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的意涵、误区与生态文明之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持续发展论文,误区论文,生态论文,关系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实中,人们往往会把一国或一地区的经济社会能否保持长期稳定增长态势看作是“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也常常使用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某某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某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等提法。这些现象,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各界、各领域对可持续发展的普遍关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对于可持续发展及其相关问题的本质缺乏认识。如果不能准确地认识“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根本,也就无法探寻“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论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内涵及相关的几个问题,试图厘清有关可持续发展的若干认识误区,以有助于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可行路径。
一、可持续发展本意的“可持续”指什么?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问题的提出,源于人们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资源是否可永续性地取得、财富是否可无限地增长等问题的讨论,以及人们对日益严重的环境破坏问题的忧虑。人们逐渐认识到,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以往人类对于维系自身生存发展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忽视,意识到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并不是无条件地存在的;人类无止境的经济活动不仅不能强化这一基础,反而对这一基础产生了不可逆的影响。也正是在面对着一系列日益严重的“生存危机”现象的出现,人们才逐步认识到人类是否能够“可持续”地存在下去问题的迫切性。因此,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不可超越生态系统所规定的“界限”以维护人类生存系统及其可持续性,这是“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本原。
“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较为被普遍接受的是布伦特兰(Brundtland)定义。1987年,由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G.H.Brundtland)女士领导的包括各国环境与发展问题著名专家组成的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其里程碑式的文件《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中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①。这一定义强调的是,人类的代际公平和代际间的行为约束(实质就是维护人类生存传承基础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
为了实现生态系统可持续性,需要划定人类经济活动不可突破的界限,这是经济发展所必须认知的前提。“生态可持续性”在经济发展中的体现,就是“全球经济规模的限制”。目前,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和思维方式都是目标函数(效用水平、利润水平、国内生产总值等)的最大化。它所讨论的只是经济体系内部如何配置资源来实现目标的最大化,而不讨论自然生态系统这一外部条件所规定的限制规模。所以,美国生态经济学家赫尔曼·E.戴利(Herman E.Daly,1938-)用船只的装载来比拟这一问题②,即现在的经济学只考虑如何更合理地“配置”使船只运载得更多,而不考虑船只及航运条件可承受的最大承载量。显然,以往的经济学把经济活动的“可承受的最大承载量”看作是既定的、无限大的;而“可持续发展”思想则认为,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环境所决定的“经济承载量”是有限的,并且现实的经济活动离承载限制线越来越近(在某些方面甚至已经超越了承载限制线)。所以,经济学首先应当解决的是全球的“经济总量规模”(即自然生态系统所能够承载的经济活动总量),而后在“全球经济规模”之下才好去讨论“资源配置”的问题。简言之,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得以保障,是生态可持续所限制的“全球经济规模”不被突破条件下的“发展”。也就是说,只有将生态可持续性置于既定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各个经济主体才可根据各自的目标函数去追求自身发展利益的最大化和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自从人类进行社会经济活动以来,就伴随着各种不可持续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不可持续现象都是过度的人类行为超越生态系统约束所形成的后果。各种不同类型的人类行为,一旦超越自然约束,就会形成各种不同的不可持续现象——土壤流失和土壤退化,森林锐减,大气污染和酸雨,水污染、海洋污染不断加剧,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物种灭绝,化学制品的滥用,贫困加剧,自然灾害增加……。其成因无一例外都是人类过度追求物质财富增加而超越自然约束所形成的。正如戴利所说,“无限的手段加上无限的目的就是永恒的增长”③。
从上述论述不难看出:一国或一地区长期保持稳定增长,并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是作为人类生存传承基础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完好”;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的完好是其重要表征。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要对“经济至上主义”、“科技至上主义”、“消费主义”等理念的扬弃④;许多不可持续发展现象,都是人类消费范式、生产范式、技术范式行为影响累积形成的⑤。
二、经济与生态能否实现“双赢”?
