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粮食生产论文,旱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1994年第1期《中国经济史研究》上,本人以《清代南方稻作区的粮食生产》为题,就有清时期南方诸省的粮食亩产、总产和人均粮食拥有量,进行了讨论。现在,我们把目光移到北方旱作区,看一看在鸦片战争前夕,那里的粮食生产达到了什么水平。
一
北方旱作农业区,主要以种植豆麦为主,另外还有黍、稷、高梁之类。到了清中叶以后,在不少地方,玉米和番薯被人们所看重而显露头角。
(一)山东
在旱作农业中,我们先选山东为例子。有关山东的粮食生产,我曾写过一篇《清代山东粮食产量的估算》,刊登在《庆祝王锺翰先生八十寿辰学术论文集》上①。但因该论文集统共才印了几百本,且以分送为主,很多读者恐怕不易寻觅,故本文仍得稍作必要的重复。至于详细内容,还请大家查看原文。
谈山东亩产,离不开曲阜孔府档案。孔府田地遍布于鲁西南的22个州县,明确记载亩产的地区复盖面虽没有那么广(因为很多州县的庄田都征收银子,推算比较困难),但还是涉及了相当一部分州县,而且有的资料还颇为系统。鲁西南地区属于华北大平原的一个组成部分,大体运河以西有不少低洼盐碱地,运河迤东象曲阜、汶上、宁阳、邹县、滕县等等,土地条件不错,是山东重要农业区,搞清楚鲁西南的农作物产量,对于进一步探究山东全省的农业生产,亦有重要意义。
在讨论孔府田庄亩产时,先得交待一下计量方面的问题。按:孔府祭田有屯、厂和官庄之分。屯厂土地分布在东阿、东平、寿张、阳谷、郓城、巨野、金乡、鱼台等州县,多数在运河西边,土质较差,均以720步成亩,叫做大亩。1大亩相当240步官制亩的3亩。官庄位于曲阜及周围的汶上、泗水、邹、滕等县。官庄的土地一般优于屯厂。它们亦常以720步成亩,但曲阜各庄多用“三尺五寸杆,六百步成亩”②,合官制抵不上2亩。在孔府,还有相当一部分自己出钱购买的田产,叫自置庄田,这些都按官亩计算。至于量器的大小,那就更复杂了,甚至各官庄之间,收租的斗斛也不一样。当年我们去曲阜翻阅档案时,乘便就县文管会所藏各号量器作过一次测算,以最通用的石斗为例,计每斗(抬斛)小麦去斗尖,共约56.5斤(现用市秤),1石等于565斤,约相当于3.9市石(麦1市石145斤)。又,清代的1官亩约相当于今天的0.9216市亩。对于上述计量单位,我们均适当作了换算。
表1
① 豆比小麦略轻,我们以孔府斗合55市斤进行计算。
② 档案号系指曲阜文管会藏“孔府档案”号,下均同此。
表1是顺治十一年(1654)孔府一些田庄的麦豆亩产。
表中共列邹、汶上、荷泽3县19个村庄小麦和黄豆的亩产,其中鹿家庄等5个村庄,同时列出了顺治十二年(1655)的亩产以作对比。由于上述田庄,差不多都是实物定额租和分成租并存,有的还征收银子,我们计算的产量,只是从实行分租制田地中得出的。另外,还有一些作物的产量,如大麦、秫秫、谷子、稷、绿豆、荞麦、芝麻、豌豆之类,因嫌过于琐碎,且种植量不大,均省略不录。从顺治十一年整个收成来看,除少数土地遭冻、遭雹和水淹外,总的说来属中上等年成,所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顺治十一年同样气候条件下,各庄的平均亩产差距是很大的,以小麦为例,最低平均亩产与最高亩产,竟相差3倍多;黄黑豆的差距则达到3.7倍。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主要是土地肥瘠和生产条件的不同。不过综合看来,除豆类的亩产差落较大外,小麦的产量比较平稳,多数在百斤以上。高家庄头一年因遭水淹,平均亩产只69市斤,第二年就达到116市斤(也冻死12亩),说明从土地肥力和生产条件来看,也可超过百斤。另如檀家庄和东平原庄,实际也接近百斤,只有少数像韩家庄、滕村店庄、鹿家庄等产量偏低。照此推算,在顺治、康熙之际,在鲁西南运河以东孔府各田庄(平阳厂除外),小麦平均亩产大体在80-100市斤之间,豆类在50-90市斤之间。
为了进一步加以验证,我们再以邹县毛家堂和下涧铺两个庄子作为例子。毛家堂庄租簿记载了从康熙十八年(1679)至三十八年(1699)止的21年(中间有缺年)亩产数字。下涧铺庄是从康熙二十年(1682)起才有记载的,亦止于三十八年(中间有缺年),共18年亩产数。这两个庄子,在造报租粮额时是各自分开的,但又登在同一册籍上,说明它们是毗连一起,属一个庄头管理。不过在土地条件上,下涧铺明显不如毛家堂,这从同一年份里两者不同的产量中就可分辨清楚了。在作物品种中,我们仍只选了小麦、豆类,再加上高梁。毛家堂和下涧铺是从康熙二十六年(1687)开始种植高梁的,可比重却在不断增加,后来成为仅次于小麦的第二种植物。
从产量来看,毛家堂小麦亩产最高年份是康熙三十一年(1692),157市斤;下涧铺庄也一样,但亩产只有69市斤(三十八年也是69市斤),不及毛家堂庄的一半。高梁两庄均以康熙三十六年为最高,前者176市斤,后者101市斤,相差近一半。最低产量:毛家堂小麦29市斤(康熙二十七年),高梁41市斤(康熙二十七年);下涧铺小麦31市斤(康熙二十一年),高梁也是31市斤(康熙三十六年)。历年平均亩产:毛家堂庄小麦97市斤,高梁123市斤,豆类60市斤;下涧铺庄小麦46市斤,高梁55市斤,豆类53市斤。从小麦、高梁的亩产来看,毛家堂庄属于上等地,上涧铺庄属于次等地。
与毛家堂、下涧铺庄情况相类似的,还有汶上县美化庄。它记载了从乾隆元年(1736)到四十年(1755)间的各类作物的产量(中间有若干缺年)。美化庄小麦最高亩产309市斤(乾隆二十年),最低44市斤(三十三年),平均104市斤(约合7.5斗多);谷子最高375市斤(三年),最低14市斤(三十六年);平均178市斤(约合14斗);高梁最高220市斤(三年),最低22市斤(三十六年),平均123市斤(约合9.5斗);豆类最高114市斤(元年),最低2市斤(三十六年),平均55市斤(折合4斗多)。从麦、谷子和高梁的产量来看,美化庄的土地条件略优于毛家堂庄。
如果说前面所举例子,更多的是偏重于同一年代,或某一庄子的系统材料,那么下面我们扩大视野,从地区的广泛性上再做些文章。见表2。
表2
① 曲阜各庄除自置地外,均以1亩合2官亩计算的。
上面8个庄子,有6个在曲阜,其余在鱼台、郓城,位于运河西边。它们的产量以小麦为例,只顺治九年南池庄达到232市斤,多数都不算高,甚至有不足20斤者。当然产量太低,可能与年成有关,因为在鲁西南一带,旱涝之灾经常不断,加上虫雹侵害,都会影响正常产量。再一种情况是孔府常常把较好土地实行定额租制。原因是它们的产量较有保证,佃户容易接受;孔府则既可稳定有收,也省却了在生产、分配过程中繁琐的管理工作。所以,剩下实行分租的,便是些生产条件较差的土地,而我们计算产量,都是从分租中得出的,这样也可能造成产量的偏低。下面是我们搜集到的有关定额租制的资料③(见表3)。
表3
定额租分麦豆地和秋地两种。麦豆是麦豆各缴一半,如租额8斗,4斗缴麦,4斗缴豆;秋地根据所产,分别缴谷、黍、高梁等。至于定额租的产量,通常以租额一倍计算。照此,乾隆五十三年张阳庄和大庄分租制小麦的亩产,还抵不过定额租中的中等地产量。不过定额租的租额均按正常熟年为计的,而我们列举的分成租亩产,可能是熟年,也可能是歉年。比如顺治九年南池庄的亩产,显然属于大有之年,而嘉庆二十五年则系歉年。前面我们曾列举过美化庄的系统亩产数。在额租中,规定该庄的苜蓿地和烟瓜地各缴租1石,约估亩产2石,约与分租地中最高年份相平④,说明它是上好土地,而分租土地中的平均亩产,大体反映了该田庄中等或中等偏上土地的产量。
