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理论的新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发展论文,国家主权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2/DF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2)9-0058-06
国家主权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作为其抽象概括的国家主权理论也无疑是一个历史观念;这一历史观念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这一进程中的每一个进步与发展都刻有时代的烙印。
一、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
在法国政治学家让·布丹(Jean Bodin)最早将主权一词引入政治学之前,主权“只是表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等级关系的一个非常具体的普通术语”,(注: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它是在“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在国内高于一切的情况下介绍到政治理论中并发展起来的。”(注:[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在其名著《论共和国》(1577)中,布丹提出了近代国家主权学说,并对主权作了如下的定义:“主权是在一国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布丹的主权概念是“绝对的”和“永久的”,但同时他也承认主权须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隐含有“相对主权”的因素。而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格老秀斯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
到了英国革命时期,著名的启蒙思想家霍布斯在布丹的基础上提出主权具有如下的属性:主权至高无上,不受任何权力约束,既不受前人的法律约束,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约束。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所谓“权分则国分,国分则不国”。对于主权权力,霍布斯的看法是,人们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主权就是这样一种无限的权力。就主权的绝对性而言,霍布斯大大发展了布丹的主权学说。卢梭也认为主权是永远不能转让,不可分割的。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侵犯的。它不容许任何人、任何团体、任何党派凌驾于它之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动摇和推翻它的绝对权威性。此后,黑格尔将主权推至极端,认为主权是“排他的自为存在”,是“独立自主”,(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5年重印本,第345页。)他将“战争伦理性”观点引入到国家主权中来,认为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最权威的裁判者。
传统的主权理论的实质是主权的绝对性,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分享、不可转让、不受任何限制的,在国内国外享有无限的独立性。这一绝对主权理论奠定了近代欧洲民族国家产生的理论基础,尔后从欧洲传遍世界,成为广大亚非拉国家和地区打破西方殖民枷锁,争取民族解放、独立自主的思想源泉和斗争武器。主权就是民族国家的必备要素之一。无论从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中,自近代以来,主权也一直被民族国家奉为经典,视为圭臬,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家的身份标志。这样的国家也正是构成近现代国际社会框架的核心。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也确认了主权理论,在《联合国宪章》中还写入了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虽然传统的主权理论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随着民族国家的壮大而一直在国际法理论界占据着主导地位,但并不表明这一主导地位的稳固性和不可颠扑性。事实上,一直以来,传统的主权理论总是受到各种其它主权理论的挑战,从“绝对主权”到“相对主权”,从“民族主权”到“人民主权”,乃至“否定主权”。而两次世界大战,发展中国家的纷纷崛起,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使得主权理论本身也得到丰富与发展。主权已不仅仅限于最初布丹所指的政治学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经济、军事,乃至其他许多方面。传统的主权理论面临着挑战也亟待着发展,尤其是历史的车轮驶进全球化时代以后。
全球化是当代最为时髦的名词之一,它的迅猛发展及所带来的无以比拟的影响使世人咋舌。一时研究全球化的起源、概念、特征、影响及前景的学者纷至沓来,掀起一浪高过一浪的研究浪潮,而“全球化”本身也成为描述当今时代特征最为常见的也最贴切的用语。然而,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国家主权又面临着怎样的挑战呢?
