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语词的定义与属性
刘 隽
[摘 要] 道德语词所描述的是怎样一类事物,道德语词自身的含义是什么?有没有一种有别于自然属性的道德属性存在?如果道德属性不是自然属性,那与自然属性是怎样的关系?通过对道德语词定义与属性的考察,可以让人们重新审视道德语言的特殊性,从容地面对并使用道德语言。
[关键词] 善;道德属性;自我意识;道德客观性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描述周围的事物,并作出相应的判断。例如“什么是苹果?”人们会不约而同地指向一种表面光滑、有类似形态、富含维生素的可食用水果;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直接指着一个“苹果”说,“看,这就是苹果”来表达对于对象“苹果”的理解。即使有人因为光线原因没有看清实物或者因为缺乏相关的知识而把苹果错认为是“梨”,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仍然可以通过进一步解释,最终达成一致。但是,同样的情况加诸于“善”“应当”这样的词,结果就会大相径庭。看似客观的描述与判断往往会产生模糊性,甚至出现某种程度的相对主义。为什么进入道德领域的研究,要描述或者对“善”与“恶”作出判断那么困难?道德术语自身的含义是什么?道德语词所描述的到底是怎样一类事物,有没有一种有别于自然属性的道德属性存在?为弄清以上这些疑问,让我们从“善”的定义出发,去探究道德语词的含义,厘清道德分歧的缘由,辨析道德属性的类别,从容地面对道德领域的研究对象,正视道德语言的特殊性。
一、道德属性还是自然属性
对道德语词的重视与系统研究集中于20世纪70年代,这段时期被称为“元伦理学”时期,引领这一风潮的学者也被称为“元伦理学家”。他们主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形式化的抽象与逻辑分析,以一种类似自然科学的方式去研究道德语言。
摩尔被誉为这一时代的开启者与奠基人,他提出伦理学的研究应当始于对道德语词的概念分析。以最为核心的道德概念“善”为例,当人们要定义“善”时,得到的答案往往以“快乐是善”“幸福是善”“欲求的东西是善”等形式表现出来。为了系统分辨在定义“善”时所犯的同一类错误,摩尔归纳出“自然主义谬误”:凡是把善的性质与善的事物相混淆,用各种所谓的善的事物来定义或规定善的概念,以各种自然事实或超自然的实在来定义善概念的伦理学,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然而许许多多的哲学家们认为:当他们说出这些别的性质时,他们实际就是在给‘善’定义,并且认为这些性质事实上并不真正是‘别的’,而是跟善性绝对完全相同的东西。摩尔将这种见解称为‘自然主义的谬误’。”[1](P15)
首先,摩尔在这段话语中反对将“善”与“善的东西”混同在一起的表述,他试图证明,长期以来,人们对道德概念存在一种误解,即具有“善”属性的东西就是“善”。很多人甚至将“什么是善的行为?”等同于“什么是善?”。诚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致力于用道德规范指导道德实践,道德行为是伦理学关注的对象。但是,对“什么是善的行为?”这一问题的研究与“善”概念的研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题。
其次,摩尔反对传统伦理学使用自然事实或者形而上学的超验事实来定义“善”的方式。在摩尔看来,道德属性是一类完全不同于自然属性的类别。任何一种采用自然属性来定义“善”的方式都是错误的。最基本的伦理学概念如“善”,不仅不能被还原为自然语言,而且根本无法用任何其他的非伦理学概念来定义。只有人类特有的直觉才能认识和体验到道德属性。
摩尔如此重视对道德概念“定义”的严格规约,其理念来自于他背后的逻辑实证主义传统。摩尔所生活的那个时代被称为“分析哲学时代”,以摩尔、罗素、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为代表的哲学家以逻辑和数学为工具对语言、概念提供了庞大而精细的分析。道德语言成为那个时代的主要论题。这些学者关注作为哲学思想载体的语言,包括语言的使用、语言的含义,以及确保语言不产生歧义的条件与方法。正如穆尼茨在《当代分析哲学》一书中给出的评论:“在摩尔的详尽周密的分析中,有一种可称为对苏格拉底(柏拉图)传统的继承,这种传统要求我们把一些基本概念,甚至我们日常语言中使用的那些普通名词和语词弄明确,并使之变得清楚起来。”[2](P9)如何针对语言意义作精致的分析?科学方法是获得真理的唯一途径。摩尔为了将这种科学精神发挥到极致,通过逻辑的武器,掀起道德哲学领域一场史无前例的道德语言研究转型。
