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农地制度、税法与户籍统计_年龄论文

隋唐农地制度、税法与户籍统计_年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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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的均田制,是由北朝演化而来的。但隋以前,均田制仅推行于北方;隋以后,始推行到全国。《隋书·食货志》:

“(高祖)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岁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为免。……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绸以绢絁(音诗,一种粗绸),麻土以布绢。以絁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

这里说明了隋的田制——均田制和隋的税法——租调。税法是建立在田制的基础上的。

先说田制。隋的均田制是按照北齐的办法,每个丁男和中男分给露田(不种树的田)80亩,女40亩。每户还分给永业田20亩,种植桑榆及枣。园宅每3人分给1亩,奴婢则每5人分给1亩。未婚女子不分田。

再说税法。隋按年龄课税:0-3岁为黄;4-7岁为小;8-17岁为中;18-59岁为丁;60岁为老。丁分得了土地就要负担税收,过了60岁,进入老年,才可以免除。丁所负担的租、调及其减免的情况是:

租:每个丁男每岁纳粟3石。绸:每个丁男,凡在桑地者纳绢絁1匹,加绵3两;凡在麻地者纳布1匹,加麻3斤。这事实上是一夫一妻之税,叫做一床租,妇人的负担也在其内。

未婚的单丁及仆隶:依丁男的标准折半纳税。

没有分配土地的:不课租绸。

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免予税收。

租调只限于向民户征收,至于王公贵族以及有爵位、官职的,另有授田的办法,并可免纳租调。

隋的租绸是按年龄征收的,年龄的大小是登记在户籍上的。隋的户籍调查是通过三长制来执行的。所谓三长,就是畿内分为保(5家)长、闾(5保)正和族(4闾)长;畿外分为保长、里正和党长。他们是封建政权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隋代就是依靠他们来大索貌阅(阅其貌以验老少)和输籍定样(造成税籍),从而阅实户口、增加税收的。

《隋书·食货志》,隋文帝开皇三年到九年(583-589年):

“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课。大功已下,兼令折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近便,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

这是说,当时华北的东部地区,投机取巧、游手好闲的人占十分之六七。加上各地民户,以丁口诈称老小,逃避租税。高祖遂下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的,闾正、里长、族正、党长要给以流放的处分,又号召民户互相检举揭发。并令直系近亲及远房亲属折居,另立户籍,各为户主,以防户口隐漏。

高颎又以民间租税虽有规定,但征收时多有免除。地方曲徇私情,在文书中舞弊,没有一定的帐簿,难以查对。于是制定了一定格式的征税簿,颁布各州执行。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视辖区,将各地邻近的五党和三党组合为一团,根据范例以定户等的上下。这样,不法行为也就很难存在了。

其后,炀帝大业五年(609年)又整顿户口,增益税收。《隋书·裴蕴传》:

“于是,犹承高帝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蕴历为剌史,深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若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岁大业五年也。诸郡进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正是由于户籍的严密与疏漏,与国家财政收入关系密切,所以隋代对户籍调查始终是十分重视的。

唐代开国之初,承隋末战乱以后,适应地多人少的社会条件,继续实行均田制,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了租庸调的税法,以确保中央集权及民生的安定。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建国仅数月,就确定了租绸制的基本;武德七年(624年)复颁布律令,大体上完成了财税的全国统一。《文献通考·田赋考》:

“七年,始定天下赋税。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桑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之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厚薄,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比州。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绫、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绵二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凡水旱虫蝗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唐的均田制,大体仿隋,但也有一些变化。唐制:凡民始生为黄,4岁为小,16为中,21为丁,60为老。授田的办法,丁男18以上者,每人1顷;年老及笃疾残疾者,每人40亩。寡妻妾30亩,但当户者可以加20亩。其中,以20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田多可以满足分配的叫宽乡,田少不能满足分配的叫狭乡。狭乡分配的田土,只及宽乡的一半。由于土质瘠薄,实行休耕的,得加倍授田。对工商业者的授田,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流徙出乡或家贫无丧葬费的,可以出卖永业田;由狭乡迁到宽乡的,连口分田也可出卖。田土已经出卖了的,不再授给。死者的田要收回,以分配给无田的人。授田,贪穷的人或有课役的人,享有优先权。

