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转变的政治哲学分析_政治论文

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转变的政治哲学分析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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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历史性转变,要求我们实现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的历史转换。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我们党虽然取得执政地位已经五十多年了,但在思维方式上尚未完成这一转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内在地包含了由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转换的思想意蕴。这一转换包含着十分丰厚的政治哲学意蕴。本文择其要者略作分析。

一、在执政理念上,由实体逻辑向程序逻辑转换

正义是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也是共产党革命和执政的基本理念。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它是指正义的价值诉求;程序正义又称形式正义,它是指正义的制度建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实体正义是指一种合理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而程序正义则是指把这种合理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固定下来的制度形式和法律形式。仅就对社会制度和法律的评价而言,实体正义要求社会的制度和法律体现人类正义的价值追求,即社会的制度和法律本身必须是正义的;而程序正义则要求社会的制度和法律在运行过程中遵循一套程序上的合理标准,即社会制度和法律的运行必须有一套统一、公开、公正并且有效的普遍程序。

在正义追求上,革命逻辑追求的主要是实体正义。这是因为革命所针对的是一种从根本上说其行为方式是非正义的社会关系。在革命过程中,由于正义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以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的新的制度和法律尚未确立,革命党所要考虑的是如何推翻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而程序的建构尚不具有现实性。因此,革命党必然要追求实体正义,革命逻辑内在地包含着实体逻辑。然而当无产阶级政党在夺取国家政权而成为执政党之后,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制度和法律本身的正义性问题已经在大的框架上得到解决。这时,实现社会正义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程序正义的问题。因为没有一套公正合理、严格有效的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就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体现出来并发挥作用。这就要求执政党在执政理念上确立程序逻辑。在程序逻辑中,实体正义仍然是我们正义的追求的必要内容,但实体正义必须放置到程序正义的框架中来进行思考,必须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来加以实现。一方面,我们应该依据已有的法律程序来健全和完善我们的制度和法律(包括其中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另一方面,当依据已有的法律程序对某一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体现出实体正义的要求时,也不能因此而放弃法律程序。正如罗尔斯所言,“假定制度确实是正义的,那么执政者应当公正不阿,在他们处理特殊事件中不受个人、金钱或别的无关因素的影响就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即使在法律和制度不正义的情况下,前后一致地实行它们也还是要比反复无常好一些”(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页。)。因为这样可能使那些受制于它们的人至少知道它们所要求的是什么,因而可以尝试着保护自己。可见,离开程序正义而片面追求实体正义,既会导致社会生活的秩序失范,又会对个人权利造成更大的伤害,因而与执政逻辑是格格不入的。

由于我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自觉地实现由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的转换,表现在正义追求上,仍然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实体正义而对程序正义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建国以后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直到文化大革命中完全抛弃了法律制度。文化大革命中的所谓“大民主”,打着“民主”(实体正义)的旗号,却脱离了民主的法律程序(程序正义),结果导致了人人自危的极端不民主的局面。这说明脱离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只能走向自己的反面。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重新开始了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这是对程序逻辑的明确肯定。今天,我们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在执政理念上弱化实体逻辑,强化程序逻辑,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二、在执政方式上,由集中逻辑向民主逻辑转换

集中与民主是两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权力运行方式。然而集中与民主的辩证关系并不意味着两者在实际地位和作用上是相互平行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集中和民主的主次地位应该是不同的。本文所称集中逻辑就是指以集中为主的权力运行方式所要求的思维逻辑,在这种思维逻辑中,民主隶属于集中,民主只是手段,而且目的就是要更好地贯彻集中所指向的决策和意图。民主逻辑则是以民主为主的权力运行方式所要求的思维逻辑,在这种思维逻辑中,集中隶属于民主,集中只是手段,而目的便是要使民主的意见得到统一和认肯。