也就是说,对道德范畴的考察,如同对真假的分辨,是以特殊的方式来进行的思辨性的批判。对于“善”这类范畴的定义其实也是对道德属性、实践行为的批判与反思。这一过程是对人自身欲望与冲动的一个评判机制,是行为主体所作的超越于事实层面的有距离的自我审视。善的不同在于善依赖于当事人自身的意志与选择。任何抽离了道德主体自身的“善”的解释都是不合理的。
江大亮又回到了一江之隔的黑河做生意了,江大亮回到黑河后就跟肖点点见了面,肖点点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只是生过孩子后,身体显得更加丰满了,还是那样的光彩照人,在肖点点临时租的楼里,肖点点指指那个满屋子跑的小小子问道:“大亮,你看这孩子像谁?”江大亮仔细看了孩子半天也没看出来这个孩子到底像谁,就摇摇头说:“猜不到。”肖点点点着江大亮的脑门子说:“傻样,像你呗。”江大亮恍然大悟:“什么?你是说,这孩子是咱们俩的呀?”肖点点红着脸说:“你还以为是谁的呀?别胡思乱想了,好好做生意吧,我已经跟人家说好了,过两天就跟那女教师见面,人家可是安安稳稳的好姑娘。”
麦凯认为无论是承认道德的形而上学地位,还是实现认识论层面的承诺都会导致一种道德的怪异性:即如果道德是一类具有客观性的价值,那么它们将是一类非常奇怪的实体、性质或者关系;其次,道德价值如果存在,在认识论意义上也将是奇怪的,因为道德价值不同于我们在自然界中观察到的事物和现象。这样一来,道德价值成为完全不同于宇宙中的任何其他的东西。它完全不同于我们认识其他事物的通常方式,而我们意识到它们需要通过某种特别的道德知觉或直觉能力认识[4](P27)。
通过考证可知,晚唐镜湖周边存在大量的佛寺和道观,而且隐士与僧道的交往甚密。方干诗作《寒食宿先天寺无可丈人房》和可朋的诗作《赠方干处士》《哭方先生》[12]830说明方干与不少诸如无可、可朋等著名的诗僧、诗道有所交往,他所创作的以佛道情怀为内容的诗歌,在当时方外诗人之群体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由于在自然主义的框架中,这种形而上学与认识论的怪异性令人无法忍受,麦凯得出结论:我们最好放弃存在客观道德事实的想法。既然不存在道德事实和客观价值,而伦理判断又要求我们接受这些事实或价值,因此伦理学都是错误的。这正是麦凯的元伦理理论被称为“错误论”的原因。在麦凯看来,只存在一个由自然属性构成的世界,人们对世界的情感反应也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麦凯接受休谟的投射说,世界中的对象本无所谓好坏对错,人们将自己的反应投射到它们上面,就好象它们真的有好、坏、对、错这些性质一样。
由麦凯所归纳的道德怪异性问题可以看到,试图保证道德范畴在本体论以及认识论上的客观性并不容易,当代道德实在论者为说明道德属性的特殊提出了很多的方案,但是最终仍然需要诉诸一个重要的概念“依随关系”(supervenience)来说明道德属性的基本特征。
二、道德属性与颜色
如何才能使人自身成为真正的道德主体?尽管人与动物都具有欲望与知觉,但是,只有“人类的心灵是自我意识的,因为它在本质上是反思的”[9](P106)。如果人们的行为只是在不断满足自身原始的欲望,那么,人仅仅是在执行产生行为的机制,并没有成为选择和执行行动的主体。在科斯嘉看来,想要成为主体就意味着人们不能简单地将自然给定的内部欲望系统作为行为最终的标准。原则上,如果人最终选择这样去行动,意味着人们需要一些概念或者观点,超越人类所有的感性欲望。也就是说,人们需要一些概念,它们必须构成独立于欲望而建立的意志标准,那么,如果这些概念存在,必然呈现出与“善”相同的形而上学与认识论上的困难。人们做出行为选择时“从第三人称的观点、外在于慎思观点看,人们可能看到如果某个人做出了一个选择,所发生的事情似乎是,他那些互相冲突的欲望中的最强势的那个占了上风。可是,在你慎思的时候,对于你而言,情况并非如此。你在慎思的时候,似乎有什么东西凌驾于你所有的欲望之上,这个东西就是‘你’,而且这个东西选择了你将据以行动的那个欲望。这表明你用来决定行动的原则或法则,是你把它看作是自我表达的那个原则。”[9](P115)
