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家族制经营的文化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族论文,中国民营企业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42(2001)02-19-04
由于我国当前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大多数都采用的是家族式管理,所以人们习惯地把民营企业称为家族式企业。人们对家族企业的缺点看得较清楚,把民营企业的种种问题归咎于家长式管理,是个人说了算,企业的短期行为和主观随意性大,认为应让其自生自灭,而少数有发展潜力的家族企业制应该尽快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这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是,家族式企业经营是封建小农经济观念的产物,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中应当抛弃的。这种观点的愿望虽好,但与实际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家族制企业不是中国所特有
应该说家族制企业是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据洛桑国际管理与发展协会(IMD)统计,意大利约有99%的公司从事“家族业务”,瑞典的家族公司也多达90%,瑞士约85-90%,西班牙80%,英国75%,葡萄牙70%。这些数量惊人、规模各异的家族公司在西欧的国民生产和就业领域中都占有2/3以上的优势。美国约96%的家族公司生产了全国一半以上的商品,提供了全国一半以上的服务。其中500家由一两个家族操纵或拥有的最大的私人企业控制着美国1/3的财产。近年来,法国人又有了“下海”的新招——创办独立企业,当个体户(一种比家族制企业都还要低一个档次的企业)。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法国现有近200万独立企业家。这些独立的企业家们,自己是自己的老板,他们多是失业的高级职员,依靠信息时代的便利开创自己的微型企业。这一趋势在法国越来越明显,近10年间,独立企业家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平均就业速度,占全国就业总数的14%。(注:《编译参考》1997年第5期。)
中国的家族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120家;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7832万人,由1990年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4%上升到11.18%,其中,城镇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占全国城镇从业者的15.64%;工业总产值11813亿元,由1980年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0.02%上升到9.8%;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839亿元,由1980年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7%上升到44%;工商税收700多亿元,由1980年占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0.8%上升到8.5%。(注:《工商管理》1999年第4期。)但这一成绩和发达国家比较起来,反差却又是如此之大:据统计,在欧共体中非基础的私人产业部门的所有1570万家企业几乎都是中小企业(有500名以下的雇员)。典型的欧共体企业是微型的企业(9名以下雇员),数量超过1450万家。这些企业中有约50%是1人公司(无任何定期雇员)。欧洲经济中有约100万家小企业(10-19名雇员)和约7万家中型企业(100-499名雇员)。相反,只有12000家大型企业雇有500名以上的职员。在欧共体中,平均1000人中有45家企业。这一比例在荷兰、德国、丹麦是千分之三十,葡萄牙和希腊超过千分之六十。(注:《中外管理》1999年第5期。)这些企业无疑都是家族企业。而我国的民营企业除只在少数几个沿海、沿边地区和城市的比例稍高一点之外,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比例更小,且绝大部分在服务行业。
中外家族企业的反差,不仅存在于企业总规模、总量上,而且在行业和产质的方面反差还更大。如把中外家族企业的个体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可明显看出企业的组织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差距。如日本的伊势丹、松坂屋、三越、大丸;美国的P&G洛克菲勒、摩根等都是由家族企业发展而成为赫赫有名的跨国集团的,其管理水平早已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在生存时间方面,中外民营企业更是相距甚远;中国的私营企业很难找到持续生存五十年以上历史的,而国外的一些家族式企业中不乏至今辉煌的“百年老店”。也许正是因为这一反差,所以才引来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心,特别是对家族制企业生存时间(即“寿命”)的关注。
二、中国家族企业为何难以长寿
企业能否“长寿”,首先取决于企业是否有生存的“命”,如果连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和客观环境都不具备,当然也就谈不上“长寿”问题。决定企业“命”的首要条件和主要环境,应是指企业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等政策环境,以及社会风俗、习惯势力、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文化传统等等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在政府方面,就是政府对企业存在合法性的政策界定,对企业行为合理性的制度限制,市场准入的程度,对企业所需资源、生产性要素的政府控制和限制程度;其次,在社会环境方面,就是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传统文化对该类企业认同的程度及其影响;第三,各类社会组织对企业的态度和行为方式、行为特点,特别是那些对企业的行为发生重大影响的社会组织的行为与特征。第四,社会对从事该类企业投资的可能性(即投资的资金来源情况)和现实性。以上四个方面对于家族企业的存在、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企业总量、总规模方面,可以说起决定性作用。
然而,我们所看到的那些为数众多的如慧星般一闪即逝的家族企业的衰亡,从表现出来的现象看,似乎都是因为家族企业的“家长”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所致,但纵观中外经济发展史,对民营企业兴衰存亡起决定性作用的其实是社会环境,它是企业的真正的“命”之所在。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观点是:认为中国的家族式企业之所以难以长寿,是因为中国财产继承制上的平均分割的传统习惯,认为日本(其实欧洲大部分国家都是)奉行的是长子继承制,而中国强调的是共同继承制;认为在长子继承制下,可以使家族的企业得以保持完整,历百年而不衰;共同继承制下家族企业就必然“四分五裂”,并认为中国文化有着“分”的内在动力和倾向云云。
如果说,认为财产的“平均分配”制度是中国未能产生欧洲式大庄园主的原因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把“遗产的平均分配”看作是企业难以长寿的原因,显然是对中国经济史实的视而不见。
