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社区--马克思主义对社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批判与超越_社群主义论文

个人与社区--马克思主义对社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批判与超越_社群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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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义是在批判以约翰·罗尔斯、诺齐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其代表为麦金太尔、桑德尔、查尔斯·泰勒、迈克·沃泽尔等。20世纪90年代,社会正义和社群两者同样成为政治哲学的主题,甚至有人认为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形成了政治哲学领域中两相对峙的局面。那么,如何看待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社群主义能够动摇自由主义吗?马克思主义哲学如何看待个人与社群的关系?

一、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挑战

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社群主义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内在矛盾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并对当代西方社会所发生的冲突以及所存在的问题、矛盾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并把西方的道德混乱和道德多元及其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和危机归结为支配了西方社会数百年的自由主义和个体主义。社群主义者主张,这种价值偏离必须得到纠正,必须强调社群和共同体的价值,认为“没有一个社群的观念,个人的权利就无法长期存在。社群观念既承认个人的尊严,也承认人的生存的社会性。”[1](P1)社群主义者的共同看法就是,自由主义没有充分考虑到社群化社会对于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的重要性,也没有考虑到社群对道德和政治理念和关于当今世界的价值判断的重要性。从总体来看,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展开了三个方面的批判,在批判中阐述了社群主义的价值观。

第一,对自由主义的自我概念或自我观的批判。罗尔斯等自由主义假定,自我是个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平等的自由不受社会整体利益的权衡,也不能由一部分人的所得大于另一部分人的所失来为侵犯人的自由进行辩护。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自由只能因为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自我具有绝对的优先性,独立不依性,是自省自立的理性主体,是可以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理性个人。而无论我们选择的结果如何,我们在生活的选择中都有一个明确追求的最高利益,都有一个最高的善。而那些未经选择的生活方式和感情依附则根本上是错误的。自我优先于其所坚持的目标,也优先于共同体或他的目的。对此种自由主义观点的主要批评者当属桑德尔。他认为这种观点并未反映我们对自我的真正理解。把自我从环境中分别出来,设定自我是具有先在的选择能力,自我优先于目的,这是错误的。“罗尔斯式的自我不仅是一个占有主体,而且是一种先在的个体化的主体”。[2](P77)同时,罗尔斯的个人主义的自我也“排除了一种公共生活的可能性”[2](P77)桑德尔反驳罗尔斯的正义优先性也正是从批驳自由主义的核心理论,即自我优先性的个人主义开始的。并指出,自我是个情境化的有自我约束力的自我。个人的认同部分也是由我们的社群属性决定的,完全摆脱和独立于自由社会历史偶然性影响的混沌无知的自我,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现实中的自我都要受社群、共同体的各种归属的制约。个人总是属于这一家庭或社区或民族或国家的成员,是历史的传承者,理性对之无权选择,拥有某种归属就意味着拥有不容选择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拒绝和批判自由主义把人当作自由的和理性的存在的观点,反对自由主义把个人与社群关系的颠倒,强调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社群,个人的归属依附性和认同是由个人置身于其中的社群决定的,自我不能优先于价值和目的。相反,这些价值和目的决定着自我,规定着人之所是以及人拥有什么。可以说,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自我观念的批判几乎可以摧毁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