此时,摩尔试图表达“善”是一种实在,而且是诸如“黄色”这样在现实世界中看得见的性质,也就是说,“善”应当是人们可以用感觉器官去体验、感知,并获得相应知识的一类范畴。“善”应当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
整个实践活动包括四个阶段,分别是:M+C(强调创意的构思)阶段、M+D(强调创新的设计)阶段、M+I(强调创造的实施)阶段、M+O(强调分享的运行)阶段,各个阶段的活动内容见表1。整个过程体现了体验教育、快乐教育、基于项目的教育和创造中学等教育理念。
摩尔在这句话中吐露出道德属性与颜色属性的极大相似性。首先,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看不到“红色”这种属性。颜色给人造成的感觉是:当人们步入漆黑的房间,打开灯,苹果的红色慢慢呈现出来。人们不可能想当然地以为,苹果是因为灯被打开,它才逐步变成红色。事实上,苹果本身就是红色,屋中事物的颜色并不是随着开灯的动作伴随出现的。即便在黑暗中,或者在灯光的照射下,甚至通过特殊的光的折射让苹果展现出或青色或棕色等奇怪的颜色。人们仍然能清楚地知道它是红色的,它一直都在[5](P116)。不难看到,颜色在经验层面显示出一种绝对性,让人们误以为颜色在本质上是世界一部分的构成。洛克在阐释第二性质特征的时候也注意到颜色在经验层面的绝对性特征。“我对于颜色和气味说的话,也可以适用于滋味和声音以及其他类似的可感觉的性质;这些性质,不论我们错误地赋予它们什么真实性,实际上并不是什么在物体本身中的东西,而是一些在人们心中产生各种感觉的能力。”[6](P455)同颜色类似,现实生活中似乎也无法真正观察到某种实实在在被称为“道德属性”的东西;但是,道德属性就在那里,人们一旦理性地思考就能发现关于道德的知识。例如当人们说“因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其他人的生命是罪恶的”不需要给出太多的理由,大多数理性的人都能给出这个判断以确定的对错选择。也就是说,道德能够被感知、被认识。道德是一类包含有人类偏好、欲望、态度等各种非认知主义因素的经验产物。
那么,生而为我,又该如何体现自己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呢?也许我会经历迷茫,但持续奋斗无疑为最好的选择——砥砺前行,走向自己的路。这也许会是一条荆棘险途,也许在路上会疑虑丛生。但只要我能坚定地行走,定能寻得生命的宝藏,每一眼,都是流光溢彩。
一直以来,开放问题论证(The Open Question Argument)被作为识别“自然主义谬误”的专有模式,否定了各种来自自然主义关于“善”的定义。设想任何一个道德谓词M,如果我们试图将它定义为一个自然谓词N,那么对于某个事态或行为“x是N”,人们总是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即“x是N,但它是M么?”摩尔明确关注是否可以对“善”进行分析,是否可以用其他术语来定义“善”。任何时候当人们怀疑两个概念的同一关系,就说明它们是不同的。正如人们经常指出的那样,这一质疑并不仅仅是以道德范畴的定义作为目标,目前看来,对两个概念同一关系的怀疑将威胁整个概念的定义方式。关于定义所产生的分歧通过开放问题论证并未得到消解。
当代的伦理学家对摩尔将“善”类比于“颜色”的论证显然并不满意,他们认为颜色在经验论上的绝对性并不足以说明“善”在本体论意义上具有绝对性。美德伦理学的重要代表者麦金太尔在分析希腊伦理学的特点时,曾经指出“善”与“颜色”的区别。他认为“善”这样的评价词具有依赖性,其词义依赖于与其相关联的主词的含义,及其使用的标准。以希腊社会为例,动词、名词、关涉评价的形容词或副词都是用来表达角色的名称或履行角色的行动。这样一来,“善”自身就没有独立的含义,而需要通过与其他名词或名词短语共同构成表义单位。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类似“善”的价值词与表达颜色的形容词就有了本质的区别,因为表达颜色的形容词在语义上并不需要依赖于其他的部分共同形成表义单位。例如,“这是火红的玫瑰”可以直接推出“这是火红的”和“这是玫瑰”两部分,而后两部分各自可以表达意义,前者说的是颜色,后者说的是实体。但是,“善”不能进行如此推演。麦金太尔认为,“善”这类形容词的具体含义是一种评价性的。不同的对象,其评价标准也各有差异[7](P133)。