人们在讨论经济发展与生态维护时,总是希望自然资源环境的维持保护与开发利用能够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即实现所谓的“双赢”(win-win)。然而,这一理想在局部的区域可能能够实现,但在全球范围内是难以实现的。这是因为,在现实中,局部区域的“经济与生态的双赢”来自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环境影响转移而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或环境利益来实现的;另一种是以某一种生态风险的方式,把生态破坏的危险遗留给未来、他人或后代人。所谓的“双赢”,往往是人们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评价有意无意偏离真实价值后得出的结论(如对生态功能区最好的保护就是维持其原始状态不受任何形式的损害,在这一价值评价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任何经济行为都不可能使其价值有所增加,而或多或少都会对其价值有所损耗,所以,任何经济活动都不可能产生“双赢”的效果)。因此,人们在进行经济决策时,不应侈谈“双赢”,而应在尽可能减少生态价值损失的条件下来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现实中,与其说“经济与生态的双赢”,不如说是“经济与生态的两难权衡”。任何的经济增长活动都有其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一方面,为满足当代人的物质需求,一定程度的企业利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企业利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往往来源于成本外部化,往往是将损害转移给了其他地方、或由全人类全地球来承受,遗留给未来、遗留给后代。以汽车工业发展为例,汽车工业发展对短期经济利益有巨大作用,但对土地资源及能源的损耗、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所引起的长期影响也是极为严重的。汽车工业发展,也会对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代际公平产生影响。汽车给当代人带来快捷等享受的同时,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造成的大气臭氧层破坏就必然影响未来人类的生存环境,从而由后代人承受着。因此,在两者之间也只能根据人类需求变化作出权衡取舍。如果两者之间的权衡关系掌握得不适当,就极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超越生态环境所能承受的阈值,进而导致生态的不可持续。但是,经济发展又是人类需求满足的重要手段,所以不可能为了维护生态而放弃经济发展。如果过分地强调生态环境的稳定,则会使经济社会止步不前,随着人口等因素的变化同样会导致经济社会的不可持续。
近年来,一些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试图表明,发达国家走过的发展道路存在一条“环境库茨涅兹(Kuznets)曲线”,即环境质量退化状况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存在一个转折点(由不断加深的环境退化转向环境逐步改善)——森林减少率的转折点通常在人均国民收入1000美元水平,污染物排放的转折点通常在人均国民收入4000美元水平。并由此得出结论,“环境库茨涅茨曲线”的存在,表明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将出现一定程度的环境恶化,随着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经济增长将有助于环境的改善。⑥然而笔者却认为,这样的“实证”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缺陷:首先,“环境库茨涅茨曲线”之所以成立,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前提,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环境改善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过程中实现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前提,发达国家“环境库茨涅兹曲线”不可能出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发达国家的环境改善,是凭借其经济和技术的优势,在环境领域“损人利己”的结果。如果这种“实证”扩大到全球范围来研究的话,就不存在“环境从恶化到改善”的过程。其次,以“森林覆盖率”这样的指标来代表环境质量水平的高低是非常肤浅的。原始森林被完全毁灭后通过“生态建设”而成的人工林,与自然系统的生态功能是无法相提并论的。⑦所以,用数字表现的环境改善,很难说是真实的“改善”。再次,在现有研究中的“环境库茨涅兹曲线”,都是以某一国家、某一区域在工业化阶段某一期间为研究对象的,讨论的也只是某一可见的环境指标的变化;而从长期、全局、环境综合状态的角度来看,生态环境状态是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退化的,一些指标的改善并不代表其他指标的改善。从长期生态环境史来看,是各种生态环境指标递进式恶化的过程。从人类的整个发展历程来看,地球的生态环境一直都在不断劣化,为什么在环境改变最为剧烈的工业经济的当代,反而会出现环境改善的“现象”呢?
因此,“经济与生态的双赢”在短期视角内或许可见,而在较长时间视角内难以实现。以循环经济为例,循环经济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简称“3R”)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以资源循环利用为纽带形成生态产业链,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最终达到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废弃物排放的减少。虽然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但也只是减低了生产活动对自然资源环境的负面影响,并不能完全消除这种影响,更不能提升自然系统的生态功能。所以,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各种活动值得推行,但并非“双赢”。
三、“绿色GDP”是否可行?
