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视域中的国家理论——马克思与施密特国家观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施密特论文,马克思论文,视域论文,国家论文,观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074(2006)05—0099—10
20世纪60年代以后,政治哲学遭到了长期的冷遇,“政治体系”一词代替了“国家”这个政治哲学的核心词汇。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才被重新恢复了在政治哲学以至实证的政治科学中的核心地位,对国家的价值和意义及其当代性的探求成为众多理论家关注的焦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实质上是国家理论的复兴。卡尔·施密特(1888—1985)的政治哲学思想是其中最重要的代表。
各种不同立场的理论家在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对国家进行新的思考的时候,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马克思的国家理论的评价问题。而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为了回应来自政治、理论立场上的责难,还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更好地推进政治发展和政治建设,都必须重新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当代国家理论的复兴也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复兴。
世界范围内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进程向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传统地位与作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也给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解释框架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关于国家的性质、国家的职能、国家活动的范围、国家的未来特别是民族国家的命运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做出重新思考。马克思在19世纪创立并在20世纪继续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理论,无疑是我们今天理论创新的思想依凭。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试图对马克思与施密特的国家理论做一个粗浅的比较研究,以裨益于我们对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的处境、地位和发展趋势等问题的思考。
一、马克思和施密特的国家理论都具有强烈的批判性特征
批判性是植根于马克思哲学中的一种深刻的反思模式,是贯穿马克思理论发展始终的思想精髓。革命思想或批判意识是马克思学说的灵魂,也是其国家理论的首要特征。而卡尔·施密特同样也是在批判的号角声中展开其庞杂的思想体系的。这两位哲人的国家观都是在批判性地反思前人思想和时代潮流的过程中凸显出理论的张力与生命力的。
首先,马克思国家理论彻底的批判性原则表现在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青年马克思曾经是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信奉者,把国家和法看作正义、理性的代表,推崇国家这个“现实的伦理观念”。但是到《莱茵报》期间,当马克思在面临“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1](P81) 时,就意识到了农民贫困的根源在于普鲁士政府推行的政治制度本身。虽然当时的马克思没有完全走出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还是从理性原则出发力图用“普遍理性”战胜私人利益,可是现实社会生活却总是私人利益占了上风,他不得不承认,通过法治道路改造社会在当时是不可行的,因为法律反映私人利益,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很难达到真正的理性,这导致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理性”的信仰危机。《莱茵报》被查封后马克思退回到书房,他的第一件事就是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及理性国家观进行彻底批判,尤其是对其核心观点“国家高于家庭和市民社会”进行了彻头彻尾的颠覆。马克思批评黑格尔把“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却被描绘成了理念所具有想像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他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想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2](P250—251) 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真正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存在的方式。马克思还批判了黑格尔关于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的观点。黑格尔认为政治国家支配着私有财产使之服从国家的普遍利益,长子继承制就是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支配权的证明。马克思指出这是因果倒置,长子继承制恰恰是土地私有制本身的结果,不是政治国家支配私有财产,是私有财产支配政治国家。