在孔府档案中,我们还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在某些田庄中,到清后期,亩产量呈下降趋势。且以曲阜齐王庄为例:
表4
齐王庄从乾隆晚期以后,产量已明显趋于下降,这不但是实行分租的土地是这样,在定额租制中同样如此。见表5:
表5
从嘉庆年间起,齐王庄的上地麦租由清初的3.25斗,下降至2斗;中地由2斗降到1.4斗。只有下地略有上升,增至1.2斗,说明中上地逐渐在与下地靠拢。应该说,类似情况绝非仅止齐王庄一例。前引安基庄清初上地租额8斗、中地6斗、中下地4斗、下地2斗,到嘉庆初,租额普遍调低,上地4斗、中地2斗、下地1斗、次下地5升⑤。出现此种变化,是不是因为量器改变的缘故?显然不是,因为在档案中我们还没有查到这样的记载,而且在有的田庄中,仍基本保持着原来的租额,如张阳庄,顺治时上地6.1斗,中地4斗,中下地3斗,下地2斗;到了咸丰年间上地7斗,中地4斗,次中地3斗,次下地1斗⑥,变化并不很大。所以最大原因,恐怕是由于自然变化,造成地力下降,产量减少。
通过对孔府档案的分析,在鲁西南一带,小麦最高亩产可达到300斤以上,一般100斤上下,当然也有低至20-30斤、30-40斤的。谷子和高梁的亩产要高于小麦,谷子最高有400多斤的,平均130-140斤,或140-150斤;高梁平均应在110-120斤,或130-140斤之间。豆类的产量虽不乏有100斤以上的记录,最高还有200来斤的,不过一般说来比不上小麦,平均也就是50-60斤,或60-70斤之间。由于山东等华北地区的雨量多集中于夏秋之际,鲁西南的地势卑下,秋水不易泄散,常常造成高梁、豆子等大秋作物遭淹,这也影响它们的收成。
孔府的亩产诚然具体,但是否就能代表整个山东省呢?所以在可能范围内,我们还应再作些考察。五十年中,山东大学的景甦、罗二氏写过一本《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性质》的书,里面介绍了该省的一些亩产量。
表6
景、罗二位涉及的地区有淄川(今淄博市)、章丘和鱼台三县。淄川、章丘清代属济南府,鱼台县在鲁西南,那里也有孔府的田庄。遗憾的是景、罗所列亩产,基本上都是清末的,这与孔府清初和康乾或嘉道时期的资料,可能有些不同,不过用来作对比参考,大体还是可以的。上述亩产,按经营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象荆树堂、进修堂等由地主雇工自营部分,这都选择上等好地,加上工本充裕,故产量亦高。这在孔府也是一样(即前面列举的自种地)。但它数量小,代表性不大。另一类是一般农户的亩产,如小麦最多150斤,通常70-80斤;高梁100-300斤;谷子120-300斤;豆子110-150斤。我们所述孔府田庄的亩产,多数亦归于此类。将两者相比较,可以发现,除豆子产量孔府明显偏低,其余都相差不远。
以上介绍的都是每种作物的单产,全面考察亩产,还应把复种因素考虑进去。在明代,北方地区的田土多以单产为主。到了清代,复种土地的比例大大提高。康熙时,蒲松龄写《农蚕经》,就他农乡淄川的情况,介绍了麦与豆或谷、黍二年三熟的轮作多种制。沂州人丁宜曾在《农圃便览》中说:“割麦后,麦既要速打,又必须趁雨种豆”⑦,与蒲氏所言是相同的。又,《沂水桑麻话》:“坡地(平壤地)两年三收,初次种麦,麦后种豆,豆后种蜀黍、谷子、黍、稷等”;“涝地二年三收,亦如坡地,惟大秋概种渗子,此禾耐水,且易熟,不费工本,民间食谷,大半皆此,甚合土宜”。胶东的《登州府志》中,也载有麦后种豆黍的二年三熟制。
孔府的租粮名目众多,有的还有早晚之分,如早黍、晚黍、早稷、晚稷,早谷、晚谷,都是为了适合荐种轮作的需要。前述孔府额租中有麦豆地租,便是先麦后豆。这些都证明,清代孔府的田庄中,已有相当部分土地实行了麦与豆或谷、黍之类的二年三熟制。
根据以上情况,在山东实行二年三熟制的田地里,上等好地,又遇大有之年,亩产可达3石上下,一般1.5-2石;中等田地1-1.5石。单作制田地多的也可达到2石,一般1石左右,当然也有几斗的。类似此等产量,在地方志中也有所反映;如青州府高苑县(今属高青县),“时虽丰稔,亩之收入,不过一钟”⑧。若以3石为钟,当属上等土地二年三熟复种所得,当然也不排斥合2-3亩为1亩的大亩计量。曹州府属曹县,“地下而瘠”,又“秋潦时至”,“卒三亩不能获一钟”⑨,平均亩产1石,属一般产量。又如沂州府郯城县,有人头年种稷,遭水淹,只亩收6升,第二年再种,得到完收,但也就是2斗⑩。这是单种产量。又据学田地租额推算,莱州府潍县(今潍坊市),康熙时知县郭尚征捐俸置学田官亩30亩,除年完税银1两零外,纳租粮13石,折银8.1两。照此,亩租约为0.48石,合产量0.96石(11),已近1石。产量较低的登州府文登县,其地号称“非山即海,咸卤硗确,可田者少”,据860亩各色学田租推算,高的平均0.4石,低的平均仅0.15石(12)。再如招远县(亦登州府属),亦有亩产0.4石的学田(13),可见由于土地条件不同,山东各地的产量也是颇有悬殊的。
(二)直隶
直隶不象山东,有曲阜孔府那样系统的资料,但它记载的地区比较广泛,便于较全面的了解情况。
在直隶,实行二年三熟制的,都是些水利条件较好的井灌园地。有人以无极县为例,对比多熟制和单产之间的差距,“直属地亩惟有井为园地,园地土性宜种二麦、棉花,以中岁计之,每亩可收麦三斗,收后尚可接种秋禾,棉花每亩可收七、八十斤。其余不过种植高梁、黍、豆等项,中岁每亩不过五六斗,计所获利息,井地与旱地实有三四倍之殊”(14)。为此,人们建议在有条件的地方,多多凿井。枣强人寓圃《请立书院凿井灌田议》中说:“伏见直省各邑,修井溉田者不可胜纪,枣邑亦间有之。约计大井设辘轳四,可灌田十亩,所费不过十五六金,等而下之,所灌愈少,所费愈减”。他还说:井灌之田,“设遇亢旱,邻田颗粒俱无,此则每亩盈石”(15)。照此计算,在井灌田里实行多熟制,至少可亩收1-1.5石,甚至更高一些(16)。
在直隶,还有很多地方实行一年一熟制。它们的产量因地区和土质不同,各有高低。见表7。
表7
①有的学者认为乾隆四十年的亩产是夏秋两季收获量(见方行:《清代前期北方的小农经济》,《历史研究》1991年第2期),我们同意这个看法。
上面都是比较笼统的说法。大体太行山东麓的冀中平原区,水土条件好,土地复种指数高。冀南的情况不如冀中,但单产亦能收5-6斗,7-8斗,北部如永平等府又次于冀南,一般收3-4斗,5-6斗。东部沿海一带主要困于盐碱沙地,至于口北和偏远山区,又无霜期短,更等而下之了。
(三)河南
清代的河南,也有不少土地实行两年三熟。嘉庆《密县志》:“凡地二年三收,……黄豆有大小二种,五月种麦耩种,七月中旬出荚,八月中旬成熟”。那是豆麦轮作复种。道光《扶沟县志》:“若好地则割麦种豆,次年种秋,最少二年三收”,麦与豆或秋作连种。雍正时河东总督田文镜说:“至豫省民俗,大率广种秋麦,并无余地留种春麦,间有未种秋麦地亩,皆留以播种早黍、早谷、芝麻、高梁、豆子、棉花等项”(17)。这与孔府田庄的种植情况颇相类似,那就是在一部分土地中种植麦豆,另一些播种黍、谷、高梁之类,并相互轮作。
有的资料还谈到复种的产量。嵩县“如麦后八分种粟,二分莳蓝,以十亩计,可获粟二十四石,收蓝易价后种蔬二亩,出亦可获缗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8)。黄河以北的怀庆等府县,“一亩之地树谷得二石”(19),那是单作的产量。豫中宝丰县,麦秋亩收1石(20),系两作所出。地区不同,产量亦高下不一。乾隆二年(1733),署巡抚尹会一向皇帝报告他巡视彰德、卫辉直至开封府城各地春种情况,见“各邑地亩种麦十之七八,现俱成穗”,系“有收”之年,估算“洼地每亩可收四五斗,高地可收二斗”(21)。北方的多熟制,一般集中于土肥水足的田地,从尹说的麦收最多4-5斗的情况来看,合计两收,也就是1石上下,并不算高。又据明清之际人王铎在《奏求粮札子》中称,中州之地“计亩所出,丰穰沟篝,不足一石”(22)。王是因为要请求免粮,且系大乱之后,产量可能说的偏低。