在现代工业社会,“GDP”(国内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主导着国家、地方以及各层面经济主体的行为,经济增长数据成为了各地发展水平的主要评判依据。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所谓的“发展”就成为了经济总量水平、经济增长速度的代名词。人们习惯了对经济总量达到的水平和经济的高速度给予高度的评价,而对于如何达到这一水平及经济结构本身并不深究,也不讨论这样的发展对资源环境、对未来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说,“GDP”并不是一个很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它在引导经济活动最大化的同时,也相当程度地促使资源占用和生态环境破坏达到最大化。目前,以传统经济学理论为指导、以经济活动总量为对象而形成的“国民经济核算”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原因在于,传统经济核算方法存在着诸多缺陷:没有负产出概念,追求越大越好,“GDP”及其增长率异化成为最重要的业绩指标,不考虑对资源的消耗、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对资源环境的消耗,不考虑补偿问题。所以,学术界又提出了采用“绿色GDP”对传统经济学指标进行修正的主张(绿色GDP=GDP-资源消耗价值-环境损耗价值损失),即在现行“GDP”的基础上,扣减自然资源消耗的价值和自然环境改变的价值损失。
“绿色GDP”被看成是真正落实可持续发展方略的良方,某些领域内也在试行,似乎只要推行“绿色GDP”核算,就可以彻底扭转“唯GDP”的发展模式。但在笔者看来,“绿色GDP”只是一个幻影,对发展模式的改变并不能起到有效作用。理由有三:其一,全球范围内尚未找到合理评价自然资源消耗的价值损失和自然环境改变的价值损失的有效方法,现有的试行方法难以摆脱当代人需求偏好的影响。其二,在传统经济增长理念依然占据主流地位的今天,要想彻底推翻原有的经济核算体系是非常困难的。退一步说,即使对经济核算体系作出修正就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吗?其实也不可能。因为目前研究者所提出的任何一种核算方法都依然主张经济量“越大越好”,尽管要扣除对资源环境的负影响,如果不改变“越大越好”的业绩评价理念,那么对经济活动、对资源消耗、对环境破坏不会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只会助长经济主体在“GDP最大化”的基础上(同时也是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的最大化),把对资源环境的负面影响转移到其他地区、他人或后代人身上。其三,任何的核算指标只要被确定为度量业绩的关键指标,那么就必然会使经济运行偏离经济发展的真正目标,即便确立了“绿色GDP”之类的指标,也无法避免偏离真实目标的命运。正如戴利所作的形象比喻:对纺织产品进行核算时,用长度来衡量,织物就变窄;用面积来衡量,织物就变薄;用重量来衡量,织物就变厚。⑧这就说明,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指标,最终都会偏离最初所设计的评价尺度。
所以,“绿色GDP”的设想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经济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影响问题,也就无法实现发展模式的根本改变。目前可行的策略是:强化宏观微观层面评估经济活动和经济政策的资源环境影响;树立起对“GDP”增长的制衡力量。
首先,在维持现有经济指标的情况下,对任何经济活动(包括微观的生产活动及消费活动、中观的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策略、宏观的中长期经济目标及经济政策等)都要进行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把多数人心目中存有正面评价的经济指标、负面评价的生态环境影响同时罗列出来,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去影响各个经济主体的发展决策及其行为方式(因为每个人面对着这样一组相互矛盾的指标时,无可避免地要对经济、社会、环境的目标进行权衡,以此方式去逐步达到一个普遍认可的均衡点)。一是要评估宏观的每一政策目标的资源、生态、环境影响。现实中只对具体的投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这只是经济活动影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冰山一角。必须强化对宏观经济指标、产业发展和地区发展战略进行资源、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并公之于众。对各级政府的经济目标都应要求列出其对生态环境的预期影响。比如,政府提出某一年增长速度、某一水平的投资额,那么就应当在同一个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这一速度、这一投资水平将消耗的资源水平、将会产生的污染水平、将产生的废弃物水平。二是在政府统计部门公布年度“GDP”达到多少万亿元时,也必须在同一报告中列出累积的资源耗费量、累积的污染总量、累积的废弃物总量;在统计公布人均“GDP”数据、人均收入水平的同时,也应该在同一报告中公布人均水资源、人均森林面积、人均污染生产量;在统计公布吸引外资总额、外贸出口总额之类的指标时,也必须同时公布这一水平的外资、这一水平的外贸产品所耗费的资源和所产生的污染。三是对微观的每一种产品和每一消费行为都要进行资源、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并公之于众⑨。任何产品及服务都必须在其标识物上注明该产品在生产和废弃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所产生的污染。这样一种行动如果能够持续坚持下去,那么必然会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消费行为产生一定的价值约束,那样会对消费偏好、消费行为选择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进而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耗费和污染产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其次,“GDP”既是一个表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同时也是表征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所以,对“GDP”指标应当树立对其有“制衡”作用的力量:一是自然资源和土地保有方面的制衡。“GDP”的增长必然导致自然资源和土地保有的减少,所以代表着维护自然资源和土地资源的部门必须有一个牵制“GDP”增长的力量。近些年,全国各地为了当地“GDP”的增长,出现了大量违规占用土地的现象,这就是代表着维护土地资源的部门没有起到强有力的制衡作用。二是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制衡。“GDP”的过快增长(投资过热、泡沫经济等)必然导致金融风险、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风险,所以,宏观经济部门也必须有一个牵制“GDP”增长的力量。多年来,中央政府对宏观调控问题很重视,但是地方和部门则更看重“GDP”的增长,宏观经济调控部门没有更有效地起到制衡“GDP”增长的作用。三是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衡。“GDP”的增长必定导致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代表生态利益的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对“GDP”的增长进行制衡。目前的环境部门多半只对极端严重的污染企业和污染行为予以制裁,难以对小污染的累积加以制约,更不会直接去制约“GDP”的增长,原因不外乎人们根深蒂固的“经济至上”思想。四是社会发展方面的制衡。经济增长并不意味社会的必然发展,某些情况下“GDP”的增长是以损害社会公平为代价得来的,代表社会发展利益的部门也应成为制衡“GDP”增长的力量。五是区域关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制衡。一个地区的经济增长很可能会带来对周边地区竞争、环境、外部性等方面的不利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也同样会给周边国家生态环境等外部性的影响,所以,区域关系和国际关系客观上也会对“GDP”及其增长形成一定程度的制衡作用。如果上述制衡“GDP”的力量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那么“GDP”及其增长指标就不会像现在这样被人们作为“膜拜”的对象,而只是一个多方力量博弈的均衡。
四、“谁污染谁负责”能否解决环境责任问题?