其次,马克思国家理论彻底的批判性原则表现在马克思对现实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批判。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及其理性国家观进行清算之后,他又花了相当多的精力对现实国家进行批判。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指出:在普鲁士,一切国家机关都成了“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2](P160),国家变成林木占有者的奴隶和工具。之后他更是以彻底的批判性精神力图击破“资产阶级的千年理性王国”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种种神话。在《神圣家族》中,他明确揭露了资产阶级利用国家的为自己谋利益的情况:1830年的法国自由资产阶级已经完成了政治启蒙运动,他们不再把立宪的代议制国家看作理想的国家形式,也不再认为争得立宪的代议制国家能挽救世界和解放全人类,相反地,“他们把这个国家看作自己的排他的权力的官方表现,看作自己的特殊利益的政治的确认。”[1](P158)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现实国家的本质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和批判,“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实际上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3](P70),因此“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主义,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的真正斗争”,工人阶级必须“首先夺取政权”,“在革命中……旧生产方式和旧交往方式的权力以及旧社会结构的权力被打倒。”[3](P38,P76—77)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根据法国的历史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指出一切资产阶级革命都没有动摇在君主专制下已经形成的军事官僚机器。而是把现存的国家机器看成主要的战利品,“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摧毁”[4](P226),在此基础上提出无产阶级要集中自己的一切破坏力量反对这个国家机器。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更是指出:“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或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5](P57) 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在这种批判中不断走向成熟。
再次,马克思国家理论彻底的批判性原则表现马克思对各种形形色色的空想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国家观的批判。空想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作为启蒙运动以来欧洲的一股重要社会政治思潮,对欧洲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虽然对国家理论的发展有不可抹煞的贡献,但是由于历史条件和自身世界观的局限,他们的国家学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他们未能科学地说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起源,对于国家的本质问题,一般也只是在现象上进行批判。他们不懂得无产阶级解放的物质条件,绝大多数空想社会主义者都持英雄史观,缺乏对历史的深入分析和把握。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正是在对空想社会主义的英雄史观彻底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无政府主义国家观完全离开了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对抗这个前提来解释国家和权威,他们否定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否认国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认为国家是人为地强加给社会的东西,因而是可以人为地加以废除的。因此,无政府主义反对一切权威和国家,包括无产阶级专政。他们以为一旦废除了国家,也就消灭了一切社会祸害。马克思对空想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国家的批判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提出,表明了马克思在国家问题上的科学态度;推翻资产阶级国家后直至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仍然需要国家的存在,但这种国家的性质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这一学说解决了空想社会主义对理想国家制度虽然向往但是不能找到正确道路的困境,击碎了无政府主义者对待国家和权威的谬论。至此,马克思和形形色色的空想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彻底划清了界线。
理论的生命与活力在科学批判的过程中得以体现和验证,理论的时代特色也在科学批判的过程中得到描绘和彰显。施密特的国家理论“是为了反驳近代几百年来的自由主义政治观念而提出的”[6](P22),施密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其国家理论的起点。他在1932年作的《政治的概念》一书中,把矛头直接对准当时魏玛共和国的自由派,激烈批评了自由主义思潮。当时,魏玛共和国的自由主义者沉湎于国际法、国际道德、国际秩序这样的抽象原则,对国家的独立和强大提不出任何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背负着强烈民族责任感的施密特站了出来,有力驳斥了当时国内自由派不负责任的态度,并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理论观点。