二、有关主权理论的新思潮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在贸易、金融、财政、人口、教育、科技及军事等部门,无论从宏观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设定,还是微观的具体管理中,无一不受到全球化的渗透与影响。在全球化的驱动下,国家间的相互交往日益密切,相互依存的程度也日益加深,一国即使不投身到全球化的浪潮中来,也绝不能在孤立的环境中独自生存。随着国家间的这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程度的加深,国家主权也必然遭受着冲击。以经济全球化为例,在经济全球化这个运动着的过程中,商品(包括服务)、资本、人员、资源、信息以及其它生产要素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跨国流动,一国的经济发展必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相关联,这种关联也必然要求涵盖全球的统一制度与规则,以及执行这些全球性规则的国家组织,要求世界经济朝向一体化的趋势发展,要求消除民族国家壁垒的限制。国家主权本身受到“挑战”:国家的经济活动不得不越来越多地遵循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国家的经济立法也不得违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与惯例;国际干预与调节已渗透到国内任何一个部门来,而这些部门传统上则是由国家独自管辖的。“全球化的意义尤其在于,它是对传统的国家关系、对国家主权及其他权利,对以国界标示人群活动区别的规则的一种深入持久的挑战。”(注: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析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国家主权似乎也不再一如往昔,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国家主权这一概念。国际法学界也出现了各种重新考虑主权的思潮:“主权过时论”、“主权弱化论”、“国家边界模糊论”,乃至“主权消亡论”等等不一而足。面对扑面而来的各种新思潮,为了澄清思想,树立正确的主权观念,有必要择其一二试析之。
(一)“主权过时论”的危害性
全球化是一种运动过程,也是一种发展趋势,它的出现已的确给这些自觉或不自觉地卷入到全球化中的国家带来了冲击与挑战,主权也的确发生了变化,这是全球化作用的结果,也是不争的事实。传统的主权理论并非颠扑不灭的真理,既然主权本身从无到有就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为什么现有主权概念就不能有所发展呢?事实上,即使是传统的主权观念也是从最初只局限于欧美国家之间的国际法观念转变为后来广为接受的:世界各种文明相异的国家,不论大小及政治经济制度如何,均为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因而成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但承认主权的发展变化是否就等于承认某些人的主权过时论调呢?绝非如此。“主权过时论”的提出有其现实渊源。全球化的深入使得一些发达国家得以从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进行全球渗透,加紧控制中小发展中国家,干涉其内政外交。但是在渗透和控制的过程中,他们却遭到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抵制,而这种抵制所依据的正是国家主权原则。“主权过时论”正是应西方一些大国借全球化的东风推行其“新干涉主义”、“新殖民主义”等政策而生并为其保驾护航的。但在涉及到自身利益问题的时候,这些国家却毫不含糊,比其所嗤鼻的发展中国家更是高举起“主权”的大旗,咬定“主权”不放松。美国即为一明例。
为了美化美国在国际上四处推行的“大棒政策”,便于美国高举“国际干涉”的大旗,美国的国际公法权威汉金(Henkin)教授不惜视“主权”为“有害的字眼”,应“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主权的“神话往往是空话连篇,并且有时对人类的各种价值观念起着破坏性的作用”,应当“废弃这个‘S’字!”(注:参见陈安:《世纪之交围绕经济主权的新“攻防战”》,《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第81-83页。)汉金认为主权过时的意图不可为不明。他所指责的主权对“人类的各种价值观念起着破坏性的作用”背后隐藏着其也就是美国的真正想法,那就是“主权”妨碍了其插手国际事务,插手他国国内事务,从而对其推行全球政策,对美国的“重大利益”“起着破坏性的作用”。但美国绝不会因此而放弃自己的主权,美国“一贯把本国利益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美国‘主权’和美国法律,放在首要地位”。(注:参见陈安:《世纪之交围绕经济主权的新“攻防战”》,《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第89页。)为使主权一词在不同的场合适应美国不同的需要,主权应当被加以分解,这是美国一贯推崇的做法:当弱小国家高举主权的义旗,抵制其干涉与霸权时,主权的“神话”就应该打破;当为抵制国际条约、国际行为规则对美国的约束,维护“美国利益”时,主权就绝不能放弃。可见美国的主权理论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宽以律己,严以待人,不论人权、主权还是其它。主权并未过时,所谓“主权过时”只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赤裸裸的干涉的“遮羞布”。揭开这层“遮羞布”,映入眼底的就是这些国家毫无掩饰的霸权主义和被扭曲了的全球化。因此,我们绝不能被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所蒙蔽,不能被其巧言令色所打动,而放弃自己的主权,放弃自己本有且应有的权利,并使得全球化受到错误理论的扭曲与影响。
(二)“主权弱化论”的错误
鉴于全球化的背景下,单纯由国家管辖的国内领域、部门已越来越少,国际组织的管辖范围却日趋扩大。在更多的情况下,国家不得不“让渡”自己的主权,而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共享,全球化的深入与国家主权之间似乎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关系。国内外许多学者因此认为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家的管辖范围与能力已大大缩水,主权已经弱化。