一个区域出现因经济行为而产生污染或将要产生污染,按照现有的认知,“谁污染谁负责”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一个全局性的生态功能区内,历史上早已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治理责任?追本溯源地追究历史责任者,还是由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承担?再者,生态功能区所在地及其驻民也有发展经济的权利,由此可能带来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显然,简单地归结为“谁污染谁负责”,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责任的分担问题。因为,环境责任至少应该包括历史上生态环境影响的形成责任、当前消耗与消费造成生态影响的责任、享受生态利益的支付责任、治理生态环境的能力等方面。综合这些方面,通过博弈分析,可得出生态利益与生态责任的公平性准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⑩。
1.发达地区应独力承担生态功能区的环境治理责任。生态功能区通常处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如江河的上游地区),而生态受益者则往往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如江河的中下游地区),事实上两者共同享受某一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那么,应当由谁来承担生态功能区的环境治理责任呢?是由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承担,还是由较发达的受益地区承担,或者由受益的双方共同承担?从直观来看,应当由受益的两地共同承担。但这一看法在现实博弈中并不可行。这是由于不发达地区与较发达地区对待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价值的认识是不同的,由于这一认识的不同而会使双方对待生态功能区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博弈,博弈的结果必然是由较发达地区全部承担生态功能区的补偿。表面上看这是一个不大合理的结果,但却是唯一能得以实现的结果(11)。这一结果表明:在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面对同一环境问题时,发达国家不得不独力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让发展中国家“免费”享受环境治理的成效同样对自己是合理的选择;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面对同一环境问题时,发达地区也不得不独力承担这一环境治理责任。
2.发达地区一次性转移支付不能抑制生态功能区的开发。面对不发达地区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会带来相应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而要求发达地区独力来承担环境治理这样的问题时,是否可以通过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的事先转移支付来换取不发达地区不再进行这一经济活动呢?博弈分析的结果表明这是不可能的(1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通过一次性的支付以换取中止破坏环境的经济活动的愿望是无法实现的。这一情形,只有在发达者与不发达者之间,建立长期互信协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这一结论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如某江河下游的发达地区可与江河上游的不发达地区进行长期的协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换取上游地区对森林、水土资源的保护,否则上游落后地区为满足其生存需求就会采取破坏森林及水土资源的经济行为,这就会给下游地区带来巨大的福利损失。这一结论对现实经济中生态功能区保护问题有重要启示:对于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维护职责、生态破坏及其恢复的责任,追本溯源地追究是非常困难的。身处生态功能区的贫困落后者为获得必要的物质需求满足和必要的发展,以损害一定的生态环境为代价是其必然的一种博弈策略,因此,发达国家、发达地区责无旁贷地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主动地承担起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恢复责任,长期地帮助生态功能区当地进行发展以阻止他们对生态功能更严重的破坏。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必去讨论谁有责任、谁有义务之类的问题,既有承认现实的意味,某种意义上也包含着对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破坏历史责任的认定与处置。
3.生态维护与贫困治理相结合才能取得成效。欠发达地区的“生态破坏”与“贫困”往往是同源性的问题,所以要根本性地消除“贫困”,必须与“生态维护”活动结合起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发达地区之所以能够发达起来、能够长久地维持领先发达的地位,是由于贫困落后地区的存在。换言之,发达地区将多种发展的“成本”外部化而由落后地区承担是发达地区发展起来的根本原因。比如,发达地区利用其资本优势、技术优势,甚至包括不平等的政策优势,廉价地使用落后贫困地区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而不承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耗损成本(由落后地区承担)。可以说,发达地区对于落后地区的落后是负有很大责任的,或者说“贫困”并不只是落后地区的贫困,而是全社会的贫困。贫困落后地区为了解决基本的物质需求问题和基本的发展问题,其“发展成本”的外部化对象无法针对于发达地区,那么就只有针对于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许多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事例都验证了这一点),必然的结果是给全社会的生态利益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发达地区应主动地去帮助贫困落后地区解决贫困问题,这不是一种旁观者的协助行为,更不是慈善家的施舍行为,而是为着自身利益着想的博弈策略。发达地区帮助贫困落后地区发展是责无旁贷的。那么,应当采用怎样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帮助”呢?这就是以生态联系为纽带,发达地区与贫困落后地区“捆绑式”地共同发展。以中国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贫困落后地区的发展关系为例,各主要的河流就构成了生态联系的纽带,各河流的中上游多为贫困落后地区、中下游多为较发达地区,整个流域应成为一个“发展共同体”来促使发达地区帮助贫困落后地区发展的实现。采取一种“发展共同体”的方式是保障长久合作的有效途径,才能使“发达地区帮助贫困落后地区发展是责无旁贷的”理念有的放矢,才可能更有效地避免发达地区把生态影响转移到落后地区。
五、生态文明建设中应合理把握五组关系