在施密特看来,自由派致命的缺陷就在于弄不清楚什么是政治,“一种具体的政治理念能否从那种纯粹而又自以为是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概念中发展出来呢?答案是否定的。”[7](P150) 施密特对于政治有一个惊世骇俗的解释:“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规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7](P106),政治的前提是区分敌友,政治就是保护朋友,杀戮敌人!自由主义觉得他们理想中的政治是一种具备“正当性”(legitimacy)的政治,而施密特却说自由派们“以极大的热情剥夺了政治观点的所有正当性,并将其限制在道德、法律和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内。然而,在具体的政治现实中,不是抽象的‘秩序’或规范,而总是某些真实的人类群体和组织统治另外一些人类群体和组织。从政治上讲,道德、法律和经济规则始终呈现出某种具体的政治意义。”[7](P153) 施密特认为政治在本质上是关于敌我冲突的,虽然许多冲突可以用非政治的方式来解决,如经济冲突、文化冲突,但有一类冲突涉及根本的“身份”或“认同”(identity)问题,涉及你是谁、我是谁的问题,即朋友和敌人的问题,这就是政治。政治的最高形式是战争,没有多少道理可讲。
施密特认为,自由派对于国家和政府,除了立足于个人主义的无关痛痒的批判别无他用;只有那些无视政治现实的人才会幼稚地相信,国家制度能仅仅靠法治的合法性秩序来维持,无需实质的专政权力。在这一点上施密特和马克思的观点倒是十分契合的,难怪施密特曾经这样评价:在关键的时候——尤其是1848年,“所有眼光锐利的思想家,比如施泰茵、马克思、施达尔、柯特等,均不再对自由主义中能找到一种政治原则或在思想上一致的政治理念抱任何希望。”[7](P151)
简而言之,施密特把政治归结为敌我的冲突,取消了加在政治之上的一切道德和法律束缚。他认为政治首先要具备区别实际敌友的能力;而流行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是实验室容器内的自由主义,它可能是精致和准确的,但必将是软弱的、容易受侵犯的,他们不仅不懂得划分敌友,甚至觉得没有必要划分敌友。“就现代状况来说,人类阵营是以民族国家的形式生存的,那么,某个民族国家是否进入政治状态或政治成熟,关键在于其是否确定了自己的敌人。”[6](P21—22) 国家公民即个人的文化自由取决于生存自由,而生存自由一定首先取决于作为政治的国家本身是否稳固与强大。
马克思和施密特虽然不是同一历史时期的思想家,但两者各自的批判性国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批判的对象以及目的,却有着一定程度的相似:他们的理论都是在国家和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激烈冲突的时候,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他们批判的矛头都指向社会转型时期形形色色的不符合历史现实的、带有机会主义或空想色彩的、对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不起作用甚至有阻碍性质的国家理论和思潮,他们都反对理论脱离实际的思维方式,特别强调哲学思想应该立足于现实的历史时代;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以一种全新的国家理论来指导寻求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律和历史潮流的社会改革道路。
但是,马克思和施密特国家理论的批判精神在彻底性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
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作为一种崭新的国家观,不像青年黑格尔派那样对黑格尔的哲学进行修修补补,而是在根本上迥异于在它以前的任何国家理论,它是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以前的国家理论进行彻底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没有彻底的批判精神,就没有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国家理论,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奠基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原理也无法确立;没有他在理论上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也不会有对现实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各种形形色色无政府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彻底清算。马克思曾经指出,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从不拒绝任何有价值的理论和学说,但他也从来不放弃同一切反科学的思潮进行斗争。它不仅以严格的批判态度对待各种错误思潮,同时也以严格的态度对待自己,不断实现对他人和对自身的扬弃和超越。彻底的批判精神是不断推进马克思理论勇于创新、不断进步的重要特质和内在动因。
施密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被当今的自由主义者视为对自由主义的最大挑战,同时也是最大的推进。施密特深刻地看到自由主义以人权的名义抵消了主权,以自由的名义消除了民主,他们没有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只是从伦理和经济对政治进行批判,并想消除政治。然而,政治是永不可消除不可避免的;在施密特看来,声称所有的政治和权力都是恶的、必须加以限制和消除的学说,如果不是真正的无知,就是有意的欺骗。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仍然没有走出两个多世纪前对专制国家和封建贵族的批判性建构。施密特试图超越和克服自由主义主流的意识形态,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自由主义。对《政治的概念》评价极高的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于1933年写了一篇书评,他赞扬施密特深刻揭示了政治的本质,但同时指出,施密特并未彻底摆脱自由主义的束缚,他只是以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批判了此后两个世纪的发达自由主义。他说:“我们必须承认,对自由主义的批驳看起来就是施密特的最终论题,而且他往往纠缠于对自由主义的批驳之中,因而迷失了自己真正的意图,停留在自由主义划定的水平上。这种纠缠不清决不是偶然的失败,而是施密特所奉行的原则的必然结果。这种原则就是‘精神领域的一切概念只能通过具体的政治现实来理解’,‘一切政治的概念、理念和术语均具有敌对的意义’……施密特是一个在自由主义的世界上承担起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此,我们是指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发生在自由主义的视界之内,他的非自由主义倾向仍然受制于无法克服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8](P24) 施密特之所以在自由主义范围内批判之,根本的错误就在于,他是在政治神学的基础上区分敌友的。在施密特的体系中,朋友和敌人是平等的,他们只不过具有不同身份、不同信仰而已。换言之,敌人和朋友本质上并没有正确与错误、高尚与卑劣的差别,这仍然是自由主义的文化多元主义,并没有跳出自由主义的视野。
