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的纯洁性:构建公共产品市场的理论基础_公共产品论文

公共产品纯度:公共产品市场建设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品论文,纯度论文,理论基础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共产品纯度问题是公共产品理论的重要内容,但是,自马斯格雷夫(Musgrave,1984)率先提出“纯公共产品”概念①后,关于公共产品纯度的研究一直局限在公共产品分类研究之中,并没有展开。本文把公共产品纯度从公共产品分类中独立出来研究,主要揭示了公共产品纯度是公共产品分类的有效依据,也是公共产品需求和供给均衡方式选择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产品分类研究中的隐含纯度问题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相对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的一个概念,最早是由林达尔(E.R.Lindahl)提出的;1954和1955年,萨缪尔森以两篇精湛的论文进一步深入研究,给公共物品下了一个严格的定义,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不会造成任何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②。这个经典的定义虽然受到许多质疑,但仍然为人们所接受;“公共产品”分类研究也是在萨缪尔森定义的基础上,逐步深入进行的。萨缪尔森从物品的两个基本特征——竞争性和排他性出发,把物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即一个物品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就是私人产品;反之,一个物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是公共产品。但是,这种分类不断受到挑战,也不断得到完善。

第一种完善是从物品其他特征出发,该观点认为,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物品很难找到,因为,公共产品还有其他特征,如公共产品生产具有不可分性,规模效益大,初始投资特别大,生产具有自然垄断,对消费者收费不易,消费具有社会文化价值等。为此,马斯格雷夫提出“纯公共产品”概念,布坎南提出“俱乐部产品”概念;于是,公共产品分类有了进一步发展,详见表1。

第二种完善是从物品消费排他性和竞争性强弱出发。该观点认为:严格定义上的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很少,大多数为准公共产品,根据物品消费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强弱,准公共产品可分为:一般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可拥挤产品和可拥挤的俱乐部产品四种类型,它们之间关系,可用下图表示。

图1 准公共产品的分类④

通过图1分析发现,一般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弱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或者说具有较强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俱乐部产品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但竞争性较弱;可拥挤产品则具有较弱的排他性和较强的竞争性;而可拥挤的俱乐部产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都相对较强,更接近私人物品的特征。

从公共产品分类研究来看,其虽然依据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以及公共产品本身的自然属性,但其始终有一个隐含依据,即公共产品纯度。也就是说,公共产品分类依据表面上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以及公共产品本身的自然属性,但其实质上是公共产品纯度。只是公共产品纯度是隐含的,一直没有被独立并深入地研究,本文将对此做一些探索。

二、决定公共产品纯度的因素分析

公共产品纯度很好理解,但是,公共产品纯度具体高低很难用基数度量。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共产品纯度,我们先分析一下决定公共产品纯度的一组因素,然后用序数来表示公共产品纯度的高低。

(一)产品消费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符合此标准的产品是纯度最高的公共产品

非排他性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不能被某个消费者所独占,其至少有四个方面含义:一是从消费上看,共用和非排他性是逻辑一致的;二是有些公共产品虽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但实施排他的代价(成本)极高,远远超出排他带来的收益,因此,毫无意义;三是公共产品还具有受益不可拒绝的特征;四是公共产品的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在一组消费者之间共同消费或使用。对于非竞争性指一个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能够得到的消费数量,即公共产品的个体消费量等于其消费总量;或者说,新增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同时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非常之少,以至于有的人怀疑它并不存在。事实上,国防、外交以及政府的管理、立法和司法行为都是同时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

(二)产品消费具有非竞争性,但非排他性有所不同

1.产品消费具有可分割性。某产品之所以成为公共产品,是因为公共产品消费具有不可分割性,使之无法等价交换;因而,所有的消费者共同消费同一个产品,产品的利益完全外溢给消费该产品的全体消费者。如果随着科学技术条件的变化,产品消费在技术上从不可分割变成可以分割,那么,公共产品就有等价交换或带补偿相对等价交换的可能,此时,公共产品的纯度也就降低。可以说,产品消费的可分割性越强,公共产品纯度也就越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具有可分割性。例如,随着技术革新,传统上一直被认为自然垄断的电信、电力等行业就变成不是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也就有不一定要提供这种公共产品。