如此看来,借用颜色之手来理解道德范畴并不是个好的策略,摩尔最终在1922年发表的“内在价值的观念”一文中试图解释“善”与真正的内在属性不同,他将“善”类比为“美丽”,而不是内在属性“黄色”,他认为“美丽”也和内在属性“黄色”不同。显然,摩尔对自己作出的解释也并不满意,尤其是他还没有意识到概念与属性之间的重要差异。
“善”是不可定义的,同时“善”既不同于颜色属性,也不同于诸如“美丽”这样的形容词。或许还可以有其他的选择。瑞根(Donald.Regan)在谈及道德属性时,将“真”作为替代性解释。他认为就像反思感性体验一样,人们可以意识到真实与虚假之间的区别,除了去感受来自自身的欲望之外,还需要道德践行者自身意识到这种道德上的区分,即人们以某一种特别的方式去感觉,并产生一种去思考或批判道德行为的意志(will),而意志是认识“善”的必要条件。
尽管摩尔被认为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道德哲学家,但是,很多当代知名的伦理学家对摩尔解读“善”概念的方式纷纷给予讽刺、挖苦,而不是严肃地捍卫与探讨[3](P651)。大多数人认为摩尔在提出“善”定义时,将“善”与“善的事物”相区分极为明智。但是,摩尔进一步宣称关于“善”的理解应当是人们所拥有的一类知识,并要求对“善”作出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层面的承诺时,以麦凯为代表的当代伦理学家们表达出强烈的反对。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本文提出了RNS协议,新协议中做了如下修改:在消息(1)中将A,B的身份信息以及A产生的随机数RA用EA_S加密,在消息(2)中将消息(1)中的加密信息作为“明文”连同B产生的时间戳TB用EB_S进行加密,消息(3)和(4)与原协议一致,协议流程如下:
其次,从认识论层面来看,人们无法察觉的东西,并不一定在认识论上就是怪异的,例如,物理学领域的质子、真空、电磁场,这些存在都是人们凭借自己的感官与经验无法直接察觉到,而需要通过特殊的光学仪器或特殊的实验方法才能使之显现出来。而那些真正能够为认识主体所觉察到的“东西”,可能在认识论上是怪异的,例如酒后产生的错觉、海市蜃楼般的幻觉。
荣格的“集体无意识”告诉我们不同地域的人们会有相似的意识。对于红月亮的记载不仅在西方世界,在东方也有相似的情况。中国是东方文明的代表,同样将红月亮作为表达灾难的原型。
应该说道德属性的探讨,尤其是麦凯对道德怪异性的揭示,推动了对道德范畴客观性的深入思考。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占据主要位置的“客观性”概念均来自于自然科学。事实上,麦凯认为这种分歧并不会影响到人们对道德哲学客观性的判断。可以想象,即使在自然科学领域,人们也不会因为对自然事实的认识不一致而产生对自然科学客观性的怀疑。甚至那些未知的特殊物质也并不影响人们对科学知识的信任。例如对于“暗物质”“黑洞”的认识。
三、道德属性与自我意识
事实上“善”并不是一个难解的概念。只不过从视觉的审美角度去类比“善”,似乎错过了道德范畴的真正要义。道德主体的存在才是造成道德范畴诸多特殊性的核心原因。默多克在《善的至上性》中谈到,摩尔对“善”的理解忽视了道德践行者自身。道德范畴不应当依托于视觉,而应当依附于行动。“道德是一张嵌入真实世界的行动标签”[8](P4),善不是人类感官或者某种知识的对象,而是每个理性人的工具。
因此,麦凯对道德怪异性的质疑,可以通过修正后的实在论立场来给予回应:首先,在形而上学层面,人们已经认识到传统实在论的理解是有缺陷的,逻辑实证主义所信奉的“可证实性原则”并不是客观性的唯一标准。传统对客观性的相信来自于,有一些具有客观有效性的术语,表达一般性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被承认,例如可普遍化原则、功利主义原则等。这些基本的原则与不同的社会模式、不同的主观偏好等再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定的道德规则。而这些不同的特定规则在不同的共同体或不同群体间变化。事实上我们看到的关于道德多样性的纷争最终可以在一些基本原则上达成共识。如果这些原则是客观的,那么相对性就只是一种表象。最终在基本层面,人们依然可以达到共识。同时,这种认识也可以形成奇怪的结论,例如,只有最为基本的原则才是客观有效的,与具体情况结合之后的特殊道德判断是派生的;另一方面,效用主义原则以及类似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构成日常道德思想中道德客观性基础。造成这种观念的原因在于:人们对各种东西的评价往往是因为被评价的对象具有某种内在的东西,这种内在的东西在评价主体那里产生某种反映,从而得到的相应评价。例如道德感、特殊的直觉在人们心里被引发的某种反映,从而形成一系列的道德判断。