唐的租庸调是:租:每丁岁输粟2石。庸:每丁岁役20日,闰年加2日,不役者日纳绢三尺。有事加役25日者免调;30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超过50日。

岭南诸州税米,上户1.6石;次0.8石;下0.6石。遇到水旱虫蝗灾害,减收四成以上的,免租;六成以上的免租调;七成以上的租庸调皆免。

税法上的这些规定,都与户籍有密切的关系。为了使各种情况得到合理的处理,必须有明确的户籍和详实的计帐,所以唐的造籍制度是相当完备的,包括下列内容:

手实。户主自报户口田宅的申报书,即户主所造的计帐。手实每年申报一次,由里正督令民户填报,它是编造户籍的底帐。手实的记载是按照户籍的书式,开头注有“见有籍”或“见存籍帐”字样;接着采用附记的形式,载明死亡及遗漏这一类有变动的户口;其后留一空白,以备受田的记载。最后则加上声明:总计本户新旧口及田地亩数和四至(东西南北的地界)申告如上,若将来有人指出隐漏一口,愿受违敕之罪,谨此呈报。每年初,由户主提出户口田宅的手实,经里正汇集起来,送交县上缮写。

计帐。州县每年作手实计帐时,随即算出户口和公课的总计,编成应向尚书省户部度支的报告计帐。计帐的提出,常例定为六月一日,故至迟必须在五月底以前送至京师。

户籍。户籍的编造是一式三份,一份送尚书省户部,州、县各保存一份。造籍所需的纸张、笔墨、装订等费用,由各户负担。开元的定制,每年的计帐费用,向每户征收一钱;每三年的户籍费用,向每人征收一钱。户籍是根据手实和计帐编造的。《唐会要》卷八十五《籍帐》:“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户籍的书式,按户口、公课、田土的顺序登载。

貌定。与造籍有密切关联而为县令职责的是貌定。县令必须每三年估计户的资产,定为九等,记入户籍。户内中丁男人数的多少和户的贫富强弱,或因虫霜旱涝,农作物的被害程度和收获的好坏以及民户的手实检验,都须亲自注定,务求均平。县令每年举行集团会见,叫做团貌、貌阅或貌定,并以貌定的结果来改订户籍。参加每年貌定的,以19、49、59岁的男子及79、89岁的男女为主要对象。19岁是作为21岁成丁的准备;49岁则是按照开耀二年(682年)十二月七日敕作为民户年50者减免课役的规定以便按时减轻其负担;59岁是为了60岁进入老年所需的安排;79岁及89岁是分别作为自80岁和90岁开始赐予侍丁的准备,这些都要根据手实的查对而证实其年龄。但实际上中男和近似中男的小男也参加。如疑有欺诈,则不论年龄大小,谁都得提出来以备貌定。所谓貌就是查验容貌,证实年龄和有何种残疾。貌定的结果,若年龄增加,则为“貌加”,若年龄减少,则为“貌减”。“就实”就是确定真实的年龄,订正以前填错了的年龄。

唐代重视造籍的目的,是要把农民固着在土地上,以保证课役,维护封建剥削的经济基础。唐律规定,凡脱漏户口者(《唐律疏仪》:余户不附为脱,隐口不附为漏),家长徒三年,脱口及虚报年龄以逃避课役者,处一年至三年徙刑。里正和州县长官,也依所辖地区脱漏户口的多少,处笞刑或徒刑。如里正妄自脱漏牟取私利者,以枉法论,处徒、流直至加役流刑。

但事实上户籍不是经常清理的,于是丁口死亡,百姓逃亡,对于租庸调的施行就发生了很大的困难。安史乱后,人口锐减,以户口定赋,不但不能均贫富,反足以长奸伪,这就使得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日趋瓦解,而促成了庄园制和两税法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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