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毁林围海造盐田或造田、毁林围海进行城市建设、毁林围塘养殖等人类不合理开发活动会导致红树林面积大大减小,环境越来越差,红树林湿地资源越来越紧张。为此,急需加强管理和保护,而林业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切实保护好我国的红树林资源,就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才能更好的保护好红树林资源,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从红树林的危害角度出发,通过强化力度采取林业行政执法手段,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
关键词:红树林;手段;林业行政执法;依法管理
广东沿海红树林分布广、面积大、种类丰富。但长期以来由于生境破坏、过度开发、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原因,使红树林遭受了严重的破坏,作为沿海防护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红树林的生态恢复与重建对维护沿海地区的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
1 破坏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主要因素
1.1非法占用天然湿地
近年来,国家大力开发沿海地区建设,社会经济发展迅猛。然而,群众缺乏红树林湿地资源保护意识,频繁发生违法占用湿地、先批先占湿地问题,给红树林湿地资源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1.2擅自填埋湿地
此类情况大多为政府建设项目,沿海地区是台风高发区,政府的部分民生工程防护堤、避风港、渔港等严重影响红树林湿地。
1.3围垦(开垦)挖塘
沿海村庄的群众以海为生,以养殖为主要经济来源,但由于历史原因,保护区内存在着4800多公顷养殖塘,经营户需要不定期的对养殖塘进行维修,在加高加固堤坝的过程中往往损坏了红树林湿地,甚至有新建养殖塘的违法行为;还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比如高压水枪采沙虫、渔排蚝桩养殖、网箱养殖等。
2 执法存在困难
2.1 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管理执法难度非常大
虽然近年来已在不断强化力度宣传红树林保护,增强群众保护红树林的意识。然而在大量偏远沿海地区,宣传范畴较小,宣传力度小,导致当地群众还没形成较强的红树林保护意识。红树林保护范围往往涉及沿海滩涂、养殖塘等,一直以来周边群众都是“靠海吃海”,认为他们才是这里“真正的主人”,红树林保护意识淡薄。在没有相关生态补偿或者引导居民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前提下,突然把他们赖以生存的红树林划入保护范围,容易引发沿海群众与保护区之间的矛盾。又因红树林保护范围为开放式,难以像陆上森林类别围起来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标准进行管理,且红树林范围人类活动非常活跃和复杂,红树林管理模式较为传统,管理难度相当大。
2.2 法律针对性不强
我国已经制定了森林管理的诸多法律、条例等,涉及红树林湿地保护的违法行为不够全面,法律责任部分不够明确。特别是由于违法形式的逐步演变发展,目前正在实施的湿地保护条例与森林法都没有及时进行补充与优化,造成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大大提高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惩处案件时进行操作的难度,甚至无法确定案件性质。比如破坏红树林湿地面积达到刑事案件标准,但是价值难以估算,严重毁坏的程度难以衡量,无法确定是否可以立刑事案件。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上还很难对红树林湿地进行全方位地管理和保护提供高效、系统的支持,部分仅仅可采取类推解释勉强适用,且部门不同,其关于法律条文的理解或许也会存在差异。同时还存在不同部门法律之间的冲突。很多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或红树林湿地公园的管理基本上处于“有法可依,少章可循 ”的状态。
2.3 红树林林地所涉林权证和滩涂权属不明确
很多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对管辖范围只有管理权,却没有林权证和滩涂权属,土地使用权一直未得以明确,导致管理执法不力或者出现其他部门在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内发证养殖证或海域使用证的现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从法律角度说,保护区管理依据的是各县区政府划界文件,但不能以此限制村集体对保护区内滩涂的使用权,特别是划进保护区前就已围垦养殖的经营行为(因为作为国有土地的海滩涂,其实际使用权都在沿海村集体或个人手里)。因此,对保护区范围的林地及自然资源,难于进行有效管控。
2.4 红树林经济价值难以测定
红树林大部分属灌木类,材积小且无法测定材积,又不属商品用材林,难于折算成市场价格,其生态价值也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在执法过程很难计算被毁红树林损失价值。红树林属于生态公益林,不在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内,即使非法毁掉大面积的红树林,不论树龄多少、植株大小,均只能按破坏林地的面积进行处理。构成犯罪也是按侵占农用地罪处罚,量刑较轻,违法成本低,不利于打击破坏红树林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3 强化林业行政执法保护红树林资源
3.1 林业行政执法是保护红树林资源的重要保证
在保护红树林资源上,林业行政执法起到了十分重要影响。林业行政执法可以对红树林资源的过量采伐进行控制,还能够对稀有植物进行保护,对各种违法破坏资源的行为、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违法经营木材以及木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理。所以,林业行政执法在保护和发展红树林资源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是实现红树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3.2 林业行政执法是依法治林的有效方式
林业行政执法隶属行政执法,其指的是遵循林业法规、法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森林资源开展的一些行政管理活动,我国的《森林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更新进行实时监管。所以,林业行政执法必须自森林资源更新、保护、采伐、造林培育、森林资源合理利用、以及森林资源的合法经营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效的保护了森林资源,其是推进依法治林的重要手段,依法治林对保护红树林也是一种重要手段。
3.3 林业行政执法是发展林业经济的重要保障
林业经济是一种以森林资源为基础进行经营的一种资源限制性经济,其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极其重要。由于林业经济的涵盖范围极其广泛,因此,其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体系。对于红树林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保护好红树林,就是最好的经济保障,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3.4建章立制,依法管理
建议省以上层面出台专门红树林湿地保护法或红树林保护条例,明确保护区及非保护区内红树林立案标准、处理措施和处罚标准,加大对破坏红树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红树林保护涉及的地方政府责任、管理机制、协调机制、专家咨询机制、投入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促进社会各界共同保护红树林资源。或者是国家层面在《湿地保护法》中单列红树林保护专章。
红树林湿地作为一个独特而又复杂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科研和社会等价值。而在现实中,往往因被忽视红树林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重要性、法律针对性不强、红树林价值特别是生态价值被低估等因素,使得红树林保护和打击破坏行为力度不够,希望借此立法机会,完善红树林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威慑力。
4 结束语
目前,在对红树林资源管理的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林业法规范进行执行,加强相关保护的力度,进一步保证红树林资源安全。尤其在对资源进行保护时也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不但需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还要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使命感,才能更好的为保护红树林资源做好最基础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韩维栋;雷州半岛红树林及其保护策略研究[D];厦门大学;2002年
[2]林康英,张倩媚,简曙光,王瑞江,申卫军,陆宏芳,任海,许方宏;湛江市红树林资源及其可持续利用[J].生态科学.2006(03)
[3]钱夙伟.红树林保护期待执法的“尖牙利齿”[N]. 中国绿色时报.2016
论文作者:余娜娜,何韬,林海湘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0
标签:红树林论文; 湿地论文; 林业论文; 行政执法论文; 资源论文; 森林资源论文; 滩涂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