从很多资料分析,黄河以北地区的产量,一般要高于黄河以南。前述怀庆府,即有亩产谷2石的说法。其属县原武县,也有同样记录(23)。又如卫辉府淇县,清末时,上田年亩收“二石二斗”(24)。卫辉以北的彰德府,据明嘉靖修“府志”载:“临漳居漳卫之间,田皆填淤,沃衍无罔阜,近漳水,南决入安阳、临漳,田收皆十斛八斛”。照二斛为石计,那是4-5石了。这条材料,清代乾隆志仍一字不漏加以抄载。又据该府武安县有学田两处,一处110亩,输租60石,估计平均亩产1.1石;另一处10亩,输租4石,平均亩产0.8石(25),大概属于中则或中上则田的产量。彰德等河北三府,有黄河支流彰水、沁水、卫河流经其间,却又不象河以南的开封、归德、陈州等府,常遭黄、淮泛滥的肆虐,同时又有较好的井灌条件,直到今天,其平原区仍是河南农业最发达的地区,所以这里的亩产较为偏高,亦不足为奇。
在河南也有一些亩收一季,且产量偏低的地区,如胙城县“土硗,歉于获,每亩不过三二斗”(26)。新郑“土田较之邻封不啻天渊”,“计亩所获,不过一二斗许”(27)。乾隆二十三年(1758),有人种麦3亩,收1石,平均亩产3.3斗(28),也不算高。前述嵩县,既有多熟制产量较高的田地,也有土质较薄的岗崖山地。有人开田40亩,“岁可产千余斤”,平均亩产不到30斤,也就是1-2斗(29)。产量较高的洧川县,“所入亩不及釜”(30)。釜为古制量器,约合6.4斗,文中说“不及釜”,大概是5-6斗左右。豫中临颖县学租中,高的亩产7.3斗,低的3斗(31),与洧川县大致处于同一水平。又如开封府的兰阳县和仪封县,顺治三年(1646)因“大有年”,“每亩获石余”(32),那么常年收5-6斗,那是不成问题的。
有一份清末南阳府南阳县各类农作物产量的资料:小麦熟年亩收约3斗,大麦4斗,玉麦4斗,稻6斗,蜀秫5斗,玉蜀黍4斗,粟5斗,黄豆4斗,黑豆5斗,绿豆3斗,豌豆3斗,芝麻2斗,薯400斤(33)。南阳县在豫南南阳盆地区,在全省农作条件中,属中等或中等偏上,撇开单产不说,进行多熟复种,亩产可能在1石上下。
(四)山西
山西多山,晋北一带又高寒贫瘠,农业条件不如直隶、河南,产量亦较偏低。雍正十一年(1733)九月,刑科给事中王羾被派巡视山西。他先后考察了除晋南以外的太原、大同、朔平三府和平定、忻、代等直隶州,正值秋收之后,且碰到了“数十年来从未遇此丰稔之岁”。故在奏报中说:“据云常年上地每亩一石二三斗者,现今收至三四石;下地每亩七八斗者,今亦收到一二石”(34)。《明史、卢象昇传》载:崇祯九年(1636),卢出任宣大山西总督,“大兴屯政,谷熟,亩一钟,积粟二十余万。天子谕九边皆式宣大”。产量与王羾说的差不多,或者还要高一些。大同以及朔平、忻、代等府州,地处长城沿线,是省内有名的低产区,且多种一季,如果不是合数亩为一亩的大亩计量,或可能笼统地称钟为石。否则,即使是大有年,我也怀疑有如此高的产量,当然,不能排斥在某些地方,常年的亩产亦有达到1石多,或7-8斗的,但只是少数。比如大同府浑源州养正书塾,有附郭田57亩,岁征额租京斗30.6石,按产量的半数计租,平均亩产1.07石(35),就超过1石。
多数记载都说那一带气候干寒,土地瘠薄,产量低下。象大同府,“云地瘠薄,即逢丰年不过三五斗”(36)。又言大同“地土沙渍硗薄,风高气寒,丰岁亩不满斗,故中人日仅再食”(37);该府属广灵县,“年丰每亩不过数斗”(38);天镇“地土沙碛硗薄,寒独早,七月陨霜,农人往往清明前后种麦豆,五月种谷、粟、秫、稷、油麦、荞麦,丰岁亩不满斗”(39)。朔平府左云县亩产亦只三四斗(40)。又如马邑县有人种谷子10亩,得净谷1.6石,平均亩收1.6斗(41)。僻居晋西北的保德州,“州境山坡陡地,抑且暖迟霜早,一年一熟,犹有不能告成者,至窎远山谷,十年九荒,遇丰岁所计,亩所获一二斗”(42)。
比较起来,晋中和晋东南地区的农业条件要好得多,有的还可两年三熟。晋中一带多以豆类为主,与谷、黍、麦进行轮作复种。寿阳县“谷多在去年豆田种之”,“黑豆多在去年谷田或黍田种之”;“春麦多于去年黑豆、小豆田春分时种之”;黍“于去年谷田、黑豆田芒种时种之”,“油麦多于去年黑豆田、瓜田种之”(43)。晋南的情况与山东、河南相类似,即以二麦为主,进行轮作复种。稷山县佃户某租水浇地5亩,每年夏租麦1石,秋租谷1.5石(44),合麦秋两造,平均亩产1.08石。这是个案材料,但对照邻省情况,复种地的亩产量至少应在1石以上。
在山西,单作一熟制的土地可能多于鲁、豫等省。康熙初,蔚州人魏象枢说:“百姓种地有上中下三等,收获亦有上中下三等,约计丰年上地每亩收八九斗,中地次之,下地又次之”(45)。这大概是泛指平川河谷地区而言。在单产中,亩产较高的也是在晋中、晋南。《农言》引寿阳谚语有“糜子挨着手,一亩要打七八斗”。沁州武乡县尽管有很多山地,但因麦地均宜,“丰岁上腴”,亩地可得“一鬴”(46)。鬴与釜同义,合6.4斗。雍正八年(1730)六月,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在向皇帝报告该年收成时言:“二麦收成向来丰年每亩收一石者,今竟收至一石一二斗”(47)。可见在正常年景单产5-6斗或7-8斗是可能的。又如蒲县的“山区”梯田,“其上者亦能亩获近石”(48)。这里虽没有说明是一作还是两造,但说明在山区也可得到较高的产量。
下面我们根据地租量再补充若干资料:
表8
①原作地10垧。按据道光《偏关志》:“关人以垧计田,每垧约二亩半多或三亩”。这里,我们是按2.7亩为1垧进行折算的。
以上共19例,涉及地域包括了晋北、晋中和晋南。从估计的亩产看,尽管没有超过1石的,但长治县亩学田9.2斗,也快近石了。另如绛县6.6斗,浮山6.4斗,从单产看,在北方亦称得上是中等田地。当然,这中间多数产量偏低,只2-3斗、1-2斗,甚有不满斗者。这除了晋北各府县本来属于低产区,我认为人们捐助或置办的学田,多数属中下等地。此外也与有的田地地租偏低有关。乾隆《偏关志》中曾记其事:“至于佃户之受田者,甲乙相传,准其旧租记其段落而已,即地主持筹,每亩取租率以三四分为权,故赋中人之家而田连数顷,盖守此数亩薄田,而八口资之,正供资之,其不至公私交困者幸尔”。这里虽不是专指学田,但类似情况是会有的,不然我们就很难理解先头所引证的资料了。
综合进行分析,山西亩产,高的可达到1石多,一般8-9斗、5-6斗,晋北高寒地和其它山区,多数3-4斗,也有1-2斗,但也不排斥有产量较高田地。
(五)陕西
陕西关中平原,是北方著名的传统农业区,土地和水利条件好,农业技术水平也高。清代兴平人杨屾写《知本提纲》,三原人杨一臣作《农言著实》,都对关中的精耕农业有详细论述。比较起来,关中一带应属北方的农业高产区。西安府属盩厔(今周至县)、鄠县(今户县)等地,井灌发达,计一井灌田四五亩,“薄收亦可得谷八九石,更若粪多力勤,且可十二三石”(49),约计年亩收谷2-3石。乾隆时,有个叫陈世元的,到陕西传播种植番薯,言及那里,“凡膏腴上地,更际丰年,每亩共收谷子一大担,计官斗三十余斗,连桴不满五百斤,如大麦、小麦、高梁、荞麦,到秋收成,轻重大略相等”(50)。这证明上等土地,在正常年景下亩产2-3石是可能的。东边的三原、高陵等县,有著名的泾渭渠,可岁得3-4斛,4-5斛,亦即1.5-2.5石(51)。又如咸阳县某人,“夥地八十亩”,岁纳“租麦四十石”,平均亩产麦1石(52),也不算低。同州府白水县,“麦田每一亩,上腴之地丰年可收一石,次者八九斗,或五六斗,最下山麓硗瘠之地及山上垒石包土、层级梯磴之田,俱收不及三四斗。粟地收获分数大致与麦田同。收莜麦、豌豆地多瘠薄,每一亩丰年只收七八斗,最下者收俱不及三四斗”(53)。这是一个县里不同土地等次所得不同产量。