二、马克思和施密特在国家和社会关系问题上的分歧
马克思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论述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探讨了国家与社会从二元化到最终统一的历史性方向及其深刻内涵。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原理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尤其是对其理性国家观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是马克思国家理论建立的起点和核心。对比卡尔·施密特在国家和社会关系方面的论述,两者不论在概念界定上还是在理论分析上都存在很大分歧。
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是从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这一理论的第一原理。马克思深刻阐明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真实关系:“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3](P11—12)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系统阐述了他的异化劳动理论——打开市民社会最初的一把钥匙。因为劳动在特定的社会形式中的本质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所以对劳动的本质及其关系的考察,自然是理解市民社会全部秘密的前提。马克思在手稿中初步认识到了作为政治国家的基础的市民社会的秘密,提出国家和法以及宗教、道德、科学、艺术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表现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后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称国家为“政治国家”,以区别于市民社会这一“物质国家”,他把它们看作是人类生活的两个不同领域:市民社会是人类的物质生活领域;国家是人们的政治生活领域。接着马克思剖析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指出了市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的基础性作用。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市民社会是人的最直接的现实生活领域,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最直接的现实的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市民社会的成员组成了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决定性因素,国家和政治制度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政治国家作为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在形式上是全社会的代表,但在实质上是市民社会内部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国家。至此,马克思得出了和黑格尔截然相反的结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样,唯物史观的国家理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得到较为系统的成熟表述:“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上层建筑的基础。”[3](P40—41)
马克思还从不同角度论证了阶级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从而揭示了国家的本质和属性。首先,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体现为市民社会的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冲突。从表面上来看,国家似乎是整个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但在阶级社会,国家所代表的所谓“共同利益”实际上不过市民社会中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而已,这些“特殊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其次,在阶级社会,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把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度化和法制化,人们被动地服从分工:任何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的,只要不想失去生活资料就必须始终在这个范围内活动,从而使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成为一种异己的、对立的力量。另外,官僚机构是造成国家与社会对立的重要原因。马克思指出行政官僚实际上是国家中的一个“特殊的闭关自守的集团”,表面上是国家的代理人,而实际上它所要拯救和捍卫的所谓“普遍利益”就是其“特殊利益”。官僚机构的特殊职能就是把国家意志转化为绝对命令,把自己当成国家的最终目的,所以,官僚机构的存在证明了“‘国家’这种市民社会不相容的彼岸之物通过自己的代表来反对市民社会”,“‘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捍卫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和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2](P301)。
