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社会女性权益保障及对中国的启示——基于《2014瑞典的女性与男性—事实与数据》报告的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瑞典论文,女性论文,中国论文,启示论文,权益保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8(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5)06-0179-04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5.06.033 2014年6月,瑞典统计(Statics Sweden)发布了最新一期的《瑞典的女性与男性——事实与数据》(Women and men in Sweden 2014:Facts and figures)。这是瑞典官方自1984年以来第13次发布的对全国男女性别平等状况的权威调查报告。在过去的30年里对男女平等状况如此执著地关注,并进行追踪式的国家调研,充分显示了瑞典社会对此的重视。报告标题表述中特别将女性一词置于男性之前,虽未知是否刻意而为还是习惯使然,但这一微不足道的细节却也反映了瑞典社会对于女性的基本态度——尊重。 1 衡量性别平等:对报告的解读 瑞典议会做出决议,将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纳入官方统计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呈现来反映整个社会由性别不平等而造成的问题。Women and men in Sweden 2014:Facts and figures)报告的内容正是有着这样一个瑞典官方背景的统计数据的集合。该报告汇集了截止到2013年瑞典的女性与男性在社会生活中10个重要方面的事实和数据,包括:人口、健康、教育、时间使用、社会关怀、就业、薪资福利、收入状况、暴力与犯罪、影响力和权力。①通过一系列事实和数据,客观地展现瑞典社会当前的性别平等状况,帮助瑞典人和全世界对瑞典国内男女性别平等状况的最新动向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使人们能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比较分析,引发理性的思考和相应的变革,从而促进全社会对性别平等问题的关注和对某些现况加以改善的努力。 从人口结构来看,瑞典社会男女比例平衡。社会人均生育率持续下降,首次生育年龄不断推迟。2013年,瑞典女性平均生育1.9个孩子,男性平均生育1.7个孩子。瑞典公民第一次为人父母的平均年龄,女性为29岁,男性为32岁。自1975年瑞典宣布堕胎合法化以后,瑞典的堕胎率呈整体上升趋势。 从健康水平来看,各年龄组的女性慢性病患率均高于男性,负面情绪的发生率也高于男性。整体上,由于女性比男性有更好的锻炼习惯,受体重问题困扰的比例明显低于男性。不同年龄段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死亡率,女性远低于男性。 从接受教育的状况来看,2012年25-44岁年龄段,女性和男性接受高级中学教育的百分比为38%和47%,接受高等教育的百分比为51%和39%;45-64岁年龄段女性和男性接受高级中学教育的百分比为47%和49%。接受高等教育的百分比为38%和31%。与男性相比,两个年龄段的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远远高出男性,这在年轻一代女性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义务教育阶段,女教师和女校长的比例占76%和65%;高中阶段,为66%和45%。高等教育阶段,男性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除女性初级讲师聘任比例比男性初级讲师高16%之外。担任各类一般教职的比例低于男性6%-16%,女教授比例为24%,与男教授的76%相差甚巨。 从时间使用状况来看,20-64岁年龄段的女性和男性工作时间相同,每天约为8小时,但女性得到酬劳的工作时间远远低于男性,因为她们把更多的时间花在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上。不过,这种趋势正在慢慢改变。与20世纪90年代初相比,女性获酬的工作时间延长了约30分钟,男性则缩短了45分钟。与此同时,女性家务劳动时间每天缩短到3.5小时,男性则上升到2.5小时。女性每周的家务劳动时间约为26小时,男性为21小时,比20年前的女性33小时,男性21小时,差距大大缩短。 从社会关怀的角度而言,1974年瑞典引入育婴(儿)津贴制度,在孩子8岁之前父母可享受180天育儿假,工资90%,男女性职员享受同样的待遇。此后,经过近40年的不断修订和充实,该制度人性化程度日臻完善。2012年,瑞典开始推行父母共同津贴,孩子出生后的第一年父母可同时享受30天的带薪假。2014年瑞典出台了总数为480天的父母带薪育儿假中的20%假期可在孩子4岁以后12岁之前使用的政策。目前,瑞典社会在后代养育问题上已基本形成男女两性的责任共担观念,建立起产假津贴、育婴(儿)津贴等国家法律制度,使瑞典男性也能够积极参与到子女养育的过程中,保证了瑞典女性无论在怀孕、分娩,还是照料幼年子女期间的相对平等的工作权利。不过,调查数据也显示,总体而言,瑞典女性比男性更多地承担了对家庭中孩子的哺育和亲属的照料工作。 从就业情况来看,2013年瑞典20-64岁的人口中,女性为270万,男性为280万。83%的女性劳动力人口中,77%受雇,全职率54%;89%的男性劳动力人口中,82%受雇,全职率73%。与20世纪70年代、90年代相比,21世纪瑞典女性就业率正在逐步上升,男性就业率有所下降。2013年,22-44岁,45-64岁年龄段的瑞典女性经济活动率(economic activity rate)分别为91%、84%,男性为94%和89%,性别差距正在不断缩小。从职业构成来看,女性更多地承担了照料护理、基础教育、咨询、行政等领域的工作,而男性的职业则更多地与技术、管理领域相关,男女差异明显。在被调查的30个职业大类中,仅有厨师、医生和高等教育教师这三类职业男女性别比例大体持平。在薪资福利方面,不同的产业、不同的行业、各级不同组织机构中,女性的薪资普遍低于男性,但性别差距均控制在10%以内,女性整体收入水平也略低于男性。 在影响力和权力方面,近年来瑞典女性参与议会选举的比例均高于男性,女性议员的比例持续上升,2010年为157人,占议员总数的45%。瑞典现有的8个党派中,有1位女主席、1位女发言人。2013年,在瑞典国家议会的各类委员会中,女性人数为106人,占42%;瑞典政府中女性部长人数为54人,比男部长人数多8人。瑞典中央和地方各类政府组织、机构中女性官员的数量持续上升,瑞典女性的政治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 对这个报告中的各类数字、图表进行整体对比分析之后,我们发现:在瑞典社会中,整体而言,女性在性别平等方面享有了与男性较为相近的地位和待遇。