在关中平原中心或边缘各县,也有些土地产量比前面说的偏低,如长安有7.4-8斗田,凤翔5-5.8斗田,歧山的5斗田,宝鸡5.5斗田,扶风6斗田,郿县6斗田,麟遊6.3斗田,汧阳3.6斗田,还有同州的5斗田,咸宁的6斗田,富平6斗田,泾阳5.6斗田,以及三原县有的水浇地产7斗,旱地5.7斗;蓝田水田8斗,旱地4-7.4斗等等(54)。
陕南的汉中盆地,属水稻作物区,其河谷多实行稻麦两熟,道光初亩产可达3.7-4.3石(55)。旱地采取麦与豆、粟、高梁、糁子复种。上等金地、银地,岁“收麦亩一石二三斗,秋收杂粮七八斗”(56),合计2石上下,中等和下等地就收不到这么多了。
陕北的农业比不上关中和陕南,但也有一些平川地区产量仍颇可观。延安府延川县,“每地一亩,若种谷麦,所收不过一二石”(57)。绥德州清涧县,每亩“收麦五六斗,秋谷七八斗”(58),合两作达1.2-1.4石。至于还有些地方,自然条件本来就差,加上耕作粗放,产量当然不会高了。见下表:
表9
以上,除耀州属西安府,其余分别属延安、榆林二府和鄜州直隶州,均系陕北地区。这样的产量,与晋北和直隶口外地区,大致处于同一个等级。
(六)甘肃
甘肃清初沿明例与陕西合为一省,康熙初才分开别成系统。有清一代,甘肃的农业始终比较落后,“岁止一收”,其中接邻陕西的秦州等地,“气候较暖,小麦、莞豆、青稞等粮,于年前八九月播种”,“其余各府州所属夏秋田禾,俱系本年春间及四五月耕种”,所以“收获亦较他省较迟”(59)。乾隆五十四年(1789),陕甘总督勒尔锦进京入觐,在回答询问时说:“甘肃地高气寒,其山童秃,无竹木之饶,其水咸苦,无蒲芡鱼蟹之利”,“田虽广而瘠,粪种无灋,丰年亩仅收数斗,岁入不供所出,故赋税常不及额”(60)。道光时,兰州某人佃田20垧,额租3.7石,按该地以2.5亩为一垧(61),平均亩租0.74斗,估计亩产才1.5斗(62)。东北部宁夏府近河套地区,灌渠纵横,还能种植水稻,可边缘一带却是沙漠瘠土,产量低,有的亩产甚至不及1斗(63)。
根据庙学田租进行推算,皋兰县有亩产1.5-3斗田,金县有1.2斗田,靖远有3斗田,宁夏1.7斗田,徽县1.4斗田,秦州2.2斗田,庄浪2.5斗田(64)。看来与前面举出的例子差不多,不过在地方志中,我们也看到有产量较高的田地。巩昌府岷州,尽管“地土硗瘠”,但在平地,“遇丰稔之岁”,“所收尚可盈石”,山地“可得五六斗”(65)。该县的140多亩学田,明末时“雇人耕种,岁可收一百五十石”,平均亩产得1.1石(66)。又如宁夏县693亩学田,岁征粮377石,折合亩产也达到1石(67)。在甘肃等西北省分,人们习惯用当地市斗计量,比值最大的每市斗约抵官斗3斗,也有1∶2,或者小于1∶2的,象隆德县“度斗较市斗,每斗小四升六合五勺”(68)。从总体看,岷州等地的土质等自然条件,并不比兰州、秦州等府县优越多少,所以我猜测上述偏低产量,有的是按市斗计量的。若是,那么它们的亩产可能就是3-4斗、5-6斗,或7-8斗了,当然也不排斥相当部分1-2斗的低产田(69)。
在陇西的河西走廊沿线地区,分布着片片绿洲,如涼州府的武威、镇番、永昌、甘州府的张掖,肃州的高台等县厅,都有绿洲成田者。雍乾之际,清朝政府曾在此招民屯田,先后在九家窑(肃州南山麓)、三清湾(在高台县境)、柔远堡(在高台县境)、平川堡(张掖县境)、毛目城、双树墩(均在高台县西北)、九坝(高台县西)、昌宁湖(永昌县境)、柳林湖(镇番县境)建立屯区。此外,在嘉峪关外的安西地区及甘州、瓜州也建有屯区。
现将柳林湖等屯区的历年总产和亩产列成表10。
表10
注:资料出处本于乾隆《肃州新志》、《肃州屯田》、《高台屯田》。又,屯田数根据乾隆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川陕总督刘于义题本(转引自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适当作了订正。
上述诸屯田区中,产量最高的是平川堡,据说“斯地极饶”,“而开垦之费又最为廉俭”(70)。雍正十三年亩产将近1石。最低的是九坝垦区,亩收只有0.22石和0.24石,其余各高低不一。彭雨新教授根据乾隆元年(1736)川陕总督兼甘肃巡抚刘于义的题报,计算出雍年间各屯区的平均亩产是0.68石(71)。关于河西地区的粮食产量,还有一些记载也可用作参考。如张掖县有纳租地5585亩,“岁收仓斗麦一百四十七石四斗七升,市斗小麦四十一石七斗二升”(72),按前述隆德县的市斗与仓斗的比例计量,平均约估亩产8斗。张掖县偏北的抚彝厅(今临泽县),清时共置学田98.7亩,平均亩租0.5-0.68斗,亩产可达到1-1.36石(73)。还有象山丹县,嘉庆二年(1797)某知县引水辟荒田110余亩,试种后招民耕作,“每年租粮一百五十余石”(74)。若照对半制租额推算,其产量竟超过2石。
上面谈到的屯地,从乾隆二十几年起到四十年代止,陆续改屯升科,成为民田。平均亩收4-5斗至8-9斗,少数好地可超过1石,甚至2石,大体反映了河西地区水浇地的生产水平。
(七)新疆
清朝政府因军事需要,于康熙末乾隆初,在新疆东路的哈密、吐鲁番、巴里坤等地建立军屯。以后随着新疆统一事业的节节进展,从乾隆二十年代初开始,又陆续向西推进,在古城、木垒、奇台、乌鲁木齐、济木萨、玛纳斯、库尔喀喇乌苏、晶河,到伊犁、塔尔巴哈台(今塔城)等天山北路地区普遍实行屯垦。另外,天山南路的辟展、吐鲁番、喀喇沙尔、乌什、阿克苏等地,也建有屯田,种植麦、豆、粟、糜子、青稞等作物。由于这些屯区都选择一些土肥水足之地,所以产量也较可观。雍正十二年,清朝当局汇集了哈密附近的蔡把什湖10000亩屯田的年产量,计“每年收获麦、谷、糜三色粮八千石上下不等”(75),平均亩产0.8石;又据乾隆四年(1739)报告,该年绿营士兵在该屯地收小麦等食粮9254石,平均亩产0.925石(76),略高于前述历年平均亩产。稍后,乾隆二十三年(1758)十月,办理屯田侍郎永贵等奏称:本年辟展等五处屯兵3600名,屯田33045亩,共收谷37340余石,平均“每亩收获一石九斗至一石四斗不等”(77)。比前述产量还高的是乾隆二十六年(1761)伊犁回屯,8000亩麦子、青稞地,收获16300余石;8000亩谷糜地,收18000余石,前者平均亩收2石,后者收2.25石(78)。
冯家升教授等编的《维吾尔族史料简编》下册(1981年民族出版社出版)中,根据《西域图志》的记载,计算了从乾隆二十三年(1758)到四十年(1777)新疆各屯区每亩平均收获量和最高收获量,现转示如下:
表11
新疆开垦的屯田虽然产量较高,但毕竟十分粗放,几年下来,就会地力不足,正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管理屯田都统定长所言,当时已有不少屯田地亩,“较之初种时,渐觉歉薄”(79)。陕西总督杨应琚也说:“惟口内田地全资粪壅,口外并无粪土,若连年翻种,则土脉微薄”。要维持较高的产量,“必须分半休歇,轮翻树艺,俾地力缓息”(80)。通常做法是“耕种一年,停歇二三年”进行歇耕轮作(81)。
天山南路维吾尔族农民田土的产量,不象屯田有系统记录。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定边将军兆惠率军进抵喀什噶尔(今喀什市),对当地农业产量作了一番调查。据他报告:“各城村现种田禾”,都按种籽计算产量,“丰年可收七八倍,即荒年亦可二三倍”(82)。按“一亩之地播种一斗”(83)计算,丰年亩产7-8斗,荒年2-3斗(84)。其中吐鲁番“当赤土身热之坂”,可“一岁再熟”(85),故产量也更高些。