马克思在强调国家和社会对立的同时也强调了二者的统一。在他看来,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表面的而不是根本的。第一,市民社会构成政治国家的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还是国家的构成部分,“政治国家没有家庭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2](P252) 尽管只有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政治国家的公民只是一种虚幻的存在,但市民社会的“市民”和政治国家的“公民”属于同一主体。而且,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从而也是国家活动的发源地和舞台,“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P41) 第二,市民社会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市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来说是内容,而政治国家则是市民社会在该时代的集中表现形式。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政治国家。第三,市民社会的矛盾决定国家的矛盾。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只不过是市民社会内在矛盾的外在体现,他指出:“所谓立法权自身的矛盾只不过是政治国家的矛盾,因而也是市民社会自身的矛盾。”[2](P358) 第四,市民社会的发展决定着政治国家的发展。政治国家的发展和演变不论表现得多么扑朔迷离,说到底,它还是由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演变决定的。市民社会内部有一股强大的力量,迫使政治国家向自己趋近,比如在近代西方,随着市民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而导致的日益强大的市民社会,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建立了适应自己并为自己服务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
如上所述,在阶级社会中,国家与市民社会既对立又统一;统一是相对的,对立是绝对的。因此,马克思明确提出,无产阶级要同时“为消灭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2](P238)。在马克思心目中, 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完全统一是人类社会前进的方向,而两者的完全统一只能存在于国家和市民社会消除了旧阶级社会的性质后才有可能达到,也就是说,只有旧的国家转变成无产阶级专政以至最后消灭,旧的市民社会转变为“人类社会化或社会化的人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的性质才能消除,其完全统一才能实现。对于实现国家和市民社会这一双重改造的途径,马克思明确提出,只能通过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无产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中,即集中在已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更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9](P489),当无产阶级专政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后,国家将逐渐消亡,到那时,市民社会已经脱胎换骨,未来的“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9](P491)
施密特对国家和社会的概念及其关系没有过直接的表述,而是认为“国家是政治的统一体”[7](P117),提出要理解国家和社会首先需要确定政治的定义,并以“全权国家”的概念整合了国家和社会。
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一书中,第一句话就振聋发聩:“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国家所具有的一切特征是从“政治的特性中获得其意义,因而若政治的本质受到误解,他们终将无从把握。”[7](P99) 政治是先于国家的, 只有先理解了政治才能理解国家。他继而否定了以往纷繁复杂的关于政治的定义,明确唯一可以用来定义“政治”的就是区分敌友,“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7](P106) 施密特觉得,要真正做到敌友这种最重要的界线划分,必须由“以一个战斗性概念的面目出现的”全权国家(total state)予以维持,这种全权国家必须使国家与社会合一,并“潜在地囊括了所有领域。”[7](P103) 在施密特这里,国家与社会的辩证关系消解了,以一个全权国家予以代替。国家不是由自然状态下相互邻近的人们通过契约形成,而是以政治(敌友划分)作为论证前提,“国家不仅是统一体,而且事实上是决定性统一体,这一点取决于政治的性质。”[7](P122,129) 因此, 作为一个有能力决断敌友划分的政治统一体,是至高无上的,即在决定性的时刻,它是具有权威的统一体。“在作为一个有机的政治统一体的国家之内完全由自己决定敌—友的划分”,“一旦它不再拥有做出这种划分的能力或意志,它将在政治上不复存在”,而“如果这种统一体消失了,哪怕是潜在地消失了,政治本身就将不复存在。”[7](P111)
