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民工权利:集体谈判的重点_民工论文

保护农民工权利:集体谈判的重点_民工论文

民工维权:重在集体协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工论文,集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已有约1.5~2亿农民工,他们已成为我国社会各阶层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这一群体的生存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真正实现。但民工的生存现状却实在可以说是问题多多。作为一支有些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维护,牵动着方方面面的神经。本文拟从维权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着重加强工会和集体协商制度的策略。

一、制度设计有缺陷,民工维权成本高昂

我国现有的民工维权机制主要是事后维权,分为三步:先是单个民工或民工群体直接面对企业主进行协商;不成功的话第二步是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再不成打民事官司。这种以事后维权为主的方式,不仅面临行政仲裁与地方司法能否公正主事、仲裁结果和法律判决能否执行等不确定性,而且成本极高。

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而为索回这1000亿元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有关调查还显示,农民工讨薪需付出四大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政府成本、法律援助成本。接受调查的农民工平均被欠薪827.70元,而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不包括误工、路费等其他损失和支出),社会综合成本则在3420元~5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需要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维权成本大大超出他们实际被拖欠的工资。

由于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限过长,而且付出巨额成本后许多权利不能得到维护,或者处理结果不能弥补其维权过程中付出的巨额成本,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有的农民工甚至选择了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跳楼、爬塔吊等。因此亟须寻求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维护其利益的制度改革路径。对此,研究者提出了各种主张,如地方专门立法或出台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规章;强化劳动部门的行政干预,建立强有力的“劳动警察”,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建立民工工资拖欠预警机制、设立民工工资垫付基金等等。笔者认为,重要的是形成全方位维权机制,重点是强化集体协商制度。

二、形成全方位维权机制,重点突出集体协商

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资关系的制度主要有三方面:规范运作的集体协商制度;执法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运行有序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三项制度衔接配套,相得益彰,从而构成调整劳动关系全方位的有效机制。可以看到,这三方面制度的建设,目前都还存在着很大不足,其中最突出的是针对农民工的集体协商制度几近于无。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规制是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方式。所谓集体规制,就是劳工通过行使团结权来成立自己的工会,并通过组织的形式和资方进行谈判协商,在法律范围内,以谈判、协商甚至罢工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政府不作为一方的代表直接介入劳资双方的关系,而是以第三方的身份来平衡协调劳资关系。这一机制的首要点是强有力的工会。

1.通过工会组织集体维权是有效的方式

工作于企业组织的雇员个人,由于其劳动力的社会特征,决定其不可能与雇主保持在力量上的均衡。在劳动力市场的特殊地位,使得他们必须组织起来以增强对雇主的影响力,他们需要通过一个集体性的组织和集体行为来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目前,一些农民工也自发地组织了一些非正式组织,这种组织以地缘、血缘为纽带,以“亲戚”、“老乡”关系组成帮派,虽然在维护自己权益方面能发挥一定作用,但这种松散的非正式组织对于社会稳定也具有潜在的威胁。

在中国,最强有力的工人组织莫过于工会。我国的《工会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地位,规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跟资方谈判、解决劳资纠纷和职工困难等。工会作为社会组织,可以为工人提供一个喉舌和参与的机制。作为经济组织,工会可以形成某种形式的垄断从而为劳动力争取更高的工资、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保障。工会的合法性更可以极大地增强民工维权的力量,只有加入工会,农民工才能以组织的形式维权,并以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合法的组织力量是农民工的其它非正式组织所难以实现的。

2005年4月沈阳成立了全国第一家零工市场农民工工会——鲁园工会。它“以发展会员为主线、以维权帮助为重点、以法律援助为立足点,以发布用工信息为平台,以教育培训为基点”。至2006年2月,仅仅10个月时间,鲁园工会有记录的接待来访1300多次,成功维权51起,涉及金额23.4万元。但遗憾的是,据统计,中国目前还有1亿多职工游离于工会之外,其中大多数是非国有企业的外来务工农民。全总已宣布,要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这无疑为民工组织起来集体维权提供了希望。

2.推进产业部门级集体协商机制

通过工会组织以集体谈判的方式进行劳资关系的集体协商,应是我国当前解决民工困境的最有力方式。集体协商制度,是协调劳资关系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工会维护工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甚至被称为工会运动的“基石”。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主要有三个层次:国家级谈判、产业部门级谈判和企业级谈判。在西欧、北欧一些国家中,国家级和产业部门级的集体谈判较为普遍,在美国和加拿大,则较多地采用企业级集体谈判形式。鉴于我国的国情,民工主要就业于一些规模不大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因此笔者认为,重点推进产业部门级的集体谈判,应是比较可行的选择。推进行业或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可以使企业工会相对超脱,从而避免因工会与企业存在的依赖关系所导致的问题。行业或产业工会具有的优势十分明显,它能充分凝聚职工力量,而且同一行业内,也便于形成较一致的规范。行业或产业一级的集体合同对促进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也会有积极的作用。在这方面各地已有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

例如浙江温岭成立的羊毛衫行业工会,工资标准由羊毛衫行业工会和羊毛衫行业协会(代表资方)双方集体协商谈判决定,统一明确工价。这不仅使浙江温岭市长屿羊毛衫行业的工人们拿到了比别处工人至少高一倍的工资,企业也得到了稳定的劳动力供给,从而大大减少了令当地政府和劳资双方都饱受困扰的罢工和上访,实现了劳资双赢。

三、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已推广多年,但主要是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实施,并未覆盖到主要在私企和外企打工的民工。而且因为体制原因,集体合同的推行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往往内容空洞、照抄法律、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约束劳资双方的作用。建设针对农民工的集体协商制度主要面临两方面问题。

1.培育真正的谈判主体

首先,由于农民工的自身特殊性,把他们组织起来确实不大容易,农民工进入工会之后,还有许多课题要解决,譬如他们的流动性问题、纪律性问题、自觉意识问题、开展活动问题等等,都很少有现成经验与模式,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形成规律性的认识和有效运作的机制。

其次,与建立健全的工会相比,雇主及其组织作为谈判的一方,其主体地位的确立要比工会容易得多,但同样需要做不少工作。这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对已有的雇主组织进行改革和调整,减少和消除官办色彩,增强其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建立与工会结构对等的雇主组织,特别要尽快组建行业雇主协会,并使其能够承担其劳动关系协调的功能和责任。

2.完善集体谈判方面的制度

近年来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立法步伐不断加快,自劳动法和工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集体合同制度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在2001年和2004年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随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法律规定较分散和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且法律之间规定不相一致。(2)立法层次较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和2001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均属部颁规章,在立法层次上较低,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仅由规章予以规范,不仅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在实际推行中由于执法手段有限也难以得到贯彻执行。(3)集体合同的实施范围过窄,缺少对行业或产业以及地区集体合同的规定。(4)缺少关于违约责任和处罚的内容。有法不依是目前中国劳动领域的最大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在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中规定违约责任和处罚办法是至关重要的。而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集体合同也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无疑给集体合同的依法推广带来困难,还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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