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论文_朱贺龙

浅谈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论文_朱贺龙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 323000

摘要:近年来,建筑工程造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由此也产生了诉讼中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建设项目是一种特殊产品。争议的原因很多,这导致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评估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一些体会。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

中国目前的建筑市场发展并不完善,市场的主要信誉和意识仍然薄弱。雇主拖欠工资,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和承包商的工资,高估他们的价格是很常见的。这些不良趋势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过程中的解决争端,在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逐渐转变的过程中,工程的建设投资已经从以前单一的政府投资转变成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实体投资和个人投资逐渐成为了投资中的主要来源,因为很多投资者对于工程领域中的造价方面管理水平欠佳,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时总是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发包方有时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不予理睬,不认可也不审核,究其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工程的结算已经严重超出了预算,发包方对巨额的工程款无力支付,还有一种可能是发包方存在着不良动机,在工程刚刚开始进行施工时,让施工方采取先垫付后支付的手段,结算时以工程造价过高为由,而拒绝支付,从而就导致了造价纠纷的出现,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常采取协商方式进行协调解决,或者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文将详细介绍司法鉴定这一解决方法。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特点的介绍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接受当事人、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委托,根据工程造价的相关专业知识,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判断的活动。因此,实际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仅具有工程造价的特点,也具有司法鉴定的特点。从被告和原告双方对于工程造价的诉讼来讲,它就要求法律部门在解决造价纠纷的时候应该要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就解决,应该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来依法对造价纠纷进行判定并且执行判决,但是实际上造价纠纷又是一种特殊行业的行为,同时也具备建筑行业的专业特点,所以造价的纠纷同时也需要受到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政策的约束。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

3.1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一种职业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其准确性取决于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评估结果为仲裁庭或法院提供了技术参考和重要依据。作为一名合格的成本评估师,他不仅应该有丰富的成本工作经验,还应该具备各种知识,如法律、工程技术、施工技术、质量验收标准、财务会计等,以及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准确的语言和书面表达能力。

3.2涉案工程未具备造价鉴定条件

在部分造价鉴定案件中,一些造价案件由于工程建成的时间相对比较长、涉案工程原貌改变、部位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因素的影响,很可能导致造价鉴定工作未能如期顺利进行,进而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建议分析:如果涉案工程不具有造价鉴定条件,委托人应该积极地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若仍然未达到造价鉴定的要求条件应停止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若造价鉴定已经启动,则应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问题,使之达到造价鉴定的要求标准,对于不达要求的只能作退鉴处理。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

4.1详细阅读鉴定资料,制订鉴定方案

客户提供的认证数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数据,包括委托书、起诉书、诉状和法院审查记录。第一类是技术数据,包括合同、协议、采购合同、谈判、项目预结算书、设计文件、签证、变更、技术行业和竣工验收数据。司法部门在鉴定过程中批准并提供的补充鉴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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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决定了鉴定报告的效力。所以在鉴定之前,一定要让当事人对鉴定依据的材料发表书面意见,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直接做鉴定的依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在鉴定报告中予以说明。

详细阅读鉴定资料是了解工程情况、纠纷焦点的过程,也是制定鉴定方案的必经程序。工程造价鉴定方案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鉴定资料提供情况、对欠缺情况采取的措施等制定合理步骤。其作用是明确鉴定内容、方法、步骤、依据、鉴定时间计划,对鉴定实施阶段起着有序、计划、主动的作用。对任何复杂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效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4.2断司法鉴定资料的有效性

4.2.1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判断

招标投标文件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是中标后工程造价调整的指导性文件。合理合法的招标投标文件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招标人手续不齐全、招标人主题不合法、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不合法、招标代理行为不合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答疑、废标处理以及评标程序不合法、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情况,都会导致当事人招标投标文件的无效性。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4.2.2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判断

目前建筑市场中“阴阳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阳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备案的一个程序文件,并不真正履行,真正履行的是“阴合同”。对施工方而言,“阴合同”的条款往往更加苛刻,有时甚至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价格,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律,首选需要明确的就是以哪份合同为准。2005 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说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4.3对损坏部位或质量不合格部位进行修复的工程造价鉴定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经常是建筑工地的邻居,楼上楼下都有。房屋的建造应损害邻居的利益(如地基下沉、水管漏水等)。).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施工质量不达标,需要再次修复。此类案件的造价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出具共同认可的复修施工方案,但通常情况下,均会出现当事人不认可鉴定部门所出具的复修鉴定报告。出现这类情况,可先由资质深厚的鉴定机构对房屋损害进行鉴定与复修方案的制定,通过双方当事人认可后,在由工程造价机构给予维修的方案作出鉴定报告,这样可节省鉴定的时间,也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结语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处理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实际问题有许多困难。在评估过程中,应选择具有丰富技术经验的成本人员参与,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判断评估数据的有效性,合理正确选择评估方法,进行现场调查,组织评估人员解决评估工作中的问题,最终为法院提供有利、有效、准确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沈玮玲.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规程及遵循的基本原则[J].科技风,2017(12)

[2]吴敏华.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司法鉴定的几点探析[J].建筑施工,2017(07)

[3]陈科军.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7(24)

[4]刘爱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析[J].商品与质量,2017,S1:37-39.

[5]程明勇.刍议关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J].中外企业家,2017,20:156-157.

论文作者:朱贺龙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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