建设生态文明,被列入了中国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中。但现实中,针对“生态文明”也存在着若干认识误区。走出认识误区,就需要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准确地把握好以下五组关系:
(一)增长、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等方针,在解决国民基本的物质需求、促进中国经济的崛起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发展”的含义也应从单纯的“经济增长”拓展为“全面的发展、完善的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也就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一个国家的发展内容是多方面的,但不外乎物质发展、人文发展、生态发展三个层次。与“物质发展”相关的经济势力的增强是其一方面,而与“人文发展”相关的社会和谐、制度建设、民族尊严、文化发展也是“发展”的重要方面,与“生态发展”相关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以及本国对整个人类发展的贡献也是其“发展”的重要内容。更具体地说,国家发展体现在生态领域的内容包括:抑制自然环境质量的恶化,即在生产活动、消费活动中限制环境污染;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对有重要生态价值的自然生态功能区进行有效的保护,着力限制自然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风险性;国家发展还应为人类整体、后代人、地球生态作出贡献,推行顾及地球生态和后代人利益的制度、行为准则。从另一角度来看,国家发展也就是国民多层次利益的追求过程。国民利益无外乎“私人”、“群体”、“人类整体”三个利益层面,作为一个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三个层面的利益同时得以增进,任何一个层面利益的增进都不应损害其他层面的利益。三个层面的利益必须是相互照应的,如果为了追求某一层面的利益而损害到其他层面利益的话,就必然损害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为了“发展”,就必须有效地处理好三个层面利益间的关系:一是实现“私人利益”时,应尽量避免生产及消费的外部性及“公有地悲剧”等原因而导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例如,对森林、草地、海洋等的掠夺性开发,污染物、废弃物的任意排放等);二是实现“群体利益”时,应尽量避免区域间自然资源的争夺而导致的“囚徒困境”、区际间生产及贸易的外部性环境影响(如污染转移)、地球资源(海洋、大气层、地下水)使用的“公有地悲剧”、地球生态环境治理的“搭便车”及非协同性问题;三是实现“人类整体利益”时,应尽量避免生态功能区的享受者与责任承担者之间的不公平问题、人类整体性活动对人类各世代共有资源环境的“公有地悲剧”(如全球普遍性的资源环境耗损型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资源及财富配置的代际掠夺(如掠夺性利用不可再生资源)等。凡是不能有效地处理上述关系的行为,都是有损于整体“发展”的行为。在有关“发展”的评判时,应当将其作为负面的影响因素纳入“发展”的评价体系之中。(13)
国家作为一个行为主体,对于物质财富的追求应当是有节制的。比如,在解决全国民众的温饱问题和基本发展之后,不过分追求体现为物质产品数量增长的“经济增长”;不过分追求体现为物质财富占有和使用的“国家富强”;不过分追求体现为物质产品更新换代的“技术进步”;不追求以经济高速增长追赶富裕国家的“国际地位”,也不追求以拉大与他国贫富差距或损害他国利益为手段获取的“国际地位”;不追求以牺牲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社会和谐等为代价的“经济繁荣”;不追求以破坏自然生态系统为代价的“发达”。这样的发展理念,可能对物质发展有所抑制,但会促进人文发展和生态发展。这样的发展,才是全面的发展、完善的发展。
(二)消费需求、可持续消费和节约型社会的关系
消费活动对可持续发展和节约型社会的影响,相对于生产活动,往往被放在一个比较次要的地位来看待。实际上,这样的认识是偏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尤其是工业化国家的这种模式。”现代工业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消费主义意识不断扩张而导致大量无目的消费需求增长的过程。现代工业经济社会是以经济增长为主导的发展范式,刺激消费者欲望是现代经济增长过程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经济发展的阻力不是来自于生产可能性方面的限制,而是来自于消费需求的不足,所以刺激消费需求和人为地增加消费需求成了改善经济景气状况的根本性手段。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现代经济体系就是: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和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而保障的生产者利润最大化,消费需求及其实现是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发展的动力基础。(14)通过这样一个循环过程:消费者需求——生产者提供产品——消费者购买使用——消费者生活习惯的改变和对该产品的依赖。不断更新的产品一旦被消费者接受后,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就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新的产品也随之成为了生活中的“必需品”而不得不得到满足。也就是说,消费者社会通过市场经济体系的作用,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基本需求”也不断地扩大范围并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在传统的经济政策体系中,促进国民需求和消费的不断增长对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消费作为人类最基本的行为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直接和间接地产生着巨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消费活动作为人类生活中的普遍性行为和经常性行为,每时每刻、每个人、每个地方都在进行着一定的消费活动,也就意味着同时在进行着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的过程;消费活动是分散的,但分散的行为后果的加总却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危害,消费行为的加总性和累积性正是造成巨大资源环境问题的主因;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活动会出现异化而呈现“过度消费”现象。人们不再根据生存需要来确定消费数量和消费品种,而是超前地、超量地消费,有时仅仅是以消费的数量或消费的方式来衡量个人的社会地位以获得某种精神层面的需求满足,造成资源和环境的无谓损耗。现行的消费模式是随着工业技术飞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技术发展使得人们对产品服务的需求而加速地提高,从而以加速度的方式促使资源和环境污染的消耗,且技术发展使人们产生“技术万能”的错觉,以为技术可以解决任何资源稀缺问题和环境问题,人们尽可以无所顾忌地满足消费需求。