2.产品供给的收益性。是不是公共产品消费具有可分割性,公共产品纯度就下降呢?也不全是,关键还要看产品供给的收益性。如果公共产品的供应没有收益,或者收益不能支付成本,也没有补助渠道,其无法完成等价交换,此时,公共产品仍然保持很高的纯度。只有公共产品供应有收益,公共产品纯度才能降低。当然,公共产品供应收益包括三个部分:(1)直接收益,即公共产品供应能够适量等价交换直接获取的收益,例如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的收费;(2)间接收益,即公共产品供应无法直接获取收益,但公共产品自身优势可以使之获取收益,例如城市路灯是纯度很高公共产品,路灯管理机构无法直接获取收益,但是,其可以允许商家在路灯杆上做广告,以获取广告收益;(3)补助收益,即产品供应没有收益,或者收益很少,但某些组织包括政府给予补助,使供应者收益满足,这就叫补助和视同补助收益,例如科学研究等。我们在判断某种公共产品纯度时,要将这三种收益综合考虑,否则,难以判断该公共产品真正的收益性。

3.制度约束性。是不是公共产品供应能够分割且产生收益性,公共产品纯度就下降呢?也不是,还要看这种收益性能不能满足制度约束性。从制度形成和实施机制来看,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制定和实施的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等;非正式制度是以非成文的形式存在,或虽有成文形式,但没有权威机构执行这套制度和惩罚违规者,如:社会规范、宗教信仰、传统文化、惯例、习惯、道德等。公共产品纯度高低受正式制度约束较大,可以说,正式制度起关键作用。例如,中小学教育完全可以是私人产品,也可以是“俱乐部产品”,中国自古以来长时间都是如此;但是,只要政府规定,全体人民都必须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相关费用都由国家统一提供,此时,中小学教育就变成纯公共产品。还有,医疗可以是私人产品,但政府要求全民享受体检和医疗服务,并且由“政府”买单,这样全民体检也就成为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纯度高低受非正式制度约束也较大,可以说,非正式制度也是“一票否决”。例如,随着社会进步,政府权力越来越能够被分割或者视同分割,由于技术上的可能,政府可以出售“权力”以收费,从而使公共产品供应产生收益性;但是,这种收益性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因为,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让渡给政府,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向利益集团出售权力,为利益集团所控制,只为某利益集团服务,而忽视人民的利益。制度约束性还要分为正约束和负约束,正约束即允许和需要成为公共产品;负约束,即不允许和不需要成为公共产品。

4.产品消费具有非排他性,但非竞争性有所变化。也就是说,对于这种产品,不付费不能被排除在消费之外,例如公共渔场、公用牧场等就是如此。但是,如果出现拥挤,也可以适度收费,以限制拥挤。这是因为,这类产品共同资源的总量既定,具有向任何人开放的非排他性;同时共同资源的竞争性意味着个体消费的增加会给其他人带来负的外部效应,也即,对共同资源的消费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之后,也会出现“拥挤”问题。

通过对公共产品纯度的决定因素分析可知,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根本因素,制度约束性和可分割性是决定因素,而收益性则是可变因素。正如杨志勇所言“公共产品提供有着天然的灵活性”⑤。也为我们通过市场解决收益性提供了可能。于是,公共产品纯度和公共产品市场之间就构建了联系,表2提示了公共产品纯度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三、公共产品市场的建立

既然公共产品有供应也有需求,那就应该存在交易活动,存在交易活动就应该有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和交易规则,也就是说应该存在公共产品市场。因而,公共产品供给和需求均衡的满足就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达到。完善的市场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1)有完全产权的市场主体。这是指产权主体具有独立排他性的所有权,能够自由交换所有权派生权,能够获得产权交易的剩余。(2)有合法的交易对象,即拥有产权的、被社会保护的可交换的产品。(3)交易遵守市场一般运行规则,主要包括市场进出自由原则、自愿交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4)违反市场规则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即进入市场的主体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从产权角度看,市场之所以形成,是因为产权主体在法律保护和市场运行规则框架下能够自由地交换产权。从交易的本质上来说,商品的交易首先要完成产权的交易,然后才有商品的完全交换或部分交换。依据上述市场理论,完全可以建立公共产品市场,至于公共产品市场完善程度,那是量的问题,而不是质的问题。认为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不能通过市场交易的观点,是没有看到市场的本质。根据市场的基本属性,我们把公共产品市场分为:

