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提防从“破坏性建筑”滑到“建设性破坏”_股权分置改革论文

股权分置改革:提防从“破坏性建筑”滑到“建设性破坏”_股权分置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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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自1990年12月重开至今,在荆棘中探索,在坎坷中前行,既创造出令人炫目的发展速度,又遗留下足可揪心的暗疾沉疴。前几年,我们曾有失理智地为其“莺歌燕舞”而窃喜亢奋,似乎西方成熟市场上百年的“蜗行”历史对“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中国股市来说是何等微不足道;但中国股市自2004年被列为全球“表现最差”的市场以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退维艰和市场颓势的持续出现,不少人又在为中国股市的“山重水复”、何去何从而捏汗叹息,于是,红旗到底能打多久、千点是不是底部、中国股市推倒后能否重来等便成了被媒体经常热炒的问题。

两种极端的观市心态折射出两种扭曲的治市方略——要么埋头新制度的“建设”而无视老制度的“破坏”,要么借“建设”之名来一通胡乱的“破坏”。当前我国股市的股权分置改革乃至整体发展格局的扑朔迷离,说到底皆与没有处理好“建设”与“破坏”的辩证关系有关。诚然,“破”与“立”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要建设必会有破坏,适当的破坏是为了更好的建设;反之,建设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扬弃、不断修正的过程,有时还免不了进行再调整和再破坏;从这个意义讲,“破坏性建设”与“建设性破坏”似乎并无多大差别。但破坏与建设毕竟分属对立的两面,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见的:前者的重点在于建设,“有序”破坏是为了“可持续”建设;而后者虽打着建设的旗号,却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市场经济的根基和元气在实施着或明或暗的破坏。前人曾有“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等著名论断,这些论断从“破”的逻辑起点去勾画“立”的演变轨迹,实际上为当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逻辑线索:既然股权分置的先天缺陷已经成为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制约瓶颈,不尽早破坏这个旧制度,就难以建立充分反映市场机制、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制度。但是,破坏旧制度易建设新制度难,对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言,它不仅存在要不要“破”的问题,更有破什么、何时破、怎么破、破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同样,不仅存在要不要“立”的问题,还有立什么、何时立、如何立、立出何种规矩的问题。换言之,不能将“破”和“立”两者简单地划上等号,以为“破”的过程必然就是“立”的进程,或者只要“立”的大方向正确便可不顾“一切”地去“破”。由此引申出如下命题:从本质上讲,股权分置改革是一场伟大而深刻的“破坏性建设”,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其进程中,可以肆意妄为地一边搞建设一边搞破坏,甚至容许假建设之名行破坏之实。

“破坏性建设”与“建设性破坏”命题的提出,就是为了防止借股权分置改革之名,来进行相当隐蔽且后果严重的建设性破坏行为。将破坏与建设进行简单排列,便得到如下四种组合:一是只破坏不建设;二是只建设不破坏;三是在破坏中建设;四是在建设中破坏。前两种组合不反映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特征,故不作考察;在后两种组合中,情况虽都有可能发生,但我们考察的重点不在“破坏性建设”问题上,因为破坏是手段建设是目的,破坏是外表建设是根本;但对第四种组合而言,问题不仅随时可能发生,而且由于其隐蔽性强不易察觉,故容易发生将破坏之举误当建设之策来“膜拜”的情形,故更值得防范和矫治。所谓“建设性破坏”,是指在进行新制度的重建过程中,由于动机不纯、策略失当或操之过急,将刚建立起来的新制度一点点蚕食,使其难以最终建成或重建后的新制度发生事实变异的不良倾向。具体说,建设性破坏可能通过如下方式表现出来:一是明打建设旗号,暗行破坏之实,口惠而实不至,甚至一开始便有假建设真破坏之嫌;二是建设不足破坏有余,不顾建设所需的主客观条件如何,搞超前、超速、超范围建设,引发效果适得其反;三是边建设边破坏,建设多少破坏多少,让建设效果局部化、瞬间化和虚无化。笔者认为,在解决股权分置的伟大变革中,要旗帜鲜明反对的倒不是“破坏性建设”的本质属性,而恰恰是“建设性破坏”的行为取向。

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建设性破坏”现象目前尚在形成之中,但其“苗头”已经显露,如不未雨绸缪地予以防范矫治,很可能会转变为实质意义上的“建设性破坏”。

