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引发的法律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引发的法律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引发的法律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公式论文,身份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任务以后,我国法学界见仁见智,针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中一系列新的法学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在此过程中,英国著名的历史法学家梅茵(Sir Henry Maine,1822—1888)一百多年前提出的“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的公式,重新唤起不少学者们的兴趣, 并在各自的论著里加以援用和发挥。与这一公式相关的观点,举其要者如: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的计划经济(产品经济)到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转型,就是从身份关系到契约关系的运动。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以“个人所有权和契约制为两大支柱”的“市民社会”。有的同志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仅经济上、而且政治上和文化思想上,都应当是一个“契约社会”。还有种种说法,尽管词语表达不尽相同,但意思甚为接近。我们认为,诸如此类的观点是颇值得商榷的。

二、“从身份到契约”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向市场(商品)经济体制的转型,改变了原先那种单一的行政隶属关系,而赋予社会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上以合法的自主权和自由权,使他们相互间的交易关系通过契约来实现。从形式上看,这一过程正好符合梅茵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不过,从本质上看,两者都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

梅茵“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指的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即奴隶对奴隶主、农奴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转变到19世纪(英国是18和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身自由关系。因此,这一公式适用的历史背景是十分特定的;既不能向上延伸到原始社会,〔2〕也不能向下延伸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 更不能延伸到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别人,正是梅茵《古代法》一书的编者,英国法学家C ·亚伦(A llen),早在1931年就清楚地指出,梅茵的“这些文句在它写成的当时是适当的、可以接受的——那个时候,19世纪个人主义的全部力量正在逐渐增加其动力。”“我们可以完全肯定,这个由19世纪放任主义安放在‘契约自由’这神圣语句的神龛内的个人绝对自决,到了今日已经有了很多的改变;现在,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远比著作《古代法》的时候更广泛地受到特别团体,尤其是职业团体的支配,而他的进入这些团体并非都出于他自己的自由选择。”〔3〕亚伦是从团体主义的多 元民主论的观点出发的,因而不可能真正揭示19世纪以后西方社会关系发生的实质性变化,但这不妨害其结论的正确性的一面。

恩格斯指出,社会发生的任何一项重大的变革,“这只有通过公开侵犯财产所有权才能做到。”〔4〕不同社会类型的变革如此, 同一类型社会发生重大制度的变革或改革(如梭伦改革)也莫不如此。随着垄断主义经济制度的形成,19世纪社会中的财产权也受到了“侵犯”。其中,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的静态财产权即个人所有权的自由,也包括动态财产权即契约权的自由。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更激剧地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转化。与此相联系,在生产和流通领域, 资本主义国家大量地实行资本的“国有化”(此种情况在60、70年代后有所变化)和经济的“计划化”,借此来使资产阶级国家,或者直接经营部分企业,或者在财政、税收、货币信用等领域采取调节措施,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于这种有意识地吸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某种成功经验,来消除纯粹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自发性和滞后性的弊端的资本主义经济新模式,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把它称之为“混合经济”制度。他们认为,在“混合经济”的条件下,资产阶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有“稳定和加强的作用”,资产阶级国家已经由“警察国家”转变为“积极的经济力量”。 当代西方著名经济学家P ·萨缪尔逊(Samuelson)更明确地概括说,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作用, 一是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二是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和控制。政府和私人经济同时发挥作用而构成的“混合经济”,已成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由此可知,作为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两大支柱”的个人所有权和契约权,已经受到了巨大的“侵犯”。这是客观的历史必然性使焉。

再让我们进一步地探讨“从身份到契约”这一公式,能否适用于对我国从计划(产品)经济向市场(商品)经济转型的描述。在从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经济关系主体的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特别是国营经济,无不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缺乏独立、自由和平等的属性。它们同国家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酷似“身份”的隶属关系。反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承认经济主体间的独立、自由和平等的地位。尤其是它们的相互交易,必须通过契约渠道来实现。这样一来,好象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代入“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了。然而,必须知道,形式上相象的两种东西,本质可以是完全对立的。就本质而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同本来意义上的“从身份到契约”,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其一,梅茵所讲的“身份”关系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少数剥削者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超经济的奴役和剥削。这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建立在同志式平等和互助合作社会关系之上的、经济性或管理性的隶属,毫无可比性。其二,如果说现代西方社会的“混合经济”早已大大突破单纯“契约经济”的框架,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离它更远。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从而比之于现代西方“混合经济”,有更高程度的国家宏观控制。在社会主义经济领域中,契约关系的范围更狭窄些,所受到的限制(比如受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公正的制约)更多些。既然这样,用“从身份到契约”的模式表述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是应该严格地讲究分寸的。

三、社会主义社会是不是“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

黑格尔和马克思常常把“市民社会”称之为“经济国家”,就是由于它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消费的领域或“需要的体系”。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范畴,是“公民社会”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公民社会)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5〕因此,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 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在广义上,市民社会就是指从物质关系方面加以强调的、一般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交往关系),是广义上的市民社会的诸形态之一,即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形态。