通过数据分析和对瑞典女性的个别访谈,可以得出结论:瑞典在男女平等方面虽然也存在一些不近人意之处,但整体上瑞典女性对自身社会的性别平等状况是比较满意的。 2 追求男女平权:从观念到事实 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性别平等、女性解放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解放的前提。西方三次大规模的女性运动从最初要求在教育、法律和经济领域与男性得到平等对待,进一步扩大到争取政治选举权、工作权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的权利,无不体现着积极反对性别歧视的努力。二战后,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与日俱增。其中,北欧国家瑞典是一个典型代表。性别平等在瑞典人的观念里是实现人的平等的重要基石,体现在教育、工作、娱乐和权力地位等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 通过对该报告的解读,不难体会到性别平等观念在瑞典社会的深入人心。经过多年的努力,瑞典女性的权益得到了较为广泛和全面的保障。值得一提的是,女性各项权益的充分获得,不仅令瑞典女性更自信、美丽、优雅,而且平均寿命也逐年提高,2013年瑞典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84岁,高于男性的80岁。瑞典社会已经成功建立起了一个基于性别平等观念、保障女性的各项社会权益的社会系统。瑞典政府机构内设置了专门负责性别平等事务的部(Minister for Gender Equality),其部长(Minister for Gender Equality)专理政府内部与性别平等有关的工作,部下面设有专门分支机构具体开展各类以促进性别平等为目标的实质性工作:如政策协调、项目配合等。 在维护女性权益方面,瑞典社会从一开始的步履维艰,在艰难中跋涉,到取得点滴进展,再到跨越式发展。一路走来,而今男女平权已然成为瑞典社会的一种习惯。可以说,瑞典维护女性权益之路一开始虽不平坦,但长期的坚持和努力,使得习惯成自然,性别平等早已深深地根植于每一个瑞典人的心中。报告中专门列出了从1845年开始到2014年的160多年间,瑞典社会在维护女性权益方面所取得的每一个重要进展。如:1845年,瑞典女性享有了与男性同样的遗产继承权;1859年,瑞典女性得到了获得教师职位的许可;1864年,瑞典男性不再拥有殴打妻子的法律权利;1874年,瑞典已婚女性获得了自由支配其收入的权利;1901年,女性可休四周无薪产假;1921年颁布的瑞典新婚姻法赋予妻子与丈夫同等的法律地位;1935年,女性与男性获得同样的基本养老金;1947年,实现国家雇员的男女同工同酬;1958年女性被允许获得神职;1965年将婚内强奸界定为犯罪;1970年,瑞典高中推行了鼓励男女学生获得同等机会的新课程……其中,特别是自1980年开始的30多年间,瑞典对于女性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家庭、宗教等方面的平等权益不断加大保障力度,不仅成为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有关性别平等宣言、宪章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在国内也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政策和配套措施。瑞典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促进性别平等的责任向作为社会实体的学校、企业、社区和各类组织机构进行有效转移和落实,整个社会系统对女性权益保障的力度不断加强,并逐渐形成共识和自觉。在性别平等状况上,瑞典向世人展现出一个较为成熟公民社会的独特魅力。 回顾漫长的人类历史过程,虽然发展中曾经历过短暂的母系社会,但迄今为止男性始终居于社会结构的中心位置,在国家管理、社会运作乃至家庭生活中都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则在这个客观体系中呈现出相对的弱势与被动状态。从对瑞典社会性别平等状况的解读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性别的不平等是造成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诉求与权益被忽视、受损害与剥夺的根源,因此追求社会性别平等是其寻找自我,获得解放的途径。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2](P443)从历史必然性来看,女性权益的获得是女性解放的体现和必然要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转述了十九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的名言:“在任何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3](P268)在世界范围内,女性权益问题长期以来受到漠视的实质是社会对女性的主体人格的歧视与剥夺,对女性与男性平等价值的不认可。一个成熟、和谐的社会,女性和男性在地位和权利上应是彼此平等,没有性别差异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逐渐消亡的过程。这个历史过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先是阶级的解放,然后是民族的解放与性别的解放。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社会对女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程度是考量和检验人类解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杆和尺度。瑞典社会性别平等状况的改善使得其女性权益保障状况走在全球前列,这并非源自一朝一夕的努力,而是这个国家多年来在全局性的制度建设、政策制定上苦心经营,建立了基于性别平等、关注和维护女性权益的相应体制、机制,使得涉及此方面的民众心理和公民意识日臻提升,从而形成一种综合的良性循环。 3 维护女性权益:从思考到借鉴 当代中国社会如何建立有效的女性权益保障体系?维护女性权益的路径何在?通过对《2014瑞典的女性与男性———事实与数据》(Women and men in Sweden 2014:Facts and figures)报告的分析,我们看到:瑞典社会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绩为世人瞩目。中国可以积极借鉴瑞典社会的成功经验,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提升女性权益保障水平。 3.1 制度正义是维护女性权益的基石 与社会事物息息相关的制度文化力求对人类的社会生活进行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涉及经济、政治、教育等各个领域。