首先,从市场经济两个“轮子”之一——法制经济角度进行考察。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如若承认经济改革的总体取向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话,作为经济改革攻坚战之一的股权分置改革,其全过程应该而且必须纳入立法先行、依法改革的法制轨道,而不是延续计划经济条件下“红头文件高于一切”的做派。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乃至经济改革领域一场伟大而深刻的变革,而变革一般带有“破坏性建设”的特征;同时,由于它牵一发而动全身,故其最终成败本质上已关乎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向,股票市场的长治久安,以及7000万户证券投资者(并延伸出数亿民众)的切身利益。对这项巨大而又艰巨的改革工程,“建设者”理所当然要明确“设计”理念,给出“构架”原理,描绘工程“蓝图”,准备施工“用材”,合理施工“进度”,细化安全“保障”等,即股改的整个过程必须接受法律法规而非主要是行政文件的指导和规范。

这场股改虽未得到全国人大的立法“开道”,但至少已得到政策层面的政令支持——有关部委如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等都曾制定并实施相关文件,如证监会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说明此项改革已得到众多“红头文件”的政令支持。但股改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非破不可不等于可以不计成本地蛮破,非早破不可也不意味着可以不择时机地硬破,在“破”旧制度“立”新制度的过程中,必须服从于客观条件的成熟和实施时机的具备;同时,无论破什么如何破,都应服从于服务于建立法制社会、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和目标。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虽然这场股改大方向完全正确,但在依照“法律程序”所给出的“路线”行进方面似有值得回味甚至反思的地方。

其实,从市场经济的另一个“轮子”——信用经济角度进行考察。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即建设诚信市场而非失信市场、守信市场而非毁信市场,是这场股改和整体市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股市近年来所凸显的问题,乍一看是由于资金不足信心受挫,细一究则是诚信原则出了问题——不仅上市公司有失诚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失诚信,更为严重的是股市管理层有时也有失诚信。

其一,邯郸钢铁、华菱管线的股票回购“作秀”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邯郸钢铁和华菱管线闻风而动,率先向管理层和二级市场“示爱”。仅以邯郸钢铁的分析为例,其实这可能是一场有违诚信原则的作秀而已。邯钢的回购预案为:“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5.8元/股,回购数量不高于6000万股;以回购6000万股计算,回购比例占流通股本的12.16%;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期限为回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的6个月内”。邯钢给出的“台面的”回购理由是:“公司股票市场表现与经营状况不相符,公司的投资价值被严重低估,有损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良好形象”。但“市场先生”很清楚其动机,并报以“脸色”:该公司股价由公告发布日(2005年6月7日)的最高价5.59元一路下跌到7月12日的最低价4.62元且仍无止跌迹象!这是市场先生对回购方案的真实评价和抗议!容笔者以“小人之心”来“度”一下“君子之腹”——国际市场上规范的回购行为原本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为了防止外界的恶意吞并;二是为了发挥股票市场的“蓄水池”功能(在熊市回购股份等待很长时间后再在牛市增发)。邯钢回购案举动恰与这两条彻底无关:一不存在任何人企图兼并它的任何迹象;二是在回购的同时立即予以扩股即“小回购大扩股”。这样做的真实意图也许在于,当股价遭遇“破净”后,2003年发行的20亿元可转债很快就要到期赎回了,而至今年首季末,其转股的债金还不到20亿元总量的1%。眼看到嘴。的肥肉将不翼而飞,股价又一直处于已经调低不能再调的转股价格5.04元以下,与其将失去近20亿元“大钱”(折成公司股份可达3亿多股),还不如施以回购6000万股的“小钱”来制造题材炒高股价吸引转股!可见,这是一场不折不扣的作秀行为!它给市场透露的信号是,一旦“有形”金银与“无形”诚信发生矛盾,应毫不犹豫地抢夺金银而牺牲诚信!试问,股本回购是减资行为而转股扩股是增资行为,如此“悖论”的做法竟要并行不悖地存在于同一时段进行,这种“怪招”在国际市场上见得到吗?这不是公然破坏诚信原则又是什么?管理层对此应有所触动和警示。

