过着男耕女织生活,偶尔与市场进行交换,也是出于生计的无奈,以一种使用价值交换另一种使用价值。开放的一面,则指地主经济。还应当注意到,地主走进市场,交换目的固然有换取某些使用价值的因素,但更有追求价值的因素,即希冀“收市井之利”。经营地主牟取价值的目的,不仅仅在消费,更主要的目的是为购买土地。土地是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扩充土地,就是增加其用以剥削农民的生产资料,就是发财致富的最可靠手段。这是土地商品化给地主带来的机遇。当然,土地商品化,地权处于运动状态,给地主不仅带来了机遇,也带来威胁。“保产”、“鬻产”、“扩产”是时刻摆在每一位地主面前的尖锐问题。宋人袁采说:“起家之人,生财富庶,乃日夜忧惧,虑不免于饥寒。破家之子,后事日消。”[25]“破家”的威胁困扰着富庶起来的地主,使他们日夜忧惧无眠。明代人庞尚鹏在《庞氏家训》中告诫他的子孙,田土丘段要亲自踏勘耕管,岁收稻谷、应纳粮差、要悉心算磨,“若畏劳厌事,倚他人为耳目,以致菽麦不辨,为人所愚,而不倾覆,吾不信也”。这就是说,要免遭破产厄运,就要勤于经营。

经营地主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虽有其贡献,但也有其历史局限性。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营地主道路曲折,不同历史时期采取不同的生存方式。两汉时期,它主要是依租佃制而存在,东晋南朝时则采取庄园制,降到明清经营地主是依赖雇佣劳动来经营其地产。

沿袭约二千年的租佃制,是中国封建地主地产传统的经营方式。两汉时期,租佃分成制是新的封建土地经营方式,显示出较奴隶制生产方式的优越性,曾促进了两汉经营地主的发展。但是,租佃制恰恰是地主土地自营的对立物。在租佃制下,地主把他的土地分散给诸多佃户各自耕种,从而导致经营权分散。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土地经营权分散越来越严重,以至于碎化。据《元典章》卷24“户部”10载,元代江南富室有的年收租达“三二十万石”,地主不谓不丰;但佃户多达“三二千户”,经营权是如此分散。租佃制下,土地经营权碎化,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农村贫困化的表征,其后果是集约经营难,经营地主滋长必然也难。不仅如此,如果说,在租佃分成制下,地主对其佃出土地的经营状况还有关心的必要,在租佃定额租制下,地主已完全不必关心其佃出地的经营状况了。降至明清时期,正是这种租佃定额租成了地租的主要形态。实物定额租占主导地位,有利佃农经济的发展,却使地主失去对土地投资的兴趣。因此,降至东晋南朝,相对有活力的经营地主,已不是两汉时期那种依旧采取租佃制的地主,而是采取“僮隶”劳动进行地产集中经营的庄园主。

但是,中国古代奴隶制发展本不充分。两汉以后,封建社会中的“僮隶”也越来越少。因此,经营地主除了用“僮隶”之外,更要借助于雇佣劳动。秦汉时期,随着奴隶制崩溃,社会上存在着大量自耕农,他们是雇佣劳动的后备军。因此在秦汉文献中雇佣劳动随处可见。两汉以后至16世纪以前,劳动力市场萎缩,破产的自耕农大多沦为佃客。唐代法典没有给雇佣劳动者以相应的法律名称,仅以“部曲”、“奴隶”视之,说明这时期社会上雇佣劳动者人数少。两汉以后至16世纪以前,雇佣劳动数量减少,劳动力市场形成不了规模,也就制约这一时期经营地主的发展。16世纪以后,雇佣劳动者数大增[26],经营地主才重获生机。

明清以来,重获生机的经营地主,存在着向租地农场主转化的可能性,但这种转化极为困难,仅有极少经营地主完成这种转化。转化难的原因是受到财力和市场条件的制约。明清两朝,具有寄生地主品格的当权派疯狂兼并土地,造成了地产向寄生权贵地主集中的趋势,妨碍了包括经营地主在内的庶民地主的地产扩充。而中国传统的遗产均分制,更使得地主的地产有分散的趋向。明清两代,除了少数权贵之外,一般地主土地占有数量减少,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尤其如此。如清代甫里“土著安业者,田不满百亩,余皆佃民也”[27]。江苏松江府仓州诸邑,“置田百亩己称富室,一乡有此数户已称大镇”[28]。地权分散,势必影响地主财富集中。明清时期民间经营地主的财力,很难与汉初民间豪强经济相匹。集约经营需要大量投资,地权分散,资本集中难,集约经营也就难以进行。前面说过,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是产生经营地主的市场条件。但是,也要认识到,所谓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是相对的。明清时期,广大农民和小手工业者依然处于生计农业和生计手工业状态,对市场依赖程度低,这就影响了国内市场的扩展。而明清两朝的闭关政策,基本上阻断了国外市场。国内市场有效需要不足,产品又难以走出国门,这就妨碍了经营地主转化为对市场依赖度高的租地农场主。

收稿日期:200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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