的确,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任何一个卷入其中的国家都不得不“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而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共享。但这种“让渡”并非基于主权的弱化,国家的无能为力,相反,这正是国家处分其主权能力的体现。趋利避害,不仅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本性,也是国家这一定程度上人的组合体(注: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是人的组合体。)的本性。且不论全球化给各个处于不同层次的国家带来的利益的多寡,也不论各个不同层次的国家是否都能从中获益,在大势所趋之下,不加入到这一进程中来,国家所失去的也许更多。面对全球化和发展本国经济的强大压力,出于自身利益的选择,国家需要“让渡”出一些主权权利,以与共享。这种“让渡”的理论基础就是承认主权的可分性。至于主权是否可分,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但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说的,“看来比较可取的意见是,坚持切合实际的认为主权是可分的,尽管这种意见是不正常的而且可能是不合理的。”(注:[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至于“让渡”是否导致主权弱化的结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这种“让渡”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选择,是国家自己所作出的对主权的处分,是国家有意识的选择,并非主权弱化的表现,国家仍然保持着自主性。即便欧盟这样高度一体化的区域联盟的结成也是从属于国家利益这一前提下的。而事实上,正是主权国家本身推动了全球化不断地向纵深发展。其次,各国“让渡”出的主要是经济主权,国家主权中最具决定作用的政治主权、军事主权等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让渡”。最后,这种“让渡”并不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即使各国基于国力的强弱而从全球化中获得的利益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不是主权“让渡”的基础,而是主权“让渡”之后,各国面临并应采取应对之策的问题)。一般而言,它是个民族国家间共同的、平等的“让渡”,“让渡”的目的是为了共同享有。从国际社会整体来看,这种“让渡”恰是一国权利的延伸。因此,主权并未弱化,只是行使主权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而“让渡”也只是表面现象,并非国家主权的本质。它实际体现的是主权的相对受限性。与此相反,倒是一些国家所宣扬的“人权高于主权”才致力于并有可能导致主权的弱化。这种论调的气焰十分高涨,宣称“自由高于集权”,“民主高于‘专制’”,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帜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全球化虽然使各国的相互依赖程度空前加深,但并非是为西方大国推行“新干涉主义”提供契机。这时候,如果发展中国家也盲目跟从“主权弱化”的观点,则势必为“新干涉主义”大开方便之门,无异于“引狼入室”。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要想保障经济的安全与顺利发展,就必须保障政治上的独立。坚持国家主权则是保障政治独立的应有之义。当大国高喊“主权过时”、“主权弱化”时,是因为它已经有了足够的能力来保障它的主权,“究其实质不外是全力以赴地保障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一路领先的地位。”(注:姜长斌:《全球化下的不同主权观》,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3期。)而发展中国家却只有坚持国家主权,保障政治上的独立,保障在国家竞争中的平等地位,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才能增强自身实力,实现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美好愿望,从全球化中真正获益。“主权过时论”、“主权弱化论”奠定的是西方大国的“新国际主义”或“新干涉主义”,这是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表现;所谓“边界软化”、“边界模糊”则是新干涉主义的基础,而国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际干涉愈发展,愈要坚持国家主权,以防止和反对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在“霸权”与“反霸”斗争中,在全球化利益的争夺中,主权是发展中国家对抗发达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注:杨成绪:《主权是发展中国家的最后一道屏障》,载《国际问题研究》,2001年第2期。)
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坚持与发展主权理论
全球化,尤其是经济的全球化已“成为所有民族国家必须接受的现实,它将迫使每一个现存体系去顺应它并变革自身”,(注:姜长斌:《全球化下的不同主权观》,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3期。)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均是如此。不同的是,对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要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谋求与发达国家平等的发展机遇,必须先保证自身的独立性,避免盲目跟从霸权主义别有用心的论调。一个民族国家要保证自己的独立性,就必须竖守主权观念,特别是属于自己的主权观念。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面对新时代的机遇与挑战,必须丰富和发展国家主权理论,树立起符合时代发展规律的新的主权权。这既是对客观规律认识的体现,也是我们在国际斗争中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的强有力的政治支持。
首先,坚持主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观念。传统的主权观念有其合理的因素,不可一概摒弃。在反殖、反帝、反霸的民族解放运动中独立起来的民族国家正是坚守这一观念才得以保护斗争胜利的果实,保证自身政治上的独立。我们现在在与借全球化而大行其道的“新殖民主义”、“新干涉主义”的斗争当中,也必须坚持国际法的这一基本原则。主权最初被描绘成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现今,主权仍然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有了主权,小国与大国才能同样为平等国家。梁西先生将国内社会描绘成一个宝塔形的社会,动摇了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威,国内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失去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前提。而在全球化背景下,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与国家之间又是众多宝塔林立的关系,各个主权国家是并立平行的,在此之上并无一个如国内社会一样的最高权威,要维护主权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要想在全球化中谋求平等的地位,争取平等的利益,就必须尊重彼此的主权,承认其独立与平等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以期共同发展。