在革命过程中,由于形势的严酷和任务的艰苦,需要权力的高度集中,从而形成了集中的领导方式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集中逻辑。在革命战争中,集中逻辑有它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有权力的集中,才能有效地保持革命队伍内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统一,避免思想上、政治上的混乱;只有权力的集中,才能集中一切力量,避免革命队伍的分裂;只有权力的集中,才能及时地根据形势的变化果断地作出决策,避免拖延不决贻误时机;只有权力的集中,才能在艰苦的条件下坚持斗争,避免消极惰性心理的扩散和蔓延。然而在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以后,党所处的地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执政地位要求党的思维由集中逻辑走向民主逻辑。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明确地把无产阶级统治与民主联系起来。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揭示了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民主政治。执政党只有坚持民主逻辑,才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真正得到落实和保障,才能使党的执政地位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拥护的基础之上,从而才能保持党的执政的合法性。坚持民主逻辑,就是要打破政治的封闭性和神秘感,增强政治的开放度,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广泛的知情权和参政权;就是要改变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分权来保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避免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和程序确定下来,固定下来,予以保障。作为执政逻辑的重要内涵,坚持民主逻辑,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由于没有及时地实现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的转换,我们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片面地强调集中而忽略了民主建设。今天,我们要实现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的转换,就必须在执政方式上坚持民主逻辑,以民主统率集中。从过程上说,集中必须是在民主基础上所达成的集中,而不是先于民主的集中;从程序上说,集中必须是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而达成的集中,而不是脱离民主程序的集中,从结果上说,集中必须是对各方面民主意见的综合和肯定,而不是对民主意见的排斥和否定;从本质上说,集中只是民主的内在程序和必然要求,而不是外在于民主的集中。总之,在民主逻辑中,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而集中并不是与民主相分离、相对立的一个独立因素,而是民主政治的必要组成成分。

三、在执政手段上,由斗争逻辑向和谐逻辑转换

革命就是推翻旧世界。因此革命必须与代表旧世界的一切势力展开无情的斗争。斗争是革命的主色调、主旋律。由此决定了革命逻辑必然是斗争逻辑。斗争逻辑的思维视野,就是由多种势力互相角逐的世界图景;斗争逻辑的客观前提,就是各种势力存在着根本利益的冲突;斗争逻辑的实践原则,就是永不屈服、永不妥协;斗争逻辑的追求目标,就是一方战胜另一方、消灭另一方。

而共产党执政的前提是剥削阶级政权已经被推翻,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再存在。虽然阶级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但阶级矛盾已经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在执政条件下,共产党要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就需要和谐的内外关系。因此,斗争逻辑已经不应是党的工作的思维逻辑,而应该代之以和谐逻辑。所谓和谐逻辑,就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追求各方的和谐与共赢。和谐逻辑的思维视野,是各种力量相互平衡的世界图景;和谐逻辑的客观前提,是社会各种力量存在着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和谐逻辑的实践原则,就是相互包容、相互协调;和谐逻辑的追求目标,就是各方的共存共赢。具体来说,和谐逻辑应该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国内各阶层之间的和谐。这是和谐逻辑的根本内容。因为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就意味着对抗性的阶级矛盾已经在基本上得到解决,占人口极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要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党就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兼顾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是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和谐。我们应该努力实现与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处及共存共赢。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应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承认世界多样性的现实。世界各种文明和社会制度应长期共存,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三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我们在改造自然的物质生产活动中必须努力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争取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作为执政党,必须促进国内各阶层的共同发展,必须与世界各国和平共处,必须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这说明党执政的主要手段是和谐而不是斗争。当然,和谐并不意味着放弃斗争。但只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没有受到现实的侵犯,这种斗争就应该是在维护和平稳定的前提下的斗争,就应该是在总体和谐基础上的局部斗争。和谐逻辑本身并不必然排斥斗争。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注:《论语·子路》。)这里提倡的就是一种包含着差异和斗争的和谐。只有包含着差异和斗争的动态的和谐,才能吸纳各种思想和观点,协调各种立场和利益,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化解各种矛盾和危机,才能保持生机和活力。