与广义上的市民社会截然不同,从狭义上或者发生论意义上讲,“‘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6〕在这里, 市民社会仅指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即资本主义社会。它是从中世纪的贸易城市兴起的,经过资产阶级革命确定下来,其典型形态是19世纪欧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这种社会也就是梅茵所概括的,由身份社会转化而来的“契约社会”。

市民社会作为契约社会,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佛逊)直到当代资产阶级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不间断地加以阐发和论证,从而构成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模式。概括地说,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其一,在经济上,奉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把静态的私有财产自由权(有时也叫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动态的相互竞争中的财产权即契约自由权,当作不容动摇的两根支柱。西方学者们常常把这种排斥国家和政府的干预完全让“看不见的手”支配的资本主义,称之为“纯碎的资本主义”。其二,在政治上,把通过资产阶级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和普选产生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国家,说成是人们相互签订国家(政治)契约的过程和结果,是“民意”的体现。其三,在思想上,奉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的自由。概而言之,所谓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的“契约社会”,就是“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7〕

社会主义社会同19世纪的西方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社会主义社会根本不是狭义(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次,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可以说是个有契约的社会,但决不是什么“契约社会”。这是由于:(1)在经济上, 社会主义社会以公有制经济为其“支柱”,个人所有制及其他经济成份仅处于辅助性的地位。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所在,因而也产生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契约。在资本主义市场中的“契约自由”,它的要害是掩饰着资本从雇佣劳动者身上榨取剩余价值这一基本事实。岂但如此,在那里,只要是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被买卖,那怕是人的尊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里,契约仍然属于经济主体间进行经济交易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但是,如同前述,契约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和义务)又严格地限定于社会主义法律的范围之内。特别是作为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矿山、森林、河流、水域等自然资源,都不能象私有财产那样可以随意转移所有权。涉及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在借助契约形式进行经营的过程中,经营者负有责任来不断地增殖和扩大国家所有权,决不允许削弱它。

(2)在政治上, 社会主义国家改变了传统国家那种少数剥削者奴役作为社会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本质。这种国家一开始就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很大程度上已经返归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且最后要完全溶化在社会之中的“半国家”〔8〕。 这种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官吏是人民的公仆。它是凭借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革命权力和人民“统一意志”取得和维持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不是也完全不需要用什么“契约国家”或“契约政治”之类的理论,来掩盖自己的本质。17-18世纪西方的国家契约论宣布,刚刚建立或行将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或主权,是人人共同订立契约的产物。无疑,这种理论对于反对中世纪神学主义和专制主义的统治起到过积极的革命作用。但它始终不承认资产阶级国家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西方,还流行一种“政治市场”论。其实,这种理论正是古典的国家(政治)契约论的新发展。它从多元民主主义出发,论证西方传统的“三权分立”、“多党政治”的合理性,即论证资产阶级统治的“普遍民主性”。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用这样的理论来说明,更不能用它作为指导。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目标是实现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显然,国家(政治)契约论和政治市场论同社会主义国家中党的独占领导和民主集中制是不相协调的。

(3)在思想文化上, 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这是我们坚持正在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政权的基本保证。如果认许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之间建立相互转让的“契约”,认许把马克思主义拿到市场去拍卖,那么,我们这个社会主义便不可能支持下去了。的确,我们不能离开人类文化发展的共同大道独自前进。我们对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中的某些非本质性的合理成份,必须加以借鉴、继承和移植。但这同以原则作交易,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四、简短的结语

为了使我们的观点更为明晰,有必要将以上论述所表达的意思,加以扼要的概括。

第一,梅茵“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对于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已失去其适用性,更无须说对于新型的社会主义社会了。说到我国从计划(产品)经济到市场(商品)经济的转型,仅仅在纯碎形式上同梅茵的公式相似,而在本质上则是对立的。

第二,“市民社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市民社会”是作为“经济国家”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其形态之一。而狭义的“市民社会”,专指以19世纪欧美为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就是说,在全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唯有在那种特定的时期和地域中,才是以个人财产所有权(私有权)和契约权为“两大支柱”的。如果把这样的社会看成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方向,那就违背了历史规律。

第三,在西方法学家的理论中,“契约社会”的涵义,大体上指两种情况:(1)从纯碎经济意义上说, 它同狭义的“市民社会”相重合。因为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恰恰是通过契约渠道运行的。(2 )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倡导的国家契约论和现代多元民主主义所描述的社会。它认为,契约关系不仅适用于经济关系,也适用于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这样便不可避免地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真实性质。很明显,这两种涵义中的任何一种,都同社会主义社会不相容,遑论把社会主义也引向“契约社会”的问题了。

我们是本着法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服务的宗旨,遵循“双百”方针,发表了一点浅薄的见解,期望得到广大读者、尤其是法学家同仁的批评指正。

注释:

〔1〕《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97页。

〔2〕原始社会存在的是人对血缘群体的依附关系。 这在本质上区别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个人人身隶属关系。

〔3〕《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7、18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1页。

〔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77页。

〔8〕《列宁全集》(第2版)第31卷,第16页。

标签:;  ;  ;  ;  ;  ;  ;  ;  

“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引发的法律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