其次,主权是神圣的,但并非绝对的;主权是不可侵犯的,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的。如同人权一样,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平等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权利是不容侵犯的,但却没有绝对的权利。在人类社会这个整体中,每个人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享有权利,一旦超过了这个范围,则势必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同样,当我们从现实出发,将国家置于国际社会这一大系统内,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研究国家主权的基础,并运用系统的方法,从新的视角来重新认识国家主权时,我们就会发现主权也必须受到一个“有限范围”的限制,绝对的主权势必导致霸权,而在霸权之下又岂有主权可言。这就体现为主权的相对性。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认为的:主权是独立的,但独立并不是一个国家为所欲为而毫不受限制的无限自由。(注:[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5页。)这个“有限的范围”不仅仅取决于国家主权本身的属性,如今,还取决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相互依存性的加深,“个国利益”驱使下的全球共同利益的需要。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绝对主权观的局限性恰恰在于它所主张的主权指的是“主权者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与物的无限法律权力和在与他国关系中的完全的行动自由。主权者除受自己意志的约束外,不受任何限制。”(注: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但是这种约束只能是来自于国际法的约束,而不受任何他国国内法的约束。同时,要防止一些国家利用国际法的这一原则来为其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辩护。
再次,即使是来自国际法的约束,幕后真正的“操纵者”却仍然是主权国家本身。如前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的运动过程中,国家的经济活动不得不越来越多地遵循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国家的经济立法也不得违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与惯例;国际干预与调节已渗透到国内任何一个部门来,主权受到限制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这“不得不遵循”、“不得违背”,乃至“国际干预与调节”背后,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国家主权。“主权……的法令只有依主权者的意志而变化,……不能依任何其他人的意志而变化”(奥斯丁)。(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21页。)国际组织是由主权国家创立的,国际条约是由主权国家缔结的,它们所赋加于国家之上的义务也是主权国家自愿接受的。”“作茧自缚”未必没有道理,从经济的角度而言,如果一国的主权权力受限或“让渡”而获得的权益回报超过其受限或“让渡”而受到的损失,应该认为是有价值的。(注:韦经建、庞小妹:《论欧洲联盟法的效力及其对于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这就是为什么主权国家不断制定和完善国际法及国际行为准则来约束自己。即便如吉登斯也认为“20世纪跨国界的全球交往得以持续迅猛地发展,但本质上不应被视为国家主权的削弱过程。恰恰相反,它本质上正是当今民族——国家体系在全球范围得以扩张的主要条件。”(注:[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页。)同时,这种限制并非无节制的,《奥本海国际法》认为:独立是一个程度问题,某种限制是否破坏一个国家的独立也是一个程度问题。(注:[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5页。)国家于适当的时候仍然会采取行使主权的形式取消这种限制,譬如当国家发现其主权受到过分限制,不符合其“国家利益”标准的时候。可见,从实质上看,主权在任何时候都是牢牢掌控在主权国家自己手中,而调节对主权限制程度的杠杆就是“国家利益”。美国视“美国利益”高于一切的依托正是其牢牢掌控的美国主权。
最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正是要承认主权的这种相对受限性,以使国家自觉地调整自身体制、决策程序。全球化已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重要的已不是讨论是否导入全球化,而是应如何应对全球化。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国家间平等互利的原则,树立平等的主权观。主权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是国际法的重要准则之一。《奥本海国际法》也认为平等是国际法的基础的引申。(注:[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5页。)无论是政治的全球化、经济的全球化抑或其它方面的全球化,坚持主权平等,各国在“平等、善意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和平共处,协调合作,以实现国际法对主权的同等限制和同等保护”,(注: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才能最大限度的获取各国应得的利益。发展中国家需要坚持平等的主权观,以扭转在全球化中的劣势地位;发达国家也需坚持平等的主权观,其发展才不会受到全球共同因素的制约,才能与发展中国家形成共赢的局面。
四、结语
传统的主权观念是应世界进入资本主义时期而生的,“必然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的特点”,“自由开放、放任自流、表面上的不干涉或中立和形式上的平等”。(注: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但人世间一切事物都是永恒发展的,主权也一样。它一直处于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中,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伴而行。因此,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全球市场的逐渐形成,主权也以一个更新的面貌出现,要求我们以辨证的、发展的眼光重新去认识它。国家主权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国家主权作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而言是绝对的),我们在客观地承认主权相对性的同时,仍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坚持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主权并不像马利旦所说的那样是建立持久和平的障碍,时代的发展也并没有改变主权作为国家固有属性的本质。全球化的发达程度还远未到全球“一统”的理想状态,马利旦的“世界政府”方案也还只是空中楼阁。什么时候社会进步到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必须消亡的时候,什么时候才毋庸多言主权,否则,主权将作为一个永恒的话题在不断的否定之否定中螺旋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