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病防治的现状论文_王梅

论职业病防治的现状论文_王梅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 安徽六安 237010

摘要: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止工作形式还比较严峻,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这些事情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主要是“老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执行不严格和不到位,应当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加以解决,同时监管体质不顺也是原因之一。本文就职业病的责任与预防总结一下我个人的观点希望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职业病;责任认定;预防措施

1职业病常识

1.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

职业病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2016年7月2日第12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目前,我国政府认可并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职业病主要有10大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这意味着我们得职业病的风险越来越大。

职业性病损: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和工作有关疾病)。

1.2发生职业病的条件:

(1)有害因素的性质,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和职业病发生密切相关。

(2)作用于人体的量、浓度和接触时间影响着职业病的发生。

(3)联合作用:毒物的独立、相加、协同和拮抗作用;高温环境影响

(4)个体易感性:健康状况、免疫状况、遗传特征。人体的健康状况,人体对有害因素的防御能力。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应着眼于保护人群的预防措施。很多职业病伤害性是不可逆的,如尘肺,矽肺患者的肺组织纤维化是不可逆的,晚期矽肺患者很痛苦,生命质量很差。大多职业病无特效的治疗,只能预防,而我们只能提醒和告诫大家要在预防上下功夫。

只要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工作,职业病的发生是可以避免的,或者说是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怎样做好职业病防治呢?我认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和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条例,是全面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的基础,应将这放在第一位来抓紧抓好;健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可被认为是积极消除职业病隐患、防制职业病的重要措施。

2 防护设施要具备“三同时”

2.1 职业病防护设施

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消除职业病危害,使其预防和减少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和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2.2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依据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职业病危害评价由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3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基本原则

2.3.1. 源头治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可能性,加强和规范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造和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新技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3.2.分级分类原则--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级监管,细化明确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责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根据风险严重、较重和一般三种风险程度进行管理,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2.3.3.专家技术支撑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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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3.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2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测试和评估的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并组织工人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3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3.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相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测试的结果。工作场所的严重危害职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

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从业人员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这些物资可以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工人的健康。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PPE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用品,不得使用价低质次的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5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有以下法定责任

(1)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以确保职业健康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2)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5)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A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B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E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F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7)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8)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9)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10)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仍然不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停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才能再次操作。

(1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2)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3)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离、合并、解散、破产等,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健康检查,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4)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1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16)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总之工作人员没有职业病的安全防护措施,职业病得不到提前预防,用人单位的不重视或重视不够,都会给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和经济伤害,给社会也带来严重的后果。要解决我国职业病的一系列问题,仅仅是加强立法还不够,更应该细化规则,不仅从行政法,还要从民法、地方法规、司法审查等多方面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从程序上、诊断上、鉴定上、救济上给与完善而又灵活的措施,让职业病患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合法的途径可以依靠。加强监控制度的执行,让制度保障、让救济落到实处,提高执法部门的人员素质与效率,完善鉴定体制。对企业除了实施行政管理外,应更多的结合经济手段,一方面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抓紧对他们的宣传和监督,合法用工、科学用工才会产出更多的生产效率。多方面、多角度的运用社会力量,对职业病患者进行灵活管理,能够让患者在第一时间得到保护,得到救济,不至于产生更多的民生问题。此外,全民的普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建立职业病诊断信息分级公开制度,都有利于我国目前职业病高发率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的预防职业病,做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重中之重,是社会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走出具有自己特色,又能符合我们国情的一条职业病防治道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

[2]《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

论文作者:王梅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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