由此可见,传统的消费模式是造成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因此,改变传统消费模式是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正在致力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的源头也在于需求和消费领域,而可持续消费便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手段。可持续性消费观应包含这样一些理念: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层次不断提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但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对于非必需品的物质消费应当在普及规模、普及速度方面加以抑制。鼓励以非物质产品为财富占有形式的消费;引导较富裕群体的消费者以“利他也是利己”的理念更多地投入于公益性消费之中;推行“环境友好”②消费,在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标识上都应标明产品的“环境不友好”程度。
(三)认识可持续本质与实施可持续发展举措的关系
只有充分认识了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才能使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举措切实有效。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是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永续完好,而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面积是人类生存条件完好(生态系统稳定性)的重要表征,也是人类社会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生物多样性表明生态系统的复杂程度,也表明系统中能量流的强度以及能量转换的效率。生态系统中的物种越多样,构成的食物网络越复杂,任何意外的扰动将被衰弱。因而学术界有一个共同认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是其多样性的函数。这是生态系统一个规律性的特征,也是人类活动所必须维护的。生态功能区面积越大,也就意味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越小。但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大规模的经济活动,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而成为维持人类社会持续发展面临的巨大威胁。要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须采取全球保护的合作与行动策略,如永久维护生态功能区的自然性、保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的最小临界规模、在生态承载容量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等。因此,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举措必须与其本质相对应。现实中,往往对濒危动植物的人工保护重于对生态区的保护,对人工森林覆盖率、人工湿地覆盖率的提高重于对原始森林、自然湿地的保护,对事后环境污染治理重于对事前排放的限制,这都是本末倒置的举措。
濒危物种需要保护,但更根本的是要保护濒危物种适应的生存环境不被破坏,实质上也就是维护人类自身生存环境不被破坏。人工保护的濒危物种存世量,并不代表生物多样性的真实状况。换言之,我们要保护的不只是大熊猫等保护动物,更主要的是要保护它们生存的栖息地。从规制角度来看,不仅要惩处猎杀濒危动物者,更要惩处可能导致动物栖身地被破坏的责任者。
通过人工育成可以造就青山绿水、优美环境,但更根本的途径是促使人类经济活动中对天然生态环境手下留情。因为,原始森林覆盖率、天然湿地的生态功能,是人工森林、人工湿地所无法替代的。
污染治理是事后被动的对策,而只有事前对排放的限制才是根本的举措。因为,事前限制排放要比事后更节省费用,也更有成效。排放之后的某种环境恶化,可能会在未来阶段导致环境的不可逆后果,即使投入再多的成本进行污染治理,也无法使环境状态得以恢复。中国大量江河湖泊的污染问题就证明了这一点,由于事前排放缺乏制约、导致事后治理就难以见到成效。
(四)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要倡导国民对自然生态所秉持的理念和行为原则,更要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生态法律(即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制度),要以可持续发展观念建立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不仅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活动关系,也调整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各种活动关系,使法律朝着“生态化”方向发展和创新。
可持续发展法律应尝试确立下述生态化原则(16):一是保障“自然生态系统”权益。传统法律只承认自然人、法人、国家的权益,而可持续发展法律还应承认“自然生态系统”的权益,从而扩大权益主体的范围。传统法律的诉讼原告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国家,而可持续发展法律的诉讼原告范围应扩展到“自然生态系统”。法律应规定“具有生态理念的代表性个人及团体”代表“自然生态系统”一方来进行维权及诉讼。二是代际平等。法律应具有调整当代人与后代人关系的“代际性”特征。应要求在满足当代人发展需求时,其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生活方式不能对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带来可预见的危害。立法应对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拥有权、使用权、消耗权等建立起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平等权利以及平等权利的保障机制。在后代人缺席的情形下,应当规定“具有后代人利益理念的代表性个人及团体”来代表“后代人”一方的利益,参与有关决策的协调、权益的保障过程。三是预先性原则。传统法律通常以“事后”的方式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以维持各种利益者之间的秩序,而可持续发展法律很多情况下是无法采用“事后”方式予以调整的,因此其法律必须具有“预防性”的特征使之在“事前”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新产品推广、公众消费方式变更等事项,均应“事前”调整,在进行“事前”诉讼阶段,应采取保全措施中止可能的侵害行为。四是保障“生态环境权”。生态环境权可以理解为: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生态环境权”所保护的范围包括各主体的健康权、优美环境享受权、日照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还包括环境管理权、环境监督权、环境改善权等;权利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团体、国家、全人类(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权利客体则包括自然环境要素(空气、水、阳光等)、人文环境要素(生活居住区环境等)、地球生态系统要素(臭氧层、湿地、水源地、森林、其他生命物种种群栖息地等)。五是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应建立起有利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效率化的市场机制(如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等),探索建立起有关生态利益的责权利机制(如生态补偿制度、永久保护生态功能区产权制度(17)等)。