第二,对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的批判。自由主义要求人们从习以为常的那些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脱离开来,只要脱离了这些关系,我们就可以达到一种真正中立的、不偏不倚的从而也是普适的观点,而这一观点不受任何派性与片面性的影响。当然,应用这个方法的最有名的论点是罗尔斯提出的关于平等的正义观。麦金太尔和沃泽尔对这种自由主义观点进行批判。麦金太尔认为,人是处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中的人,这就决定了在个人之间会形成不同的要求愿望和利益,形成有差异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概念。自由主义无视人的差别,因而只能是一种非历史的和反传统的哲学,达成一致的正义观念根本不可能。没有哪里比在正义那里存在更明显的分歧了,而且争论不能合理解决。在没有群体与共同体观念,在一个权利和功利概念占统治地位的价值体系中,要在正义、具体德性的内容和特征上达成一致是不可能的。沃泽尔在《正义诸领域》中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不应从客观的、具有普适性的原则出发,而应该从传统出发去解释我们共有世界的意义,思想家要把价值学说建立在特定状态下产生的准则与制度上,而不是去寻求永恒的正义原则。基于这种认识,他对罗尔斯理想的正义分配模式提出了异议,认为分配是按照社会理解的意义进行的。不论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第三,对自由主义的原子主义的批判。麦金太尔指出,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是一种错误的理论,没能正确理解个人与社群的本质关系,这是其理论的致命弱点。在自由主义者那里,“个人第一,社会第二,而且对个人利益的认定优先于并独立于人们之间的任何道德的或社会的连结结构”。[3](P315)在个人主义那里,有的只是你、我、他,而没有“我们”的概念。查尔斯·泰勒(charlers Taylor)在《自我的源泉》一书中,把极端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如诺齐克等人)称为“原子主义”,原子主义把个人放在首位,认为个人及其权利优先于社会。它的主要特征是强调个人权利对社会的绝对优先性,把个人权利当作评判社会政治行为的标准。原子主义是一种人性论,其出发点是把人本身当作是完全自足的自我,这一完全的自我一生下来就拥有一种无条件的自然权利,而个人对他人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则是有条件的。泰勒的反驳性结论则是,不能假定人是自足的,离开社会不存在真正的个人。同时,也不存在五条件的权利,权利总是伴随一定的义务。自由主义对集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忽视是错误的。社群主义批评者的一致结论就是,自由主义学说可能有现实力量,但是它们对我们的社会是有害的,自由主义的原子主义是不顾社群和社会义务的无情无义的个人主义。

从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来看,“无论在方法论上还是在规范理论上都与自由主义形成了明显的对照。”[4](P3)社群主义在方法论上,其出发点是社群,强调社群、社会关系对个人的塑造和约束作用,因此,社群主义的方法论是一种集体主义的。与此相对照,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先验的抽象的孤立的个人,强调自我优先于目的,是个自足的原子式的存在物,这显然是个人主义的或原子主义的方法论,这是两种有分别的人性哲学观。

从价值观来看,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优先,并由之而规定他人或国家的行为界限,是对他人行为的一种边际约束,强调个人自主选择权对人的重要意义,而不考虑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而社群主义强调群体、社会以及历史传统对人的价值取舍的影响,个人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社群,只有公共利益的实现才是个人利益实现的保障,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才是最高的价值,社群本身就是一种善。

总之,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已产生了影响,并对其构成了挑战,那么,社群主义真的解决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吗?没有,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只有在马克思的哲学理论中才得到了科学解决。

二、马克思主义对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超越

通过总结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我们可以看到, 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在认识人以及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都存在弊端。自由主义从原子主义的个人主义出发,认为个人是独立先在的、自足的,自我优先于目的,个人优先于社会。因为社会在他们看来只是个人的无方向集合,根本就不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具有独立价值。自由主义没有看到人的社会性,在那里人是一个抽象的人,而不是一个具体的社会的人,根本不了解社会的本质。而社群主义呢?它在一定程度上反对自由主义的抽象的人的概念,强调人的社会性,强调社群的价值,社群主义的社群不外乎家庭、社区、民族、国家等。强调人是处于社会关系的存在。然而,社群主义没有生产关系的概念,没有看到物质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基础性的决定性的地位,因而它也不可能真正理解人的本质以及个人与社群的关系。那么马克思主义是如何理解人的,如何理解人的本质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呢?