规范伦理学的著名学者科斯嘉(Christine Korsgaard)从人的内部欲望产生的机制去详细说明了道德主体与道德范畴之间的密切关联。科斯嘉指出人类的理性与动物的知觉完全不同。“低等动物的注意力被锁定在外部世界。它的直觉就是它的信念,它的欲望就是它的意志。它能从事有意识的活动,但自身对这些活动并没有意识,也就是说,这些活动不是它助益的对象。但是人类能够将注意转向自己的知觉和欲望自身,转向自己的心理活动,我们能够对它们有意识。我们能够对这些知觉和欲望进行考量”[9](P106)。科斯嘉在这段论述中详细说明了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分。从生物学意义上来说,人与动物同样有注意力、直觉、感知等各方面的能力。动物也可以从事有意识的活动,但是动物去做这件事并没有预先的目的、计划、并结合现实与主体自己的欲望、观念等作出综合的选择。它只是基于生存或者外部指令这样做。正如人们可以训练狗去帮助消防员从火灾现场救人,狗实施救援的行为并不是因为它看到火灾现场的悲惨景象,对受伤的人产生怜悯,主动去解决其中受难的人。狗这样做只是因为受到足够的训练,对人的指令产生习惯性的反应,作为条件反射的结果,狗会实施救人的行动。因此,动物从事的活动,与人从事的有意识的活动背后的意义完全不同。同样是火灾现场,消防员主动的灭火行为与对受灾人员的解救行为,充满了自主性、同情心与责任感。他们去救人是因为看到现场受伤人员的痛苦,感同身受,通过共情的力量,希望解他们于痛苦之中。同时消防员也有自己的专业职责要在火灾现场尽可能拯救生命,挽回财产的损失。对于英勇的消防员,人们心生敬佩之情,会赞誉他们舍己救人,而同样的溢美之词人们很少会用在动物身上。
为什么道德会是一类非常奇怪的实体、性质或者关系?如果将“善”概念理解为一种属性,这种属性与自然属性有怎样的区别与联系呢?摩尔为了说明“善”概念曾经做过这样一个类比:“我们对于‘善的东西’、‘善的行为’都可以下定义,唯独对‘善’本身,‘善’是类似于‘黄的’的单纯词,具有一种单纯而不可定义、不可分割的简单性质。”[1](P14)
这就是“善”并不能被简单地与任何颜色属性的范畴相类比的根源,也是摩尔始终不愿意放弃对道德范畴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承诺的深层原因。摩尔看到了这种困境。正如柏拉图看到了这一困境,构造了他的“形式的善”。康德也看到了同样的困境,通过在人类理性中找到了最终的价值。而摩尔对“善”的理解提供了另一条可行性的路径。
道德规范的产生取决于人“自我意识”的反思。作为行为主体的人同时也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心灵的反思结构是自我意识的来源,它迫使我们形成一个自我的观念,超越一切或高级或低级的感性欲望,从而做出理性的道德抉择。
四、再议开放问题论证
综上所述,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有利于帮助供应室护理人员进一步提升职业防护能力,改善其职业防护行为,提高供应室清洗灭菌质量,值得借鉴和大力推广。
摩尔的初衷是让人们通过开放问题论证关注到用其他术语来给概念定义时可能遇到的风险。仅仅让人们专注于概念定义的怀疑显然还不够,摩尔必须能够解释,最终如何让这种怀疑消失。事实上,摩尔的开放问题论证是对“善”非自然属性的有力证明。瑞根等当代的伦理学家认为,摩尔本人可能在1903年没有完全掌握论证如何运作以及开放问题论证的意义所在。与其关注该论证的排他性效果,不如将眼光放到“这些定义为何会失败”的问题上来。开放问题论证的失败恰恰凸显出”善“作为一个规范概念的特殊性。也就是说,规范性概念与描述性概念原本就有所不同,无法彼此定义[3](P658)。