第一,公共产品超级市场。公共产品超级市场适用高纯度(纯度Ⅰ)公共产品交易。从交易主体来看,供应者是政府(包括立法、司法机构),消费者是私人(包括居民和企业),私人消费供应者提供的公共产品。从交易对象来看,双方交易的是国防安全、司法公正、对外交往、社会有序等国家服务。从交易价格来看,交易价格是税收,即私人通过缴税以购买更多的公共产品。从交易规则来看,此时,供需并非向私人产品那样一一对应等价交换。从交易后果来看,如果消费者不缴纳税收,将影响供给者提供诸多的公共产品,供给者将处罚需求者;如果供给者不提供公共产品,消费者将会罢免供给者。

第二,公共产品一般市场。公共产品一般市场适用于市场纯度为Ⅱ—Ⅴ的公共产品交易,具体分析如下:

公共产品超级市场和一般市场都满足了市场基本条件,但是二者还是有所区别。一是超级市场交易主体中的供给者不能多元化,而一般市场中的供给者可以多元化;二是交易对象的公共产品纯度高低不同;三是超级市场价格形式是税收,而一般市场是自由价格或管制价格;四是超级市场难以一一对应地等价交换,而一般市场可以做到等价交换或视同等价交换。二者都是不完善的市场,只是公共产品一般市场更接近私人产品市场。也就是说,公共产品一般市场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只是为了达到等价交换状态,政府必须发挥作用,推进公共产品供应和需求的均衡。

纯度为1级的公共产品供应和需求均衡由公共产品超级市场完成,在这个市场中,权威以及民主推动着公共产品供应和需求。纯度为Ⅱ—Ⅴ级的公共产品供应和需求均衡由公共产品一般市场完成,在这个市场中,完全由市场机制推动公共产品供应和需求均衡,政府的作用仅仅是促成一般市场的完善。那么,政府在公共产品一般市场中有哪些作用呢?一是充当公共产品供给者。当然,政府尽可能让私人充当公共产品供给者;如果私人实在无法充当,只好由政府出面充当供给者或者政府和私人共同充当公共产品供给者。二是管制交易对象,制定一般市场准入条件、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三是制定交易价格,维护等价交换原则。如果交易价格高于自由交换价格,政府要调节其利润,以维护公共产品消费者利益;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自由交换价格,政府要给予补助,以维护公共产品供给者利益。当然,自由价格也难满足均衡价格,其中需要体现政府的意志,尤其政府对公平和效率的选择,对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选择。四是维护交易秩序,对违规者给予处罚,以保护一般市场有序发展。

四、分析结论与政策建议

公共产品纯度一直隐含在公共产品分类研究之中,本文把它独立出来研究,有三个重要发现:(1)公共产品纯度是公共产品分类有效的依据,公共产品分类表面上依据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实质上依据公共产品纯度;(2)公共产品纯度不仅取决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还取决于技术上的可分割性、传统的收益性和制度约束性,且制度约束性是一票否决;(3)公共产品的供给和需求的均衡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只不过公共产品市场分一般市场和超级市场,且政府在市场完善中起关键作用。

通过对公共产品纯度的研究,我们找到了公共产品市场建设的理论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依据公共产品纯度,快速明确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确定其是由政府机制解决,还是市场机制解决,改变因公共产品属性不清,影响政府决策的局面,为公共财政的发展,找到相对准确的边界;(2)有利于政府把握在公共产品市场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尺度,为政府(事业单位)收费以及收费价格的制定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3)为政府干预经济,开展经济管制以及通过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理论支持;(4)为公共产品建设指明了融资方向。

注释:

①Musgrave,R.A.,Provisition for Social Goods.in J.Margolis & M.Guitton(eds.),Public Economics,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69a,pp.124-125.

②Samuecson P.A.,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54,November,pp.387-389.

Samuecson P.A.,Diagrammatic Exposition of a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55,November,pp.350-356.

③Buchanan.J.M.,An Economics Theory of Clubs,Economics,32,February,1965a,pp.1-14.

④罗必良:《新制度经济学》,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

⑤杨志勇:《为什么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不同》,《财经问题研究》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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