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后调整项目的税务处理实例_汇算清缴论文

资产负债表后调整项目的税务处理实例_汇算清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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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以下简称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两大类。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产生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也就是说,若某种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所属会计期间已经存在,但当时并不知道其存在或确切结果,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进一步证实了该情况的存在或确切结果,则此类事项属于调整事项。

对于调整事项,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证据表明的情况与原来的估计和判断不完全一致,则需要对原来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涉及到所得税的调整,如果发生在报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调整报告年度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对调整事项涉及的所得税调整进行处理时,会有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下面以案例说明。

案例一

基本情况

甲公司20×7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00万元。20×7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8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20×8年2月28日完成2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注:以下涉及例题中所得税率均为25%,调整事项假定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处理方法一

本案例作为调整事项,销售退回发生在公司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等。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扣除该部分销售退回所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报告年度(20×7年)应交所得税进行调整,同时调减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

50 000

若假定销售退回的时间改为20×8年3月10日。即上例发生在公司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要在本年度(20×8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调整所得税,即: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贷:所得税50 000

处理方法二

对于调整事项(销售退回)发生在公司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账务处理同方法一。

若调整事项(销售退回)发生在公司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分两步进行账务处理:

首先,要作为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20×7年)的资产、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

50 000

其次,到本年度(报告年次年,即20×8年)进行所得税预缴时再按税法规定,作为纳税调整事项,冲减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000

两种账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

处理方法一虽然简单,但是没有“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即报告年度(20×7)的所得税费用并没有得到调整,而是直接调整了报告年次年(20×8年)的所得税费用,违背了调整事项会计处理的原则。

相对而言,处理方法二不但符合调整事项会计处理的原则,调整了报告年度的费用,而且符合所得税会计的要求,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也体现了会计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

小结

调整事项的所得税问题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规律性认识: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缴所得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核算;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调整报告年度次年的应缴所得税,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处理。

但是,在实际调整事项业务中还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案例二

基本情况

丙公司20×7年5月销售给丁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100万元(含增值税)。丁公司于6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丁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两个月内付款。由于丁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丙公司编制20×7年财务报表时,已为该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5万元。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200万元,其中95万元为该项应收账款。丙公司于20×8年1月30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丙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

分析

本例中特别提出“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而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的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如果依据上例中对调整事项涉及到的所得税账务处理的原理应当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交所得税。而需要关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如有证据表明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关的损失。本例尽管强调处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而实质上,既使处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由于破产清算未结束,没有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只有等到破产清算完毕,对于应收账款发生的实际损失才能税前扣除。故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本例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7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

87 500

由此,从本例可以看出,对于报告年度没有发生的实际损失,税法不允许在报告年度税前抵扣(允许等到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抵扣),无论处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前或后,都不会影响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而必须按照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小结

对于有证据表明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税法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关的损失项目,如果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则直接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账务处理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核算;如果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则按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而调整报告年度次年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对于没有证据表明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税法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关的损失项目,无论处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或后,都应按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而调整报告年度次年及以后年度(实际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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