(八)关外东北地区
在辽东平原地区,明代曾开设辽东行都司,实行卫所屯田。入清后,又在那里设置直属于皇室的内务府田庄,另外还有很多八旗旗地和其它庄田。这些庄田,向北扩展到吉林和黑龙江的某些地方。顺康以后,随着出关民人增多,民地也在不断发展。东北关外地区,尽管土地肥沃,但因人多地旷,新垦土地多,耕作粗放,且一年只种一季,影响了亩产的提高。下面我们从档案中辑得若干租额资料,略加推算,以供参考(86):
表12
①我们以通常采用的6亩为1垧进行计算的。
又据清末《新民府志》记载,当时该府小麦和小豆平均亩产2斗,高梁、大豆、黍均4斗(高梁深耕可收7斗),陆稻、稗5斗。与此同时,奉天农业试验场出版了一部《奉天省农业调查书》,考查了兴仁等10州县的199个村庄各类作物的产量:其中小麦亩产最高的是兴仁县6斗,最低辽中县2斗,各州县平均3.45斗;粟最高的是怀德和西安两县7斗,最低辽中4斗,平均5.6斗;高梁最高怀德10斗,最低辽中3.2斗,平均6.61斗;大豆最高怀德10斗,最低辽中和洮南4斗,平均5.91斗。另外还有大麦、包米、陆稻、稗子等产量,不一一列举。宣统《抚顺县志略》言该县“以田六亩为一日,上则地收粮五六石,中则地三四石,下则地一二石”。以亩计算,上地8-10斗;中地5-6.7斗,下地1.67-3.3斗。吉林的宁古塔(今宁安县)地,每垧“约当浙江田四亩零”,康熙时,“垧收谷自一石至二石,以土之厚薄为等杀”(87),平均亩产低的2.5斗,高的5斗。清末农安县各种作物每垧平均产量是:高梁4石,谷子4石,大豆3石,玉蜀黍6石,小麦2.5石,大麦4石,杂粮3石(88)。
我们列举的资料,除宁古塔外,都是清末的,时间晚了些,与前面从额租量中推算的个案数相比,一般都稍偏高。这可能与清末开放移垦禁令,大批汉民从关内前往认垦,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也改变了原来粗放的耕作方式,使生产条件有所改善,产量有所增加。按东北一带通用关东斗,“凡一石当通州仓二石五斗”(89),较官斗要大。上述亩产数,不少是按关东斗计量的,这也是造成某些数字偏低的原因之一。平均亩产5-6斗、8-9斗,高的到1石上下,大体反映了清代关外地区的农业生产水平。
(九)北方地区的水稻产量
由于水稻的亩产较麦、黍等旱地作物要高,所以在水源充足,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北方农民也常从事水稻种植。清人在北方种植水稻,无论是播种面积,或是分布区域,都较前大大扩展了。象直隶就出现了大面积的水稻种植区,甚至连康熙皇帝也对此发生兴趣,于北京西效畅春园试种“御稻”。有的学者根据地方志的记载,统计了各省区种植水稻州县,计陕西55个,河南84个,山西62个,山东59个,甘肃28个,新疆15个,西藏15个,河北(直隶)93个,辽宁(盛京)10个,吉林3个,内蒙3个。“纬度最高地区,达到北纬44度以上”(90)。有的地方,水稻的产量还不低。山东青州滨海一带,早在明代已种植水稻,“雨阳以时,可收五六石、四五石”(91),清代继续保持此产量,“每亩可收五六石,次四五石”(92)。天津葛沽,明代也有人试种水稻,“其粪多力勤者,亩收四五石”(93)。明清换代后,水田遭到废弃。康熙时,天津总兵官蓝理上疏请求恢复,曾先后垦田10000亩,引水种稻,可惜效果不佳,见表13。
表13
上表资料本自《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547-548页,813页;第2册341-343页,781页。
在试种的五年中,最高亩产不过1石多,低时只有4-5斗,连种籽、工本都难以开销。康熙四十九年(1710),玄烨批示:“此水田甚无益”,饬令有关官员讨论解决(94),于是试种工作草草收场。蓝理的失败,不等于直隶地区种植水稻就此停步。雍正时,怡亲王允祥主持京畿水利营田事宜,开展了一个更大规模的引水种稻计划。他们于滦州、丰润、蓟州、平谷、宝坻、玉田等京东6州县辟稻田335顷;于庆都、唐县、新安、涞水、房州、涿州、安州、安肃等京东8州县开稻田760.72顷;又在天津、静海、武清开稻田633.87顷;在京南的正定、平山、定州、邢台、沙河、南和、平乡、任县、永年、磁州等10州县开稻田1567.78顷。此外,在文安、安州、新安、任邱等州县,还有民间“自营已田”5000余顷。据雍正五年(1727)八月允祥的奏报,“新营水田俱禾稻茂密,高可四五尺,每亩可收谷五六七石不等”(95)。京畿营田由于各种缘故未能全部坚持下来,但说明只要水肥充沛,加上天时顺当,即使象直隶这样的偏北地区,也能取得高产。其它象陕南汉中,“水田夏秋两收,秋收稻谷,中岁乡斗常三石”(96),约合官斗6石,产量也不低。
当然,也不是所有地区都能如山东、京畿或陕南那样取得高产。河南嵩县,“稻之稳岁收三石,歉则半之”(97);宁夏水田年“收稻二三石”(98)。山西赵城县有人佃水地2亩,年纳租米1.1石,合亩产谷2石多(99)。远在边陲的新疆阿克苏,亦宜水稻,一般亩产2石多,最高3石多(100)。比这更少的如陕西长安县的一块祭田,亩产稻1.2石,还抵不上当地的水浇麦豆田(101)。还有,康熙帝所说:“近京玉泉山稻田,一亩不过一石”(102);在天津,有起租稻田338.9亩,年纳租米93.25石,估算亩产,折谷1.1石,也高不了多少(103)。河南南阳县熟年亩产稻6斗,每斗带籽24斤,合144斤(104),那就更低了。
清代北方的水稻种植,尽管成绩不小,但限于气候、水源以及生产习惯等缘故,充其量,绝大多数只能是一些零星散布点,所占份额很小,有的还兴废无常,产量也不如南方稳定。不过,它毕竟是值得重视的,所以我们仍略占篇,就其种植和产量情况,向读者稍作介绍。
二
当我们分省区考察了北方旱作农业的粮食生产情况后,接下来需要研究的,就是它们的平均亩产、总产和人均拥量究竟有多少?当然,这仍属估算性质。至于各省区的人口和田土数,基本上还是采用章有义教授推算的数字(105),只少数有所调整。
(一)山东
在北方诸省中,山东属于生产水平较高的地区。前面我们谈到,上等好地,又遇大有之年,亩产可达3石上下,一般1.5-2石;中等田地1-1.5石。单作制田地多的也可达到2石,一般1石上下。此外也有只产6-7斗或更少的田地。英国学者卜凯在《中国土地利用》一书中,把山东划入冬麦、高梁区,是北方旱作区中农业生产率最高的,水浇地占全部耕地的10%,复种率30%。不过这是他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调查资料,清代乾嘉之际达不到如此水平,故须适当调低,大体水浇地占6-7%,复种率25%,又考虑到单作制中也有亩产较高的,再加上玉米、番薯推广对中下等地的影响,确定出平均亩产2石的占全省耕地的5%,1.5石占30%,另有35%的耕地亩产1石,30%的耕地亩产5斗。算出全省平均亩产是(5%×2石)+(30%×1.5石)+(35%×1石)+(30%×0.5石)=1.05石。
山东的旱作主要种小麦,此外还有高梁、粟、黄豆、玉米等。它们的每石重量各有高低,为了方便,我们统以140斤折算(以下亦同)。按每清石=1.036市石,每清亩合0.9216市亩,这样,(1.05清石×140斤×1.096)/0.9216=165市亩/市斤(下面均照此公式计算)。嘉庆十七年(1812)山东的耕地是130898千市亩,估计约有8%的土地种植棉花、烟草等经济作物(包括轮作复种对粮食产量的影响),剩下120426千市亩,计全省粮食总产19870290千市斤。该年全省人口28959千人,人均粮食拥有量686市斤。