有“中国民族工业第一人”之称的陈启沅在1872年才开办了中国第一家“家族式企业”,比较有影响的家族企业如荣敬宗、荣德宗等是在十九世纪末才开始创办出作坊式的面粉厂,而大批家族式企业的产生,则是在二十世纪初。从家族企业的产生到现在,总共时间也才一百年多一点,其间经历政治分裂、国家战乱就达五十多年的时间,这些因素对私营企业的影响之大,自不必说。而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又进行了社会主义的“一化三改造”,基本革除了民营企业的“命”。没有了“命”、没有了民营企业存在的环境,没有了民营企业生存的土壤。党的“三中全会”以后进行的改革,才开始允许一些没有固定工作的人从事流通领域的小规模的私营活动,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前,私营经济都还只是“公有经济的补充”。由于合法性并未得到确认,所以在民营企业的发展中总是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制约因素,如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雇佣人数、经营规模等都存在着严格的限制。真正从政策和法律上承认私营企业的合法性问题是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把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是在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后,民营企业(家族制、私有制)才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试想在其合法性都未得到解决的前提下,立根未稳,其生命力、其寿命又从何而来?所以说,中国民营企业的合法性经营才是其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只有在此前提下,家族制经营才能合理地扬长避短,获得应有的发展空间。
三、家族制企业怎样才能长寿
依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说,影响家族式企业“长寿”的主要因素是“命”,即那些企业不可避免而与之日日打交道的生产环境和社会因素。这些因素有政治的、人文的也有社会传统方面的,但归根到底最重要的就是政治方面的因素。政治对经济的制约作用,是影响家族式企业长寿的根本原因。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史实来看,也非常清楚地说明,“家族式”的经营管理方式本身并不是影响其长寿的根本原因,制约中国民营企业长寿的最大原因是政治的困素,是政治对经济的非规范性干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超经济强制”。“超经济强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超经济强制”是指统治阶级利用经济以外的政治力量所产生的特权,对企业进行的额外(超出所有权关系以外、超出雇佣关系)剥削;广义的“超经济强制”是指社会的一些组织或组织中的一些人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社会所赋予的某些权利,对经济主体进行合于制度的或非制度的管理、干预,非法地占有其劳动成果。而对于被侵害利益的一方,则基于抵制和反对的“成本”高昂,往往是采用逆来顺受的忍耐方式,甚至是干脆以关闭企业不再经营的方式来对待这类事情。在中国历史上,狭义的“超经济强制”表现的形态、种类繁多,花样也在各朝各代不断翻新。
今天,广义的“超经济强制”还在我们的社会中发生着影响,还在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诸如较普遍存在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的“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这些现象就是广义的“超经济强制”。我们通常说的不良的“投资环境”其实就是指的这些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制约和影响。
目前,我们的政府应当制定出具体的政策措施,以鼓励、扶持和规范民营家族式企业发展,这些措施应当主要是:第一,着眼于形成有利于各类企业(包括民营家族制企业)生存、活动和发展的机制。如,宽松市场准入,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的办法,降低创业者开业的初始条件,改善准入环境;采取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办法,对不必要的审批要求坚决取消;对需要实行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设立,实行过程监管;对必须前置审批的,由工商部门受理,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允许企业正常退出;专门规定设立欠薪基金,为那些在市场上经营不下去的民营企业顺利退出市场提供必要保障。第二,建立和完善为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支持体系。政府通过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为便于国家宏观调控,或成立中小企业银行,从现有的“工商银行”业务中剥离出来,专门为民营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服务。解决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问题,取消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歧视政策。第三,强化社会的服务意识,着眼于建立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协调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中介服务三个层次。第四,下大决心提高政府管理经济的水平,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全面推行税代费制度。除税务机关照收税外,其余一切部门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当然,家族制企业从形成到发展壮大是一个历史过程,其家族企业主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水平和决策能力,以及他们对企业生存、发展的态度,也对企业的“寿”产生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不可否认,民营企业家族制经营的问题除了企业主自身的素质不高外,还体现了长期以来社会私营经济环境的中断以及法制不健全在他们身上留下的历史痕迹。如一些私营企业主,利用国家管理上的某些缺陷钻政策的空子,偷税漏税,甚至不惜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获得非法利益;还有的企业主不注重企业内功的提升,不讲实干,不求在开拓市场上面下功夫,而一味地投机取巧,玩所谓的“空手道”,搞所谓的“空手套白狼”;还有的企业主一味地搞所谓“轰动效应”,试图仅凭铺天盖地的广告,或夺取个什么“标王”,搞什么恶意抢注,以便一步登天、财源滚滚……。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我们的投资环境还存在许多急待规范的地方。
综上所述,要使我国国民经济真正能够健康发展,绝不是要消除家族制企业,而是应促使民营家族制企业“健康长寿”,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大环境:一是为其提供产生、成长和提升的机会,构筑民营企业宽松的发展环境;二是规范投资者的行为,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行为,使个体的家族式经营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一样都能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中平等的经济主体,使它们在公正而有序的经济大环境中自由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