(五)国家发展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及人类整体利益的关系
随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进展,温室效应、臭氧耗竭、酸雨等一系列全球性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成为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世界上任何经济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都是跨国性的,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也都是国际性的,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可以解决外界和自己引发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全球化进程更加使得环境问题向全球联动性的方向变化。所以,人类因为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因为生活在同一个生态系统中,因为维护后代人生存发展能力以传承繁衍的需要,而构成了共同的生态利益。在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共同行动中,各国都不得不站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通过共同行动解决好相互的利益矛盾,实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持续发展”理念只有在“人类整体”视野下才有价值,绿色核算、生态—经济利益权衡、代际公平等问题也只有在全球视角下才具有意义。
总之,全球可持续发展、人类整体利益应纳入国家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发展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因经济实力的“竞位”而导致的“囚徒困境”、生产及贸易的外部性环境影响(如污染转移)、地球资源(海洋、大气层、地下水)使用的“公有地悲剧”、地球生态环境治理的“搭便车”及非协同性问题,避免不可再生资源及环境掠夺性利用的代际不公平。国家发展成果,应承担起分享全球性生态利益的生态补偿责任,还应适度地用于为人类整体、后代人、地球生态作出贡献的方面。在面对影响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时,中国作为一个政治大国和经济大国应起到与其大国地位相适应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参与有关地球生态和人类整体利益的国际协同。
注释:
①原文为“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development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the present without compromising the ability of future generations to meet their own needs”。参见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Our Common Futur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②H.E.Daly:Beyond Growth:The Economic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Boston:Beacon Press,1996.(参见中译本赫尔曼·E.戴利:《超越增长:可持续发展经济学》,诸大建、胡圣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③参见H.E.Daly,K.N.Townsend:Valuing the Earth:Economics,Ecology,Ethics,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1996.(参见中译本赫尔曼·E.戴利、肯尼恩·N.汤森:《珍惜地球——经济学、生态学、伦理学》,马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④因为,经济、科技、消费的发展,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生态环境带来负面的影响。技术进步而引致需求迅速更替和新的消费潮流、引致生产的效率化、规模化及低成本化,这样的现象对于经济社会的消费者、生产者、经济增长的关注者来说都是极大的福音,但也必须考虑到技术进步可能导致的不可持续问题,因为需求扩张和生产效率化必然导致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加速损耗。通俗地说,技术进步就是一个“加速器”,对经济增长有“加速”或“加倍”的作用,同样对经济增长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也同样有“加速”或“加倍”的作用。所以,在推行技术进步的过程中也必须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我们需要发展科技来治理环境、保护生态,但更根本的要求是科技飞速发展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应带来自然资源环境的加速破坏。
⑤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累积”事例。例如,资源消耗的总量累积和时续性累积、污染物累积、废弃物累积,微量资源环境消耗对微观个体的效用及利益并无明显的影响,但无数个体的微量加总则对于宏观主体的利益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又如,每人每月多消耗1度电、1吨水、1升汽油,对于个人生活都不会有多大的影响,但全球加总起来这是一个何其庞大的数字。足以影响众多产业的投资、供给、价格、储备,由此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足以影响全球的环境质量。因此,要走向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逐步改变工业经济以来所形成的各种行为范式,每一个经济主体也必须尽可能地减少自身行为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以免形成巨量的累积。
⑥参见Panayotou T.: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s:empirical tests and policy implications,Harvard University,1992.