然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并没有意识到和谐逻辑对于执政党的极端重要性,继续把斗争逻辑作为在取得执政地位之后各项工作的最高逻辑,把阶级斗争作为党的各项工作的总纲,把共产党的哲学片面地概括为斗争哲学。正是这种斗争逻辑,把大批干部和群众当成阶级敌人,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今天,我们党要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的力量。为此,我们要在国内事务上摒弃僵硬的“对抗式”思维,在国际事务上摒弃狭隘的“冷战式”思维,在与自然关系上摒弃片面的“征服式”思维,以无产阶级政党所特有的宽广的包容意识处理国内国际的各种事务。

四、在执政基点上,由群本逻辑向人本逻辑转换

革命和执政,都必须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但革命和执政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的着眼点是不同的。作为共产党人,我们的目标始终是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崇高理想。但是在阶级对抗的条件下,不首先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只能是一种空想。革命就是推翻剥削阶级统治的运动过程。因此就其根本目标而言,革命本身就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理想境界。但另一方面,革命也是一个充满着血与火的严酷过程。为了取得革命的胜利,人们不得不牺牲自己的个人、家庭利益甚至牺牲自己宝贵的生命。这说明,在革命过程中,必须以社会、民族、国家、集体的利益作为思考问题的最高逻辑,亦即必须以社会、群体为本位。这就是本文所说的群本逻辑。

然而当无产阶级政党取得执政地位以后,这种群本逻辑就应该让位给人本逻辑。所谓人本逻辑,就是要求我们在处理问题时以人为本。这里所说的人,具有两重性,既是指个体的人,又是指群体的人,是个体的人与群体的人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然而不同于群体逻辑的是,人本逻辑不允许用群体来忽略个体的重要性甚至用群体来否定个体的存在。这是因为,当革命结束后,社会便由非常时期转入正常发展的阶段。在非常时期放弃一些个人利益是为了在根本上更好地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在正常发展时期如果个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那么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将被推向永远不可企及的彼岸世界。马克思说过:“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而然也就消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5页。)革命,就是为了消除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而革命的任务基本结束以后,就应该致力于消解利己主义(个人利益)与自我牺牲(集体利益)之间的对立。当然,消除两者对立的物质根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社会正常发展的时期,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仍将是存在的。但作为执政党,不能只是将社会利益放在思考问题的首位,而应该尽量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

必须明确,从最终的意义上说,社会、民族、国家、集体是为个人服务的。群体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和协调个体利益。群体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扬弃,也是个体利益的综合。离开了个体,群体不仅失去了依托,更是失去了意义。真正的群体,必定是能够较好地维护和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关系的。而与个体完全相对立、相脱离的群体,只能是马克思所说的“冒充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当然,个人大公无私、先公后私的精神永远是值得提倡和发扬的。但这只能是一种出于自愿的道德精神,而不能作为执政党制定政策的依据。因此,共产党执政的价值基点,应该是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的“群”。

由于长期以来我们没有及时地实现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的转换,导致人本逻辑的长期缺失。有一句曾经很流行的话:公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私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正是这种群本逻辑的片面扩张,把集体主义推向了荒谬的境地。我们一直提倡为人民服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利益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原因何在?片面的公私观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很多人看来,人民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一个个个体。所以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话:“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你服务的!”正是这种思维逻辑,使很多官员觉得自己是为国家办事的,不是为“私人”办事的,官员的事是“公事”,百姓的事是“私事”。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不把老百姓的“私事”放在心上,甚至不惜以“公事”为借口而侵犯老百姓的“私事”也就不难理解了。

今天,我们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里的“公”,并不是指相对于公民之“私”的抽象之“公”,而是指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其他特殊利益;而这个“民”,更不是一个笼统的整体概念,而是由千千万万的个人综合而成的。因此,作为执政党,必须抛弃“公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私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的群本逻辑,树立“事关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人本逻辑。只有这样,才能巩固执政的群众基础,实现共产党执政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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