在施密特看来,西方政治在经历了18世纪的“绝对国家”(君主专制)和19世纪的“中立国家”(议会民主制)之后,到了20世纪,进入了“全权国家”时代。以往,国家要么把自己看作是“绝对的”,忽略社会的存在和独立性;要么就是持一种“中立”态度,看到国家和社会的区分,在承认自己的有限权力的同时,把自己作为一种有别于社会的力量,稳定地保持在社会之上。在19世纪资产阶级法权国家的框架之下,随着国家的“中立化”和“非政治化”,所有社会领域——宗教、文化、教育、经济,法律、科学,等等——也都被中立化、非政治化了。但到了20世纪,国家和社会彼此完全渗透,从而变得等同起来。与此同时,先前被认为是“中立”的各个领域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政治性。施密特认为,20世纪“全权国家”正是作为各个社会领域的政治化和“非中立化”的反应而出现的,因为全权国家的特征正是国家进入一切社会领域,它不再承认它们的中立性,而是把它们作为至少是潜在地具有政治性的事物看待。因而施密特说,政治生活是一个民族生存的基本领域,是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命运的存在方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前提。
在政治和经济孰轻孰重的问题上,施密特态度鲜明地指出,马克思“试图把政治限制在伦理领域并使之服从于经济”[7](P141),他批评马克思的历史和社会建构理论,认为马克思所主张的“经济学乃是一切文化和精神生活的根基和‘基础’”的观点,只是“力图运用经济学的术语进行思想,所以它仍然停留在以经济学为核心的19世纪。”[7](P179) 他在分析马克思的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理论时,把这对经济范畴完全归结为政治上的敌友对立,借以来论证自己的观点。[7](P154) 他论述说:“任何宗教、道德、经济、种族或其他领域的对立,当其尖锐到只有有效把人类按照敌友划分成阵营时,便转化成了政治对立”[7](P117),是“政治造成了最剧烈、最极端的对抗”。[7](P111) 显然,他已经把政治因素看成最根本的(权威的政治),经济因素及文化等其他方面只是起到某些影响而已。
施特劳斯在《〈政治的概念〉评注》一文中把施密特关于政治(敌友划分)之基础性的论点说得更透:“政治的这种结构性定位说明了政治是基础性的,而不是一个与其他领域并存的‘相对独立的领域’。政治是‘尺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施密特所讲的政治‘既不等同于也不类同于’道德、审美和经济等领域”,“事实上,政治乃是人之‘自然的’、根本的和极端的状态。”[10](P217—218) 施密特特别强调政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真正按敌—友划分阵营具有巨大的举足轻重的生存意义,一旦非政治性的对立变成政治性的对立,它就会令那些迄今为止仍然是‘纯’宗教、‘纯’经济以及‘纯’文化的准则和动机服从眼前政治局势非理性的条件和结论。”[7](P118) 一言以蔽之,施密特是“政治决断论”者,他的“政治秩序”绝非是一种可与其他人类文化领域相提并论的文化概念,而是一种现实的“敌对状态”,“人的生命”从潜在的战争,从“可怕的紧急状态”以及“最极端的可能性中”,获得“特有的政治张力”。他所关注的是非常状态——极端的临界状态,而不是规范状态,对他而言,非常事态比规范事态更有意义。施密特的政治决断论是一种形式化的决断论——对他来说,为何决断,决断什么,纯粹是个假问题,重要的是主权者在作出决断;他所谓的政治决断是机缘至上的,仅仅是一时占了上风的政治环境的随机产物。比起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理论,施密特的政治决断论的确在深刻性上逊色不少。
三、马克思和施密特关于国家消亡理论的对立
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存在的合理性和国家的必然消亡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又一重要内容。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因为他不仅要保护市民社会的整体利益,还要对社会执行公共管理;但是马克思又明确指出,国家存在的基础是私有制,要克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国家就必须消灭自己,这同样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施密特则在批判自由主义非政治化思想的大潮中,提出国家不会消亡、政治不会消亡、战争不会消亡,并把国家消亡论斥之为乌托邦。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私有财产的产物,同时私有财产也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所以公共利益只能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脱离的独立形式。国家的存在至少能保证市民社会不因争夺私利的战争而分崩离析。同时,因为国家担负起了对市民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这样就使国家呈现出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由于这种相对独立性的存在,国家便能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行使社会职能,采取相应的政治和经济措施来推动市民社会的发展。
马克思在强调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存在有其必然性的同时,也强调了国家随着社会和生产力的发展消亡的必然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初次对市民社会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在认识到国家存在的私有制基础后指出,要克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国家就必须消灭自己。”[2](P479)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同样写道,无产阶级“应当推翻国家”,才能使自己的个性获得解放。在1847年《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更为明确地表示:“工人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从此再不会有任何原来意义的政权了。因为政权正是市民社会内部阶级对立的正式表现。”