(二)直隶
直隶的农业生产条件以冀中为最好,其次是冀南,再就是永平、遵化、顺天、保定、天津等府州,最次的是宣化、易州等府州。根据有关资料,冀中、冀南各府占全部耕地的61%,永平、顺天等府占28%,易州等府州占11%。前面我们交待过,直隶井灌多熟制耕地可亩收1-1.5石或更高一些,单作制好的可达7-8斗或超过1石,其次5-6斗,最少1-2或2-3斗。考虑到各地区耕地都有好有次,象永平、顺天、保定、天津等府亦有相当的井灌地,并实行轮作复种,水稻田也不少。故我们把冀中、冀南的61%耕地划分为(10%×2石)+(10%×1.5石)+(26%×1石)+(15%×0.7石)=0.75石;永平等府28%的耕地定成(15%×1石)+(13%×0.5石)=0.215石;剩下宣化、易州11%的耕地统以0.4斗计,11%×0.4石=0.044石。三者相加是1.011石,合159市亩/市斤。嘉庆十七年直隶耕地98396千市亩,人口27991千人,除去7%的非粮食用地后为91508千市亩,计总产量为14549772千市斤,人均粮食拥有量520市斤。
(三)河南
河南的农业条件基本上与山东处于同一水平,其中怀庆、卫辉、彰德三府平均亩产约在1-2石之间。剩下地区的耕地中,高的也可亩产1.5-2石,通常1石上下,也有相当部分只出3-4、5-6斗。按怀庆等三府约占全省耕地数的22%。另78%的耕地,估计实行复种的约占20%。其余为亩产0.8-1石的中等地,剩下相当部分属劣等地。据此,我们确定河南省的平均亩产是:(22%×1.5石)+(15%×1.5石)+(30%×1石)+(33%×0.5石)=1.02石,合161市亩/市斤。嘉庆十七年全省耕地95703千市亩,人口23037千人,减去6.5%的经济作物用地,实际粮田89482千市亩,算出总产14406602千市斤,人均粮食拥有量625市斤。
(四)山西
山西的粮田复种指数低于前述各省,最多不超过15%,就地区而言,晋北属低产区。按照前述该省各亩产数,高的1石多,一般8-9、5-6斗,下田3-4斗,再参照邻省情况,我估算是:(20%×1.5石)+(20%×1石)+(40%×0.7石)+(20%×0.4石)=0.86石,合135市亩/市斤。嘉庆十七年山西耕地73346千市亩,人口14004千人,该省经济作物用地不及冀鲁豫,估计占5%,实际粮田69679千市亩,算出总产9406665千市斤,人均粮食拥有量672市斤。
(五)陕西
陕西的关中区,是北方农业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亩产在1-2石多之间。陕南的农业进展原不很快,乾隆后大量引种玉米,加上河谷平原的稻麦连作,平均亩产也可达到1.5-2石。比较落后的是陕北,一般只有2-3斗,3-4斗,不过也有亩产7-8斗和1石以上的,笼统估算约5斗左右。至于界乎关中和陕北的边缘区,象同州、凤翔、鄜州、邠州等,我们取中等7斗为准。按陕西在册耕地,关中占42%,关中、陕北边缘区占49%,陕南占5.5%,陕北3.5%。约算亩产为(12%×2石)+(30×1石)+(49%×0.7石)+(5.5%×1.5石)+(3.5%×0.5石)=0.983石,调整至1石,合157市亩/市斤。嘉庆十七年陕西全省耕地40712千市亩,人口10207千人,确定经济作物占地5.5%,剩下粮田38473千市亩,总产粮6040261千市斤,人均粮食拥有量592市斤。
(六)甘肃
甘肃省在宁夏和甘州、凉州等府,有少量的1-2石、2-3石的水稻田,在水浇旱地中,也有超过1石的,不过多数田地产量不高,且实行单作制耕种,平均亩产从1-2斗到8-9斗不等,笼而统之,以偏高的7斗为计,合110市亩/市斤。鉴于嘉庆十七年的耕地数和人口数不够协调,采用嘉庆二十五年《清一统志》的载录,减去迪化州数,再参照章氏方法算出全省实际耕地37445千市亩(另有“番地”233.916段未计),人口15320千人,经济作物占地不多,略而不计,这样总产粮4118950千市斤,人均拥有量269市斤。
(七)新疆
新疆据《西域图志》:乾隆二十三年到四十二年间各屯田平均亩收获量1.07石。南疆维族区农田,丰年亩产7-8斗,荒年2-3斗,吐鲁番一带因气温较高,一年两熟,产量更高。我们把屯田和维族民田拉平匡估,确定亩产8.5斗,合134市亩/市斤。章有义教授算定新疆巴里坤、乌鲁木齐二地耕地1479千市亩,人口162千人,因地区脱漏太多,不便采用。宣统《新疆图志》记光绪三十一年(1905)全疆册报升科田7405千市亩,人口1945千人,虽然时间过晚,可能比嘉庆年间的实际数会略高一些,但也不会多出很多。因为自道光以后,先有张格尔-浩罕骚扰入侵,到了同治、光绪年间,又发生阿古柏叛乱,曾给新疆造成很大破坏,人口和田土数都有减少,所以大体上还是可以作为凭依的。我们姑以这些数字为准,推算总产量为992270千市人,人均粮食拥有量510市斤。
(八)盛京、吉林、黑龙江
关外的盛京、吉林、黑龙江地区,我们亦笼统以平均亩产9斗为准,合142市亩/市斤。该地区的田土、人口数,我们采用嘉庆《清一统志》的数字,加以兑换,得出耕地30755千市亩,人口2675千人,除去5%的经济作物用地,剩29217千市亩,总产粮食4148814千市斤,人均拥有粮食1551市斤。
根据上面的计算,我们进行列表:
表14
与南方稻作区相比,北方旱作区的亩产显然低多了。南方平均亩产431市斤,人均粮食拥有量815市斤。在北方,平均亩产只152市斤,人均粮食拥有量592市斤,也就是说,北方的2-3亩或3-4亩地,才顶得上南方1亩田。有人曾说:“南方种田,一亩所获以石计;北方种地,一亩所获以斗计”(106),这正道出了因自然条件和耕作水平不同而造成南北产量的差异。不过此地所说的斗计,那是相对南方而言的,其实清代北方推行两年三熟的土地,甚至有的单产田,亩产也是以石计的,前面征引的很多资料,业已作出证明(而且平均亩产也超过1石)。
那么在北方,农民需要多少土地才能维持生计呢?乾隆时,孙嘉淦在谈到直隶一带的农业生产情况时说:“若土肥水浇之田,得三五十亩即可家计饶裕;若系沙碱瘠薄之区,即有三顷五顷,而丰年岁出有限,旱潦即须赔粮”(107)。按清人常以5口或8口计的一户,那么水浇肥田,人均得3-4亩,或5-6亩,多的到9-10亩,才得“家计饶裕”,大概达到当时富裕农民水平。至于孙说的3顷、5顷之地,那是指亩产斗余的劣等地而言。河南河内县,“家有百亩,计岁所入,百指之需,足以有余”(108),这是说人均10亩,才能过上岁足而余的小康生活。直隶望都县,“均匀计之”,“须六亩可养一人”(109)。乾隆时,陕西耀州知州候珏说该州北境的“深山穷谷”中,有一批“土瘠力薄”的原马厂地,“垦地一顷,间年歇力,仅种其半,大有之年亩获三斗”,除去牛工种籽及租银,“合五十亩净剩利银二两”(110)。租种如此劣等土地,即或人均10亩或十亩多,生活仍困苦不堪。
由于土地等次和产量的不同,承种者身份不同(佃户或自耕农),以及人们对生活标准看法的不同(是“家计饶余”的小康生活,还是勉强维持生计),所以人们在评议需要多少土地才能生活的问题上,出现了高低不同的差别。从清代乾隆、嘉庆时期的人口增长趋势来看,即使在土地比较富裕的北方地区,人均耕地也达不到8亩、10亩。通过前面的列表,我们推算得只有地旷人稀的关外东北地区才能办到,其余都是4亩、5亩,甚至有不足4亩者(当然实际数比列表推算的会多一此,原因在前一篇文章中曾已谈到)。对于此种情况,当时很多人都注意到了,并发出了惊呼,象直隶束鹿县,“邑虽称膏沃,而频遭河患,且人满之区,丁多田少,一遇歉岁,民有莱色”(111)。长垣号,“生齿愈繁,田亩犹是,设遇岁歉,绝少益藏”(112)。甚至连僻居西北的甘肃镇番县(今民勤县),也发出了“户口较昔已增十倍,土田仅增二倍”的感叹(113)。其中最突出的是河南孟县,乾隆末“按口计地”,“竟不足一亩”(114)。