一个概念是描述性的还是评价性的的确很难予以区分,尤其是很多时候道德语词本身即具有描述意义又兼有评价性含义。例如对于“好”的理解,如果到超市买水果,人们可以对服务员说,“给我拿一些好草莓”,如果有一些草莓看起来鲜嫩多汁、大小适中,对于服务员来说应当取哪些给顾客就非常明确。但是,服务员这里也有可能会犯错,例如她可能没有看到有几个不那么新鲜的草莓也被挑选进来,因此,好的办法是用描述性语词直接取代不明确的说法,例如“货架上左边表面上的那一堆草莓”。可以看到,这里由“好”引起的任何划分,在现实世界中都可以通过除“好”之外的其他描述性属性来予以取代,也就说“好”“不仅是描述性的,而且是可以被抛弃的。
而理性的“善”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可以被任何描述性语言加以替代。因为道德语词所标示的是认识世界的不同方式。它所描绘的不仅仅是人们眼中的世界,而且是有人的实践行为参与其中的主体世界。正如科斯嘉在分析道德规范性时所揭示的,道德范畴与人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关联。当人们用道德语言去言说这个世界时,欲望与行为、主体与客观世界汇聚成一幅丰富的世界图景。
四是严肃对待评议结果的反馈。人大代表对旁听案件的评议,是人大代表依法监督的实实在在的体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收集、整理的代表意见和建议,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反馈给法院,要求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人大报告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同时,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纳入法院的内部考评,使代表的声音真真切切地发挥作用。
摩尔本就不该将“善”作为一种属性来谈论,因为属性所对应的恰恰是描述这个世界的功能。人作为第一人称的行为主体,不仅能看到五彩缤纷的自然世界,还会看到人自身内部的欲望、偏好、情绪等等,他能看到内心的冲动是如何被激励,内心的喜好如何被引导,最终那些对“善”与“恶”的判断如何转化为人类关于行动的权衡与选择。
故障条件下,如果检测到正在工作输出控制的CPU子系统发生故障,立即切换至另外一个CPU子系统工作控制输出,报警提示更换CPU子系统控制板;若检测到热备份的CPU发生故障,不进行仲裁切换直接报警提示更换CPU子系统控制板[8-9]。
这才是开放问题论证的重要所在,“善”定义的种种失败恰恰证明了“善”是不同于自然事实的另一类范畴,需要人们更多地从第一人称的角度予以关注、研究。
关于“善”的定义问题向人们揭示了道德哲学作为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殊学科的认识论价值。按照摩尔的观点,“善”就是伦理学最基本的概念,是一种简单的、不可分析的非自然的性质。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对“善”做出正确的陈述。定义是一个严格、清晰、明确、指称与意义相互对应、便于交流的体系。从早期20世纪元伦理学的发展到当代元伦理学的发展,可以看到,无论是认识的方法、对象、手段;还是学者们探讨的方式、理路,以及思辨的模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早期元伦理学的演进过程中,能够看到20世纪分析哲学传统给伦理学所带来的巨大冲击。
如果以一种传统的标准去看待道德学科,它既具有相对性,又具有怪异性;但是它所表现出来的与人类实践行为、自我意识息息相关的特质又不断提醒我们应当尝试采用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方式,更加开放、深入、客观地对待这门属人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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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 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道德语言与道德推理研究”(15BZX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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