⑦苏杨:《自然与人为,孰优孰劣?》,载《中国经济时报》,2003-06-04.
⑧参见H.E.Daly:Beyond Growth:The Economic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Boston:Beacon Press,1996.
⑨笔者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阐释——物质需求、人文需求、生态需求相协调的经济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首次提出这一主张。据《China Daily》2008年4月30日报道,英国某超市将其自产的几种商品都标明其“碳足迹”(生产该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一事例印证了笔者这一主张的实践意义和现实可行性。
⑩1992年,在里约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发达国家希望所有的国家共同承担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它们要优先发展经济,并谴责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和高消费现实是造成了全球环境恶化的主因。这一矛盾在会议通过的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中反映为第七项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笔者认为,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贫富国家之间,也适用于贫富区域之间。
(11)参见钟茂初:《生态保护区的发展,谁担其责?——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生态功能区与发达地区关系的分析》,载《生态经济》,2005(9)。假设某一社会分为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两个区域,对于共同的生态功能区的环境治理问题,由于双方需求层次的不同,双方的感受程度也不同,双方对治理环境活动的意愿支付也各不相同:发达地区认为治理环境活动能带来较大的效用改进、牺牲一定的其他支出只会带来其效用水平较小程度的减少,而不发达地区则认为治理环境活动能带来的效用改进不大、牺牲一定的其他支出却会给其效用水平带来很大程度的减少。通过以下的虚拟数字可对这一环境治理博弈问题进行论证。假设某一环境治理活动给发达地区带来的效用改进为10、给不发达地区带来的效用改进为5,而发达地区独自承担环境治理费用带来的效用减少为-6,不发达地区独自承担环境治理费用导致的效用减少为-8,发达地区承担一半环境治理费用导致的效用减少为-3、不发达地区承担一半环境治理费用导致的效用减少为-4。该博弈的博弈均衡为:发达地区采取“治理”策略、不发达地区采取“不治理”策略。因为只有这一策略组合在对方不改变策略时任何一方都没有改变策略的动因。所以,博弈结果必然是:发达地区承担全部投入单独进行环境治理活动,而不发达地区将拒绝承担任何支出径直享受环境治理的成效。
(12)可以通过以下虚拟数字进行这一博弈分析。假设一个生态区域内分为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两部分,不发达地区拟进行一项经济活动以使得其效用水平提高6单位,但这一经济活动会分别给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自身带来因环境影响而造成的效用减少分别为-10和-5,发达地区拟以向不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方式换取不发达地区不进行该经济活动(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带来效用减少5单位时,即可给不发达地区带来相当于该经济活动效用改进6单位)。该博弈的均衡结果为:发达地区采取“不向转移支付”策略、不发达地区采取“进行经济活动”。参见钟茂初:《生态维护与贫困治理——论退耕还林等政策的可持续发展意义》,载《绿色中国(理论版)》,2005(8).
(13)参见钟茂初:《中国发展、转型与社会和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14)周海林:《用可持续发展原则解析消费者社会和现代市场体系》,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2).
(15)“环境友好”消费包括:使用对大气、土壤、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有益的产品(如无氟利昂制冷设备、无磷洗涤剂、无铅汽油等产品),抵制和排斥“环境不友好”消费品(如过度包装的产品、寿命过短而造成不必要资源消耗的产品、以珍稀动植物资源制造的产品、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对资源及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产品、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产品等),抵制和排斥与消费相关的一些活动的“环境不友好”行为(如一次性资源产品的使用和处理、过度包装产品的使用与处理、产品消费后的任意处置等行为)。
(16)参见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钟茂初:《关于可持续发展立法问题的探讨》,载《河北法学》,2007(2).
(17)笔者认为,作为公有地悲剧的一个例子:国家主体无力永久保护生态功能区。当生态功能区属于少数所有者(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或团体)时,由于较少的“交易费用”,“开发”的决定随时都有可能作出、或迟早都会作出,那样生态功能区难以得到永久保护。只有将其非开发性的所有权分散化才能达到永久保护生态功能区的目的,并通过非开发性所有权的流转将逐步转移到具有生态意识的个人或团体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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