人均耕地的急速减少,促使统治者及广大农民不断注意发掘耕作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清代北方平原井灌的普遍发展和两年三熟制的推广,其成绩远远超过任何时期。在陕西关中平原,甚至出现了两年十三收的间套复种法(115)。诚然,它无法大面积推广,但至少说明在人多地少条件下,人们力图通过精耕细作,以实现农产量不断提高所作的可贵尝试。可以这样说,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与南方稻作区一样,也有较明显的进步。
尽管如此,清代北方地区的粮食问题仍是严峻的。人均粮食拥有量592市斤,实在不高。我们可以算一下,摊到口粮上究竟有多少?首先当然得除去20%的种籽、饲料、社会储备以及其它用途的消耗,这便剥下474市斤。其次再须加工成精粮。据光绪《清会典事例》记载,麦类扬晒后碾面,“每小石一石,九十四斤七两有奇”。这里的1石是以官方160斤为准,那么出面率相当于59%。其它象秫、谷之类,从毛粮加工成精粮,亦各有差落,我们笼统以60%为准,即是284市斤,每人每月不足24市斤,连够吃都难说。在一些史料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记载,如“耕耘收获”,“除完官税外,大率不足餬口”(116);“尽力于南亩,终无隔宿之储”(117);“终岁勤劬,不足供一家之食”(118)。有的土地条件较好的府县,虽称“岁有余粮”,但也只能是“粗粝自给”(119);或“中人日仅再食,岁不登则糠榆木屑悉以充腹”(120)。
面对着如此恶劣的条件,农民为了维持最低生计,经常“以粟米、红豆”等粗粮为“常食”(121)。在北方,不管是单作制还是实行轮作复种,农民都很重视种植豆类。原因是“贫民食糠菜,须用豆,故利赖尤重”(122)。山东济南府所属各县,有一种“粒紧小,未易脱”的七叶秫,那是专门用来喂牲口的,可当地很多“贫者亦食之”(123)。直隶沙河县,“邑人多用高梁、豆茎加以粗细糠秕,并窝窝饼子之类以作飨餮。其贫者春月采野菜,凡柳絮、榆叶、榆钱、苜蓿、樗叶嫩时,皆和杂粮以为食”(124)。众多的贫苦农民,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苟延生计。
乾隆以后,随着玉米、番薯、洋芋等在北方广泛引种,山间地头,多被利用起来,特别是番薯,种者尤广。象陕西省,乾隆初经巡抚陈宏谋行令倡导,“愚民初试未善栽培”,可“利源已开,种类不绝”(125),其中盩厔、鄠县等县,“水土相宜,所种尤多”(126)。河南汝州一带,州守宋名立亦于乾隆初“免种教艺”,“人获其利,种者寖多”(127)。发展最快的是山东省,大概到乾隆、嘉庆之际,已遍及省境各地,其中胶东山区,竟“蕃衍与五谷等”(128)。农民们为什么如此热衷于番薯等作物的种植?除了产量高以外,还在于能充分的利用土地,缓解口粮紧张,兼作“济歉”、“救荒”之物。
从总体来看,北方农民的生活水平要低于南方,粮食自给率也比南方低,除关外东北地区外,更没出现象两湖、赣、川、桂、台湾那样的地宽量大的余粮区。明清两代政府,都把维护南北大运河的通畅,看成是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原因就在于北方粮食供应不足,必须仰仗南方运送以进行弥补。
三
在介绍了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以后,我们结合另一篇文章谈到的南方稻作区的粮食生产,看一看当时全国的粮食生产情况。大致在嘉道之际,中国的粮食生产水平是(青海、西藏地区因资料不足,暂不包括在内):人口370449千人,耕地1062624千市亩,粮田数949599千市亩,平均亩产289市斤,粮食总产274275135千市斤,人均粮食拥有量740市斤。再以前面方式算出人均口粮为326市斤,平均每人每月27斤。
我们假定清代的平均亩产相对稳定(实际上多少还是有变化的),经济作物等非粮食占地,乾隆年间以10%为计,嘉庆以后11%计,算出各个时期的粮食总产、人均拥有量和人均口粮数大体是:
表15
在耕地数没有更多增加的情况下,由于人口递增过快,使人均粮食拥有量也在急速减少,反映在人均口粮上,乾隆十八年每人每月还有50.66市斤,三十一年47.5市斤,四十九年33.58市斤,到嘉庆十七年只有27市斤了,以后还在跌落。至于表中显示的光绪十三年人均拥有数偏高,这是因为我们在计算时,以平均亩产不变为前提的。一些学者指出,清末的不少地方,由于生产条件恶化,亩产呈下降趋势(我们在文中也曾提到),这不能不对全国平均亩产发生影响,所以在人均口粮上,就不一定有那么高。如果说人均粮食拥有量1000-1500斤,构筑了清代康乾“盛世”在经济方面的坚实基础,那么乾隆后期到嘉庆以后人均拥有量的明显下降,则表明了“盛世”的终结和社会危机的深刻化。
注释:
① 1993年辽宁大学出版社出版。
② 曲阜县文管会藏:“孔府档案”(以下简称“孔档”)编号4060/3。又,“孔档”4089/26载:“查曲邑地亩,有七百二十步及六百步成亩,各有处所”,可见曲阜各庄也有720步成亩的。
③ 下述资料都是依照原载录下的,没有换成市亩、市石。按:这些土地,都是1亩合2官亩计的。
④ 这里说的1亩,就是2官亩。
⑤ “孔府档案”4746。又,光绪时亦保持着这个租额,见档案4747。
⑥ “孔府档案”4704。
⑦ 该书成于乾隆二十年(1755)。
⑧ 乾隆《高苑县志》卷1。
⑨ 光绪《曹县志》卷4。
⑩ 中央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乾隆十七年正月二十四日鄂容安题(以下均简注“档案”)。
(11) 民国《潍县志稿》卷22。
(12) 道光《文登县志》卷1,卷3。
(13) 道光《招远县志》卷3。
(14) 乾隆《无极县志》卷末。
(15) 嘉庆《枣强县志》卷19。
(16) 据光绪《广平府志》载:永年县有学田147亩,根据“肥瘠多寡曲为酌处,盈为常岁”,共得租谷73.5石,平均亩租0.5石。按照这样标准,上地亩产当超过1石,中地5-6斗到1石,下地亦当有3-4斗。
(17)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19辑,623页。
(18) 乾隆《嵩县志》卷15。
(19) 乾隆《怀庆府志》卷31。
(20) 道光《宝丰县志》卷15。
(21) 《尹少宰奏议》卷2,《确查抚恤事宣疏》。
(22) 嘉庆《孟津县志》卷10。
(23) 乾隆《原武县志》卷9。
(24) 光绪《淇县舆地图说》。
(25) 乾隆《彰德府志》卷5。
(26) 顺治《胙城县志》卷上。
(27) 康熙《新郑县志》卷1。
(28) “地租形态”109页。
(29) 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3,《循吏静溪康公传》。
(30) 嘉庆《洧川县志》卷3。
(31) 民国《重修临颖县志》卷4。
(32) 康熙《兰阳县志》卷10;乾隆《仪封县志》卷10。按:仪封于乾隆四十九年(1784)更县为厅。
(33) 潘守廉:《南阳府南阳县户口地土物产畜牧表》。
(34)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22辑,112页。