在马克思看来,必须从人的现实活动出发,从生产、劳动实践出发,从那种使人成为现在这种状态的生活条件和社会联系出发来认识人的本质,恢复人的具体性。在认识人的问题上,马克思是从他所创立的科学的实践观点为基础去认识人的本质的。马克思实践观的建立实现了哲学的深刻变革,不仅实现了从传统哲学向现代哲学的转变,实现了思维方式的变革,同时,也完成了从抽象的人走向现实具体的人的关键一步。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不是法国唯物论所讲的机器,也不是黑格尔的自我意识,也不单纯是费尔巴哈所讲的感性实体,离开人的社会性来谈人,只能把人抽象化。马克思自觉地从实践出发,分析人及其社会生活的本质,认为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的实践活动,“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5](P24-25)生产方式也就是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人的生活的一定形式,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5](P25)这就是说,物质生产实践活动造就了人的本质。人们在生产中形成生产关系、交往关系,生产方式又决定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物质生活过程又决定人们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也就是处于无法摆脱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诸种社会关系中,在具体的复杂的客观的社会关系中,确定着作为感性的人的具体的权利,追求其利益,实现其愿望,表达其意识,承担其责任与义务。因此,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时代的人是不同的,个人是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一切是它社会关系的总和”。[5](P60)总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状况决定着人的本质,物质生产活动创造了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进而也决定人的思维方式,并最终决定人本身。因此,马克思的实践观的确立就完成了从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过渡到了现实的具体的人了,科学地解决了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马克思的实践唯物史观也完成了对社会的认识。社会不是单个人的松散的集合,社会就是由以物质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复杂的系统,是生产关系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法的关系、家庭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社会不能还原为个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法律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6](P82)这意味着社会是个有机整体,有着内在的统一联系。它绝不是两个意志平等的人的关系体系,个人不可能孤立存在。同时作为社会这一人类共同体本身也必然是历史地发展着的,而随着生产力、生产方式的变化而改变其结构和性质,因而也在塑造着不同的人。因此,不是个人凭意志、愿望塑造了社会,而是社会决定了人,社会关系决定“我是什么”和“我拥有什么”。自由主义所认为的人是完全独立自由、自主的这一观念本身,也不过是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变化所形成的社会形态的结果,是与私有制、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的存在形态,而自由、平等的观念也正是从这种社会存在的状态中引申出来,是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状态相适应的观念。马克思依据人类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提出了人的存在的三种形态的观点。第一,“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地点上发展着”。[7](P104)这大致对应着古代一直到封建社会这一阶段。在这一社会发展阶段,民族、部族、家族、城邦或国家等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优先,个人只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没有独立地位,也不存在个人与社群的对立。个人要求绝对地服从社会共同体、社会群体的利益,这样的人是个很可怜的人,没有独立的利益,没有选择,社会的凝聚力靠集权专制以及英雄主义精神的激励。第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7](P104)这对应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市场经济形态。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人获得了独立地位,人不再是社会共同体的一部分,而是自由、自主的主体。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自由仍是有限的,主要方面就是人对物的依赖性的存在。人仍然要为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需要而去奴役般地服从分工,存在着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对立,自由与平等是形式上的,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关系是非对称的、非平等的,存在着人对人的奴役与控制,也存在着利益分配的尖锐矛盾。这种社会层面的对抗根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的矛盾结构,人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人的解放、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仍未解决。第三,“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7](P104)这一阶段随着生产的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工农、城乡、体脑差别已消失,这就是未来的共产主义阶段,这一形态的人是全面发展了自己的自由个性、资质才能的人,而不是片面的人,社会也不在对抗中运动。实现了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真正和解,“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平等、个体和类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8](P120)

从以上对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论述来看,马克思超越了将个体与社会对立起来的极端化观点,强调个人与社会是基于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的对立统一的关系。物质生产方式怎样,人的存在状态也就怎样,同时,马克思也强调,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则是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社会和国家,也总是人们交互活动、交互作用的产物,社会也就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没有超越人之外的具有独特价值的实体存在。马克思正是从人的个体发展的角度将人类历史、人的发展史划分为三个相对应的阶段,最终追求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建立人际和谐的社会。他要求“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8](P122)个人也不能独立地获得解放,在存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二者对抗的社会中,国家是个虚幻的共同体,而人的发展只能是片面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是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人不仅是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由此看来,马克思在对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克服了还原论的解释,既不把个人还原为社会,成为社会的一部分,也不把社会还原为单个人的无方向集合。同时,他不抽象地谈人与社会的关系,而是以物质生产形态和物质生产关系为基础及其历史发展来解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因而不把二者的关系永恒化、抽象化,而是具体地历史地考察二者的关系。这种对人的解释,对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解释,很显然是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所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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