《正义论》作者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P1)要使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自由,使他们面临的机会都是公正平等的,就需要在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方面,始终从最少受惠者的立场来考虑问题。正是由于平等宽容的社会环境和对女性相对倾斜的一系列社会制度和福利政策,造就了瑞典在2000年被联合国评为世界上男女平等的“模范国家”。瑞典女性地位的逐步提高,是其公民社会不断进步与自我完善的表现,这无疑保障了瑞典女性权益的极大获得和发挥。 瑞典经验告诉我们: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现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为了达成这一核心价值追求,制度正义须先行。我国可以立足于自身国情,有选择地选用、借鉴瑞典的经验和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生育福利、就业保障、母婴保健等相关制度体系,以制度正义推进性别平等,维护和保障女性权益。事实上,中国自1992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20多年的努力,使中国社会的性别平等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中国女性的各项权益和社会福利得到全面提升,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在就业、社会、婚姻、家庭领域的状况不断改善。 3.2 体制完善是保障女性权益的关键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女性权益保障的现状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最具挑战力的因素。恩格斯说:“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个体家庭不再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5](P70)瑞典女性在社会活动中比男性更加活跃,正因为她们广泛地参与而获得了更多的社会权力和影响力,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两性平等的社会氛围,切实保障自身的各项权益。从这个意义上看,女性解放运动使女性权利的完善具有了特殊的意义。两性的平等和女性的解放必须通过社会、政治与经济结构等全面性的社会改造才能实现。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女性权益的保障与维护不是苛求一种绝对的,平等、无差别状态,而是要避免因这种差别而阻碍独立的女性成为更幸福、更完整的人的诉求。 对女性的尊重、对女性的权利的尊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一个成熟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外在表现,也是衡量社会和谐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瑞典社会女性权益保障体制的日益完善,对于其促进女性合法权益的全面实现,鼓励女性更多地参与社会发展和创新,挖掘其创造潜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与瑞典社会女性地位及权益保障状况的分析比较,目前中国社会在这方面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女性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性别平等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加强和重视对女性政策的反思,加强对有关制度、法律、条例的执行力度和检查评估系统的建设,从根本上对女性在教育、工作、生育、安全、健康、文化等方面所应享有的权益建立起在社会体制上的保障。 3.3 机制支持是实现女性权益的路径 除了制度与法律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女性自身的因素都是构成女性权益保障体系最终发挥作用的决定力量。著名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曾指出:“一旦妇女有更多受教育的机会,她们的才干便会在发展新型法律体制、新型经济体从中受益。”[6](P243-244)瑞典社会通过过去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成功建立了一个有效促进社会两性平等的新型社会机制,极大提升了女性个体的生存意义和生命价值,在社会生活中促进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和实现。 在当前中国社会对性别平等社会心理与文化氛围的营造中,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是尤为重要。“整合社会资源,营造促进妇女发展的社会和政策环境。加强教育和媒体宣传,促进观念转变,尽快建立以人为中心,以两性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的新型性别文化,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妇女发展的人文环境”,[7](P439-443)营造男女文化平等的社会氛围和意识形态的主流话语,发展成熟的公共社会服务体系,借助各类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女性团体与组织,提高女性群体主体维权意识与参与意识,在潜移默化中传递和深化性别平等的观念,使中国女性懂得如何借助外部力量和依靠自身力量实现自身权益的充分获得与保障。 注释: ①本文所有数据资料均来源于Women and men in Sweden 2014:Facts and figures,Statistics Sweden。瑞典社会中的妇女权益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基于“瑞典2014年妇女和男子--事实和数据”报告的解读_性别平等论文
瑞典社会中的妇女权益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基于“瑞典2014年妇女和男子--事实和数据”报告的解读_性别平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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