(35) 光绪《浑源续志》卷9。
(36) 乾隆《大同府志》卷26。
(37) 嘉庆《山西通志》卷46。
(38) 乾隆《广灵县志》卷4。
(39) 光绪《天镇县志》卷4。
(40) 光绪《左云县志》卷10。
(41) “地租形态”89页。
(42) 康熙《保德州志》卷3。
(43) 祁寯藻:《马首农言》。
(44) “地租形态”42页。
(45) 《寒松堂全集》卷4,《君仁爱无尽督抚实政当修等事疏》。按:蔚州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由山西划归直隶宣化府。魏说的产量不只指蔚州,而就华北地区,或直隶、山西平原区而言的。
(46) 乾隆《武乡县志》卷2。
(47)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16辑,680页。
(48) 乾隆《蒲县志》卷3。
(49) 雍正《陕西通志》卷93,王心敬:《与张岫庵邑侯书》。又据民国《鄠县志》:该县清时有学田48.5亩,推算亩产,最低的是1.2石,最高3.4石,亦可作为旁证。
(50) 《金薯传习录》卷上,附《管见种薯八利》。
(51) 光绪《高陵续志》卷1;又同见光绪《三原新志》。
(52) “地租形态”146页。
(53) 乾隆《白水县志》卷3。
(54) 参见《清史治要》121-122页;嘉庆《长安县志》卷17,乾隆《凤翔府志》卷6,光绪《三原新志》卷3,光绪《蓝田县志》卷9。按:以上都是从民田、学田额租中推算出来的。
(55) 参见萧正洪:《清代陕南种植业的盛衰及其原因》,《中国农史》1988年第4期。
(56)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8。
(57) 道光《延川县志》卷1。
(58) 卢坤:《秦疆治略》。
(59) 朱理:《大中丞静斋朱公奏疏》,《核议甘肃藩库无着款项折》。
(60) 龚景瀚:《澹斋文钞》卷3,《平凉府纪恩碑》。
(61) 光绪《皋兰县志》卷11。
(62) 《清史治要》122页。
(63) “档案”,乾隆二十七年闰五月二十日舒赫德题。
(64) 道光《兰州府志》卷3,光绪《皋兰县志》卷11,道光《靖远县志》卷5,乾隆《宁夏府志》卷6,嘉庆《徽县志》卷7,乾隆《直隶秦州新志》卷4,乾隆《庄浪志略》卷12。
(65) 康熙《岷州志》卷11。
(66) 康熙《岷州志》卷5。
(67) 民国《朔方道志》卷10。
(68) 民国《隆德县志》卷2。
(69) 据民国时的资料,隆德县,“每亩每年平均以市斗计算,每亩平均以三斗为限”(民国《隆德县志》卷2),折合仓斗就是5-6斗。偏低的如灵台县,“百亩之家,岁收不过十数石”(民国《灵台县志》,《风俗》),平均亩产1-2斗。在清代,隆德属平凉府,灵台辖于泾州直隶州,都在陇东,它们的数字可供参考。
(70) 乾隆《重修肃州新志》,《肃州屯田》
(71) 转引自《清代土地开垦史》,农业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203页。
(72) 乾隆《甘肃府志》卷7。
(73) 民国《临泽县志》,《教育志·学租》。
(74) 道光《续修山丹县志》卷6。
(75) 道光《哈密志》卷43。
(76) 《清高宗实录》卷106。
(77) 《清高宗实录》卷573。
(78) 《阿文成公年谱》卷2。按此年产量亦见于“实录”,但疑奏报数字有误,故不用。
(79) 《清高宗实录》卷601。
(80) 《清高宗实录》601。按:这里的口内、口外,系指嘉峪关外、关内。
(81) 松筠:《新疆诣略》卷6。
(82) 《清高宗实录》卷593。
(83) 民国《新疆志稿》卷2。
(84) 1953年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南疆农村社会》一书中,收有《南疆农村的农业生产与生产力》一文,其中,列举解放前后该地区小麦平均亩产100斤,稻300斤,棉花30斤籽棉。每100斤小麦约等于0.75清亩/清石,较之乾隆年间的平均亩产相差不远。
(85) 民国《新疆志稿》卷2。据1946年《新中华》(复刊4卷17期)刊登的陈澄之:《绥来、吐鲁番略谈》一文中记载,在吐鲁番,小麦平均亩产可达5石,高梁3.55石,大麦0.75石,豆类0.3石,比之同时期南疆其它地区,可高出几倍到近十倍。
(86) 下表资料来源:“档案”乾隆九年五月十七日来保题,乾隆十年七月十七日盛安题,乾隆四十四年九月十三日穆精阿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英廉题,乾隆五十九年八月二十日阿桂题;《清史治要》122页。
(87) 杨宾;《柳边纪略》卷3。按:原书言每垧“约当浙江田二亩零”,疑有误,采用林佶《全辽备考》卷下“地亩”条中一垧等于四亩数。
(88) 参见杨光震:《近七十余年来东北地区种植结构变化研究》,载《中国农史》1985年1期。
(89) 林佶:《全辽备考》卷下。又,朝鲜《李朝实录》中亦谈到:“关东斗到江南卸量一石,足为二石五斗”。
(90) 闵宗殿:《清代的人口问题及其农业对策》,《清史研究通讯》1890年1期。
(91) 万历《青州府志》卷5。
(92) 《授时通考》卷21。
(93) 汪应蛟:《抚畿奏疏》卷8,《海滨屯田试有成效疏》。
(94) 《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编2册,783页。
(95) 《清世宗实录》卷60。
(96) 《三省边防备览》卷8。
(97) 乾隆《嵩县志》卷15。
(98) 《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342页。
(99) “土地关系”742页。
(100) 《西域图志》卷33。
(101) 《清史治要》205页。
(102) 《清圣祖实录》卷153。
(103) 光绪《天津府志》卷35。
(104) 潘守廉:《南阳府南阳县户口地土物产畜牧表》。
(105) 参见《近代中国人口和耕地的再估计》,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106) 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3,《敬陈农桑四事疏》。
(107) 《孙文定公奏疏》卷8,《蠲免事宜疏》。
(108) 道光《河内县志》卷12。
(109) 光绪《望都县乡土图志》。
(110) 乾隆《续耀州志》卷4。
(111) 乾隆《束鹿县志》卷4。
(112) 嘉庆《长垣县》卷7。
(113) 道光《镇番县志》卷3。
(114) 乾隆《孟县志》卷4上。
(115) 参见郭文韬:《中国古代的农作制和耕作法》,农业出版社1982年出版,23-24页。
(116) 道光《招远县志》卷4。
(117) 康熙《上蔡县志》卷4。
(118) 江景琪:《读书堂西征随笔》,《榆林兵备》。
(119) 乾隆《正定府志》卷11。
(120) 乾隆《武乡县志》卷2。
(121) 卢坤:《秦疆治略》。
(122) 道光《济南府志》卷13。
(123) 道光《济南府志》卷13。
(124) 乾隆《沙河县志》卷3。
(125) 乾隆《咸阳县志》卷1。
(126) 乾隆《盩厔县志》卷14,乾隆《鄠县新志》卷3。
(127) 乾隆《汝州续志》卷4。
(128) 道光《胶州志》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