[9](P197) 在《共产党宣言》中, 马克思将这一“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名之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P491) 由于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消除,造成劳动异化的条件不复存在,因此,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马克思通过对历史上各种政治制度的比较研究后指出:“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2](P283),要实现这个“历史任务”,“民主制”才是唯一途径,因为“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2](P358),“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2](P282)。也就是说实行了真正的民主制,才能实现国家和市民社会真正的统一,这时,国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随着无产阶级运动的深入发展,马克思对未来国家政权的实质及其归宿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巴黎公社的建立,使他进一步明确地认识到,无产阶级新型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把社会委托给国家的那些权力重新还给社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11](P377) 把国家权力还给社会的思想在这里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恢复共和国“社会”本质;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各项职能回归社会,扩大社会自治权,吸引社会中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管理,最终创造国家自行消亡的社会历史条件。
有一点值得注意,马克思不是在虚无主义或无政府主义的意义上提出废除国家,而是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而言的:国家由社会中产生又终将回归于社会,社会既是国家的起点,也是国家的归宿。就是说,在社会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国家政权,和社会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国家职能重新回归到社会就成了必然趋势。另外,马克思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统一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无产阶级像历史上其他阶级一样,将不得不继续利用国家的力量促进国家自行消亡。
施密特是在批判自由主义非政治化思潮的基础上,论证了其政治、国家和战争永远不会消亡的理论。在施密特看来,认为政治会消亡、国家会消亡、战争会消亡,都是“非政治化”时代的谵语,若不是为了别有用心地骗人,便是愚昧无知。施密特相信政治是不可逃避的,是人类永恒的命运;政治是国家的前提,政治即划分敌友,战争又是敌对性的显现形式,从而国家、战争也是不可消除的。施密特觉得需要在一个“非政治化的时代”重申“政治的概念”以及国家、战争、政治的永不消亡性。他说,“以为一个不设防的民族便只有朋友,极其愚蠢;设想敌人或许能因为没有遇到抵抗而大受感动,则无异于精神错乱。比如说,没有人会相信,如果放弃所有的艺术和经济生产,世界就能进入一种纯道德的境界。人们更无从希望,如果逃避所有的政治抉择,人类就能创造出一种纯道德或纯经济的状况。即使一个民族不再拥有生存于政治领域的能力或意志,政治领域也不会因此而从世界上消亡。”[7](P131—132) 施密特承认,弱小的国家和民族在战争中是可能消亡的,因为“军事技术的发展所造成的趋势似乎只能容许某些国家生存下去,换言之,只有那些工业潜力容许其发动一场有望获胜的战争的国家才能生存下去。如果弱小国家无法通过适当的联盟来维持自己的独立,那么它们就将被迫(不是自愿就是被迫)放弃战争法权。”但是,“这种发展仍然证明不了战争、国家和政治会一起消亡。”[7](P125) “政治是人的生存的基本境域和总体境域,是精神与精神的斗争的基本境域和总体境域,是生命与生命的斗争的基本境域和总体境域,是生存与生存的斗争的基本境域和总体境域,因而是永远不可消除的。”[12](P83) 政治生活是一个民族生存的基本领域,是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命运的存在方式,是一个政治统一体的前提。
施密特在强调国家不可消亡的同时,也论证了对普世主义的否定。他认为,政治统一体在本质上不可能具有普世性。它无法囊括全人类和全世界。“建立一个世界性组织的理想无非是一种彻底非政治化的乌托邦观念而已。他几乎总是毫无差别地要求世界上的所有国家立即变成其成员,以使自己具有普世性。无论如何,普世性必然意味着彻底的非政治化,尤其是随之而来的国家的消亡。”[17](P135) 他觉得只要还有国家存在,世界上就必然不会只有一个国家,那种囊括全世界和全人类的世界国家不可能存在。政治世界是一个多元的世界,而非统一的世界。施密特这样分析:“这样一个囊括了全世界的经济和技术组织所具有的令人惊恐的权利会落在哪些人的手中。绝不能因为相信万事万物都会自动地各司其职,实现自我管理,或者因为相信人类将获得绝对‘自由’,所以让人民选出一个政府管理人民纯属多余,就取消上面那个问题。”[7](P137) “如果在一个囊括了全世界的国度中始终能够预防内战爆发,那么,朋友和敌人的划分也将不复存在。世界上将不再有政治,也不再有国家,只剩下文化、文明、经济、道德、法律、艺术、闲扯等等。至于这种状况是否能出现,何时出现,我一无所知。目前,事情却远非如此。以为现代战争的结束便会导致‘世界和平’——从而加快实现彻底的、最后的非政治化美好目标——这完全是自欺欺人。”[7](P133)
在施密特看来,“国家的消亡”、“历史的终结”、“永远的和平”都是一种宽宏大量而又自作多情的政治浪漫主义。政治(即划分敌友)是无法从这个世界上抹去的,任何试图对其掩盖、否定甚至干脆宣布政治终结的论说(譬如自由主义、和平主义)其实都是以一种表面上非政治甚或反政治的方式参与政治。