其二,长江电力股改方案“玄虚”案。“故弄玄虚”从而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做法,是通过最大限度“模糊”公众视线和判断力来最大限度缩减实际对价的“障眼法”,这会使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谋取自身利益极大化的同时却令公司诚信极小化。

2005年7月4日长电公司公布的股改方案虽然眼花缭乱,但将其简单梳理,其实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1.25股,派现5.88元;二是流通股股东可“享受”三峡总公司支付葛洲坝电站电价提高带来的收益增加;三是流通股股东此后可获取一定量的认购权证(相当于配股)。最根本的是居然将电价提高的经营性“利好”也“及时”用在了股改之中且作为支付对价的砝码!这一预案如在证券基金的保驾护航下顺利通过,将使股改由此降低整体对价预期,因为其他借口从此也可顺当地成为缩减对价的“正当”理由,如优质资产注入或不良资产剥离,财政补贴收入给予或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新建项目投产或销售渠道拓展,新科技成果采用或生产成本降低,乃至于管理层变动或新官上任,公司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或重拟发展规划等,这些确定的或不确定的利好“预期”都将在股改中作为大股东向流通股东讨价还价的“有力”筹码,这不是开了对价“方式”宽泛化、虚无化的恶劣先河吗?实际上,电价提高的利好属政策性利好,而政策资源不能成为某一方中饱私囊的工具;换言之,既然此利好属于每一个股东当然包括流通股股东,为什么现在却成了大股东用来“要挟”流通股东放弃一定对价诉求的杀手锏?此外,长电的股改方案是迄今为止最为复杂玄虚的方案,它无所不用地涵盖了转增股本、送股、派现、权证和提高电价等一切方式,但“大道”可以至简,“小道”或者“旁道”必定至繁,“花哨”方案是为了掩盖割断历史、压低对价和再次圈钱的实质。长电发行上市时,大股东曾承诺其所持股不上市流通,现在要将占总股本70.39%的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支付合理的甚至惩罚性的赔偿对价理所当然,怎么可以觉得祭起“电价补偿”这一招还不过瘾,竟要靠所谓认购权证来“补偿”呢?这样做的目的,其实要将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失去”的资金(其实属全体股东而非大股东所有),通过配股权证的方式再全部“拿回”甚至拿得更多!这种以“游戏市场”的心态搞股改非但会越改越乱,而且会使这个市场赖以生存的信用原则破坏殆尽!

其三,目前流行于市的“募资”和“回报”时采用的计量单位“调包”案。笔者作为第一代股票投资者还依稀记得,在开市之初的极不“规范”之时,发股与送股单位倒是对称的,都是以股为单位:新股发行时以股为单位,即表述为发行价每股多少元;送股派现时同样以股为单位,即每股送多少股派多少元(虽然用小数点表示)。但最近几年随着“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进程的“卓有成效”,连最起码的统一单位也不见了,代之以计量单位的非对称化甚至妖魔化:新股发行募资时一律以股为单位,送股回报时则一律以10股为单位。如:用友软件在《招股公告书》中的表述是“每股发行价36.68元”而非“每10股366.80元”;而到2004年《分红派息公告》时则变成了“每10股转增2股派3.20元”而非“每股转增0.2股派0.32元”。难道这种简单的计算单位的换算问题不值得“大惊小怪”?古人尚有“一室不扫岂能治一国”的警言,何尝金钱拜上、信用日下的当今社会乎?如若任概念偷换、单位调包等失信行为畅行无阻,轻则会影响股票市场的信用发育与健全,重则会引诱市场经济滑向不讲诚信不守法制的深渊邪路,难道不值得市场各方高度警觉吗?

综上所述,股权分置改革虽然本质上是一场伟大而又深刻的“破坏性建设”,但它究竟能否取得最终成功,不仅有赖于内在的破坏性能否“破”在要害上和时机上,更取决于必备的“建设性”能否“建”在科学的制度上和稳固的根基上。换言之,“破坏性建设”既要从破坏上人手更要从建设上着力!如若乾坤颠倒,不去有效防止和矫正可能发生、已经露头甚至正在蔓延的“建设性破坏”倾向,那股改就一定会误入歧途,“预期”必将会黯淡失色!在股改过程中,目前务必加强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建设,一切“建设性破坏”苗头当休,一切有助于有利于法制诚信建设的力措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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