马克思的国家消亡论到底是不是乌托邦?我们认为,马克思不但强调了国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市民社会基础,也强调了国家消亡的市民社会基础。他说社会解放、人类解放在于社会把国家政权收回,意味着他相信市民社会在产生国家并成为国家基础的同时,也在产生出一种消灭国家的力量。换言之,国家随着阶级对立的出现而产生,又将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阶级对立的消失而消亡。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国家的消亡需要市民社会的发展为其客观条件,即需要经济基础。没有生产关系的相应变革,政治上的胜利并不等于社会解放、人类解放的开始。马克思说:“当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必然消灭、从而也使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必然颠覆的物质条件尚未在历史进程中、尚未在历史的‘运动中’形成以前,即使无产阶级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它的胜利也只能是暂时的,只能是资产阶级革命本身的辅助因素(如1794年时就是这样)。”[9](P331—332) 因此,强调无产阶级政治夺取的客观条件;强调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放在根本的、首要的位置上,为向无阶级、无国家社会的过渡创造条件,并且认为这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历史使命;强调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等等,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极富有特色的内容。马克思对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的强调,也正表明他的国家消亡论不是乌托邦。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康德、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认为市民社会的发展产生着使国家走向消亡的力量,从而把人类解放的实现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实际进程联系起来,将它视作历史发展的产物和结果:“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13](P108) 马克思在国家的独立性意义上论证了国家消亡的必要性,又在国家的市民社会基础意义上论证了国家消亡的可能性,这就既避免了经济决定论,又与乌托邦思想划清了界限。
从当代的现实来看毕竟民族国家的存在还是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国家消亡的现实可能性尚未形成。同时,对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于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问题,确实需要重新研究。但即使这样,马克思国家消亡论的当代意义仍不应低估。一方面,当代西方国家无疑仍是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它们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转变已初露端倪,以福利国家的出现为重要标志,资产阶级权利体系已呈现出走向消解的迹象(当然不会很快完成)。当前“第三条道路”思潮的兴起,新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立场的接近,同样表现出民主制度的发展“越出自身”的某种迹象。
另一方面,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的职能和作用还是显而易见不能忽视的。我国在目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对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对市场秩序的整顿,都取得积极的成效。在经济、政治、文化越来越全球化的时候,国家的能力和作用越不能被忽视。
对马克思和施密特国家理论的比较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思考全球化时代的民族国家地位和发展趋势,赋予马克思国家理论以当代性。
不容否认,全球化运动突出了人类文化精神中的整体精神,即人类意识。全球化突破了传统文化局限于民族和国家的狭隘视野,要求人们在思考问题时,从全球的视角来看待问题,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对外交往时,要越来越注意把握好民族关系、地区利益和国家关系的协调。今天的全球化过程确实对民族国家地位提出了严峻挑战,有学者指出,“民族国家与民族社会单位的破裂,一方面是民族国家单位、民族国家活动主体,另一方面是跨国活动主体、跨国认同、跨国社会空间、跨国形势与发展进程,两者之间形成新的力量对比、新的竞争关系、新的冲突与相互关联。”[14](P6) 而从全球化的执行或运行主体来看, 只能是民族国家(政府是其法定代表),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在内的整个社会全球化的执行者,则是主权国家和地区。全球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主权国家、地区通过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互动,形成高度整合和协调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主权”的概念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民族国家的主体地位不会丧失,否则,全球化就成了无主体的幽灵游荡。实际上,在全球化过程中必然发生民族国家的利益、权力的重新分配和调整,而发达国家希望通过积极推进全球化、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国家利益的初衷并未改变。
由于各民族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等各不相同,因而每个国家和地区在纳入全球化轨道时,都会有不尽相同的战略考虑和政策取向。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进入全球化过程中,必须有一个趋利避害的“选择性进入”或者说“创造性进入”的问题。这种“选择性进入”或者说“创造性进入”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在全球化过程中,注意维护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自身民族的特色,从而对世界经济、政治和文明的发展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收稿日期:200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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